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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團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5-02 00:15:25

1.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 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自願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北京高校學生基於共同興趣愛好自發組成、自願參加,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成員個體發展、實現成員共同願景,經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帶動各會員單位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為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和社團成員的成長成才,優化學校的育人環境,弘揚先進文化,服務首都建設發展作貢獻。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 在學生社團中廣泛宣傳科學理論,保證學生社團正確的發展方向;
(二) 根據學生社團的自身特點和發展狀況,制定發展規劃;
(三) 整合資源,搭建平台,服務於會員單位健康發展和共同進步;
(四) 組織開展全市性學生社團活動;對會員單位社團活動進行指導;
(五) 代表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與國內外其他地區青年社團進行交流合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會員對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國家教育部門批准成立的依靠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學生社團。
第八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是經過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認本章程的學生社團,有加入本會意願,經本會確認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社團章程等規章制度;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進行公布確認。
第十條 會員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學校社團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相關活動,閱讀本會有關文件;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支持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由秘書處正式公布確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任免常務理事;
(三) 任免理事長;
(四) 聘任秘書長;
(五)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九) 決定工作規劃大綱並監督實施;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設立榮譽職務;
(十二)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受其監督;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的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並指導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40 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任期一年,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行使其他應該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制度、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
(二) 在本會工作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4 年 12 月 9 日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北京保險學會的章程

北京保險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Beijing 縮寫為:IIB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京經營保險業務的各家公司聯合發起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社團辦核准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風尚,團結和組織保險界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結合我國的國情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豐富保險科學理論寶庫,提高保險理論水平,促進首都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首都保險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社科聯,北京市社團辦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北京保監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注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按照國家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會員調查研究北京保險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北京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和途徑。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首都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普及保險知識,交流科研成果,介紹國內外保險研究動態和經驗。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資料、研究成果和保險史料,組織推廣保險科研成果,開展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活動。
(四)組織保險信息交流,開展保險咨詢服務,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團體的橫向、縱向聯系與合作,共同分享信息資源,承擔和組織調研課題、成果鑒定等工作。
(五)加強同國內外以及各地區保險科研工作者和保險相關學科的學術交往,開展國際、省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七)編輯、出版保險刊物及保險理論研究刊物和業務參考資料。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和個人兩類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一)團體會員。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京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咨詢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大專院校等,承認本會章程,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或團體會員以外的單位中,凡在北京從事有關金融保險研究、教學及保險實務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授予經濟師(會計師或工程師)以上職稱,從事保險、金融和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熱心保險研究工作,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或由本會邀請,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手續
具備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3.優先獲取本會編印的年度計劃、會刊和相關的論文資料。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任務或其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積極從事保險研究,撰寫論文和調查報告,並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團體和個人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認為需要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學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3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為精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一並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理事會,各公司會員推選的理事即為會員代表。本著權責對等的原則,依據公司業務規模與年度保費收入情況,按照6名、4名、3名分三檔,確定各保險公司會員推選理事的名額。各公司會員按分配名額推選產生本公司出任學會理事的人選,其中須含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學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推選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推選和罷免學會會長、副會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且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有關會議,可書面授權委派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任免秘書長以及涉及到公司會員實際利益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常務理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產生及任期
學會設會長1名。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按照會長任職條件,在會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中推薦出會長候選人選1名,提交協會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請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就職。
當會長不在其公司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會長職務,由常務理事會重新推選會長。在新任會長產生前,由常務理事會指定1名副會長臨時代行會長職務。
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
(二)組織研究北京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學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學會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提名秘書長;
(七)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產生及任期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學會設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的產生原則上參照會長產生辦法和會長候選人推選程序同步進行。副會長侯選人提交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請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就職。當副會長不在其公司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副會長的職務,重新進行推選。
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會長進行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參與研究北京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簽發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學會設秘書長1名,為學會常設專職職位,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常務理事會。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有損行業利益或因個人原因請辭職務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提前改選前,由副秘書長臨時代行秘書長職務。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並符合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北京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產生辦法
秘書長的人選採用行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即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按照秘書長任職條件,負責擬定選聘的相關要求在業內公示,並對應聘人員進行審核、評議,推薦出秘書長候選人選,提交下一屆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並報請北京保監局核准後就職。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五)簽發學會日常文件。
第三十條 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包括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員,一律實行專職化,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包括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職業化,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選配工作,由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要求,進行業內選聘和社會招聘。
第三十一條 學會設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和4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學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及督促學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定、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會員違反學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定期對學會財務狀況進行審核監督;
(六)對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原則上由在各公司會員擔任財會、稽核或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出任。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由學會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產生,並報北京保監局核准。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會下設專家委員會,是學會的學術研究常設機構。
第三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為各公司會員、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媒體和科研機構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各公司會員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各公司會員推薦本公司有一定學術理論水平、擅長保險理論研究並且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的人員 1-2 名,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八條 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媒體、科研機構的專家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推薦,名額為每個單位1-2名,報常務理事會批准。推薦的委員應為有一定學術水平,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上發表過文章、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三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主任負責制度,該委員會主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保險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決定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與保險學術問題相關的決議;
(二)討論、審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工作總結和計劃;
(三)選舉和罷免專家委員會主任;
(四)組織開展北京地區保險理論研究,市場調研和學術講座;
(五)研究、審議涉及專家委員會重大問題、重要工作,並做出相應決定;
(六)應由專家委員會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於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由公司會員繳納會費,以解決學會日常工作必要的支出;二是按年度工作安排遇有較大的活動,事前編制預算,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各公司會員合理分攤。
第四十三條 本會制定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專人管理財務,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享有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北京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之後,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址及秘書處與行業協會設在一起。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請問,北京市東城區有學習街舞的學校或者是社團嗎

地壇,舞風學校

4. 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是由財政部門批准使用的,合法、真實的《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可以作為憑證入賬予以報銷,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收取的會費即屬此列。社會團體也可以有發票,但是發票的開列范圍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經批准列入財政收入的不應開具發票,而應開具《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說白了就是開《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的收入不納稅。

5. 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是什麼性質的組織,是事業單位還是國有單位

政府部門,民政局下面的。如假包換的國有單位

6. 北京經紀人協會的組織章程

北京經紀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經紀人協會
英文名稱為:BEIJING BROKERS ASSOCIATION 縮寫:B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較大規模,較好經濟效益,良好的商業信譽的經紀機構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 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教育引導全市經紀人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紀活動,提高服務水平,維護市場秩序,積極發揮協會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本市經紀行業健康發展,繁榮首都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按照協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豐台區菜戶營東街乙36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經紀人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 開展經紀行業的情況調查,建立經紀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制定經紀人從業規則,建立會員獎懲辦法,組織行業考核;
(三)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對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教育,指導會員守法文明經營,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對本行業的經營秩序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五) 組織經紀業務培訓和經紀資格考試,培訓專業資格人才,指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提高行業素質;
(六) 組織業務交流活動,開展學術研討 ,編印發行有關培訓及經紀專業刊物和有關資料;
(七) 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經紀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八) 建立經紀行業風險准備金、履約保證金等風險防範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行業信譽,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九) 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和其他服務活動,豐富活躍經紀人生活,促進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 承擔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 須具備下列條件 :
團體會員: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
(三) 依法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
(三) 取得經紀執業資格;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交納會費。
名譽會員:
經協會秘書處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授予在經紀業務實踐和理論方面成績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和著名專家、學者等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 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 遵守經紀人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自覺維護經紀行業信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三) 接受協會的指導、監督,履行培訓義務,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協會反映情況 , 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 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 ,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損害協會信譽;
(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取消市場主體資格;
(四)失去經紀執業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 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 ,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政治素質好 ;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
(四) 身體健康 ,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需延長任期的 ,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 ,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 ,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 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 , 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 2003年11月4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1月4日

7.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協會章程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簡稱北京市私個協。
第二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全市城鄉個體、私營企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方針,按照政府賦予的引導、培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工作任務,團結、教育全市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守法經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的職責,促進個體私營經濟持續、快迅、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市計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指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的橋梁、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六條 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協會注冊資金三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教育並組織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及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輿論監督,為個體私營經濟的培育、發展提供服務;
(三)維護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反映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及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詢與服務;
(四)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個體、私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經營、個體及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工作,組織私營企業、個體進行自我管理;
(八)興辦私營企業個體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九)向社會宣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組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系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會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含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和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信守職業道德,熱心為群眾服務;
(四)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員代表及領導成員(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決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職責
會員代表大會有4/5的會員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有2/3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委任副秘書長,確認常務理事人選;
(四)審批會員;
(五)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委任有關負責人選;
(六)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接受國內外對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捐贈
(十)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主要職責: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一)(二)(四)(五)(七)(八)(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
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協會財務狀況;
(五)對協會及其領導成員違法亂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區縣協會按10%上交的會費。主要用於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各類活動和日常辦公開支。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自我發展、自我積累所獲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後方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8. 北京市如何撤銷非公益性社會團體

北京市如何撤銷非公益性社會團體這個情況還是需要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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