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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負責人安全員復審培訓方案模板

發布時間:2021-06-14 03:38:14

Ⅰ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題。。。。到哪個網站查答案,麻煩大家說一下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題,沒有統一的是庫,是培訓教師自己出的中、,考試題目一般很簡單,只要認真聽,都能考的過;發給你的培訓教材上都有的。

Ⅱ 煙花爆竹負責人安全員實習報告怎麼寫大家幫幫忙!

劉平副局長強調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在春節期間要著重做好八個方面工作。一是加強員工教育,強化安全意識、責任意識;二是切實落實崗位安全職責,認真貫徹安全規章制度;三是加強倉庫安全管理,防止忙中出亂;四是規范配送,完備手續,保證安全;五是遵守封簽標簽制度,合法規范經營;六是切實履行職責,落實網上流向登記;七是配合監管工作,優化經營秩序;八是落實好季節性回購和代保管職責。

Ⅲ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員工崗前技能培訓主要內容有哪些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料
1、煙花爆竹生產中對作業人員有什麼安全要求?
對新進廠和變換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才能上崗生產。嚴禁穿戴硬底、釘底鞋和不防靜電積累、易燃的纖衣物,不準帶有鋼鐵製品的鈕扣、發夾、刀剪、鎖鏈等進入危險生產區。從事粉塵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保健檢查,患職業禁忌症者,不準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和殘疾人員人事制葯配料、築壓葯工序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滿16周歲的人員從事任何生產。嚴禁酒後上班。作業時不許離崗串崗,不得穿載有葯塵的工作服進入其他工房。
2、煙花爆竹生產中應配備哪些安全防護用品?
工廠應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並執行檢查和使用制度。從事制葯、裝葯、築葯等高粉塵工序的操作員其防護用品應具備下列條件:(GB2626—81)的要求;穿戴緊口長袖長褲工作服、拖帽、布襪,盡量減少身體的祼露部分,衣著簡單易脫;防護用品必須由防靜電材質製成;用於配製氯酸鹽等危險葯物的專用工作服,不能在從事其他作用時穿用。
3、為什麼在煙花爆竹生產中不能使用普通的塑料或橡膠工具?
普通的塑料和橡膠受到摩擦時容易積累靜電,當這些靜電的電壓積累到一定程時就容易擊穿空氣向另一物體放電,並產生放電火花。煙花爆竹葯物受到靜電火葯刺激就容易燃燒或爆炸。在生產中,很多企業喜歡使用塑料和橡膠工具。塑料和橡膠經摩擦都容易產生靜電,而塑料和橡膠的導電性能很差,產生的靜電易積累起來,形成很高的靜電電壓,也就極易產生放電火花。例如,有的技術人員配葯物時喜歡在塑料布上和葯,這是很危險的,塑料布在和葯時經摩擦會產生很高的靜電電壓,隨時有可能放電而引燃葯物。一般可在牛皮紙上和葯,因為牛皮紙不易產生靜電積累。所以塑料和橡膠都不能用做煙花爆竹的生產工具。不過,經過特殊加工製作出來的導電塑料和導電橡膠具有導電性,不易積累靜電,可用做工具。如在築葯台上可墊上導電橡膠,以減輕對葯物的撞擊力;用導電塑料製成亮子框,以便亮子的儲存等等。
4、為什麼煙花爆竹企業的職工不能穿化纖衣服上班?
因為人體也是很容易積累靜電的,特別是當穿著化纖衣服時,人體不停地活動就會與衣服不停地摩擦,從而產生非常高的靜電積累,帶著高靜電電壓的人體與煙花爆竹葯物接觸時就很容易產生放電火花而引起事故。另外,化纖衣服遇火極易燃燒,並黏附在人體皮膚上而造成較大傷害,所以要禁止職工穿化纖衣服上班。
1、煙花爆竹葯物製造中的原料准備階段應怎樣注意?
用於製造煙花爆竹葯物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煙火葯原料質量標准並具有產品合格證,進廠後經過化驗和工藝鑒定後,方可使用。在備料和使用過程中不得混入對葯物增加敏感度的物質。在煙花爆竹葯物中若混入了下列物質,將會增加葯物的敏感度,在生產中要特別地注意:
(1)氯酸鉀、純鎂粉等禁用(或部分禁用)的原材料;
(2)砂子、鐵渣等硬顆粒;
(3)水分;
(4)酸性物質。
另外要注意,出廠期超過一年的原材料,必須重做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有的原材料放置時間過長,就會變質,現形配製成煙花爆竹葯物時就會影響其質量有的甚至會影響其安全性能。如未密封的鋁粉經長時間放置會大量氧化變成氧化鋁,從而大大降低其使用性能;硫磺粉長期放置也會氧化成氧化硫,氧化硫遇水後即變成酸,配製成煙花爆竹葯物時會增加葯物的敏感程度。
2、煙花爆竹葯物在製造過程中的粉碎、篩選時應怎樣注意安全?
粉碎應在單獨工房進行,粉碎前後應篩選掉機械雜質,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等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也不得使用尼綸、塑料等易產生靜電的工具。可使用木質、銅質、鋁質等工具。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時,必須在有安全防護牆的隔離保護下進行。黑火葯所用原料一般可採用單料粉碎,但應盡量把木炭和硫磺兩種原料混合粉碎,這樣既能使葯物混合均勻,又比較安全。煙火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機單獨進行粉碎敏感度高的物料應專機粉碎機械粉碎物料時,應注意下述事項:
(1)粉碎前對設備進行檢查,並認真清掃粉塵;
(2)必須遠距離操作,人員未離開機房時,嚴禁開機;
(3)進出料時,必須停機斷電;
(4)添料和出料時,應停機10分鍾,散熱後進行;
(5)注意通風散熱防止空中的粉塵濃度超標。
用濕法粉碎時,嚴禁物料泡沫外溢。粉碎的物料包裝後,應立即貼上品名和標簽。
3、煙花爆竹葯物製造中的配製與混合過程應怎樣注意安全?
煙火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採用木轉鼓、紙轉鼓或導電橡膠轉鼓等設備。手工混合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採用導電橡膠工作台或木質工作台,操作工具用銅網篩和有韌性、抗力強度大的紙張,嚴禁在物料庫和其他操作工房進行配料。黑火葯在進行多元球磨混合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遠距離操作,並有防爆設施。含苞欲放氯酸鹽等高感度葯劑的配製必須有專用工房和使用專用工具,應有防護設施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他用時,應重新清洗耳恭聽干凈,方可使用。濕法配製含鋁或鋁鎂砂合金粉等煙火葯劑時,應及時做做好散熱處理。
4、煙花爆竹葯物製造中的壓葯與造粒過程應怎要注意安全?
機械壓葯與造料工房,每間定機1台,手工壓葯造粒,每間定員不得超過一人。機咕嘟造粒運轉時,葯物溫升不得超過20℃。在造粒時,除操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工房內。操作人員如發現機械在運轉時有不正常現象應立即關閉電源,停機尋找原因。煙火葯造粒時,應採用濕法生產,每間工房葯物停滯量不得超過5公斤。濕法製成亮珠,必須攤開放置,攤開厚度不得超過1.5厘米,(亮珠直徑超過1厘米時,其攤開厚度不得超過亮珠直徑的2倍)。黏合劑的酸鹼度PH值應為6~9(即應盡量接近中性)。亮珠的篩選分級,必須在未乾之前進行,每次葯量不得超過3公斤。
5、煙花爆竹葯物製造中的葯物乾燥過程應怎樣注意安全?
嚴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葯物,烘房溫以期不得超過60℃被烘的葯層厚度不得超過1.5厘米。葯物在乾燥時,不得去翻動和收取,必須冷卻至室友溫時才能入庫收藏。未乾燥的葯物嚴禁堆放和入庫。乾燥後的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於1.5%。
6、煙花爆竹產品製作中的領葯限量是怎樣規定的?
各種產品裝、築葯的領量不得超過《裝、築產品時葯物領料配製方法及限量》中的限量。未列入表中的煙火葯,干葯每人每次限量領1公斤,含水率在5%~15%以內限領3公斤。每次需裝填葯的半成品數量其總葯量不得超過表中的限額。
從事葯物操作,葯物的停滯量和可能同時存放的火葯類葯料不得超過其限量,以填充增量為目的的原材料不作葯料計算(如鋸末、砂子、稻糠殼、棉籽等)。
7、煙花爆竹產品製作中的裝葯與築葯應怎樣注意安全?
裝葯與築葯應在單獨工房操作,工房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5平方米,裝、築含高敏感度煙火葯時,應在防護牆廿堤卅的工房內進行,每間定員一人。每次限量葯物用完後,應及時將半成品遂人中轉庫或指定地點。築葯工作台應告近窗檯,台高應略高於窗檯。築葯工具應採用木銅、鋁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台上應墊以接地導電橡膠板。機械築葯時,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操作人員未經安全員許可,不得改變作業方法。

8、煙花爆竹產品製作中的鑽孔與切割應怎樣注意安全?
有葯半成品的鑽孔和切割,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所使用的鑽切工具,要求韌口鋒利,使用時應塗蠟擦油或交替使用,工具不合要求時不得強行操作。
9、煙花爆竹產品製作中的封口、褙筒標應怎樣注意安全?
操作人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於1.2米。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葯量均不應超過裝填壓葯工序限量的2倍。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後,才能領取下次的半成品。半成品封口必須牢實,嚴防葯物外泄。
10、組合煙花的組裝應怎樣注意安全?
組裝組合煙花,僅限有各種效果的半成品准備好後進行。每次組裝定量不應大於下表的規定:
葯量(Kg) 1 ≤2 ≥3 ≥5
每人每次組裝量(個) 4 3 2 1
每間工房不得超過四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少於1.5。

11、煙花爆竹產品乾燥應怎樣注意安全?
有葯產品乾燥應採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乾燥和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採用明炎直接烘烤。採用日光乾燥時,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含氯酸鹽的成品或半成品,氣溫高於37℃時,不得進行日光直曬。
(2)曬架以竹、木材料製成,曬架高度不小於25厘米。
(3)日曬場應與車間倉庫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並有專人看管。
蒸汽乾燥的烘房溫度不得超過75℃,不宜採用肋形散熱器。熱風乾燥成品、有葯半成品室溫不得超過40℃,無葯半成品不超過60℃,風速大於1米/秒,循環風乾燥應有除塵設備,除塵設備要定期清掃。烘房內應設置溫度報警裝置。烘房中堆碼高度等應按下表規定:
名稱 堆碼高度(cm) 距離地面高度(cm) 與熱源距離(cm) 搬移和翻動體時溫度(℃)
成品、半成品 ≤120 ≥20 >30 ≤30
烘盒、烘墊、烘架應為竹、木、紙等材質,不許使用金屬材料製成的器具。烘房必須有專人看管,看管人員應嚴格控制溫度的升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報告安全部門。
12、煙花爆竹產品的燃放試驗應怎樣注意安全?
燃放試驗要在規定場所進行,場地應符合下表要求:
名稱 大火箭類 地面煙花 Φ>4″禮花彈 高空煙花 小型試驗
與生產區及倉庫距離 500 100 1000 200 >50
燃放試驗時應注意風向風速。對熄引、瞎火及未燒完的試驗物應慎重處理。燃放試驗後的場地,殘留物應進行清掃和妥善處理。
13、煙花爆竹產品的包裝過程應怎樣注意安全?
裝煙火葯原材料的包裝容器,必須使用不與內裝物起化學作用的材料製作的防潮加蓋容器。粉碎後的氯酸鉀應用小紙袋盛裝,每代重量不得超過一次配合量,放置在有蓋的木質窗口內。成品包裝工序的最大停滯量,應按產品總量中所含葯量計算,不得超過各種裝、築、壓葯工序所規定葯量的2倍。包裝車間操作人員密度不能過大,人均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少於1.2米。內包裝與外包裝容器的間隙可用紙和不產生靜電的材料填充,使內裝物在運輸中不致搖晃。
14、煙花爆竹生產中對設備與維修有什麼安全要求?
對於維修,與葯物接觸的機械設備、器具,應對其性能經常進行檢查,禁止帶病設備運行。在有葯工房進行設備檢修時,必須將工房內的葯物搬走,清除設備上的葯塵,將設備拆除移至修配車間進行修理。機械設備,應有專人負責日常維修保養,非設備專管人員,不得擅自裝拆移動。
15、葯物葯筒限量規定
一、組裝煙花領取各種亮珠時,每人每次限領0.5公斤,領取各種發射葯時,每人每次限領1公斤,領取黑葯及各種點頭葯時,每人每次限領0.5公斤;
二、裝煙花花筒葯時,每人每次限領2.5公斤,裝煙花旋筒、上升筒葯時,每人每次限領1.5公斤;
三、裝含有氯酸鉀做氧化劑的爆竹葯時,每人每次限領0.5公斤,裝含有亮珠的煙花炸響葯時,每人每次限領1公斤;
16、配葯、制葯、做曬亮珠限量規定
一、配製黑葯每人每次限拌20公斤(含炒好的硝和杉炭、硫磺)。
二、配製含有氯酸鉀的煙花爆竹葯每人每次限量1.5公斤。
三、做各種亮珠每人每次限領2.5公斤。
四、和拌含有各種亮珠的噴花葯時,每人每次限領2.5公斤。

17、築葯、壓葯限量規定
一、每個工作間葯物滯量留量不得超過全天正常工作量的5%。每個工作台上葯物量應合理分配、嚴格控制,不得超過規定;
二、煙花安裝、爆竹包裝限量規定:總體上要求每人每次限領量為全天正常工作量的10%。各企業還應根據不同產品品種和規格,確定更加嚴格、更加具體的限量規定。

Ⅳ 求煙花爆竹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這個玩意只有一個總則吧?
地方才會有年度性的規定,全國可不是一年一變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准;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要收費嗎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是安監部門主辦的培訓只收成本費,社會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學校)是要收費的。

Ⅵ 煙花爆竹安全員崗位職責

對煙花爆竹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哪些職責要分生產企業、存儲企業兩種:
一、生產型企業專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堅持原則,帶領員工制止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不良行為;

(2)全面熟悉掌握國家關於禁用限用葯物的理化性能,監督配葯技術人員按國家安全標准規定配製煙火葯劑。

(3)熟悉生產工藝,懂得主要原材料質量要求和煙火葯劑的理化性能和操作性能,監督各帶葯工序的葯物控制在最大存葯量以下。在監督檢查中能發現總是,並能及時整改危險隱患。

(4)嚴格執行危爆物品管理有關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5)勤於企業內的安全檢查,及時糾正職工違章現象,按章處理違章違規人員。

(6)發現隱患,及時糾正並落實整改。發現重大隱患,不能即時整改的,應在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下,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並同時報告公安機關,使其迅速落實整改。

(7)發生事故時,及時報告,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8)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及時發現認真探討企業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匯報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存儲型企業專職安全員職責主要:
(1)在企業法人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範、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並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並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6)深入庫房,監督並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7)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並按"四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並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8)在董事長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Ⅶ 煙花爆竹安全員存在哪些風險

安全員的工作風險大,但要學會規避。
一般安全事故調查組進駐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資料,安全資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記錄現場實際的安全管理行為。所以沒有事故發生時,安全資料貌似就是一堆廢紙,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安全資料就是護身符!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法》中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根據上述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定職責,我們需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安全日誌的規范填寫
很多安全員懶得寫安全日誌,或者記錄些雞毛蒜皮的流水賬,更有甚者安全日誌僅記錄當日施工人數施工部位,這些都是無效的安全日誌,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對你自身的保護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誌記錄著安全員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動記錄,其實是安全事故發生後最重要最重要的證明性文件。安全日誌應詳細記錄當日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經整改,也能證明安全員對該類隱患進行了管理,若該類隱患再次出現並導致事故,也能證明安全員並非不作為)。若安全隱患未整改,隱患整改人是誰,要求何時整改完畢(若該時出現安全事故,安全員隱患排查責任已完成,隱患整改是由其他責任人員負責,安全員僅負責監督落實)。尤其出現安全員權力以外不好落實的隱患,必須在安全日誌中記錄。重復出現一直未落實的整改,應匯報項目經理或上級領導,注意留存郵件記錄、聊天截圖等證明性東西,這是最好的履職表現,這時的安全責任已轉變到擁有實際調撥權的實際決策人那裡。其它安全管理活動,例如:人員教育培訓、應急預案演練、安全檢查等應也在安全日誌中記錄(與安全資料其它內容相互補充印證,孤證不可作為證據)。
2、做好人員教育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人員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必須全數做,公司級自己本人決定不了,那就做好項目級和班組級(個人職責內的)。必須強調一點:所有教育培訓的簽字必須本人簽字,切莫代簽,否則一律無效。一旦安全事故發生,補簽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補簽,事故當事人也絕不會發善心來幫忙減輕你的管理責任,他只會想著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責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煩,切莫給自己埋下隱患。安全教育除了進場時做以外,還需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的資料收集(退一萬步講,做沒做不知道,但資料沒有就肯定是沒做)、季節性安全教育、變換工種安全教育、節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節點實在是多,只能說隔段時間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環境變化後等)更不必說,安全交底切莫籠統照抄,要跟現場實際相符合,否則也是無效,沒有意義。建議寧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後留一處空白用筆填寫.......,在此不多說了。
安全考核試卷,不要嫌麻煩,要本人做。不要出現考核不合格的還在現場的,哪怕題目是別人寫,名字必須本人簽(不會寫字時候)。
班前活動記錄,補!安排班組長去做。
安全協議,最好簽,可以減輕自身管理責任。很多單位弄了小冊子,把很多注意的東西都放裡面,然後第一頁是職工簽字,然後就拿第一頁去簽字,然後收集第一頁,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最好也是放這小冊里,有沒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很重要,兩個性質的事情,職工有沒有簽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規程沒有向職工宣傳教育等於沒有。
3、監督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
這里的安全措施不僅是安全防護,同時也是安全專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沒有編制安全專項方案?要求技術負責人編制(留有記錄、日誌記錄),沒有效果就向項目經理或上級領導匯報(留有記錄、日誌記錄),還沒效果,對不起,我也沒有辦法了,這是擁有決策權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實,同樣匯報記錄。當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視安全,還是考慮抓緊撤吧。
4、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

每日安全巡視和定期安全檢查、專項檢查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別人組織不組織了。檢查出的隱患,整改通知單規規矩矩做,必須本人簽收。到時候未整改,落實獎罰措施(獎罰措施未兌現,誰未兌現誰承擔),但開沒開單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隱患發送聯系單,不好意思讓同事簽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郵箱發,收好發送記錄或截圖。再不行就只能匯報項目經理或領導了。這里有個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發生後,導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隱患我們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證明,你不可能每個隱患都管到,這也是安全員無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問題的隱患就那麼多(小問題也不至於判刑的地步),所以對危險性較大的隱患務必重視關注。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會,例會的會議記錄很重要的,也是證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簽到表),可以多寫寫關於隱患的方面,同時可以多寫寫關於要求其他管理人員多參加安全管理的內容,體現安全員監督指導其他崗位安全管理的責任履行。

5、對現場的人員違章

曾經出現安全員與違章人員現場對罵的景象,但安全員用手機錄了音,結果該違章人員出現了安全事故。當律師來調查取證時,聽到該段錄音後,自己主動走了,最後安全員啥事沒有。所以針對違章人員管理要留有記錄,尤其是拒不服從指揮的蠻幹人員,最好留個違章處罰單或者錄音、錄像,這樣可以有效保護自己。

6、應急管理
應急預案必須有,應急情況下的分工表必須有,這里的分工表必須要責任人簽字,有了但相關人不知道也是沒用的(會問某個管理人員自己的分工職責是什麼)。定期應急演練肯定要,強調下每個安全活動一定要有個簽到表。
歸根結底,只有履職才能免責,只有安全資料才能證明履職,所以安全資料是風險規避最重要的手段。
附法律條文: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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