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基本情況;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93個村(居)委會;二、存在的問題;(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三、對
基層人民調解如何發揮更大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本文就如何創新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建設、整合調解資源、形成調解合力、發揮更大作用,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基本情況
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 93個村(居)委會,人口 9.5 萬餘人。現已建立了鄉(鎮)、村、組三級調解組織網路,共有調委會99個,其中鄉(鎮)調委會6個,村級調委會93 個,小組設有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共有779名人民調解員,其中本科學歷的有40人,佔5%,專科有113人,佔15%,初中有626人,佔80%。近5年來,司法所及各級調解組織在縣司法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與指導下,共調處糾紛7546件,調解成功7453件,調處成功率達98%。為全縣的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強。
二、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目前羅家轄區調解組織主要由農村部分組成,農村部份主要包括鄉(鎮)、村(居)調委會,經過幾年的努力,農村調解組織發展較快,鄉(鎮)、
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但一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尚未建立調解組織,導致一些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而發生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事件。
(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調查情況看,羅家轄區調解員文化普遍偏低,轄區共有調解員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佔80%,村級調解員基本屬初中文化,小組調解員中有一部份還是文盲。長期以來農村調解矛盾糾紛主要憑個人威望或長者說了算,多數採用君子協定、口頭協議等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施行後,雖然對部份調解員進行了培訓,但由於人員素質低和沒有經費保障等原因,還有50%的村級調委會不會使用調解協議書,只有口頭協議而無任何文字記錄,有少部份調委會雖然使用統一的調解文書,但不規范。
(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調解組織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別是村級調解組織的作用還沒有真正發揮。
(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有時出現矛盾糾紛難以做到及時發現和調處,對於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或管轄不明的糾紛存在互相推諉扯皮,無人解決的現象。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強對業務知識的培訓力
度。
由於經費緊張,培訓應採取重點培訓與普遍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司法局要重點培養一批法律業務工作骨幹分子,對這些骨幹分子要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在培訓內容上,由於年青調解員在理論方面相對占優勢,對他們應注重業務知識、調解經驗方面的培訓,多舉行經驗豐富、優秀的老調解員和年青人員之間的培訓交流活動,邀請法院業務骨乾和律師定期開展業務講課,多選幾個骨幹分子作為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判的形式,以案學法。而對老調解員應注重理論方面的培訓。每年舉行1至2次全局性的培訓活動。司法所要因地制宜,採取人員集中、以會代訓、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調解員普遍進行培訓。要把高學歷的人員吸收到調解隊伍中是很不現實的,這就要求基層司法所對他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調解水平。實行每月一次的調解主任學習、培訓、分析例會制度。會上主要聽取本轄區本月的治安狀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告;排查近期各轄區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鄉(鎮)、村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抓好廠礦、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化解矛
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越來越重。人民調解組織植根基層,貼近群眾,是及時控制、化解矛盾糾紛的最有效的辦法。建立調解組織勢在必行。要結合社區建設進一步把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起來,根據企業(頁岩磚廠等)、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企業、行業調解組織,使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立聯合調處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調解合力,精心、合力應對各類矛盾糾紛,確保調解有效、調處有果,創造「五指並攏」的拳頭效應。
建立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治安調解、民事訴訟相聯動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可在縣一級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小組或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在鄉(鎮)一級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在鄉與鄉之間、村與村之間、縣與鄉、鄉與村之間,建立上下貫通、縱橫交織的調解聯動網路。特別是在鄉(鎮)一級可確定國土、建設、林業、民政、計生、婦聯、團委、老齡委等部門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單位,通過加強網路管理與協調,積極促進各調解組織規范運作。這樣當發生比如土地、林權等等糾紛時,由國土、林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可以開展聯片調解,即組織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巡迴調解,依法調解,以案釋法,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在全縣嘗試創建治安、民間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工作機制。在派出所內設臵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室,由2名公安民警和1至2名人民調解員共同負責本轄區內治安糾紛、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形成司法所與派出所聯合辦公,民警與調解員聯合調解的排查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保障雙方共同捕捉信息、共同研究調處方案、共同處臵應急情況。當民警發現糾紛跡象和苗頭時,及時通知調解員;當調解員發現治安案件時,及時反饋給民警,保證在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在第一時間聯調聯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使合作更加務實,行動更加有效,及時化解矛盾保平安。打、防、控工作密不可分,只有在源頭上遏制住矛盾激化,才能奠定創建平安的穩定基礎;只有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防控體系形成互補,才能為創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新平提供保障。
(四)努力贏得各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度和嚴肅性。
各級調解組織要贏得本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各級調解員必須注意不斷地學習充實自己,使知識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特別要努力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全面准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准確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到黨委、政府的支持。
❷ 社區民警調解過程中應該注意什麼
您好!在民事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挫折,調解的策略、方法、技巧運用是否得當等,都要不斷進行反思。同時還要根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信息反饋,不斷作出調整,修正某些錯誤的認識,改進調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對於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沖動的甚至野蠻的行為,能夠保持冷靜的頭腦,以寬廣的胸懷保持平靜的心態,以理智的態度疏導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為,避免捲入當事人的糾紛中去。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如果出現反復,具有再進行調解的心理准備。不因糾紛出現反復,害怕麻煩而對當事人進行指責和訓斥。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瑣碎的工作。因此,要勝任此項工作,必須具有相應的心理素質。進行民事調解的人員,不管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還是人民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適合民事調解工作的心理素質,同時,在進行民事調解工作中,還要對自己的心理活動進行自覺心理調控,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在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應用多種調解方法。我在總結別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總結的一些經驗談一下以下幾種調解方法。 1、過錯剖析法。一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一個說法,出一口氣,尋找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一般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便可作一個小結,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後,要對責任大的一方,一般來說應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盡管有時糾紛是因為過錯小的一方引起,此後也要指出過錯小的一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出於公心,居於中立,說公道話,盡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內心還是服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履行。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採用「背靠背法」會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種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後或庭後進行,一般兩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找一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實質性問題,使主審法官心中有數。只有知曉兩方的情況,才能找准調解的突破口。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通過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可以背靠背做工作,與被告談時,可以談到法律的規定,談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全部返還本息。否則法院採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既丟了面子,又受到經濟損失。與原告談時,可以講一些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造成目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被告訂一個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清償債務,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議,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時講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對面場合講的,否則會取到相反的效果。3、親情融化法。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願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願意和好的,如贍養糾紛等,有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矛盾,有的實質是兄弟間的矛盾。此時,可與子女溝通,讓他們回想父母十月懷胎的苦楚、把他們拉扯大的艱辛、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父母所奉獻無私的愛。烏鴉且有反哺之情,羔羊還報跪乳之恩,況且人乎?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於情於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調解便水到渠成了。4、冷處理法。善於捕捉調解信息,掌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調解,效果會很好。但有些案件則相反,宜採用冷處理法。如離婚案件,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庭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於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雙方一個「釘子」一個「斧頭」,互不相讓。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鬧得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宜採用冷處理,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有的當事人有的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主審法官這時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掌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5、換人調解法。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調解結案作為首選時,必然會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解。如遇當事人沒有松動或松動不大時,會產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時甚至會與當事人產生對抗性情緒,這樣便不利於案件的繼續審理,此時宜採用換人調解法。變換一個調解人會減緩當事人心理壓力,且調解人也許會變換一個角度進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語氣不同的切入點會給當事人一個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終究是相通的,說千道萬,此調解人與彼調解人的調解觀點最終是一致的。雖然兩人事先未溝通未商量,但當事人感覺到倆人觀點如此相同,便會打消疑慮,便會對法院對法官深信不疑,便會增加對法官、法院的信任感,這樣調解起來便容易多了。換人調解應不拘一格,不僅是審判員間交換調解,還應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在必要的時候,法院院長、庭長等法院領導也可以親自出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強的影響力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6、法官、人民調解員、委託代理人互動調解法。對一些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案件調解時法官主動與代理人溝通共同商定最佳調解方案,與代理人一起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而促成協議的達成。還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幹部、有威望的人參加調解工作,他們更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增加了調解的透明度,同時在法官的正確引導下積極促成協議。另外在村委會調解時法官也可以主動參與調解,指導村委會依法調解,與村委會共同努力協調一致,利用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站在調解員的位置上思考,讓當事人也感受到調解人員的誠心和解決問題的誠意,使調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諧的氣氛中達成協議,這樣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例如民和縣西溝鄉西巷村村民武秀蘭與蘭州市永登縣河橋鎮主卜村村民馬忠元於2003年2月,雙方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馬忠元招婿到武秀蘭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在家中修建房屋6間半,2005年底,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此後雙方矛盾日漸加深,馬忠元揚言用電雷管炸死武秀蘭全家相威脅,矛盾不斷升級,2006年8月,武秀蘭無奈訴至法院請求馬忠元搬出其房屋,法院受理後,先後多次到武秀蘭家進行調解雙方的家庭矛盾,但雙方態度堅決互不讓步,馬忠元拒不搬出,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被告招婿到原告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修建房屋6間半,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修建的房屋應屬家庭共有財產,被告系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廿十一條之規定:「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被告居住在有其共有份額的房屋是對共有財產的依法使用,並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關於被告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要求遷出其房屋的請求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武秀蘭的訴訟請求。本案雖經法院判決結了案,但判決並未解決本案的實際問題,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不斷,甚至升級到馬忠元對武秀蘭家中飲水中投毒的地步,馬忠元也被派出所多次制止,法庭人員看在眼裡,急在心裡,主動聯系西巷村村幹部到原告家進行調解,讓村幹部對馬忠元做思想工作,法庭工作人員對武秀蘭做思想工作,進行背靠背的調解,在長達一天的說服工作中,雙方終於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武秀蘭給付馬忠元房屋折價款3800元,馬忠元搬出武秀蘭的房屋,並在村委會寫下了協議,雙方當事人按了手印,至此,通過法庭與村委會共同聯手調解圓滿解決了一件家庭糾紛案,防止了一起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總之,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調解的方法很多,調解成功與否,調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個人的綜合素質。調解首先取決於審判員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其次,通過調解還可折射出一個人的業務素質和調解技能。同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基層民事調解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指導調解人員開展工作,通過法律培訓、咨詢解答、邀請調解人員參與案件調解等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共同構築社會穩定的防線。謝謝閱讀!
❸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❹ 勞動糾紛調解方案應該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7號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7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行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執行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勞資雙方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
勞動者認為企業在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協調企業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做出說明.
勞動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委員會向企業提出其他合理訴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企業轉達,並向勞動者反饋情況.
第五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關心勞動者的訴求,關注勞動者的心理健康,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預防勞動爭議發生.
第六條協商、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督促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三)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企業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共同推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四)檢查轄區內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情況.
第二章協商
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
第九條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第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願協商.
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
第十一條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仲裁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章調解
第十三條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總部調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
第十四條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第十五條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五)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六)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第十七條調解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關注本企業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
(二)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知識和溝通協調能力.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
第十九條調解員的聘期至少為1年,可以續聘.調解員不能履行調解職責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予以支持,並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二十一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
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
第二十二條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第二十四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是,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調解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
調解員應當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六條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
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第二十八條雙方當事人未按前條規定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第二十九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條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屬於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
(二)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
(三)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
(四)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五)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六)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八)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調解登記、調解記錄、督促履行、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統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支持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提供辦公場所,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成立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或者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通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❻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❼ 如何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路,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並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並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製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