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調解員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糾紛。一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三是上級部門交辦調解。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范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准備工作。一是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二是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㈡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㈢ 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哪些任務和工作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