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施工農民工安全培訓方案
2.1 1、收集國內外安全培訓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准;
(2)國內外先進的安全培訓經驗及培訓系統開發經驗; (3)相關的安全培訓研究探討論文;
(4)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管理、技術、行為規范、知識等的書籍; (5)用於現場安全培訓的音像資料等。
2、現場調研
對組織管理、安全培訓工作情況實際調研,具體如下: (1)組織機構調研; (2)現場管理制度查閱; (3)建設施工現場調研;
(4)施工單位班組、工種分布調查; (5)現場從業人員學歷狀況調查;
(6)施工單位培訓記錄查閱; (7)從業人員違章情況查閱;
(8)各階段危險源、事故隱患的分析記錄資料; (9)安全管理人員日常工作情況調查; (10)可用於建立信息化培訓系統的資源情況;
(11)其他可用於建立培訓教程和信息化培訓機制的資料。
3、制定安全培訓大綱和培訓教程
(1)研究各種參考資料,分析優缺點,形成對培訓教材分析報告; (2)起草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大綱; (3)按照大綱要求編制培訓教程。
4、建立考試題庫內容
(1)分析培訓教程,對每個章節制定考點;
(2)根據考點編寫考試題目和答案,並建立文字形式的非成品題庫。
5、建立信息化培訓管理機制
(1)對現場現有培訓機制進行分析,查找弊端;
(2)形成對現場安全培訓管理要求的分析報告,對培訓弊端提出解決建議。 (3)策劃現場的安全培訓流程;
(4)並引入信息化的思想,制定整體的信息化培訓管理機制。
6、(1)分析安全培訓教程,針對每個章節規劃多媒體形式; (2)分析安全考試題庫,針對題庫整體規劃多媒體形式; (3)制定多媒體劇本編寫格式,確定統一的劇本風格; (4)參考各種資料,編寫劇本; (5)對劇本中的描述插入可參考圖片。
7、 製作多媒體教材和題庫
(1)對多媒體製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建立多媒體小組協作機制; (2)准備多媒體角色、現場場景、設備等製作素材; (3)完成flash動畫、圖片、漫畫等製作; (4)音頻錄制剪輯、視頻錄制剪輯製作;
(5)後期處理,完成多媒體教材的製作,形成整套的培訓教材和題庫。
8、 開發安全培訓平台
(1)編輯安全培訓系統軟體開發方案,明確系統各功能模塊系統平台至少包含以下功能模塊:
1)學員管理 2)培訓管理 3)教考演示 4)教材管理 5)文化建設
(2)開發人員完成系統的開發;
(3)系統錄入相應的數據資源,試運行和調試; (4)編寫安全培訓多媒體教育平台用戶手冊。
『貳』 新勞動法培訓方案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被迫辭職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註: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叄』 工廠法律法規培訓內容
你好,你所咨詢的法律法規,可以在律伴問下律師。
應該會給予你實際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