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的策劃
企業合理避稅策劃要堅持以下原則:
1、合法或不違法原則
進行合理避稅,應該以現行稅法計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的稅負彈性進行合理避稅,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合理避稅的最基本原則或最基本特徵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是區別於偷、逃、欠、抗、騙稅的關鍵。
2、保護性原則
由於我國大部分稅種的稅率、徵收率不是單一稅率,有的稅種還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稅率。納稅人要避免多繳稅,在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時,在出口貨物時,在同時經營應稅與免稅貨物時,要按不同稅率(退稅率)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它與財務會計的設賬原則不同);在有混合銷售行時,要掌握計稅原則。另外,由於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抵扣制,依法取得並認真審核、妥善保管專用發票是至關重要的。對納稅人來說,這都是保護性的措施,否則,不但不能減輕負擔,還可能加重稅負。
3、實效性原則
時效性原則體現在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上,如銷售(營業)收入的確認,准予扣除項目的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確認與抵扣時間、銷售與銷項稅額的確認時間。出口退稅申報時間。減免稅期限等,都有時效性問題;再則,程序性稅法與實體性稅法如有變動,遵循「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也是時效性問題。
4、整體綜合性原則
在進行一種稅的合理避稅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長期稅負最輕,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後重。綜合衡量從小的方面說,眼睛不能只盯在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上,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是否可能多繳?因而要著眼於整體稅負的輕重。
㈡ 什麼是稅務籌劃應怎樣選擇稅務方案
稅務籌劃定義網路里有。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它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鑒證性能的業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是由應為TaxPlanning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稅收計劃」,但是由於我國將稅務部門對於稅收徵收任務的安排叫做「稅收計劃」,為之避免與之混淆,在從國外文獻中引進這一術語之初,將其譯為「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務籌劃」,一體現稅收籌劃所具有的實現策劃安排的特點。
怎樣選擇稅務方案問題太籠統太廣泛。
稅務籌劃方案第一要分稅種,每個稅種都可進行不同的籌劃。
第二,籌劃按時間、地點、過程的選擇不同來進行。
第三,又按會計處理分收入、成本、費用等方面。
等等等等......
㈢ 請問那位高手有稅收策劃的方案
太籠統了,請說明你的企業性質.還有收入等相關數據
㈣ 工程項目怎麼進行稅務籌劃
更多工程項目怎麼進行稅務籌劃
可以關注小編的個人主頁,
免費提供稅收籌劃稅務籌劃方案,
期待您的關注!
金稅三期的不斷完善及成熟,以及金稅四期的即將上線。任何的稅收籌劃一定要建立在合規合法的框架之內,才能長久以及稅務風險可控。推薦兩種合規的稅務籌劃方法,望採納!
一、在稅收優惠獎勵返還地區成立建築工程企業,享受地方政府對於建築工程企業的稅收返還政策
1.具體稅收優惠政策為:
增值稅獎勵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 70%-85%
企業所得稅獎勵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70%-85%
財政獎勵按月兌現,企業當月納稅,財政獎勵次月扶持到賬,總部經濟招商模式,不改變企業現有的經營模式和經營地址,外省市,全國各地的建築工程企業都可以申請享受。

2.個人獨資具體操作模式(放心交給我們):
A、工商:只需企業法人配合認證(不要到現場),其餘都交給我們團隊處理。
B、稅務:企業稅務問題均由我司代為處理(其中包含:開票、領票、增票、稅務變更,稅務注銷等事宜),企業需協助辦理即可(企業每次開票時需要三流合一,即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需要將合同掃描件發於我司專員。個人獨資企業均有核定徵收鑒定表,企業若出現補稅(超過6%的稅率)等問題,都由我公司負責處理。
C、個人獨資證據鏈: a.企業收入建築勞務進項款後,企業需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可以為專、普票)
b.開具發票時,企業需要及時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個人所得稅為季報,要去稅務大廳進行繳納 (這些都是我公司服務內容)
c.在稅款扣除後,企業賬戶中的資金法人能自由支配,可以提款轉賬至法人的私卡,或銀行取現。
總結:稅務籌劃不是小事,一定建立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之內!
切勿盲目避稅,以免因小失大!
㈤ 哪位大蝦有稅收策劃案例,希望不吝賜教
外資生產型企業稅收策劃案例
某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如下:
該企業為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生產型外商獨資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生產產品市場佔有率極高,產品增值率可達50%以上,經發局核定內、外銷售比例為
30%:70%,資產狀況良好,在國內有多家關聯公司,存在大范圍的關聯交易。
接受委託後,我們首先對企業進行了稅務審計,主要關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
涉稅事項,及有關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初步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稅收方面問題:
1、關聯公司間銷售原材料未納增值稅;
2、關聯公司間互相代賣產品未計增值稅;
3、內、外銷比例極其不合理,已與核定比例嚴重相違背;
4、大量現金收入未入賬,銷售收入的認定以開出發票時間為准,存在大量已實
現銷售而未開發票的產品;
5、在稅前列支關聯公司管理費用及總機構管理費;
6、會計核算科目設置不盡合理。
1997、1998兩年由於上述1、2項問題的存在,在稅務部門進行檢查時,該公司被
查補增值稅高達800餘萬元,罰款50餘萬元。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進行以下策劃:
1、各關聯公司間銷售原材料、互相代銷產成品,由於只有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
人,其餘關聯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與相關聯公司之間的銷售對集團公司來說
實際增值稅率為關聯交易額的11%。由於產品增值率高,該公司管理層一直認為,小
規模納稅人稅負較一般納稅人低,所以,盡管該公司經營規模日益增大,但仍未申請
一般納稅人。我們接受委託後,分析了該公司國內采購材料和進口材料的比例;關聯
交易額占公司銷售總額的比例;內、外銷比例;國內材料供應商有多少為一般納稅人
等內、外部條件,結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貨物出口的政策,向該公司提出調整內、
外銷比例,盡快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建議。採納該建議後從表面上看該公司成為一般納
稅人後稅負有所增加,但由於該公司出口產品銷售量大, 國內采購材料多,成為一般
納稅人後,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通知」,「老三資」企業自
1999年11月1日起可適用「免、抵、退」政策;另外,由於所有關聯公司都為一般納
稅人, 關聯交易對集團公司而言,增值稅稅負不會增加,因此,從集團公司的角度看
該公司的增值稅負有了明顯下降,而且減少了稅務檢查帶來的罰款,規范了企業的經
營行為。這一方案的成功實施將為該集團每年減少增值稅約400-500萬元。
2、稅務審計中,我們發現該公司國內銷售中存在大量現金銷售的情況,為了減
少納稅額。他們採取現金收入不入賬,將入賬的收入在已實現銷售產品中任意攤薄,
或已實現銷售的產品不結轉收入,任意掛往來,掛發出商品等。致使該公司產品的銷
售訂價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及銷售收入成本的不真實性。在過去的幾年中,該公司已經
出現數起公司職員利用管理層為了少納稅在現金、存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進行營私舞
弊的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數百萬元。由於幾年來公司產品一直銷路良好,回
報豐厚,公司也確實利用各種手段少納了部分稅收,所以公司管理層並未意識到管理
上存在的漏洞給企業帶來的危害和將要造成的損失已遠遠大於少納稅的金額。針對上
述情況,我們給該公司管理層進行各種利、弊的分析及近幾年來公司已經出現的問題
揭示出公司存在賬外賬、糊塗賬的危害,闡明公司要想將來獲得更大的效益,應當付
出必須的管理成本,加強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該完稅的完稅,避免公司職員專空子的
道理,得到公司管理層的採納。
3、公司在過去的兩年中, 由於在所得稅前列支總機構及關聯公司的費用,無任
何憑據,被查補稅款及處以罰款共計10-20萬元。針對此種情況,我們建議該公司在
列支境外總機構的管理費用時,完善稅務機關要求的各種手續,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
而國內兄弟公司的費用按稅法規定是不能在該公司列支的,我們建議其在兄弟公司賬
上列支。
4、通過上述稅務審計,結合公司的發展目標和規劃, 在會計核算方面,我們也
提出了一些建議,如:針對公司「應收賬款」的情況,建議設立「壞賬准備」科目;
公司原來將銷售部門發生的費用全部列在管理費用中,我們建議將「銷售費用」單獨
核算等等。從近期的稅務部門對該公司1999年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結果看,通過我們
的策劃, 該公司1999年比1998年主動多申報繳納120多萬元增值稅,合理少納增值稅
200餘萬元,合理少納企業所得稅20-30萬元,基本未受到稅收處罰,會計核算已規范
化,內部控制制度明顯完善,管理人員管理目標明確。1999年公司稅後凈利潤比1998
年增長40.5%。
分析:該公司原來系用該繳的稅隱瞞不報、少報,稅務機關查出多少補繳多少的
「策略」,致使95%以上繳納的稅款是由稅務機關檢查後補繳的,因此除查補稅款外,
該公司光被處以的罰款就近百萬元,公司管理層經過稅收檢查中反映出的問題,發現
自己不僅未少繳反而多繳的事實,開始懷疑自己的稅收策略的可行性,遂找到我公司。
半年來,經過這我們的稅收策劃,該公司每月將應繳的稅款及時申報入庫,同時用足
用好稅收政策。這樣,雖然主動申報入庫的稅收比以前增加了一百多萬元,但稅收查
補的金額卻基本沒有了, 稅收罰款的情況也自然不存在了,另外,從全集團公司的
角度來考慮,還合理少納了不少稅款。
㈥ 收費項目可以寫策劃費嗎,稅率是多少
策劃費屬於咨詢服務類,有一個經營范圍就可以開具,
一般納稅人
6%,
小規模納稅人
3%。
㈦ 如何進行納稅策劃
納稅籌劃的意義
納稅籌劃在某些人的觀念意識中往往和投機取巧聯系在一起。曾有一位50多歲的先生,他給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納稅籌劃雖然沒有違法,但籌劃本身是不是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呢?」所以這里有必要談論一下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於納稅人利益最大化
從納稅人方面看,納稅籌劃可以節減納稅人稅收,有利於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於納稅人的發展。
納稅籌劃從底線意義上可避免納稅人繳納「冤枉稅」。在現代社會,不少國家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的稅法越來越復雜,而很多納稅人則對稅法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這樣就非常容易多繳納稅款。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全過程也是稅法體系不斷健全的過程,稅法的健全伴隨著稅法的日益復雜,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稅,也有可能多繳稅。實際上某些企業甚至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對稅法的掌握程度也還很不夠。我曾到一個公路局上課,公路局有一下屬建築材料企業,數年來一直用廢煤渣生產建築材料,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利用「三廢」作為原材料進行生產的,可以免繳所得稅,但該企業卻一直在申報繳稅。納稅籌劃通過對稅法的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繳「冤枉稅」。
(二)有利於更好地掌握和實施稅收法規
納稅籌劃人為了幫助納稅人節減更多的稅收,總是隨時隨地、密切地注意著國家稅製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籌劃人就會從追求納稅人的最大財務利益出發,馬上採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
也正是因為納稅籌劃可以及時發現稅法中不成熟的地方,故其在利用稅法漏洞謀取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在時刻提醒著征稅機關要注意稅法的缺陷。國家在立法和征稅管理中應權衡輕重,彌補漏洞。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對稅法的健全起到促進作用。
(三)有利於資源優化配置
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只有管理規范、規模較大的企業才配有專門的納稅籌劃的專業人員。通過專業人員的籌劃,在企業運營的整個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稅收的影響,可使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納稅人稅後利潤最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潤的高低決定了資本的流向,而資本總是流向利潤最大的行業、企業,所以資本的流動代表的是實物資產和勞動力流動,實際上代表著資源在全社會的流動配置。資源向經營管理規范、規模大的企業流動,實現規模經濟,可以達到全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下面我結合上文納稅籌劃三個方面的意義,和提問題的先生做以下商榷:
第一,現代法制社會下體現了各個利益主體的權力制衡關系。納稅人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有權維護自身利益,包括有權依據法律上的「非不允許」及未規定的內容進行選擇和採取行動。當然,國家作為征稅主體,也有權針對稅法顯露出來的缺陷通過法律程序採取一系列的修正、調整等改進措施。如果放棄這一權力,而採取道德說教和行政命令的手段,效果恐怕會不妙。首先,政府作為稅收利益此消彼長的一方用道德勸告的方法要求另一方維護自己的利益,顯得無力和可笑,因為「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的計劃經濟時代已經過去,法制社會尊崇「利益獨立」和「權力制衡」;如果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抵消和縮小納稅籌劃的影響,可能在短時期內會有效果,但在長期則會損害法制基礎,有悖「依法治國」的憲法宗旨。
第二,納稅籌劃的行為未必會損害國家利益。這里的國家利益應明確具體為政府的財政收入利益。納稅籌劃中重要的內容是通過研究稅法來達到合法省稅,不繳「冤枉稅」的目的,它是對稅法的遵從,沒有損害政府應得的財政收入。如果納稅人對稅法的研究不夠,稅收負擔增加,導致利潤下降,投資能力減弱,甚至破產倒閉,則反倒會真的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
第三,納稅籌劃有利於保證國家長遠利益的實現。納稅籌劃的前提是尊重稅法的嚴肅性,這有利於在全社會逐步樹立法律的權威,這是法制社會的基石。如果視法律如兒戲,通過請人吃頓飯搞定問題,那將是基礎的崩塌。研究納稅籌劃、實施納稅籌劃的人越多,反映出法律在人們意識中的地位越重,當然也就越有利於社會的進步。
納稅籌劃有利於資本向效益好、管理規范的企業流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優化,有利於社會的整體利益。
法律和道德范疇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因此人們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不應該用行政命令、道德意志來調整和彌補法律方面的不足,更不應將某一個市場主體的利益要求以及道德標准視為法律。納稅籌劃在法律上是具有合法性的,盡管在某些領域會與政府政策有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在法制社會下是正常的,也在法律承受范圍之內,人們對它的指責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納稅籌劃都享有合法地位,各國政府對待稅務籌劃的態度從來不是藉助行政命令、道德的力量去削弱和減少它,而都是依靠對稅法的調整、修正、改進等措施來加速和促進稅法的完善和建設。同樣,公眾輿論也都支持或贊同稅務籌劃行為,都將納稅籌劃視為完善稅法的重要途徑。由此可見,我們應當承認納稅籌劃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應該潛心地進行研究並在納稅實踐中大膽地運用。
㈧ 稅收策劃
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只有2種,一種是小規模納稅人,一種是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稅率17%,可抵扣進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全年需要繳納增值稅=(100-30)*17%=11.9萬。
如果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走,全年只需要納稅100*3%=3萬
因為該納稅人商業企業銷售額未達180萬,可以不認定為一般納稅,按小規模納稅繳納。
這題估計是老題。
2010年以後,稅務總局新發了文件,80萬就得認定一般納稅人,沒什麼籌劃空間了。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