A. 監理 保修期多長
保修期監理工作,是指所監理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在原參加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人員,承擔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開聯系會,明確保修期工作程序,對保修期工作的配合細節進行協商,包括維修通知方式、問題調查會議的進行方式等。需形成正式的會議紀要,各方會簽後作為保修期開展工作的依據。
保修期的監理工作,主要是針對在保修期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進行,不同於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是,它主要對已成工程質量事實的處理,包括進行原因調查與分析、責任劃分、整改(返修)檢查和驗收。若涉及到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的修復,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
B. 監理保修期的任務是什麼
保修期監理工作,是指所監理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在原參加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人員,承擔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開聯系會,明確保修期工作程序,對保修期工作的配合細節進行協商,包括維修通知方式、問題調查會議的進行方式等。需形成正式的會議紀要,各方會簽後作為保修期開展工作的依據。
保修期的監理工作,主要是針對在保修期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進行,不同於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是,它主要對已成工程質量事實的處理,包括進行原因調查與分析、責任劃分、整改(返修)檢查和驗收。若涉及到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的修復,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
在保修期內存在工程質量缺陷,主要由於下述幾方面原因:
一、竣工驗收時,由各方協商,在交驗後再進行處理和完善的剩餘工程和工程質量缺陷;
二、工程在施工監理、竣工驗收時未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
三、工程在交付使用過程中,因使用造成間接影響,在工程局部出現的功能質量缺陷和障礙;
四、工程交付使用後,因使用不當造成工程質量問題。
監理人員應以「公正」的態度對待與事各方,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依照施工合同和質量保修書,監理首先應對工程質量保修范圍進行復核和確定是否屬於承包單位的保修范圍,應該說上述一、二、三項應均屬於承包單位的保修范圍,而第四項不屬於承包單位保修范圍。還有一種,就是在施工階段,由於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了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質量缺陷或功能障礙,如:非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等,就需要查閱施工階段的技術檔案及相關紀錄,尋訪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確認最終責任。而對既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則需立即(及時)處理。所以可先由承包單位先對工程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進行修復,待原因分析有結果,根據責任劃分來確定是否進行修復支付。
作為保修期履行合同的監理人員,應正確認識工程在保修期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及功能障礙,客觀分析其出現的原因,並展開調查。調查工作是基於施工過程是否依照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等進行施工,導致出現工程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的根本因素是設計處理的細部本身有不足,或是施工過程未按要求施工,或是局部工程質量未達到驗收要求。調查過程可對具體的質量缺陷點或功能障礙點進行實地調查或實測,比如:防水滲漏點、外牆滲漏點、門窗滲漏點,可將這些部位實際檢查出的滲漏原因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對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原因調查,劃分責任後,需及時對質量缺陷或功能障礙進行處理。因保修期,工程處於使用階段,對其維修需考慮到對其使用帶來的影響。較小的質量缺陷,可及時進行搶修。但對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須要求承包單位(保修)先編制施工方案,盡量避免對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因維修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因此引發更多的糾紛。審查這類施工方案,需與建設單位密切配合,需在其與工程的現時使用者協調有關細節後,並將這些細節告之施工單位,在施工、建設單位、現時使用者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批准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技術性方面的處理措施,監理應根據實際維修環境、環節,認真審查其周密性,保證維修質量和避免維修對工程造成其它的損害及污染。對於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可及時召開協調會,落實修復任務,為及時修復,可協調由承包單位進行修復。在協調會上,要促成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達成修復協議,形成正式書面紀要,各方代表會簽後,作為修復支付簽署支付證書的依據。
對返修工程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的驗收,應認真檢查,對功能方面的部位,應採取必要的試驗措施,如防水部位,可進行蓄水實驗,達到要求後,形成相應的文字記錄,方能進行確認。做好檢查及試驗和驗收記錄。根據責任劃分,需進行支付簽證的,按照合同約定或會議協定的內容,進行實際修復的工程費用核實和簽署支付證書,報送建設單位。同時,工程的維修記錄應由建設單位形成專一檔案保存,以便今後再次維修時查閱和使用。
對工程在保修期中出現各類問題,監理人員應認真進行總結,客觀修正和補充完善監理工作總結,以便在下一個工程中及時做好預防工作。
監理有正確向有關各方客觀解釋保修期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和功能障礙的權利,從而避免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推卸維修責任。並依據有關合同約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督促承包單位如實履行合同,進行保修期工作。
按照保修書和合同要求,如有承包單位以任何借口拒絕承擔保修期維修工作,監理應在建設單位通知監理到場後,對工程質量缺陷發現的時間及通知施工單位時間進行規定,並會同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就工程質量出現的原因進行調查,並獨立進行責任劃分,並將劃分結果通知施工單位(書面)。如果屬於施工單位的責任,施工單位依然不受理,則監理應如實做好記錄,作為今後通過法律方式解決該糾紛的原始記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