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勞動能力鑒定書辦理的流程,要詳細些。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有以下步驟:
1、 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 進行審查: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鑒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屬於本鑒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 鑒定程序: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鑒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有關鑒定事宜。(如:鑒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鑒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鑒定醫院、聘用勞動鑒定專家組成技術鑒定組;
(4)勞動鑒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鑒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鑒定並寫出鑒定意見;
(5)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准、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4、 鑒定迴避: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鑒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鑒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鑒定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
5、 鑒定結論(1)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准、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鑒定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鑒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鑒定的,應 提交鑒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鑒定。決定重新鑒定的,由鑒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鑒定結論。鑒定決定書由鑒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鑒定委員會宣 布原鑒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鑒定,新鑒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 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❷ 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什麼條件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❸ 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先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書和當事人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認定書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法規、政策,確定職工受傷或者患病是否屬於工傷范圍的書面決定。工傷診療的有關資料是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當事人,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
❹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的介紹
勞動能力鑒指定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職工發生工傷,需要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向所在地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❺ 求勞動能力鑒定的詳細程序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檢查表》,並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
(二)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張;
(三)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四)申請再次鑒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復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並送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後退持有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