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局免費培訓有什麼條件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以下人員,均可享受政府培訓費用補貼:失業和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內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學容年的學生;在職職工;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有積極的創業、就業、致富慾望;市區應往屆畢業生、下崗失業、破產、失地人員、憑身份證復印件、二張一寸照片、新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免費培訓免費考證。

(1)開展勞動保障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再就業培訓形式
一是短期培訓,培訓期限為1~3個月,培訓對象主要是失業或下崗時間較長、維持正常生活水平有一定困難,且再就業願望十分迫切的職工。使他們能夠在短期內掌握一定的技能,達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盡快實現就業。
二是中期培訓,培訓期為3個月~一年以內的,對象主要是企業富餘人員和即將下崗的職工。這部分職工應及時選擇實用性較強、社會需求量大,且有一定難度的中期技能培訓。如家電維修、電工、司機、機修工等。這樣一旦下崗或失業,能夠很快再就業。
三是長期培訓,培訓期限在一年以上,對象為青壯年企業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主要是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而參加系統的教育培訓。
參考資料:網路再就業培訓
⑵ 一個剛接觸教育培訓的新人,該如何開展「勞動技能培訓」的業務求指導,感激不盡!
政府部門為了提高國民素質,增強需要就業人員的勞動技能,採用財政補貼的方式開展勞動技能培訓,主要的管理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高資金支持,各級各類教育培訓部門組織培訓。具體的工作程序是,到勞動部門介紹你們的培訓機構,提交開展培訓的條件和資質,譬如你們擁有的師資(自有的或聘用的),開展培訓所需要的實訓設備設施,開展培訓活動的經驗和條件等,爭取政府的支持和幫助。重點是強調你們將如何協助政府部門開展下崗待業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城鎮待業人員的勞動技能培訓活動。以客房服務員為例,你們有怎樣的客房服務員培訓經驗,具有哪些客房服務員培訓的設施,重點是實訓場地,有哪些師資,這些師資達到了什麼水平,具有怎樣的經驗等等。
作為社會力量舉辦的培訓機構,在一般的專業技能培訓方面可能還可以承擔一些培訓活動,在物流師、營銷師等資格培訓方面,可能缺少相應的設備和條件,申辦的難度會比較大,如果具有了相應的設備和設施,特別是師資方面如果有條件和優勢,也是可以申請的。
政府補貼的培訓項目各地有所不同,但都會有一些項目,如何爭取政府支持,需要看培訓機構自身的培訓能力和設備設施的擁有情況。在這方面,各級各類職業學校也在積極爭取,這些職業學校在設備設施和師資方面,擁有社會力量舉辦的培訓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可以參觀一下教育培訓機構現有的培訓條件,爭取迎頭趕上,成為政府部門的培訓助手。
⑶ 新勞動法培訓方案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被迫辭職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註: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