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國家有哪些政策法規
(1)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是中國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和根本.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2)各民族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原則:在中國.各少數民族與漢族不僅都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大事和各級地方事務的管理.而且少數民族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還會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3)民族區域自治原則: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國家統一為原則,任何實行民族區域白治的地方i都是國家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各級自治機關,同時也是國家的——級基層政權機關;二是民族區域自治及其自治機關,必須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規定享有自治權、行使自治權利;於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是民族自治,而且還是區域自治,是民族與區域相結合的自治。(4)加快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貿易,照顧少數民族用品生產;扶持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擺脫貧閑;加大少數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的力度。(5)少數民族人口政策:一般規定:少數民族夫婦可以生育兩個或三個孩子;邊境地區和自然環境惡劣的地區、人口特別稀少地區的少數民族夫婦,可以生育三個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區的藏族農牧民夫婦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6)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政策:國家採取了許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7)尊重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受到了普遍重視、尊重,並得到廣泛的應用。(8)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9)保護少數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政策。
B. 保障少數民族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六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C. 什麼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麼?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眾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切實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增強自養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
2、什麼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散雜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3、什麼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4、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要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要堅決糾正排斥和歧視不信教群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現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為什麼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范有序的必要舉措。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是政府對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規,協調宗教界與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黨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做好新的歷史條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矛盾,我們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眾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群眾的信仰自由。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歸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爭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6、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D.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什麼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我國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憲法》第4條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各少數民族在日常生活、生產勞動、通訊聯系以及社會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2)民族自治機關執行職務時依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3)有關學校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或進行雙語教學。《教育法》明確規定:「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4)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予以獎勵。」(5)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提供幫助,創造條件。根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20條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並根據需要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少數民族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學研究。(6)大力培養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人員。政府先後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了大批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幹部和研究人員。
E. 求國家對少數名族法律法規的規定、越詳細越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六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F. 對少數民族的法律和對漢族的有哪方面不同少數民族的法律是怎麼制定的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我國民族和區域的多樣性,註定了法律適用有所區別。 譬如: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條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復。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十八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
......
4 【婚姻法】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5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6 【繼承法】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