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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治政府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5-21 15:53:59

A. 不辱使命 不負重託 全面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2006年10月26日)

「四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新疆國土資源系統以加快地方立法為基礎,以深化法制宣傳教育為先導,以規范和加強國土資源管理為核心,以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為目的,從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利用方式根本性轉變和不斷提升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需要出發,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普法與依法治理相結合,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了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為新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主要做法是:切實做到「五個狠抓」和堅持「三個結合」。

一、狠抓普法領導機構建設,為全面實施法制宣傳教育提供組織保證

根據新疆國土資源工作實際,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實行「一把手」工程,按照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了各級學法用法目標管理責任制。二是狠抓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貫徹落實,對階段性工作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辦事機構,在為其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學習培訓、改善工作條件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四是為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證,確保普法教材、普法設備的及時到位。五是抓好「四五」普法工作的年終和規劃期工作的檢查驗收工作,確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實處。

二、狠抓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體系和制度建設,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供製度保證

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從嚴治政,關鍵是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了使制定的法規、規章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新疆實際,我們在起草制定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時,都要提前介入,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聽取基層幹部、群眾的意見,聽取法律專家的意見,把好每一道關口。幾年來,按照有法可依的要求,不斷完善了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體系;按照科學、民主、法制的要求,建立了依法決策制度;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了現代行政程序和辦文制度;按照權力制衡的要求,建立了法定行政許可事項內部會審制度;按照社會主義民主的要求,建立了政務公開制度;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新機制;按照嚴格檢查、狠抓落實的要求,建立了認真做好依法行政考評工作制度。截至目前,已制定出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21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的規范性文件25件,制定完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68件,基本建立起自治區地方性國土資源法規框架體系。

2005年,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結合新疆實際,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監督管理辦法》等配套性文件;在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和黨風廉政教育活動中,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制定下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采礦權評估委託管理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16個規范性文件。這些管理辦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的評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及對中介機構的管理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確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狠抓領導幹部的學法用法,爭做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帶頭人

通過多年來的工作,我們深深體會到,領導幹部掌握了法律知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就會使自己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得到相應提高,使日常領導和管理工作更加舉重若輕,得心應手。因此,無論工作再忙、任務再重,我們領導班子成員都要擠出時間看書學習,基本形成了結合工作學、遇到問題學、作出決策前學的工作習慣。目前,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能夠熟悉掌握,並運用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踐中。

為了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幹部法律素質,切實提高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的實際效果。一是積極向自治區黨委匯報,將國土資源國情、區情和法律法規納入各級黨校的幹部培訓內容,自治區黨委專門下文,將國土資源國情、區情和法律法規作為各級黨校幹部培訓的必修課程,實現了國土資源國情、區情和法律法規進各級黨校。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主要領導親自為黨校學員義務授課,結合典型案例,宣講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講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規定,宣講國土資源發展形勢。通過努力,各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加深了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理解,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明顯提高,為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是進一步完善了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制度,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納入黨組中心組和領導幹部政治學習的主要內容,將學習任務、考試考核成績作為年終評先選優的重要標准。三是結合開展「完善體質、提高素質」活動,加大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使幹部培訓工作做到「計劃落實、經費落實、師資落實」,並要求廳級領導幹部,每年必須為參加培訓的同志講授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及國土資源工作形勢任務等。四是加強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法律法規知識考試考核工作。每年除完成自治區統一組織的公共法律法規知識考試外,我們還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組織全系統幹部進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考試,並對考試考核結果進行通報。有效地提高了各族幹部職工學法、用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四、狠抓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學法、用法、守法的法制氛圍

多年來,我們始終把經常性法制宣傳教育與集中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我們抓住「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重點宣傳日的有利時機,藉助大眾傳媒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圍繞主題,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在廣場和繁華街區設置固定宣傳點,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新疆日報》、《新疆經濟報》等主流媒體開辟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專版;在新疆電視台、新疆人民廣播電台黃金時間段播出法制宣傳的公益口號,印刷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冊,送到縣、鄉、村各族群眾手中;充分利用新疆國土資源雜志維、漢、哈三種文字,開展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國法的宣傳教育。廳領導還親自撰寫宣傳文章,在報刊上發表;無論再忙,每逢宣傳日的時候,廳領導都兵分幾路到宣傳點為各族群眾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宣講。我們還多次走進新疆人民廣播電台「新廣行風熱線」節目,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國土資源「熱點、難點」問題。在地(州、市)等基層出差時,廳領導都要親自過問當地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宣傳工作的情況。結合新疆實際,我們還將《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實用手冊》、《國土資源管理實務》、《領導幹部國土資源知識讀本》等翻譯、印製成少數民族文字版本2.8萬余冊,供少數民族幹部學習和培訓使用。據統計,我廳每年在宣傳經費上的投入都在200萬元左右。通過開展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族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明顯提高,學法、用法、守法、維權意識得到進一步增強,形成了人人節約資源、人人保護資源、人人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出力的良好風尚。

五、狠抓土地市場秩序和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頓工作,不斷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幾年來,我們領導班子堅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緊緊圍繞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中心工作,以服務於西部大開發戰略和自治區經濟建設中心工作為出發點,深入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國土資源管理系統依法行政的模式和途徑。一是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的要求,組織開展了以強化管理、依法行政為主線,以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園區),推進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落實為重點內容的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在整頓階段,全區共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1486起,查處違紀違法人員22人,對7起典型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通報。二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在全面清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取締無證非法勘查開採行為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整頓亂采濫挖,規范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強化對各類地質勘查及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全區共清理勘查許可證1270個、采礦許可證1264個,全面完成了我區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的目標和任務。

六、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陽光工程」建設相結合,全力推進政務公開

一是抓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文工作實施方案》的落實,在廳辦公樓一層設立了窗口辦文大廳,實行了「窗口式」辦文,文件辦理與受理分開。二是抓了《政務公開工作方案》的落實,將26項與群眾利益相關、便於群眾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政務事項輸入電子觸摸查詢系統。三是抓了《政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充分利用《中國國土資源報》、《新疆日報》等媒體,公開披露建設用地批准信息和礦業權設立、變動、評估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等信息。四是設立了政務公開電子滾動屏,公布了舉報電話,設置了舉報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五是抓了國土資源收費項目的清理工作,編印了《自治區國土資源收費項目和標准》宣傳冊,放置在窗口辦文大廳,供前來辦事人員隨時查閱,方便了各族群眾。

七、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國土資源系統行風建設相結合,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的監督,建立向人大匯報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積極參與人大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2003年,配合自治區人大對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2004年,配合自治區人大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2005年,配合自治區人大組織開展了「天山環保世紀行」的活動,受到自治區人大的好評。二是建立了行風評議制度。專門聘請了10名行風監督評議員,長期對國土資源系統行風建設進行全面的評議和監督。2004年,在自治區開展對8個部門進行行風評議中,我廳名列第一。三是自覺接受各族群眾的監督。辦理群眾來信373件,接待群眾來訪394件、2334人(次),妥善處理了中央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工作組和自治區交辦的40多起集體訪、個體重復訪案件。

八、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國土資源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促進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

多年來,我們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作為衡量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標准,與公民道德建設、與創建精神文明單位結合起來,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中,綜合考察、綜合部署、綜合評比,切實加強黨員幹部的思想建設。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扎實有效地開展了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職工五好家庭」活動等精神文明創建和思想道德建設活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崇尚先進、學習先進蔚然成風,追求科學文明生活方式成為時尚。我廳所屬事業單位全部進入自治區級文明單位行列,廳機關連續5年保持了自治區級文明單位稱號。

(在全國國土資源普法工作會議上的典型發言摘要,原載《新疆國土資源》2006年第6期)

B.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意見內容

一、加強學習培訓,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一)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採取政府常務會前學法、專題法制講座等多種方式,組織領導幹部有計劃地學習法律知識。縣級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要舉辦2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建立領導幹部任職前的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要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對擬任各級各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要把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作為任職前考察的重要內容,其中對擬任執法部門領導職務的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凡有重大違法行政行為或者法律知識測試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三)完善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要把法律素質確立為公務員的必備素質,增加法律知識在公務員錄用考試相關科目中所佔比重。實行任職前的法律知識測試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務員,要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四)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對在職行政執法人員,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每年組織一次通用法律知識和新法律法規培訓考試,由政府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專門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二、創新工作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一)改進政府立法機制。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制定政府立法計劃要多渠道徵集立法項目建議,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要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推行政府立法聽證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都要組織聽證。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開徵求意見。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凡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以及專業性較強的立法項目,須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風險評估機制,對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要進行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協調機制,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法規規章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在起草階段要聽取相關部門意見,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階段要對不同意見進行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政府決定。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尤其是經濟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強政府規章解釋工作。
(二)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認真實施《河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須經過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全面推行部門規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審查制度,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簽發前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發布實施。實行規范性文件公開發布制度,規范性文件要通過當地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審查的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向社會發布。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報上一級政府備案。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三)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要堅持立「新法」與改「舊法」並重,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後,制定機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的規定。從2011年開始,政府規章一般每隔5年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和廢止、失效的政府規章目錄。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重新經過審查、決定和發布程序。
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一)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各級各部門要通過修訂政府工作規則或者出台專門文件,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把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各級各部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將方案交本級政府、本部門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堅持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各級政府都要建立法制專家咨詢機構。
(三)完善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策要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涉及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組織聽證。要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保證聽證參加人的廣泛代表性。聽證活動要依法按程序公開進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聽證意見要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在聽取公眾意見和聽證中,對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布。
(四)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明確風險評估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方式,凡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設施建設、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涉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要對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評估。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五)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決策制定機關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加強對決策實施情況的評價,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要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權力正確行使
(一)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要加大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力度,2011年在所有設區市和部分縣(市)實行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並逐步向其他縣(市)推廣。繼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職能較多的部門原則上只建立一個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存在的執法爭議,要積極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及時提出解決意見,報同級政府決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執法信息交流,實現資源共享。縣級以上政府要完善行政執法的財政保障機制,將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必要經費統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部門要結合實際,依法細化執法流程,明確行政執法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完善行政執法告知、說明理由、迴避、調查取證、聽證、集體決定等制度。適時啟動我省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進一步推進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在各級各類行政執法部門中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準制度。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要堅持文明執法,尊重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做到舉止文明,態度公允,用語規范。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理與疏導結合,積極推行行政指導等柔性執法方式。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實現行政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和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健全行政執法案卷。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並針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意見。
(三)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行政執法職責,明確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切實做到職責清晰、責任到位。縣級以上政府要把所屬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定期組織評議考核,並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行政執法部門每年要對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沒有依照《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取得《罰沒許可證》的部門和單位,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行為。要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執法必須持有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人員持有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要向所在地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參加所在地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機構的監督檢查。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
(一)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各級行政機關要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體制機制,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象、內容、方式、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外,都要全面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開。各級行政機關要指定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立政府信息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進一步拓寬辦事公開范圍。所有面向社會公開的政府部門都要進一步拓寬辦事公開領域,凡社保、醫保、低保、就業再就業、計劃生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涉農補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管理和服務事項,都要全面實行辦事公開,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流程和結果。要推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逐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網上公開運行。同時,要推動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業領域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務。
(三)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在繼續採用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辦事指南、明白卡等形式基礎上,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好互聯網信息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平台。把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推進行政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推行「並聯審批」、「聯合審批」和網上審批,讓人民群眾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務。
六、健全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除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報告外,各級政府還要選擇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每年年底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對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採納。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正確對待和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鼓勵人民群眾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檢舉。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人民群眾檢舉的問題,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發生問題的行政機關要及時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發生問題的行政機關不處理的,上級行政機關要責令其作出處理,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要通過請示報告、執法檢查、審查批准、重大行政行為備案、評議考核等形式,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日常監督。進一步加強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當前,審計部門要著力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審計、金融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等公共資金的審計工作。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察,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配合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
(三)堅決落實行政問責制度。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完善行政問責制度,並嚴格落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決策和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
七、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一)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解決在行政程序之中。提高行政復議能力,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加強人員力量,確保復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辦理。要健全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促進行政復議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要積極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要將行政復議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加大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宣傳力度,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糾紛。各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都必須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途徑。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依法確實不屬於復議范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認真解釋,告知當事人法定解決渠道,決不允許簡單地一推了之。要創新行政復議申請方式,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對信訪中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糾紛,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創新行政復議機制,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質證等手段辦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公正作出裁決,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責令履行職責的責令履行職責,切實提高行政復議的公信力。要注重和解、調解方式的運用,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實現「案結事了」。
(二)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起訴後,要按規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並指派法制機構或參與被訴行政行為調查、決定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三)完善行政調解機制。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具有行政調解職能的部門要依法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規范調解程序。適時啟動我省行政調解立法工作。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的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八、強化組織領導,確保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一)健全領導機制。各級各部門要將依法行政擺上重要位置,與經濟建設、社會管理等工作統籌部署、一起推動。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協調和領導。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要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本意見的要求,對本地、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認真分析,找准薄弱環節,抓住突出問題,科學制定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單位,每年還要明確重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認真扎實地推進依法行政。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上級政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有關政府部門推進依法行政情況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要通報批評。要嚴格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要繼續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創建活動,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
(四)強化考核考評。認真貫徹《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本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從2011年開始每年年底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一次考核,並向社會通報考核結果。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省政府每年遴選若干個考核結果優秀的市、縣(市、區)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單位」;遴選若干個工作部門和單位,授予「依法行政先進單位」。
(五)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縣(市、區)政府可在政府機構限額內單獨設置,也可在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掛法制辦公室的牌子,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有專人負責法制工作。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幹部。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肩負的重要責任和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在推進依法行政中充分發揮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
(六)營造良好法治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各種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普法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公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同時,廣泛宣傳各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主要成效和經驗,營造推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

C. 兇殺案歸公安局哪個部門管

發生兇殺案,涉及到刑事犯罪,由公安局刑偵大隊負責處理。

除了案件涉及到多個地區,案情十分重大的團伙案件、作案手段惡劣社會影響十分重大的案件外,一般都由地級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隊辦理。

公安局職能部門包括:

辦公室、政治處、指揮中心、警務督察大隊、財務裝備審計科、法制科、控告申訴科、出入境管理科、國內安全保衛大隊、治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巡警特警大隊、交通警察大隊、看守所、保安管理科、派出所

(3)局法治政府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部門的公安部門,有別於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鐵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D. 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如何開展法制單位創建

2007年以來,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印發2007年度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關於印發2007年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我市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積極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加強政府法制建設。
一、認真組織學習和調研,充分認清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活動的必要性。
創建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活動,是全面落實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體現,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市直部門及縣、鄉兩級行政機關承擔著大量的具體行政執法任務,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更新觀念,充分認識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推進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精神。對此。我們局黨組在認真學習,統一思想後,組織全市具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單位和部門,學習了《關於印發2007年度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辦[2007]28號)和《關於印發2007年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豫政發[2007]34號)文件,為推進此項工作奠定理論基礎。
其次,組織調研,廣泛聽取推進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我局主要領導帶領相關科室人員專程赴許昌市法制辦學習取經,認真聽取了許昌市法制辦開展此項工作的情況和經驗。與此同時,局領導又分為三個調研工作組,分赴本市所轄嵩縣、伊川、西工等縣、區,就該項工作的落實,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了如何開展該項工作的意見。以上活動,為推進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順利開展,獲取了豐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擬定方案和標准,加強對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活動的指導。
創建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全面推進。我們認為,要以"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為載體,扎實開展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擬定方案,認真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標准。在深入基層進行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市法制局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與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溝通,聯合簽發了《關於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08]2號),制定出我市開展該項工作的目標、內容、標准、方法和步驟。
二是嚴格標准,初步完成了市級首批依法行政示範單位的考察、協商和擬定工作。按照擬定的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標准,以縣(市)、區和市直部門自薦、推薦和考察的方式,經過層級篩選,初步確定偃師市政府等13家單位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範單位。
三是加強指導,督促首批擬定示範單位創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對擬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市法制局採取座談和不定期地檢、抽查的方式,幫助完善制度,規范行政行為。重點選定了市衛生局、市計生委、市發改委物價辦,不定期地給予指導、培訓,以便起到示範和以點帶面的作用。
三、確定創建活動的階段和程序,細化示範單位驗收的主要內容

E. 急征:貫徹落實《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工作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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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政治研究性學習:我國法制建設

摘 要:中國社會保險法經歷了初創與調整、破壞、重建、全面建設和發展等階段。社會保險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保險概念的界定達成共識,制度框架已經明確;制度轉型的任務基本完成,國家立法具備了較好的基礎;社會保險立法有了憲法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研究逐漸受到重視,立法開始提速。但社會保險立法存在理念落後,基本法律缺失,法律規范不統一甚至混亂,法律實施機制偏弱,缺乏法律救濟制度等問題。。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險立法必須樹立科學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強化社會保險法律的實施機制,健全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

關鍵詞: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權,立法,社會保險法律

社會保險權是社會保障權的核心內容,是一國公民的基本人權。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客觀上,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使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從應然的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進而轉化為現實權利。制定並出台《社會保險法》,關繫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實現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已經被列入立法規劃,在此背景下,正確認識和把握我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的現狀,總結其利弊得失並對其未來發展進行展望,有利於為《社會保險法》的制定提供理論指導。

一、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歷程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的政策構成的社會保險法制體系。社會保險法制在相當程度上指引和規范了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的指南。經過多年的改革和試點,中國特色社會保險體系框架開始形成,初步建立了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已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負責、單位包辦、封閉運行的制度安排,轉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責任共擔、社會共濟的保險體制。社會保險的基金來源改變了過去國家包攬的狀況,實行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並在主要項目上實行了社會統籌。我國公民的社會保險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轉變,即從完全依附國家、單位轉向責任共擔,這表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轉型過程中的艱難任務已經基本完成。社會保險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已經成為國家立法的寶貴資源,社會保險國家立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實踐基礎。

(三)社會保險立法有了憲法依據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對社會保險的相關問題作了兩個重要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該憲法修正案對社會保險立法的意義在於:一方面從根本大法的高度規定了社會保障制度,昭示著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從以往的黨和政府的決定、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另一方面把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人權人憲,使得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根基得以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條款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有了憲法原則依據以及憲法規范依據。

社會保險法的研究逐漸受到重視,社會保險立法開始提速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一直被認為是勞動法的一部分,而勞動法盡管歷史悠久,但在我國卻是一個長期不被重視的、遭受「冷遇」的法律部門,至於包括社會保險法在內的社會法更是不在人們的視野中。然而,作為與經濟並列的社會領域的事務也需要法律加以調整,公民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之外的社會權利也需要法律加以保護,於是社會法應運而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問題的增多而逐漸受到重視。2001年,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該包括社會法在內的7個主要的法律部門。自此,社會法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它承載著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尤其是公民社會保障權的功能,引起了法學界和社會保障學界的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曾經擱置多年的《社會保險法》,又被提到立法議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把制定《社會保險法》列入立法規劃,社會保險立法開始走上快車道。

三、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反思

由於社會轉型、東西部差距和城鄉二元結構等原因,我國在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上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為今後的社會保險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也存在著現實的迫切需要與立法相對滯後的矛盾。

(一)社會保險立法理念落後

當今社會,社會保險(保障)權利已成為人權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滿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也是現代社會保險立法的起點和歸宿。從法理方面看,社會保險法無非是公民社會保險權的確立和實現問題,社會保險法是權利保障法,即社會保險立法的首要任務是規定社會保險權利的享有和保障。權利是目標與基礎,權利處於基本的主導地位。然而,目前,社會保險權利保障的理念遠未被學界和立法者所認同,社會保險立法更多地定位於事本位而非人本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因為國有企業改革使得原有的單位保障功能弱化而逐漸受到人們重視的,社會保險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多是就事論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自己的邏輯基礎和理論定位。缺乏先進的立法理念,必然導致在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價值、原則、適用范圍等重要問題上無法形成共識,導致社會保險立法基點不當,缺乏前瞻性、主動性和回應性,阻礙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建設。

(二)社會保險基本法律缺失,社會保險法治化程度較低

立法先行、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經驗。在社會保險制度建構方面,我國雖頒布了大量的規范性和非規范性文件,但非常遺憾的是,在名目繁多的法律文件中,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險關系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其進行規范的社會保險制度理應是基本法律制度,根據憲法理論和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涉及社會保險的重要事項的立法應該由法律規定。盡管,早在1994年,全國人大就把《社會保險法》列入當屆人大必須制定的115部法律規劃中,其中排列第41位的《勞動法》已於1995年出台,而位列第39位的《社會保險法》至今仍處於千呼萬喚之中。社會保險基本法暫付闕如,對社會保險的規范主要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各部門的規章。在現行的社會保險的各項單行制度中,也鮮有專門的法律。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位,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缺乏權威性、公平性、透明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難以定型;導致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偏低,體系功能弱化,與社會保險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地位極不相稱;導致遵從社會保險內在規律和本質要求的相關法律制度無法及時建立起來,一些本應由法律來調整的社會保險關系一直游離於法治之外。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長期處於非法治化的、政府單方面主導而難以兼顧責任主體各方利益的不合理狀態。這種不合理狀態,既阻礙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也與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之治」的基本要求以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相去甚遠
(三)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內容存在局限性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中,社會保險法規或政策的適用范圍明顯過窄,享有社會保險的對象是非常有限的,社會保險僅僅是一部分社會群體的「專利」,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第一,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險制度僅處於起步階段,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幾乎被排除在社會保險制度之外。盡管我國開始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但制度尚未定型,大量的農民還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險制度內,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險權益。第二,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也比較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針對正規用人單位「固定」的就業形式而設計的,沒有充分考慮到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和就業方式靈活化等因素。大量的農民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等靈活就業人員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險制度,他們很難享有社會保險利益。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開始打破長期以來只覆蓋城鎮固定職工的格局,以不同的方式向農民工延伸,但總體上看,城鎮社會保險體系基本上沒有覆蓋農民工,如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參保率低,傷殘得不到經濟賠償和治療。」大量的非正規就業的職工不能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社會保險也存在很大差異。這些情況大大地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

(四)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不統一和混亂

我國在保險法制建設方面,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少,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多,立法主體多元,層級無序,規范分散。如關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國務院統一發布了通知,確定了兩個試點方案,允許地、市以上的政府根據本地情況自主選擇,結果是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選擇不同的實施方案,造成這項本應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處於不統一的混亂局面。近年來,還有一些省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制定《養老保險條例》,進一步固定了養老保險地方化的格局。立法主體的多元直接造成全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制度定型難度加大。立法層級的無序導致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存在法出多門,互不統轄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這給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現了社會保險「有法難依」的困境。例如,農業部等五部委頒布的《減輕農民負擔條例》中,把「合作醫療」列為農民負擔不許徵收,有些地方也將社會養老保險的開展視為增加農民負擔。這些行政法規或政策性規定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缺乏協調,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威信和可持續性。

(五)社會保險法律實施機制薄弱,缺乏合理約法律救濟制度

法律責任制度是法律規范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法律強制力的直接體現。我國社會保險法在立法技術方面,缺少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對不作為行為進行追究的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導致法律實施機制薄弱,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失靈,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指引、激勵、規范、制裁和保護功能。現有的社會保險法規不具有法律的權威,社會保險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突出。

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社會保險權需要法律救濟措施。許多發達國家都建立有專門處理社會保險糾紛的機構,使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能夠得到便捷、高效、合理的解決,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險權。我國不僅沒有建立專門處理社會保險糾紛的機構,沒有便捷、高效的解決爭議的程序,甚至還出現過由某市社會保險局和市高級法院「協商—致」,下發文件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金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的怪現象o。這剝奪了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成為紙上的權利。

四、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展望

根據上文分析,我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既有成就也存在不足。這些不足讓我們看到了加快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樹立科學、先進的立法理念

社會保險(保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的思想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構建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據。從法理上講,社會保險權屬於生存權這一人權的基本范疇,其核心內容是公民在遭遇社會風險(年老、傷害、疾病、失業、生育等)時,可以請求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確保每一個公民有尊嚴地、體面地生活,共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社會保險法本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社會保險權的保障和救濟,社會保險立法的邏輯起點和歸宿是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險法是權利保障法並非僅是社會保險事務管理法,更不是社會保險管理的權力分配法。這是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對公民權利的漠視、忽視甚至權利的被剝奪。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維護社會公平,讓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地分享社會發展成果,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加快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或變革的普遍規律。自19世紀末以來,德、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大都通過社會保險(保障)立法,從法律上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只有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利才能從應然的權利向法定權利轉化,再從法定權利向現實權利轉化,公民的社會保險權才能真正實現。考察西方的社會保險立法,我們可以發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在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分歧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安捧涉及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許多社會保障立法事實上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博弈與妥協的結果。對社會保險來說,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規范,更在於實現社會保障責任與權益的合理配置。出台由全國人大——民意機構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能有效避免政府單方面主導社會保險政策而難以兼顧責任主體各方利益的缺陷,從而確保社會保險的各項制度更為公平合理。此外,社會保險權屬於公民的基本人權,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社會保障(險)的主要事項應該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還有,制定《社會保險法》可以使社會保險主體權利義務和職責明晰化,有利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定型,形成社會公眾確定的心理預期,維系社會誠信。基於法律的國家強制力和巨大的權威性,可以使社會保險糾紛依法解決,社會保險制度有效運作並持續發展。總之,加快社會保險立法步伐,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不僅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而且已經成為完成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條件及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三)在立法技術上應當制定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的立法模式有以英國、法國等為代表的多部社會保險單項法律並存,相互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的分散立法模式和以美國為代表的集多項社會保險項目為一體的綜合立法模式。我國1994年在社會保險法的立法規劃中,採用的是綜合立法即制定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險法模式。目前,關於社會保險的立法模式存在較大爭議,如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應該採取化整為零的分散立法模式,即針對社會保險的不同項目(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分別立法,條件成熟時再制定社會保險基本法②。

本文認為,社會保險分散立法的觀點值得商榷。第一,分散立法固然有比較靈活、便於修訂等優點,但是,分散立法由於缺乏統攝全局的社會保險基本法的制約,非常容易產生社會保險各單行法律之間的重復、矛盾和沖突。因此,國際勞工局專家組在《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障的發展》的研究報告中主張「分散的社會保障法律應綜合並盡可能匯集起來,法律應當用最清晰的合理的語言來起草」的建議,值得我們在選擇立法模式時予以重視。第二,從國外的經驗看,固然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險立法都經歷了從某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開始,立法內容逐漸擴展,從單一到綜合的過程,但綜合立法不是沒有成功的先例。美國就基本上是以其綜合性的立法即1935年的《社會保障法》而著稱的。智利也在1924年制定了綜合性的社會保險法。而原先採用分散立法的國家如德國,為了使社會保險立法系統化和明朗化,於1970年進行了《社會法》的法典編纂。美國、智利綜合性立法模式和德國的《社會法》法典編纂的經驗,充分說明社會保險制度是具有內在的統一性的,這也是我們選擇《社會保險法》立法模式時需要參考的因素。第三,在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制度零亂、立法層次低、立法內容粗疏的情況下,必須制定一部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險法,以規范社會保險各項目所具有共性的內容,解決當前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中急需解決的若干突出問題,為社會保險制度定型確立法律框架。實際上,即使採取分散立法,也不可能對社會保險的具體制度和事項做出特別詳細的規定,反而會造成立法的分散、重復和立法資源的浪費。而制定綜合、統一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至於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模式、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辦法等具體事項,可以留待行政法規或者法律解釋等作規定,為社會保險具體制度的發展留出空間,這是目前非常現實、經濟、有效的選擇。

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應該以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體系為目標,制度框架應該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務員退休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臉、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項目。社會保險法還應對政府的社會保險職責、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責任等重要問題做出規定。

(四)強化社會保險法律的實施機制,健全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功能和效用的發揮需要有強有力的法律責任制度和權利救濟措施做後盾。一方面,社會保險法要加強法律規範本身的強制性,建立相關的法律責任制度,對拒絕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費,拒不履行社會保險支付義務的,挪用、侵佔、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等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關於刑事責任,考慮到需要和刑事立法相協調,可以在社會保險法里作一概括規定,然後由立法機關通過刑法修正案或刑法解釋的方式,對社會保險方面的刑事犯罪做出規定,從刑法方面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權利救濟制度是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另一條保障線。國際勞工局在《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險的發展》中明確指出:「人們對他受到任何社會保障機構的對待方式應有提出控訴的明確權利。假如此種控訴在社會保障機構本身范圍內的控訴程序不能滿意的話,應提交給一個獨立的主管機構處理。」這充分說明,社會保險權利的救濟,除了需要社會保障系統內部的行政救濟外,還需要相應的司法機構。按照我國1994年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一部分,爭議解決必須在勞動爭議的框架內,依據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進行。2001年5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改變了過去在勞動爭議的框架內,依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具體規定,擴大了社會保險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渠道,是我國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的重大發展。社會保險是涉及面廣,與社會成員利益密切的制度安排,由此產生的爭議帶有特殊權益爭議的性質,爭議能否得到合理快速的解決,直接關繫到公民權利的實現和社會秩序的維護。為了保障人們社會保險權的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社會保險法需要規定社會保險爭議的解決程序,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審判機構,專門從事社會保險爭議案件的審理,使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在遭到侵害時獲得及時、便捷、有力的司法救濟。

初二,要是覺得多了,就減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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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今年政府工作的九項重點任務是

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是中國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根本立足點,是今年工作的重點。其中包括要著力擴大消費需求、不斷優化投資結構。

二、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要增加生產、保障供給;搞活流通、降低成本;加強監管、規范秩序。

三、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穩定發展農業生產,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加強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深化農村改革,認真搞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包括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

五、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堅持優先發展教育;大力推進科技創新;全面加強人才工作。

六、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大力推進醫葯衛生事業改革發展;全面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繼續搞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

七、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形成知榮辱、講正氣、守誠信、作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動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

八、深入推進重點領域改革。具體包括深化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推動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深化價格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快推進政府改革,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斗爭,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各項長期性、基礎性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九、努力提高對外開放的質量和水平。保持對外貿易穩定發展;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和區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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