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繳納什麼稅
符合條件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涉及主要稅種減免如下:
1、營業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4、耕地佔用稅、契稅:對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5、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廉政教育課程培訓方案稅務擴展閱讀:
目前教育培訓網站或機構發展時間過於短暫,只有大致類型上的分類。
類別:
1、以教育教學知識和資源為主要內容的網站或機構。
2、以職業教育為主要方向的相關網站或機構。
3、以企業缺少人才的專門課程為主的網站或機構。
4、提供再就業以及創業為主要內容的網站或機構。
5、在線招生的信息類網站或機構。
6、專業課程培訓機構網站或機構。
培訓形式:
1、技能培訓
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2、商業培訓
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2018年10月,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審批管理,南昌市出台政策規定設立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條件,明確禁止民辦培訓教育機構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參考資料:網路-教育培訓機構
B. 求一篇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講課稿(不要是論文形式的)
內容摘要:
稅務機關是國家授權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加強分權制,稅收執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如何有效地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本文著重從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和構成。1、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2、稅務職務犯罪構成要件:(1)稅務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稅務機關依法授權的執行稅法的個人。(2)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稅收利益。(3)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一定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4)稅務職務犯罪必須有明顯的主觀故意。3、稅務職務犯罪的內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二、稅務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1、思想根源。2、體制、制度根源。3、法制根源。三、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1、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2、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3、強化立法的預防功能,夯實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法治基礎,實現以法治腐。4、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稅務機關是國家授權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實施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部門之一,而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稅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加強分權制約,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提高隊伍素質等一系列措施,使稅務部門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一步規范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有效地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就此做一淺析。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和構成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的總稱。現行《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主要包括貪污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挪用公款、失職瀆職、私分國有資產等。
稅務職務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為,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即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應指只有稅務工作人員才有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本文採用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概念(即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
(二)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
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是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法律標准。根據現行《刑法》、《征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稅務機關依法授權的執行稅法的個人。各級稅務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本單位的相關責任。
2、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稅收利益。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即法律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稅務職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國家稅收所調節的分配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的稅收利益受到損失。
3、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一定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稅務職務犯罪必須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三)稅務職務犯罪的內容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指稅務人員在稅務人員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這三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二、稅務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
稅務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職務犯罪從其政治學特徵來說,無一不是公共權力的異化,即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的異化。可以說,無權力的異化和濫用,則無職務犯罪。而稅收執法權的異化主要是權力失控引起的。當前,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思想根源
在目前較低水平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下,阻礙兩個文明建設的消極因素還大量存在,一些不良思想仍在腐蝕著稅務隊伍,成為稅務職務犯罪得以產生的社會思想基礎。一是封建特權思想仍在左右著一些稅務人員的行為和處事方法。特別的權力總是與特別的利益聯系在一起,由於受傳統特權觀念的影響,使得某些掌權者在對權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權力而恐慌的心理狀態下,開始使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異化,將用來為組織稅收和管理稅務隊伍的權力異化成為個人、親戚、朋友及小集團謀利益的工具。二是私有觀念的存在,以及資本主義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響,誘發了部分稅務人員的貪婪心理。三是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權力商品化、經濟化。權力可以出租獲利,對此,專家們稱之為「尋租理論」。由於稅務系統的各級領導者和業務人員,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受錢權互惠效應的誘導,部分稅務幹部便會把手中的權力作為私有化了的商品進行交易。
(二)體制、制度根源
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看,人類的內部存在社會著兩種機制:一種是產生、誘發職務犯罪的機制;一種是抑制、預防職務犯罪的機制。而且,這兩種機制始終處於相互較量狀態。從建國初期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三反、五反、四清」等一系列群眾性運動的開展,使對職務犯罪的抑制機制強於誘發機制,稅務職務犯罪很少發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處於從以階級斗爭為中心向經濟建設為中心轉變、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特殊時期,國家管理中的一些體制和制度還不盡完善,使社會抑制職務犯罪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減,從而增強了那些意志比較薄弱的稅務人員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一是財政體制缺陷。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治稅」,在稅收工作中,主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收入計劃作為考核、評價稅務機關工作的首要條件,當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相矛盾時,依法治稅反而服從於稅收計劃,致使收過頭稅、貸款繳稅、虛報虛收,或者有稅不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二是稅務系統的體制缺陷。我國目前稅務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導致上級難以有效監督下級,下級事實上「無權」監督上級;同時,在條塊分割狀態下,縣市級稅務部門自由活動的空間過大,容易引發稅收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三是權力體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圍繞提高經濟效率進行了以放權為主的權力體制的改革,但傳統權力結構卻沒有相應調整,權力只是在集權的結構中大量下移,由上級的集權形成眾多的大大小小缺乏制約和規范的小集體、小單位甚至是個人的集權。四是稅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稅負不均。由於稅率不等,評估標准掌握在少數稅務幹部手裡,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撈取個人好處;或以稅換賄,以賄減稅;或與納稅人相勾結,共同私分稅款、滯納金;或收人情稅、開人情發票等。
(三)法制根源
我國現行法制對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還存在許多缺陷:一是在預防環節的立法相當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預見性,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一般稅收違法行為轉化為稅務職務犯罪的抑制性不強。如《監督法》、《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反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罰款規定的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可能。如「處欠繳稅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執法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徵收、管理、稽查、審理、復議等執法環節名義上應當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但由於保障機制不力,沒有人願意去負責任地實施制約或監督。稽查部門發現管理部門的違法犯罪行為或管理部門發現稽查部門的違法行為,一般沒有人願意指出、反映,審理或復議部門發現管理或稽查部門的錯誤,一般只是要求糾正,沒有單位或部門去追究責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義局面。此外,一些稅務人員(尤其是基層一線稅務人員)缺乏法律知識或法制觀念滯後,也是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重要原因。四是稅務部門內部制訂的某些規定製度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盡一致,造成職務犯罪。
三、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
從上述分析看,在新的形勢下,要從源頭上預防稅務職務犯罪,減少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管法》是稅務部門最重要的執法依據。它根據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精神,在擴大稅務機關執法許可權的同時,加大了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和制約,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監督並依法接受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特別是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人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避免濫用職權,滋生腐敗。
1、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應為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要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事規則程序、許可權范圍、具體標准、處理時限等;二要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三要通過CTAIS系統、金稅工程加強執法崗位責任制考核。同時,建立以執法過錯責任制為突破口,對稅務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產生的違法或者不當的稅收執法行為,尤其是人為造成納稅人稅負明顯不公等情況,實行執法任追究制直至過錯責調離執法崗位,以增強稅務人員嚴格執法的責任心,克服當前稅收征管改革中出現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病。
2、著力加強檢查監督,實現預防的關口前移。實踐證明,監督檢查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稅收執法權異變害怕檢查,稅收執法中的腐敗害怕監督。一些單位的稅收執法環節中的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問題之所以時有發生,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認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因此,各級稅務機關一方面要通過經常性的檢查,對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也就延伸到那裡,從而做到把問題盡可能地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要針對稅收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為的重點環節,大力加強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嚴肅查處,使稅收執法人員懾於法紀後果而不敢濫用稅收執法權。
(二)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
當前,主要是針對那些容易產生腐敗、導致職務犯罪的環節,加快推進體制的改革和創新,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權力的異化和濫用。體制創新的重點是限制職權,讓職權在規則內運行,其目的之一是對權力的合理配置,並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實現最佳的最有效的控制和預防職務犯罪。因此,在進行體制改革創新的過程中,應從制度安排、規則設計、具體操作等方面來科學設置和管理稅收執法權,實現控制、防止稅收腐敗和稅務職務犯罪的最佳的綜合效果。一是改革現行「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實現由「計劃或任務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轉變,只要稅務機關確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和上級機關均應實事求是地調整收入計劃,嚴格做到依法治稅。二是完善稅收執法權力體制,強化制約監督,進一步落實「上收執法權、分解執法權、制約執法權、規范執法權」的要求。三是深化稅制改革,公平稅負,統一稅率,使不同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從而消除滋生稅務職務犯罪的稅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對稅收稽查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行機構、人員、職責三個方面的明確分離,切實健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體系;推行辦稅公開制,完善評估標准,增強稅收執法權運作的透明度,減少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徵收分局(所)長以稅謀私的籌碼。五是以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制,使稅務人員不想「貪」,也不必「貪」。
(三)強化立法的預防功能,夯實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法治基礎,實現以法治腐
要實現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必須要加強預防的立法工作,把預防貪污腐敗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通過修改、修訂、補充原有法律法規,創制新的法律,形成權力制衡、程序規范、責任明確、監督有力的預防法律體系,為積極預防提供堅實的法治基礎。當前,一是應加快《國家公務員法》、《政務公開法》、《反貪污賄賂法》等預防環節的立法,體現立法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超前性、預見性,突出立法的預防功能。二是應加強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內容的修訂和創制,使稅收執法權的運行程序、運行監督更加明確和具體,以便於操作,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如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的罰款規定進行細化、量化,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權,鏟除滋生稅收腐敗的法制因素。三是在制訂內部的規章制度是要充分考慮其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竟合,避免出現歧義或相互抵觸的地方。
(四)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是基礎。當前,對稅收執法人員應著力加強三個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黨和國家新一屆領導人務實、親民的作風來教育和啟發稅務人員,引導稅務執法人員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政績觀,正確把握權力觀,增強防範意識,避免職務犯罪。二是稅務職業道德教育。要教育稅務人員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時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增強事業心、責任感以及為納稅戶服務的觀念。三是法紀教育。要對徵收、檢查、管理、復議等各個環節的執法人員進行《征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稅法律法規的系統培訓,以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防止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
C. 如何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強化正風紀律稅務心得稅務
(一)層層簽訂責任書。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要區分不同情況,結合實際,著眼防範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崗位廉政風險,細化分解任務,明確領導責任,每年都要與下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做到傳遞責任、傳導壓力,並作為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二)建立報告工作制度。實行黨委(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情況每年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報告制度。實行下級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情況每年向上級紀委報告制度。對上級黨委、紀委安排的專項工作,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及時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
(三)實行三談兩述制度。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堅持對新任領導幹部開展任前廉政談話,打好預防針;對有輕微違紀問題的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及時提醒,打招呼,教育和挽救幹部;對單位主要領導定期不定期進行廉政責任談話,強化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實行第一責任人述責述廉制度,每年年初,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進行述責述廉。
(四)實行評議測評制度。紀委(紀檢組)要認真受理下級黨委(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情況報告,組織紀委委員(紀檢組成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報告進行測評,由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直接把關,形成評議意見,向同級黨委(黨組)書記匯報測評情況,向被評議單位反饋評議意見。上級紀委要對下級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五)建立健全約談制度。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約談下級單位、部門一把手,通報紀委(紀檢組)評議測評情況,指出存在問題,限期整改落實。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及時進行約談,督促整改。地區、部門、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要限時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匯報。紀委書記要約談下級紀委書記(紀檢組長),了解重大工作推進情況,提出工作要求和改進意見。
(六)加強專項巡視。進一步發揮巡視監督作用,把落實「兩個責任」情況作為巡視監督的重點內容,結合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的檢查,開展對「兩個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問題線索,形成震懾。
D.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繳納什麼稅謝謝
1、營業稅:營業收入*3%;
2、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額*7%(市區)或營業稅額*5%(縣城或建制鎮);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3%;
4、企業所得稅:扣除各項稅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費用後金額*25%。

(4)廉政教育課程培訓方案稅務擴展閱讀:
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手續
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於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批。
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後,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E. 淺談如何提高稅務幹部教育培訓
近幾年,尼勒克縣地方稅務局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伊犁州地方稅務局的幹部培訓思路,切實保證將培訓工作放在優先發展,對幹部培訓予以重視,實行規范化管理。堅持以業務實際需求為導向,立足崗位本身,加強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實踐中主抓業務成果,力爭以實踐抓學習,學習促實踐。全體稅務幹部的文化、業務素質有了明顯提高。在稅收業務發展的新時期,如何更有效的提高教育培訓工作,更好的促進稅收業務的發展,建立起全新有效的培訓模式勢在必行。 一、基層局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培訓工作具有長期性的特點,需要不斷提升、改革培訓機制,以配合不斷革新的稅收知識。但是目前縣局培訓工作沒有完全形成有效,完整,系統,監督的培訓體系。在實施全年培訓計劃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計劃外事例,沒有嚴格執行培訓計劃。現階段培訓內容比較淺顯,幹部對稅收知識的掌握層次不一,授課內容停留在一般性稅務知識層面,缺少對工作難點的講解。 (二)培訓方式較為單一,課下自主學習不夠。目前縣局培訓主要以授課方式,講台上講解,講台下聽課,培訓內容多以理論知識為主,缺少實際案例分析,缺少教與學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在有限的時間內不易達到對政策的理解與掌握。業余時間也少有幹部認真復習業務知識,知識得不到鞏固與更新,只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縣局組織的考試,考前實行突擊戰略,知識無法有續連貫,使培訓達不到預期效果。 (三)培訓缺少有效評估。對培訓結束以及考試成績的追蹤力度不夠,缺少理論培訓與實際的聯系,雖然設有獎懲制度,但是對幹部自主學習仍然起不到實質性作用。部分幹部考試成績不穩定,對有些稅收政策的理解與掌握仍然有偏差。部分幹部對考試抱有僥幸心裡,寄託於考前短暫的復習,考後再無鞏固,使月考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強化教育培訓工作的建議 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是地稅工作發展持續的動力源,要將培訓工作與稅收工作實際結合起來,在工作中能真正用到培訓知識,提高幹部工作能力,增強幹部工作的熱情與興趣,這樣就可以使工作學習較好的結合起來,使培訓成果快速轉化為實際工作能力。 (一)創新教育方式,提高培訓的時效性。由於縣局幹部的興趣,學歷,年齡,知識結構,崗位職能不一,這就要求我們在培訓時選准培訓對象,打破傳統培訓模式,明確培訓目標,進行分層次的培訓。對於幹部培訓要有相應的側重點,重點提高稅收業務能力與稅收信息化建設,同時也應對行政類科室進行基礎知識培訓。在提高業務水平的同時,也應對全局幹部加強思想道德教育與廉潔自律教育,促進全面發展。 (二)打破傳統教學,建立系統培訓體系。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將過去應急式的培訓轉化為長期,系統,規范的培訓方式。根據縣局崗位技能要求,確定每個崗位都應具備的崗位素質與技能。嘗試多鍾多樣的培訓方式,充分利用區域網絡學習平台,針對不同科室每周更新復習題,並對題目進行講解。這樣可以充分利用空間時間,不受地域環境限制,有效促進幹部自主學習。同時也應引導幹部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加強自主學習能力,逐步形成重視學習的良好學風,建立善於學習,勤於思考,勇於創新,富於實乾的幹部隊伍。 (三)完善幹部職能管理與績效考核機制。為防治幹部意志消退,安於現狀,不思進取,形成干與不幹一樣,學與不學一樣的不良現象,更要進一步探究崗位職能管理,將個人教育培訓列入個人檔案,最大化的使用考核激勵手段,將幹部培訓相關內容列入幹部任職,評優,競爭上崗等重要依據和條件。同時也可以針對崗位責任人下達各類資格考試目標任務,督促幹部自主學習。比如可以規定縣局多少人次取得注冊稅務師及其他證書。同時相應制定詳細的獎懲措施以提高培訓工作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F. 如何推進高效清廉的稅收現代化建設
努力推進隊伍建設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著力打造一支「能幹事、想幹事、干成事」的稅務隊伍,為稅收現代化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
一是豐富載體,強化思想引領。邀請專家學者講授黨的重大理論創新、稅務總局和北京市的重大戰略規劃,讓稅務人員知道該為改革發展「做什麼、怎麼做」。今年以來,通過「北京國稅大講堂」舉辦專題輔導講座24場。發揮先進典型示範激勵作用,舉辦演講、徵文、先進事跡報告會等20餘場。廣泛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取得文明單位、青年文明號、巾幗文明崗等各級榮譽近30項,56人受到表彰。
二是抓實抓好,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覆蓋了24個基層單位、200個稅務所、5740名黨員。圍繞「為民務實清廉」「三個三」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規定動作」,組織集中學習1916次、專題輔導報告101場、撰寫心得體會4918篇;召開多層面座談會667次、發放徵求意見函387份、調查問卷2558份,徵求意見建議2620條。
三是入腦入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北京國稅系統2014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7大類任務、4方面要求,按層級分類別組織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將黨風廉政建設23項責任分解到25個部門。突出領導幹部和一線執法人員兩個教育重點,利用內網創建「廉政之窗」,舉辦機關廉政警示教育專題報告會,開展稅務幹部廉政文化作品展示,營造風清氣正的廉政文化氛圍。
四是激勵發展,創新隊伍建設機制。創新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探索高端人才培養的新途徑、新方法。以《北京國稅系統公務員職業生涯教育培訓規劃》為指導,按照「干什麼、學什麼」的思路,在以往輪訓工作的基礎上,用5年時間將全系統幹部再輪訓一遍。改進選人用人機制,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梯次年齡結構。注重從具有基層一線工作經歷的優秀人才中選拔領導幹部,建立來自基層一線的領導幹部培養選拔鏈條。建立健全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制度,抓住選拔、培養、管理、使用等關鍵環節整體推進。
五是催生動力,穩步推進績效管理。按照「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管理思路,以系統縱向考評為導引,以機關橫向考評為支撐,以信息管理系統為保障,形成了包含146項系統考評指標和226項機關考評指標的考評體系,實現了對稅收重點工作的全覆蓋。已通過自行研發的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將績效考核任務派發到區縣局,責任到崗、考核到人,外化於行,推進「個人績效」與「組織績效」的同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