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知道殘疾人如何維權
殘疾人維權法律知識-勞動權
(一) 國家怎樣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
勞動是憲法規定的每一個公民舶權利和義務。而對於殘疾人而言,勞動則有著更加特殊的意義,因為勞動就業,是殘疾人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是殘疾人實現自身權利和價值的關鍵環節。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特殊政策、優惠扶持和保護措施等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第13、24條也分別指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為殘疾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使更多的殘疾人勞動就業,發揮主觀能動性,走勞動福利型道路,使他們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相對穩定的收入,由原來靠社會負擔的人,變成為社會做貢獻的人,既改善生活和地位,又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要本著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使其朝著普及、穩定、合理的方向發展。」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這是國家和政府在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創造條件,就是要求各級政府應當把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當地勞動就業規劃和計劃,整體研究,統籌安排,制定相應的特殊政策和規定。概括來說,各級政府已經在做的具體工作主要有:
1.在勞動、工商和有關部門指導下,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託城鎮勞動服務系統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已經分別建立起了殘疾人服務中心,形成了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網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網路主要發揮著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提供系統服務和就業管理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強針對殘疾人的特殊服務職能,完善服務手段,開展職業咨詢、職業介紹、就業前培訓和職業技術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2.推動殘疾人多渠道實現就業。在勞動、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指導下,通過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服務和管理,使殘疾人職工數量增加,工作、生活狀況等得以改善;通過積極宣傳、組織工作,幫助殘疾人在各企事業單位就業;扶持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對個體開業的殘疾人實行優惠政策;為安排待業人員而建立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已成為城鎮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勞動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占城鎮已就業殘疾人1/2以上。
3.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試點工作。將實行按比例就業,建立殘疾人就業基金和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作為三位一體的系統工程,緊密結合,全面開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發展。
4.開展康復扶貧工作,扶持農村殘疾人勞動就業,使60%以上的農村殘疾人參加了生產勞動。
(二) 國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有哪些優惠和扶持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優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規定,又體現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殘疾人保障法》第23條明確規定:
「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
「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
「對於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多年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扶持殘疾人勞動就業。這些政策主要在稅收和信貸等方面。比如在稅收方面,對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福利性企業免徵所得稅,這些企業生產銷售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產品稅或者增值稅;對企業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用自籌資金安排生產性建築投資的免徵建築稅。對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總數35%一50%的福利企業,免徵所得稅;企業所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發生虧損或者利潤低微,可以免徵產品稅或者增值稅。如果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10%至35%,那麼從投產的月份起免徵所得稅1年,1年後,則減半徵收所得稅。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免徵農業稅、各種公益事業費、子女學雜費,免除義務工等社會勞動負擔;殘疾人直接進口供殘疾人或個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關稅,福利企業所進口的機器設備,免徵進口關稅,出口商品免徵出口關稅。等等。
在信貸方面,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生產的產品只要是適銷對路,符合社會需要的,國家的貸款利率可以在現行利率20%的范圍內給予優惠。
除此之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原材料供應、資金、信貸、產品銷售等方面,給福利企業以照顧;對適合殘疾人生產,在福利企業中具有優勢的產品,優先安排給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劃定某些產品為福利企業專產產品等等。
(三) 殘疾人可享受哪些勞動保護權?
殘疾人的勞動保護權就是法律關於保護殘疾人在勞動就業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包括國家對殘疾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勞動就業以及殘疾職工的勞動條件,提供必要的優惠和保護政策。概括地說,殘疾人的勞動保護權主要包括:
1.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不受非法侵犯和經營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以及福利性企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的減免稅的權利,在信貸方面享有優惠待遇的權利,少數福利企業對某種產品的專產權利等。
2.對殘疾職工在勞動就業方面的非歧視性保護。《殘疾人保障法》第34條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對於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不能僅僅因為殘疾職工身體殘疾而剝奪他們和健全人同樣享有的權利。所以,在殘疾人就業以後經試用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的,應該和健全人同工同酬,殘疾職工凡是符合轉正定級條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樣按期轉正定級,凡是殘疾職工在單位頂崗工作的,要同健全職工一樣,按本單位調整工資政策,予以調整工資,企業不得在本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強行決定對殘疾職工放長假,企業因虧損致使殘疾職工被迫放長假的,應當同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殘疾職工因病在家休假,家庭生活又確實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特別照顧。
3.適應殘疾人特點的勞動條件和特殊保護。所謂適應殘疾人特點的勞動保護,主要是指這種保護應該適應殘疾人的生理特點,並針對他們的生理特點,提供特殊的保護手段,同時應該有必要的安全和衛生設施,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防護和保健用品。比如盲、聾啞和智力殘疾的職工,應該和健全職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崗,並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職工的配合幫助。殘疾職工的勞動位置、工種和所使用的工具也應適應各自的殘疾特點,以便安全操作。再有,企業應該對殘疾職工進行必要的崗前教育和培訓,上崗後也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制度,這樣才能更好地做好殘疾職工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
(四) 殘疾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怎麼辦?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履行勞動合同時所發生的糾紛。
殘疾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其爭議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等。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殘疾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首先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概括地說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可以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階段。
1.協商。
殘疾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能達成一致,則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協議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它主要是依賴雙方的自覺履行。協商並不是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殘疾職工如果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如果本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以後,殘疾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如果願意調解的,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以後,可依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沒有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但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也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之日起,仲裁的申訴時效中止,中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從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仲裁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30日的,仲裁申訴時效從30日之後的第一天起繼續計算。
3.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殘疾職工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殘疾職工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以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殘疾職工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日,殘疾職工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這一規定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時效起點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
殘疾職工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期限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是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殘疾職工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
殘疾職工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後,殘疾職工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一審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⑵ 殘疾人維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規及政策中對殘疾人社會享有平等權、教育、文化生活權、勞動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等權————出自《殘疾人維權法律知識手冊》
⑶ 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有哪些
適合殘疾人特點的職業技能培訓:
1、中式烹調師:學習烹調基礎理專論以及烹調操作技術,常用屬烹飪原料及其加工方法,烹調工具及設備、火候的掌握、油溫的識別等,以及廚房衛生與安全知識;運用刀工操作以及燜燒類、爆炒類等菜餚的製作方法。。
2、中式面點師:了解糕點原料及糕點生產的基本知識,包括饅頭、花捲、各種糕點、饅頭、餃子等中國糕點生產。
3、西式面點師:西點的基礎知識和製作,主要以各式麵包、蛋糕為主。
4、服裝製版師:了解服裝號型及面料的特點與應用,學習和掌握人體結構與服裝制圖的關系,以1:1打板方法為主,學習服裝結構變化的剪裁技術。
5、創業培訓:適合殘疾人特點,有助於殘疾人自身創業的培訓項目,如互聯網+、咖啡師、按摩師、小吃美食等
⑷ 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有哪些
適合殘疾人特點的職業技能培訓:
1、中式烹調師:學習烹調基礎理論以及烹調操作技術,常用烹飪原料及其加工方法,烹調工具及設備、火候的掌握、油溫的識別等,以及廚房衛生與安全知識;運用刀工操作以及燜燒類、爆炒類等菜餚的製作方法。。
2、中式面點師:了解糕點原料及糕點生產的基本知識,包括饅頭、花捲、各種糕點、饅頭、餃子等中國糕點生產。
3、西式面點師:西點的基礎知識和製作,主要以各式麵包、蛋糕為主。
4、服裝製版師:了解服裝號型及面料的特點與應用,學習和掌握人體結構與服裝制圖的關系,以1:1打板方法為主,學習服裝結構變化的剪裁技術。
5、創業培訓:適合殘疾人特點,有助於殘疾人自身創業的培訓項目,如互聯網+、咖啡師、按摩師、小吃美食等。

(4)殘疾人維權識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針對殘疾人的職業培訓:
根據中國殘聯辦公廳2016年5月份發布的關於實施《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可以看到職業技能培訓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就業技能培訓
對殘疾人中新成長勞動力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開展專項技能或初級技能培訓。以就業為導向,依託技工院校、職業院校、企業培訓機構、就業培訓中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使培訓對象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重點加強適合殘疾人特點的職業培訓,扶持一批民間工藝和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傳承人。
2、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對用人單位在崗殘疾職工開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訓。由用人單位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其他各類培訓機構,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技能需求,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對新錄用殘疾職工開展崗前培訓或學徒培訓,對已在崗殘疾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高技能人才培訓。
3、創業培訓
對有創業意願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殘疾人開展提高創業能力的培訓。依託培訓機構,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需求組織開展創業培訓。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提高培訓對象的創業能力。
⑸ 殘疾人維權經過那些程序
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你到管轄地司法所去申請。一般攜帶身份證、殘疾證、民政局開具的幫扶手續申請即可辦理。
⑹ 殘疾人維權
殘疾人保障法
●殘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
殘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有三:一是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本法的主要內容。對殘疾人享有的合法權益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保護,這是由殘疾人的特殊性和特別困難的狀況決定的。通過立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二是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事業是為殘疾人服務,解決殘疾人問題,改善殘疾人狀況,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綜合性社會事業。殘疾人事業內涵豐富,涉及面廣,包括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福利、環境以及殘疾人組織的建設,業務滲透各領域,工作涉及各部門。本法是權益保護法與事業促進法的結合,既保護殘疾人的權益,又指導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通過發展殘疾人事業,保護殘疾人權益,改善殘疾人狀況。三是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這是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殘疾人事業的崇高目標。具體說就是保障殘疾人的權利,尊重殘疾人的價值,發揮殘疾人的潛能,使他們以平等的權利、均等的機會,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殘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內容
殘疾人保障法頒布於1990年12月,共9章54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宗旨、原則,殘疾人的定義、類別,殘疾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殘疾人的特別扶助和特別保障,政府的職責,社會的責任,殘疾人聯合會的法律地位、法律責任以及殘疾人親屬的責任等內容。第二章康復,規定了康復工作的指導原則以及組織實施、人員培訓、用品用具供應等內容。第三章教育,規定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殘疾人教育的施教原則,發展方針,辦學渠道,師資培訓,以及區別不同情況實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內容。第四章勞動就業,規定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社會各方面的責任,給予殘疾人的優惠與扶持等內容,特別是規定了各類組織均應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勞動就業的各個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對於扶持農村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也作了明確規定。第五章文化生活,規定了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以及相關的扶持措施等內容。第六章福利,規定了國家、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並且給予特別照顧。第七章環境,規定了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逐步創造良好的環境。特別規定了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第八章法律責任,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規定了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和實施辦法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主要特點
這部法律有五個特點。第一,該法是關於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的基本法律,包容各個領域,明確了重要原則和解決的主要問題,並具有一定的高度、廣度和時間跨度。第二,該法是關於殘疾人的特別法,注意處理好公民的共性與殘疾人群特性的關系,注意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需要和參與社會生活中的規律。第三,該法既體現對殘疾人的照顧和扶助,又與中國人口多、底子薄的國情相適應,與國家經濟社會整體發展相協調,對殘疾人迫切需要解決而又能做到的基本問題,作出剛性規定,對暫時難以完全做到但符合國家和殘疾人根本利益、可以逐步做到的,採取倡導性的寫法。第四,該法是權益保護法與事業促進法的結合,既保護殘疾人的權益,又指導殘疾人事業發展;既明確義務、責任,又倡導社會公德。第五,該法既符合"平等、參與、共享"的時代精神和國際潮流,又體現我國優良民族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http://www.cdpf.org.cn/weiquan/wq0002.htm
⑺ 殘疾人掃盲培訓班方案,教案怎麼寫
1.教師撰寫教學案例,是教師不斷反思、改進自己教學的一種方法,能促使專教師更屬為深刻地認識到自己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這個過程就是教師自我教育和成長的過程。
2.教師撰寫教學案例的過程是將來自外部的教育理論與指導自己教學實踐的內在教學理論相互轉化的過程,可以為新教師和在職教師的教學提供比較豐富的實際情境,有利於教學中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教學案例是教師教學行為的真實、典型記錄,也是教師教學理念和教學思想的真實體現,因此是教育教學研究的寶貴資源,是教師之間交流的重要媒介。
⑻ 殘疾人如何維權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六條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以下是具體的維權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殘疾人組織對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