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怎麼寫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准。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准。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為判斷標准。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范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范不規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 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准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❷ 刑事訴訟法碩士研究生學習課程有哪些
通常是法律學,人文關系學的學習,其中有些細節是選修內容,根據情況還有別的要學。應該是這樣。
❸ 刑事訴訟法怎麼學
刑事訴訟法的細節特別多,建議多聽老師講課。甚至可以找多個老師的音頻去學習。作為一門以記憶為主的學科,沒有什麼捷徑。只能在理解的基礎上背。背一遍沒什麼感覺,背第二遍有點頭緒,背第三遍會有一些特別透徹的點,背第四遍應該全面掌握了。
❹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
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本上反映了現行刑事訴訟法1980年實施以來新的實踐經驗和新的理論研究成果,也參考、借鑒了其他國家和某些地區有關刑事程序的法律規定,總的看,修改是成功的,應該為之叫好。具體究竟好在哪裡,我覺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內容,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雖然早有規定,但是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仍然有其非常重要的意義,決不能理解為只是同一內容的簡單重復。隨著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對每個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會更加受到重視,人民法院的職責會愈來愈重,在這種形勢下,從我國現實的具體情況出發,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明確加以規定,其意義和作用也不可低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則頗具新意。這類性質的條文,在我國的法律上出現還是第一次。它不是國際通行的那種無罪推定,卻又有點像無罪推定。根據這條規定,有權確定有罪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才能確定某人有罪或確定某人犯有某種罪行。同時這條規定也當然意味著,在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之前,不得將任何人確定為罪犯或者確定為有罪的人。
2.提前了公訴案件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時間,擴大了指定辯護的范圍和非律師辯護人的權利。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託辯護人。同時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所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特別是律師,在參加訴訟的時間上,比之原來只能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之後,是大大提前了。另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增加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及非律師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等內容。這些新規定,為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創造了更為充分的保障條件。
3.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即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延長了拘留期限,
降低了逮捕條件。原規定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現在可以到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到40天。原逮捕條件之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現將這項條件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上述這些修改和補充,既注意了制止犯罪、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注意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符合我國實際,特別是取消收容審查後的實際。
4.擴大了被害人的權利。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權利;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間,被害人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有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等。總之,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擴大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告狀難問題,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特點。
5.強化了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中的作用,弱化了人民法院偏重與控方配合的功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這些規定與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顯然有所不同。按照原規定,法庭調查主要是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當庭出示物證,當庭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調查階段不起多大作用。現在則基本相反,法庭調查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審判人員雖然仍有權訊問被
❺ 學習行政執法知識的方法
行政執法知識是深圳市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筆試科目之一。為指導廣大應試人員熟悉考試內容,在廣泛徵求意見和不斷總結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編寫了《行政執法知識學習指導》這本輔導用書。
本書匯集了深圳市錄(聘)用各系列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筆試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規,緊扣考試大綱,較全面地覆蓋了相關的知識點,並輔以有針對性的學習指導和強化練習題,利於應試人員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內容。應試人員使用本書備考時,應按各系列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試大綱,選擇相應的內容進行復習。上篇
一、行政處罰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學習要點
行政處罰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行政處罰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二、行政許可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學習要點
行政許可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行政許可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三、行政復議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復議法學習要點
行政復議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行政復議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四、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學習要點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五、國家賠償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學習要點
國家賠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國家賠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下篇
六、刑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刑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其他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目錄(摘選)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八、人民警察法及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人民警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
人民警察法及相關知識強化訓練題答案
九、公安行政執法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公安基礎知識學習提綱
十、其他行政執法法律法規
(一)司法行政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其他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法規目錄(摘選)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其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法律法規目錄(摘選)
(三)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其他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法律法規目錄(摘選)
(四)勞動監察行政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其他勞動行政執法法律法規目錄(摘選

❻ 學習結合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談談你有何啟發
。。。看到你第二次發帖了。。。。
可以寫人權方面的 很好寫 還有就是律師的辯護人地位
學法不能懶的。。。
❼ 刑事訴訟法怎麼學習
按模塊學習:參與人、證據、司法強制、偵查階段、檢查階段、訴訟階段。重點是司法強制、訴訟階段
❽ 社區矯正人員參加教育學習內容有哪些
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內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容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8)刑事訴訟法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全新的刑罰執行方式,蘊涵著刑罰的懲罰性和恢復性雙重價值。社區矯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簡單地管理,而是對矯正對象提供特別幫助和服務,包括幫助他們尋找工作或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幫助他們在獲得工作後努力保持,
幫助他們妥善解決個人與家庭、鄰里的關系,幫助他們樹立生活信心,正確認識社會正確面對自己,正確認識社會現實與主觀能力之間的矛盾等等。
社區矯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通過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適應並順利回歸社會。
2、間接目的:增強社區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根本目的: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❾ 怎樣學習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不知道你大學是不是學的法學,不過肯定是要先看看教材,做到對知識有個大體的把握,然後要買本司法考試的專用輔導書,以了解司法考試的考核重點在哪裡以做到有的放矢。 如果你沒有法學基礎,我強烈建議你報個司法考試輔導班,如果學過法學,也可以報。 我大學學的法學,今年也要考司法考試,報了萬國的精品班,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關系簡述。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尤為密切。二者都屑於刑事法律,都是用於解決犯罪問題的法律;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內容與形式、任務與方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正是這二者的有機統一。刑事訴訟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既要有刑法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又要有刑事訴訟法來保證刑刑法所規定的內容,只有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才能正確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