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總則
(一)專利申請受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1.受理並審核專利申請文件。
代辦處對收到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應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發出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人提交的費用減緩請求進行審查,確定準予減緩的比例,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2.完成專利申請的數據採集工作。
3.轉交專利申請文件及傳輸專利申請數據。
按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受理處以掛號郵件的方式轉交專利申請文件、傳輸專利申請數據。郵寄申請文件和傳輸數據應確保不發生丟失或泄密。
4.完成與專利申請受理有關的管理、統計工作。
5.完成專利局委託的與專利申請受理有關的工作。
(二)專利申請受理范圍
1.可以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
(1)內地申請人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
(2)港、澳、台地區的個人委託內地專利代理機構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
2.不能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
(1)PCT申請文件;
(2)外國申請人及港、澳、台地區法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
(3)分案申請文件;
(4)有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文件;
(5)專利申請被受理後提交的其他文件。

㈡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特殊申請文件的處理
代辦處對於接收的要求優先權聲明的申請以及分案申請,原則上應當退還申請人。對於無法退還的申請文件,代辦處應當確定申請日、蓋好收文章,然後連同原始信封一起轉交專利局受理處。

㈢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與管理
(一)專利申請號的用途
專利申請號僅可用於代辦處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專利申請號的領取與返回
代辦處應當按照專利局受理處的要求領取申請號。每年1月6日前,將前一年度的剩餘申請號及作廢申請號一同寄回專利局受理處,同時應當附具該年度內申請號的領取及使用情況記錄。
(三)專利申請號的使用
1.專利申請號應當按年度使用。
2.專利申請號應當按流水順序由小到大連續使用,因故作廢的申請號應有記載並將廢號條收齊保存,年底退回專利局受理處。
3.每年1月1日,接收面交專利申請文件時,開始使用新年度的專利申請號,停止使用前一年度申請號。1月5日前,代辦處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可以繼續使用前一年度申請號。1月5日後,代辦處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由代辦處確定收到日、申請日,將申請文件與信封一起轉寄專利局受理處。

㈣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的專利收費的職能范圍
(一)收取專利費用種類
專利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代辦處收取專利費用的種類如下:
1.三種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印刷費)
2.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權利要求附加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三種專利登記費(含印花稅)
5.三種專利年費
6.三種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7.恢復權利請求費
8.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9.延長期限請求費
10.實用新型專利檢索費
11.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12.三種專利復審費
13.三種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
14.優先權要求費
15.中止程序請求費
16.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請求費
17.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
18.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費用
(1)布圖設計登記費
(2)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費
(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4)延長期限請求費
(5)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
(6)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
(7)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
(二)專利收費對象
1.代辦處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交納的專利費用。
2.代辦處不得收取涉外專利和涉及PCT專利申請的專利費用。涉外專利的專利費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依法應繳納的有關專利費用。
3.代辦處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個人直接由境外匯交的專利費用。

㈤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附 則
本規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調整時,本規程將進行相應調整。
本規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

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介紹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於2007年5月16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作規程》共分總則、專利申請受理的相關法規、受理專利申請的程序、受理工作中錯誤的更正程序、特殊申請文件的處理、專利受理月報統計、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與管理、附則8個部分。

㈦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的十六、附 則
(一)本規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調整時,本規程將進行相應調整。
(二)本規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

㈧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基本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各專利代辦處:
現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
為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規定,特製定本規程。
代辦處在從事專利申請受理工作中,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優質、高效地完成專利申請的受理工作。

㈨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的十五、代辦處專利收費系統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費系統的管理
由專利局負責提供收費系統的軟硬體,代辦處負責設備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辦處負責人對收費系統的安全及正確使用負責。收費系統應由一名代辦處工作人員操作,該工作人員應具備熟練操作計算機的技能。
(二)收費系統的工作范圍
收費系統僅用於代辦處專利收費,不得用於其它工作,不得向代辦處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收費收據及收費系統軟體。
(三)數據備份及系統恢復
代辦處操作人員每日應對收費系統的收費數據備份,妥善保存備份資料。當系統出現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專利局收費處,由收費系統操作員根據恢復手冊指導內容,重新安裝系統,收費數據由代辦處利用本地備份資料恢復。恢復過程應有相應的書面記錄,並以書面報告形式報送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費系統軟體的維護與更新
代辦處收費系統軟體的維護與更新由專利局統一安排。

㈩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專利申請受理的相關法規
(一)專利申請文件的受理條件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受理: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具有請求書、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還應當具有說明書附圖;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具有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
使用中文;
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請求書中應當具有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明確或者可以確定。
(二)確定專利申請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及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及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按照下述要求確定專利申請日:
向專利局代辦處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以遞交日為申請日;通過郵局郵寄到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信封上的郵戳日為申請日;郵戳日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並將信封存檔。
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遞交日為申請日。
郵寄或者遞交到專利局非受理部門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其郵寄日或者遞交日不具有確定申請日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轉送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以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
(三)審批費用減緩請求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1.專利費用可以減緩的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復審費
(5)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2.專利費用減緩的手續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要求減緩應當繳納但繳費期限尚未屆滿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應當提交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必須有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簽章。上述「必要時」是指一般情況下,國內個人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要求其提供證明,但外國申請人、港、澳、台地區的申請人以及國內社會知名人士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則要求其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定的,應予批准並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申請人按照批準的比例繳納費用。
費用減緩的審批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執行。
(四)代辦處受理數據採集規則
採集專利申請數據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採集質量將對受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制定本規則的目的在於統一工作標准,規范數據採集格式,提高數據採集質量。本規則涉及數據准備、數據採集、數據校對三項工作,其詳細內容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