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種子扦樣員工作總結怎麼寫
2008年在在市種子管理站和縣農業局的具體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以服務農業、保護農民利益為宗旨,以農業法律、法規為武器。認真履行農業法律、法規賦予的神聖職責,加大種子市場管理力度、及早動手、嚴格管理,按照局下達的責任目標已超額完成,具體總結如下:
一、認真學習,積極宣傳《種子法》,完善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程序
為貫徹落實《種子法》,讓《種子法》家喻戶曉,我做了以下工作:①、我參加了《種子法》及《實施〈種子法〉辦法》的學習培訓。使《種子法》深入人心,大大提高了自己的業務素質,做到了亮證執法。②、增強了懂法、學法、用法的自覺性。③、制定完善了規章制度,嚴格按農業執法程序辦案,一年來無一例復議案件。
二、加強市場管理,嚴格「八查」工作
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市場管理,局黨組下發了上農[2008]8號文件,為落實此文件精神,我站開展了「八查」活動,對全縣所有的經營戶逐門店檢查。一查經營手續是否齊全;二查經營者特別是分支機構是否備案登記;三查經營品種是否審定;四查種子來源是否與標簽相符;五查經營的品種是否符合質量標准;六查銷售的種子是否包裝與內外標簽相符;七查是否超范圍及區域經營;八查經營者是否有摻雜使假和經營不合格種子及侵權行為。有以上違法經營者,一經查出,嚴格處罰。通過以上措施,使我縣種子市場得到了進一步的凈化。
二、嚴把備案和經營檔案關,搞好「兩分」「三定」管理責任制
為把備案和經營檔案工作搞好,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管。我站採取了分鄉、分中隊;定人員、定任務、定獎罰的「兩分」「三定」管理責任制,並指派專人負責備案建檔工作,對縣城所有的種子經營門店調入的種子分品種進行登記,索要標簽堵查源頭,以防劣種子進入鄉下,確保農戶安全用種。對分支機構門店必須備案登記。否則,按《種子法》的有關規定查處。並要求所有的經營戶必須建立經營檔案,以便查驗。對無證生產和經營而且又無委託經營手續的經營者堅決查處。使我縣的種子市場依法、公平、有序的競爭。受到了有關領導的好評。
三、嚴把種子市場和質量關,加大打擊力度及復檢工作
①管理好市場,打擊違法經營種子者,我嚴格依法行使監督權,做到了依法行政。扣壓玉米種****萬斤,小麥種子***萬斤。挽回經濟損失近30萬元。同時,對未審定的品種我們進行了嚴查嚴罰,對種子廣告進行了嚴格把關,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停止。②搞好種子復檢工作,種子檢驗是保證種子質量的唯一手段,對種子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堅決讓供種者退回。杜絕了偽劣種子上市,減少了農民不必要的損失。
回顧一年來,我的工作做的還很不夠,執法力度不大,經驗不足,與其他老員工相比還有一定差距。2008年我的計劃是:一、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加強學習,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理論水平和執法水平。二、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嚴格執法程序,加大市場查處力度,為農業再發展做貢獻。三、加快種子質量檢測體系建設,努力實現種子檢驗室達標認證工作。四、進一步做好《種子法》及《種子法》辦法的學習,貫徹、宣傳和普及工作。
--------- 種子扦樣員工作總結,具體還要聯系你工作實際案例,再添減吧!
B. 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何規定
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製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於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於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准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並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並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准,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C. 種子法民事賠償案例
我賣出去的蔬菜種子棒菜子這幾年都很好,可今年的過早就開花,農民要我賠錢我怎麼辦?
D. 種子執法年領導講話
在種子經營人員培訓會
暨種子「執法年活動「啟動儀式講話
各位來賓、同志: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們召開縣種子經營人員培訓會暨縣種子執法年活動啟動儀式,這是深入貫徹全國種子管理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種子管理,推進我縣種業健康快速發展而開展的一項重要活動。在此,我代表縣農業局、縣種子執法年活動領導小組向參加這次會議的各位表示熱烈的歡迎。
為做大做強我國種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和守法企業權益,農業部確定今年為種子執法年,我縣按照農業部的部署和要求,已經制定了2010年縣種子執法年活動實施方案,成立了種子執法年活動領導小組。《方案》對活動的開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各有關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明確責任和任務,精心組織,有序開展好執法檢查活動,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保證農民用種安全,為全縣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做出應有貢獻。
今年全縣的種子執法重點主要是:
一、要嚴格市場准入,清理不合格企業。
要嚴格按照《種子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對持證種子企業逐一復核,全面審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企業依法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審批過程中,要組織專業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逐一核對確認申報條件,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堅決取消其申報資格;要嚴格執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杜絕越權許可或擅自降低許可條件的行政審批行為;要對發證企業建檔立案,定期了解企業在注冊資本、設施設備、人員資質、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對已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作到及時清理。
二、要強化種子執法,整頓市場秩序。
縣種子管理站、農業執法大隊要進一步加大種子執法力度,嚴格執法標准,公正執法,不走過場,堅決退出一批不適宜生產或有生產風險的品種,堅決清理一批不合格種子企業許可證,堅決查處一批制售假劣種子的違法企業;要在春季和秋季種子市場專項檢查中,重點檢查品種真實性、品種審定及授權情況、種子質量、種子標簽、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經營檔案,嚴厲打擊套牌侵權等違法行為。
三、要規范品種管理,加大過時品種退出力度。
要切實加強品種區試管理工作,對區試品種將嚴格實行密碼編號、封閉運行,確保實驗數據的准確性、真實性和審定品種的嚴肅性。對不適宜生產、推廣面積小、種植風險大、農藝性狀差的品種要堅決退出,同時要早日實施審定品種有效期管理。
四、要按照以下四點要求開展好工作:
(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認真學習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解釋,避免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避免在執法的同時成為違法的對象。
(二)堅持部門間的合作與支持。各地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充分發揮農業系統的作用,加大打擊違法的力度。
(三)堅持檢查與行政處罰相結合。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扦樣工作,對種子質量、品種真實性、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經營檔案、品種審定及授權情況、轉基因品種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查處。
(四)堅持專項制理和日常監督相結合。要把種子執法活動與日常的監督管理相結合,不留死角,強化震懾作用,讓種子違法人員無機可乘。
種子管理工作是確保農業生產安全、糧食安全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縣種子管理縣、農業執法大隊一定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振奮精神,迎難而上,扎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努力推進我國種業進入健康快速發展的軌道,為開創種子產業的新局面而奮斗。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詳細內容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二十六條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並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七條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學校、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依法經營、推廣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
第二十九條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項目。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
第三十二條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並對種子質量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第三十三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第三十四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並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三十五條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並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一年生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種子銷售後二年,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公告一致。
第三十八條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
F. 新舊《種子法》區別在哪
新種子法較為突出的一點是,只要是違法經營假劣種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刑罰完備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舊法完全沒有提及這點,新法在幾個地方都著重強調這點)。
新舊種子法對比要點(以新種子法目錄為順序)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變化:個別條款進行充實,變化率約10%(農財君所用的變化率,即預估不同之處篇幅佔新種子法的比率,僅供參考)
與舊種子法相比,新種子法明顯加了一句話"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並且對第十一條內容進行了充實。
新種子法第十一條: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變化:全新的表達方式,變化率約70%
本章新種子法共13條,舊種子法共9條,僅末尾2條款文字較為雷同。
在品種審定方面,新種子法新要求:
第十七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附則中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種登記方面,新種子法新要求: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並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並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佔用什麼,需以原設立機關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7)種子法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H. 《種子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屬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I. 種子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製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於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於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准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並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並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准,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J. 國家為什麼要撤銷縣級種子公司
國辦發〔2006〕40號全文
2006年6月23日 信息咨詢編號:14482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加 強 市 場 監 管 的 意 見
國辦發〔200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五年多來,我國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產業發生了重大變化,種子市場主體呈現多元化,農作物品種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動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但是,由於我國種子產業仍處在起步階段,種子管理存在體制不順、隊伍不穩、手段缺乏、監管不力等問題,一些地區種子市場秩序比較混亂,假劣種子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了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增收。因此,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對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總體要求。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堅持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准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三)實行政企分開。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分開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行政管理工作。剝離出來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並,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分開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後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後有關人員的善後工作。對分流的企業富餘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並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對辭退的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築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國有種子企業的虧損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種子企業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政企分開後,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並、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對於大型骨幹種子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系處理工作,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企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對控股。
三、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六)加強種子管理法制建設。農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種子管理制度,抓緊起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充分發揮法制在種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特別是要強化省、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建設。要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
(八)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現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逐步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准入制度。
(九)健全種子標准體系。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我國種子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國種子技術規范、技術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健全國家種子標准體系,規范商品種子的貿易行為;制定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包裝等過程管理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強化標准化意識,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十)強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四、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十一)嚴格企業市場准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盡快完成清理和修訂種子市場准入條件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等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同時,要消除影響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制度障礙,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十二)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轉基因植物種子要經過安全評價和品種審定,生產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要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要經農業部審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種子是關系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利益的重要生產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對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市場監管的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