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工作。
(八)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劃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及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准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
(十五)失業保險處
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處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資格標准、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資格確認;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公費醫療的政策擬訂、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綜合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監管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
(十七)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及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掛信訪處牌子)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負責接待、辦理相關群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及經費預算的管理,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管理事項;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貫徹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本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

⑵ 社保局科長、處長,各關系是什麼,更高的官叫什麼
社保局科長、處長的關系:
1、正處級里有: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局長;省、自治區社保廳各處處長。
2、副處級里有: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副局長;省、自治區社保廳各處副處長。
3、正科級里有:縣級單位的社保局長;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下屬各科室科長。
4、副科級里有:縣級單位的社保局副局長;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下屬各科室副科長。
更高的官:
1、正省部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副省部級;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正廳局級:省、自治區社保廳廳長;直轄市社保局局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屬司司長、局長。
3、副廳局級:省、自治區社保廳副廳長;直轄市社保局副局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屬司副司長、副局長。
幹部級別 :
一級幹部: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副主席、委員長、總理、軍委主席、政協主席 ;
二級幹部:政治局成員、書記處成員、副委員長、副總理、國務委員、軍委副主席、政協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三級幹部:部長、部黨組書記、省委書記、省長、省人大主任、省政協主席、俗稱省部級;
四級幹部:副部級、副省級;
五級幹部:司長、廳長、地級市長、俗稱司局級;
六級幹部:副廳級、副市級;
七級幹部:處長、市局長、縣長、俗稱縣處級;
八級幹部:副處級、副縣級;
九級幹部:科長、市處長、縣局長、鄉鎮長、俗稱科級;
十級幹部:科員、股長、鄉鎮助理、俗稱股級;
十一級幹部:縣以下公務員。
部隊一般在軍級單位的各部下設處長,如軍司令部作戰處長、軍政治部幹部處長、軍後勤部衛生處長等,而相應的師級單位各部只能設科長,如師司令部情報科長、師政治部組織科長、師後勤部運輸科長等。部隊上處長級別一般為正團到副師級。
職責和許可權:
根據社保中心的職能,中心內設10個科室。
(1)辦公室
- 負責綜合協調、會務、上傳下達、督查督辦工作、
- 負責文秘、文件收發和保管、來信來訪等工作
- 負責後勤保障、安全、衛生等工作;
- 負責人事、黨務、工、青、婦和計劃生育、文化推廣等工作。
(2)計劃財務科
-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存的核算管理及預算、決算報告;
- 編制社會保險數據統計分析報告;
- 管理社會保險銀行支出賬戶和職工個人賬戶;
- 管理中心日常財務工作。
(3)政策咨詢科
- 負責參保單位和職工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工作;
- 負責社會保險信訪、咨詢和社會保險事務的綜合性調研;
- 組織社會保險宣傳和培訓工作。
(4)稽核科
- 負責參保單位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金的稽核;
- 負責參保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的稽核;
- 負責對舉報情況進行稽核;
- 負責中心業務經辦操作情況的稽核及風險控制。
(5)保險關系科
- 負責制訂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轉移和終止等辦事程序和業務規范;
- 按社會保險法規調整繳納社會保險費標准;
- 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 負責辦理職工社會補繳、補欠費、退款、資料修改。
(6)養老失業待遇審核科
- 負責核發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
- 負責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及老年津貼的發放工作;
- 負責離崗退養、軍轉幹部、補充養老保險等待遇的代發業務;
- 負責養老保險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
- 受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負責職工退休核准。
(7)醫療生育待遇審核科
- 負責核發醫療保險、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 負責醫保個人賬戶的劃撥;
- 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的管理;
- 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進行測算,確定支付方式和償付標准;
- 負責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珠海市職工醫療保險服務協議》,並組織開展培訓。
(8)工傷待遇審核科
- 負責核發工傷保險待遇;
- 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 負責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並組織進行培訓;
- 負責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 負責工傷預防、康復的推廣宣傳,正確引導工傷人員進行醫療和康復;
- 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工傷三費的預算、使用計劃及安全生產獎勵計劃。
(9)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 負責工傷與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 負責工傷與患職業病職工生理障礙程度的鑒定;
- 負責受理因傷病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
- 負責舊傷復發的確認;
- 負責醫療終結後仍需治療的確認;
- 負責輔助器具安裝、維修、更換的確認;
- 負責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負責聘用、培訓、管理醫療專家庫成員,組織、安排醫療專家進行鑒定。
⑶ 內蒙古農業保險管理實施方案
一、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檔案、機要保密、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機關政務事務的協調和督察;組織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受理人民群眾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負責綜合治理、政務公開等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建設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131250471-6944513
辦公電話:0471-6610336
二、人事處
負責本廳、公務員局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45560471-6944922
辦公電話: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傳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課題研究,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2661900471-6946409
辦公電話:0471-6967832
四、法規處
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相關普法、法律咨詢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68750471-6944617
辦公電話:0471-6944976
五、規劃財務處
編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起草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組織編制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組織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工作信息與情況通報;承擔有關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52600471-6944075
辦公電話:0471-6945797
六、就業促進處
研究提出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推進勞動者平等就業、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規章、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188870471-6611651
辦公電話:0471-6610900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擬訂國(境)外、區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導、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依法審批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置;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60800471-6946865
辦公電話:0471-6946865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職稱改革和組織指導評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擬訂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工作;參與制定全區人才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6131650471-6283951
辦公電話:0471-6946607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
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自治區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辦法;參與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372390471-6924920
辦公電話:0471-6925698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區直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員招聘、調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規定承辦中央駐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149070471-6944911
辦公電話:0471-6944911
十一、工資福利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發放辦法;負責編制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量計劃;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劃、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644950471-6966796
辦公電話:0471-6611940
十二、人才開發處
擬訂人才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參與制定相關人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183690471-6965638
辦公電話:0471-6946229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參與制定職業能力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質審核。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671060471-6944622
辦公電話:0471-6613983
十四、勞動關系處
貫徹執行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的規范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6111360471-6968863
辦公電話:0471-6945364
十五、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完善全區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全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制定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區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49410471-6944624
辦公電話:0471-6944624
十六、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和居民)、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及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全區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項方針政策的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68690471-6944624
辦公電話:0471-6610125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參與制定自治區儲備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59920471-6945051
辦公電話:0471-6944634
十八、農村牧區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牧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6109520471-6964880
辦公電話:0471-6946157
十九、審計監督處
擬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審計監督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負責廳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2803530471-6944958
辦公電話:0471-6945224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區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629090471-6945329
辦公電話:0471-6945298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區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51700471-6944443
辦公電話: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國專家局
擬訂自治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規定,負責全區有關部門(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審批和來區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國家和自治區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參與制定引智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自治區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報;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655480471-9644635
辦公電話:0471-6968544
二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本廳、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46190471-6946887
辦公電話:0471-6946010
二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本廳、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6111050471-6613350
辦公電話:0471-6613350
二十五、紀檢、監察室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446030471-6913124
辦公電話: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務員局
聯系方式:
負責人電話:0471-69528850471-661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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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濟南社保的機構組成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全市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鑒定政策和標准,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宏觀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及工資標准。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度增人計劃;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八)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劃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及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准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掛失業保險處牌子)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
(十五)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資格標准、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資格確認;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公費醫療的政策擬訂、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及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勞動監察處(掛信訪處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群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及經費預算的管理,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管理事項;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貫徹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本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

⑸ 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劃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後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咨詢的管理規則;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集體活動的實施規范;指導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勞動關系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審核指導關閉、破產、改制等市屬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實國家和省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指導勞動監察、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重大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做好本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指導和規范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市各類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擬訂各類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實訓基地、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全市職業培訓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辦法和措施;負責市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技工院校中級職稱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拖:擬訂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人員調配政策;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和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入庫指導工作;負責市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劃的政策制定和市農村基層人才振興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調任、轉任、掛職鍛煉、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負責全市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新進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公務員登記工作;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工作;審批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任免等事宜;依照組織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辦理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依照市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提請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擬訂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方案、編制錄用計劃;負責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工作;負責面試考官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承擔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的管理工作。
(七)公務員培訓考核科
負責擬訂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計劃;指導培訓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師資隊伍;完善公務員培訓監督檢查機制;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方案,實施公務員宣誓制度;組織實施市直部門公務員培訓工作;依法組織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及年報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各級政府公務員考核和政府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貫徹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事業單位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辦法;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考核、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升等級考試考核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業務;承辦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業務工作。
(十)養老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基金管理辦法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國家和省上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承擔全市城鎮職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指導管理工作;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十一)醫療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審批、監督和考核;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十二)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承擔定點服務單位的確定、監督、考核和獎懲;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員工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指導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辦法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情況,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及監督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訂企業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勞動工資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准。承擔軍轉幹部解困工資補差和困難補助審核。
(十四)信息化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系統和市級數據中心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寶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軟體的開發、培訓和使用。
(十五)科技幹部處(寶雞市職稱改革辦公室)
擬訂貫徹國家、省上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金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指導和監督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管理發放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落實國家和省上博士後政策,承擔全市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國 (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
(十六)寶雞市外國專家局
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規劃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編制年度引智計劃;負責全市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國家和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貫徹落實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有關政策;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管理;指導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十七)寶雞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轉業軍官隨調家屬工作安置;負責軍隊轉業軍官信訪穩定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軍官解困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區自主擇業轉業軍官服務工作;協助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開展就業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退役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的發放管理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寶雞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管理辦公室(寶雞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建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人技能工程」培訓機構的認定評估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協調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工作專項資金的統籌管理;負責金市全民創業工作;承辦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

⑹ 肢體殘疾康復「十一五」實施方案的主要措施
(1)加強組織管理
--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各司其職的社會化工作方式。全國殘疾人康復工作辦公室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審定任務指標、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並進行考核驗收。
--地方各級殘疾人康復工作辦公室負責制定本地區肢體殘疾康復工作計劃,分解任務、協調實施、督導檢查並進行統計匯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殘聯密切配合,共同負責組織手術醫療隊,選擇手術定點醫院,督導檢查矯治手術醫療工作。
(2)加強技術指導
--中國康復研究中心發揮全國肢體殘疾康復技術資源中心作用,承擔全國肢體殘疾康復技術指導、專業技術骨幹培訓和實用康復技術的研究推廣。
--建立健全省、市肢體殘疾康復技術指導中心及技術指導組,制訂技術標准,統編培訓大綱,培訓技術骨幹,深入地方指導,推廣實用技術,進行評估驗收。
--依託有條件的醫院或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立縣(區)肢體殘疾康復技術指導中心,協助實施本地肢體殘疾康復工作計劃,承擔國家重點康復訓練任務,開展技術指導和社區、家庭康復人員培訓。
(3)完善服務網路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普遍建立康復醫學科,城鄉基層衛生機構普遍開展肢體殘疾康復訓練,對肢體殘疾人進行社區、家庭康復訓練指導。
--各級殘疾人康復中心創造條件,建立肢體殘疾康復部,開展適宜的康復訓練項目。
--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康復員,負責摸底篩查、建檔立卡,宣傳康復知識,提供轉介服務。 --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為具備手術適應症貧困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地方殘聯負責病源篩查;承擔手術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實施手術,進行術後隨訪,指導術後康復訓練,提供輔助器具配備咨詢服務。
--全國殘疾人康復工作辦公室每年組派一批國家醫療隊,赴貧困地區開展麻風畸殘矯治手術。
--承擔貧困肢體殘疾兒童手術矯治任務的地方殘聯負責做好術後輔助器具配備工作。 --省市醫院康復科和殘聯康復中心為本地培訓肢體殘疾康復師資和業務骨幹,舉辦培訓班及進修班,指導縣(區)培訓工作。
--縣(區)組織基層康復人員培訓工作,使基層康復訓練服務機構至少有1名能勝任工作的康復人員。
--組織編制通俗易懂、圖文並茂的康復訓練圖冊和音像製品等,廣泛宣傳普及康復知識,使廣大殘疾人和殘疾人親友掌握基本康復訓練方法,提高康復意識。

⑺ 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科室、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系;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信息工作;負責全局財務、資產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法規科)
負責全局行政許可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全局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三)人事教育科
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科室、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教育培訓以及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工作及市管幹部的協管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機構的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受省委託境外公民來銅就業和介紹我方公民出境就業以及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派工作。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使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並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建立和完善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銅工作(回國)或定居政策;貫徹並實施國(境)外機構在銅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政策。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政策的落實;依法規范和管理全市各類人才市場,負責市外、國(境)外人才機構進入我市人才市場的審批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和職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招錄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招錄管理和人事調配工作。
(七)勞動保障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縣(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因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到相關部門的關系和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貫徹落實農民工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並擬定實施全市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八)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具體落實方案、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全市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推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九)養老保險科 (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准、辦法;貫徹落實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准、辦法;負責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准工作;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 失業保險科
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准、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和死亡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負責全市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驗收以及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的審核和資金撥付;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准工作;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一)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和標准;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審定、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和職工非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二)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和標准;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等相關鑒定;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三)綜合計劃與基金監督科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運營計劃;負責有關統計與信息管理工作;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調度、撥付、結算、稽核和保值增值工作;負責對各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管理和運營的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基金管理中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審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十四) 公務員管理科
完善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工作;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非領導職務設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公務員考試錄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按照法律規定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任免人員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
(十五)考核獎懲與培訓科
研究制定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單項法規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獎勵表彰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性獎勵表彰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六)外國專家局
擬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智經費資助的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組織實施國家、省批準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有影響事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我市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鑒定、評估、獎勵及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批準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管理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國家對殘疾人都能有哪些救助政策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全文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4/content_20235_3.htm
第十八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條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條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三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五條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
第三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
對於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對於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三十六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
(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條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條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⑼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二)法制監察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與其合署)協調相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審核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宏觀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課題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內部刊物編輯、匯編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四)就業促進處制定全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就業管理辦法;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及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與監督;建立並實施就業失業登記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准入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五)社區工作指導處制定全市街道 (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和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規劃;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及崗位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六)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規劃,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農民工培訓的經費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控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負責組織開展「春風行動」及「農民工引導員」崗位的開發、工作實施和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七)軍官轉業安置處 (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並協調落實全市團職及團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轉業軍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八)職業能力建設與技術教育處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與開發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制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負責制定工勤人員崗位規范、考核考評標准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制定技工院校發展規劃,負責技工院校設立申報、初審及招生、就業、教學、師資隊伍、學籍綜合管理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評估標准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綜合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宏觀管理和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哈創業優惠政策及科研項目資助工作;負責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梯隊建設;組織指導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長特別獎人選、市長特別獎人選、市政府特邀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政策補貼、補助、獎勵工作;協調管理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和表彰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制定事業單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指導、協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簽轉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職稱考試;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十一)創業指導處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和組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創業培訓計劃、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和實訓基地認定管理工作;負責創業扶植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工作;協調落實創業後續服務及創業師資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承擔創業促就業信息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考核市直部門及區、縣(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任務;承擔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十二)勞動關系處制定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承辦在哈企業從市外調配人員事宜;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准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審核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負責核准企業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和工效掛鉤方案;參與市級勞動模範和廠務公開評定工作。(十三)工資福利處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退休、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中直駐哈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與其合署)制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被征地農民轉入城市戶籍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未就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待遇標准;負責參保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制定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准並組織鑒定工作;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負責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流動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負責外省市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實施。(十五)失業保險處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制定預防、調解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制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制定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提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及失業保險有關其他費用使用意見;制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六)醫療保險處制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標准、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日常管理與服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七)工傷保險處制定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劑、管理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標准相關政策;制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及再次鑒定工作;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辦法; 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十八)基金監督處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規范;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完善爭議仲裁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之間的關系;負責指導區、縣(市)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工作。(二十)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處負責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核定全市機關正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職數;負責市政府機關科級職務任免的審核備案;負責全市機關直屬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資格的審核;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錄用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公務員及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二十一) 考核獎懲培訓處組織指導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工作;綜合管理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市政府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制定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負責機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二十二)外國專家工作處(對俄人才流動辦公室與其合署,掛外國專家局牌子)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備案、審批(地方項目)工作;負責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地方項目及專項資金;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導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的跟蹤問效、成果推廣及鑒定評估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和協調政府間有關人才交流合作項目的實施事宜;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的有關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承擔對俄人才交流推進辦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三)人才流動開發處制定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監督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工作;承辦中省直在哈、市屬和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從市外調配人員事宜;提出國家和省市急需並應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和接收工作;負責隨軍家屬、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承辦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考核、選派和協調工作。(二十四)綜合計劃處(研究室與其合署)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局屬項目綜合規劃工作;負責牽頭協調、督辦議事協調機構承擔的議事協調方面工作;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宏觀規劃和宏觀調控措施;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及勞動保障方面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調查統計;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二十五)信訪議案處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復查、復核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承辦市長熱線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二十六)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黨群工作部負責系統黨委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