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舉例說明教育普法欄目
「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動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這艘船的底線,就會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懲罰.在生活中,也有些雖然沒被制裁,但其實已被法律盯上的事件.比如說,群摳,吸毒,搶劫,偷竊,迷戀網吧等. 在一個由貴陽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獲的入室盜竊未成年人犯罪團伙中,年齡最大的17歲,最小的11歲;在甘蔭塘派出所打掉的搶奪婦女首飾團伙中,年齡最大的20歲,最小的11歲,其中16歲以上6人、14-16歲7人、14歲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齡化的趨勢也很明顯,大多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最小的只有八九歲。看了這些,真叫人寒心,那麼小的孩子,竟然…… 據我所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十七條標明: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Ⅱ 關於「神醫」詐騙,真相大白做一擋法制節目的電視深度報道策劃書怎麼寫啊
一、策劃的名稱
二、活動背景
三、策劃的目的、意義和目標
四、資源需要(資金、版人員安排)
五、活權動開展(事件過程,神醫怎樣「神」,犯了怎樣的法律,最後引出的制度、社會、人的意識方面等深層次問題)
六、節目注意事項(聯系人,細節的,銜接)
七活動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
等等
Ⅲ 請給我15個法制節目的案例,並各附上100字以上的分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 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Ⅳ 跪求電視法制欄目的策劃案!!!!
人勤春來早,萬物待時發。孕育著新希望的春天正在到來,生氣總會蘊含在變革與發展之中。05年對於縣法院來說,是嶄新的開始。正所謂,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
新的領導班子,新的工作理念,新的發展思路,預示著法院嶄新的工作局面的來臨。烏當電視台《法在身邊》欄目願在這布滿生氣的春天裡,同法院攜手,為推動法院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並記錄下法院變革與發展中的每一個足跡,共同為構建法治社會,促進仙游和諧快速發展貢獻一分力量。
欄目簡介:《法在身邊》是烏當電視台開辦的一檔法制類專題欄目,每期10分鍾
欄目定位與宗旨:析法,釋法,普法,用法,給出說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質和用法水平;動態消息,專題紀實,非凡節目,展現政法戰線風采與業績;法眼看世間,解讀社會事件中的法律含量。
欄目形式:《法在身邊》欄目A版B版交替播出的模式。A版紀實版,B版為普法版,均採用板塊式結構,具體內容如下―――
A版以宣傳政法戰線工作為主,分為三部分四塊內容。
1信息類:一線來風准確、全面介紹政法戰線上的新情況、新措施、新成就,特點是簡明扼要,信息量大。
2紀實類:(1)舉案說法:紀錄剖析具有故事性、關注度和法律含量的案件。抽絲剝繭,條分縷析,從法律的角度予以闡釋。
(2)現場追蹤:同步拍攝(或再現)案件的偵破、執行過程,全方位敘述其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可用外埠新聞)
風采類:展現工作成就,推出先進人物,對專項行動進行輿論宣傳、追蹤報道和成果展示。
B版以記錄其他執法部門執法行動和觀眾互動類節目為主,分為4部分內容
法律課堂:法律、法規宣傳。
執法看台:執法過程中的案件與成就。
給你說法:觀眾互動類板塊。
法治聚焦:話題類節目。
欄目特色:圍繞法律主題,綜合運用多種電視手段,融知識性、權威性、貼近性、可視性於一爐,風格鮮明。
欄目運作:由電視台和法院抽調精幹力量組成欄目組,司法系統負責節目的策劃、資料提供、車輛配合等相關事宜,電視台負責節目的攝制、製作和播出。司法系統必須提供充足的素材資
源,電視台必須提供充足的拍攝製作時間,雙方通力合作,保證節目高質量按時播出,達到預定效果。
欄目播出及收費:《法在身邊》A版每4周推出一期,每期10分鍾,
Ⅳ 青少年法制視頻節目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於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後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課.這對於我們來說真可畏意義重大.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我想那些少年犯們走上這條不歸路的,一定很後悔而且為失去自由而無奈和悲哀.
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於美好青春年華的少男少女們,這些正享受著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告訴我們要從小樹立省法律意識.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同時還告訴我們要慎重交友並無論處於何時何地都不忘父母對我們的恩情.這是一個處於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發自內心的悔恨和領悟.他想把這些道理傳達給擁有自由的我們.這對於我們來說是有很大的啟發,甚至可以產生心靈的震撼.
聽完這節課,我想這對於我以後的人生道路起著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聽了今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麼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麼是自己應有的權利,什麼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沒能真正理解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培養未成年人的自覺法律意識,首先應組織未成年人系統學習法律,多形式組織未成年人學習新《憲法》、《刑法》、《刑訴法》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條文,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象作斗爭。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注重引導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徵,調解自己的情緒,加強自己抗挫能力的培養,以適應社會上各種環境的考驗。因為,未成年人正是長身體的時期,他們已開始產生強烈的獨立意識,不想事事依賴成人,想獨立去處理一些問題,但是,他們的認識和判斷能力又跟不上獨立意識的發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執使自己的行動帶有很大盲目性,這就需要我們成人對他們進行整體引導,逐步提高他們能分析和去解決問題的能力
Ⅵ 少年普法欄目
法律講堂
Ⅶ 如何做好電視法制節目的策劃求解
法制電視節目由於其體裁的可視性與特殊性,一直具有較強的收視率和穩定的收視群體。一個好的欄目就是一個品牌,或者是一種品質。觀眾對一個欄目的認可其實就是對欄目品質的認可,一般來說,品質的認同有兩個條件:一個是量的積累,一個是節目形態及內涵規范。現在的法制電視欄目在選題策劃、前期拍攝、後期推廣上,都是以說法或案件本身為賣點來提高收視率,而沒有從媒介品質上提升欄目的整體水平。(剩餘3545字)
Ⅷ 法制節目的案例
10歲少女被賣嫁瞎子 好心人畫地圖幫其逃脫
女孩3年裡被拐賣兩地好人畫地圖幫其逃脫
安報訊(記者李向華/文圖)一名10歲少女,6歲時,便被人拐騙至寧夏3年,隨後又以1.7萬元的價格被賣給中牟縣一名瞎子做媳婦。昨日,幸得一名好心人畫地圖並捐資幫助,這名不幸的女孩兒終於逃到鄭州。
昨日9時許,鄭州市火車站地區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徐如民和金華兩人,正在鄭州市一馬路上值勤,看到前方有一堆人圍在一起。人群中,一名10歲左右的女孩兒衣服上滿是污漬,雙手拎著一個塑料袋。 聽完兩人的自我介紹,這名女孩兒眼中含著淚,拿出了一張畫在煙盒上的地圖,用濃重的外地口音說,她被賣到中牟縣給人當媳婦,有個好人給了她50元錢,還畫了張地圖讓她逃了出來。
這名10歲左右的女孩兒,原本叫做馬麗麗(化名)。她家原本住在西安北園門(音)某地。
6歲時,兩名男子把馬麗麗騙到了寧夏涇源縣的一個村莊。在那裡,她被更名為陳娟娟,喊拐騙她的其中一人叫哥哥。
2005年初,她被「哥哥」的爸爸陳世民(音)以1.7萬元賣到中牟,嫁給了一個瞎子做媳婦。雖然馬麗麗稱自己的「婆婆」對她不錯,但她的「丈夫」經常對她打罵。
昨日,一名得知馬麗麗情況的好心人,塞給她50元錢,給她畫了一張簡易地圖,讓她坐著汽車來到鄭州。在這張煙紙上,那位好心人怕救助她的人不明白,特意標明了寧夏、蘭州、西安、洛陽、鄭州、中牟之間的線路圖,讓她順著線路回家。地圖的上方,是馬麗麗爸爸的名字——馬志軍,下方則是這名好人的名字和電話(如圖)。「他讓我落了腳給他打電話。」馬麗麗說。記者撥打了該電話後,提示已經關機。
昨日下午,火車站地區行政執法局將馬麗麗交給了鄭州市公安局火車站分局,該局已經聯繫上了西安警方,設法尋找女孩的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