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工宣傳反家暴法有哪些游戲活動
本次活抄動白玉襲蘭中心以宣傳「反家暴法」為主題,通過宣傳展板展示、派發宣傳單張、反家暴知識問答、愛心義賣和互動小游戲等環節來開展服務,讓活動參加者能夠多種形式地了解更多的反家暴知識。活動現場人頭攢動,前來參與活動的群眾絡繹不絕,婦聯社工為每一位咨詢居民詳細地介紹反家暴法、如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構建平安家庭等知識。其中有居民告訴社工:「今天參與這種大型的宣傳活動收獲很大,認識了許多社會工作的服務,對於家庭暴力的了解更加透徹」。
這次「反家暴法」宣傳活動,吸引了200多人參與其中,切切實實地提升了婦女自我維護的能力,引導和幫助群眾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關心愛護自己的家庭,維護好社區的大家庭。
Ⅱ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中國婦聯抽樣調查,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這一背景下,將家庭暴力納入有效的法律干預之下,刻不容緩。
在當前,我國法規對家庭暴力的干預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執行力嚴重不足,缺乏綜合性的專業立法,已難以跟上反家暴的現實需要。雖然從2000年至今,全國28個省(區)市都相繼出台了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但由於都屬於地方層級的法律法規,在權威性和層級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反對家庭暴力法殊為必要。
家庭暴力的發生有著多種原因,這意味著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干預也必須多樣化,形成合力。全國政協委員李仁真曾建議,多機構合作的干預模式,是國際國內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點和受害人的需求決定的。此次立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回應,其中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並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該說是充分因應了當下反家庭暴力的現實需要,增強了立法的現實針對性。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家庭暴力在我們社會更多隻被視為只是家庭內部的問題,被道德化看待,這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社會對於家庭暴力進行干預的進程。但無論從現實還是從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納入法律程序。換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問題上,我們迫切需要從觀念上予以重新審視。可以預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將大大提升整個社會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正確認識。
在一個文明和法治社會,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秩序的破壞,對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威脅,更是對社會文明和法治底線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終獲得立法通過,這對於我國反對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Ⅲ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 七種求助方式擺脫家暴
留證據。要注意收集暴力傷害的現場物證,如毀壞的物品等;書證如加害人的悔過保證書、威脅簡訊、錄音錄像等。去機構的求助筆錄,如警方報警記錄及案卷資料,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婦聯、社區等組織的求助記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證據、醫療病歷等,都是受暴證據。要注意向有保全證據職能的機構申請固定證據。
找警察。在家暴危急時刻,記住要撥打110報警,警察會依職到家暴現場。一定要保持與警方的良好溝通與聯系,以得到及時救助和保護。
去法院。法院負有維護受暴婦女合法權益的責任,可以選擇離婚或尋求保護。
找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律援助機構都是司法部門的下設單位,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制止家庭暴力,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是他們的重要工作。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也多被移送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律援助部門,因此,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援助。
尋求民政部門救助。對面臨危害或無處可去的家暴受害者,民政部門可提供臨時庇護救助,當地的求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費庇護居住。
找婦聯與社區幹部。可以求助社區的「婦女之家」,或撥打婦女維權熱線,請她們給予支持、協助或轉介。也可以請她們多做家庭回訪,關注加害人改變,關注自己與孩子的安全。
申請人身保護令。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要做出裁定,特殊情況須在24小時內做出。
Ⅳ 通過學習反家庭暴力法講座我明白了什麼懂得了什麼
對於反家暴法的建議
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傷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女性,這時存在於現代社會的普遍現象,為了維護婦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勢成員的權益,國家決定出台相關的法律,我對於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幾點意見:
1.正確的規范家暴的時間范圍
當家爆發將要出台的消息登陸網路時,網友們產生了熱議,其中幾點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們對於戀愛同居以及離婚後前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是否也應該歸入家暴法的范圍之內,對於這點,我個人是持否定態度的,結婚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以及程序,確認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就這個定義來說,夫妻關系應該是一種按照程序締結的夫妻雙方的人生關系契約,而無論是戀愛同居還是離婚後的前夫
妻,他們之間是已經不再存在這種契約關系的,所以他們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於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進行的調整,也就是說是家庭成員才使用這個法律。
離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經破裂,二是他們已經解除了這種契約式的關系就此他們已經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間的關系了,所以他們所發生的暴力行為不該歸家暴法進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或者刑法來進行調整,對於他們的這種判斷主要是從他們之間的契約關系以及感情基礎進行的判斷。
而對於戀愛同居關系,我們覺得就要視情況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關系人是以夫妻名義來進行同居關系的話,我覺得還是需要承認他們之間合法夫妻關系的,這主要是出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如果我們將這種夫妻名義的同居視為非法同居的話,那他們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很有可能是直接歸治安管理處罰法管了,但是治安處罰法是一個大范圍的行政法,他沒有辦法向專門的法律那樣做到本法域內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沒有辦法好好的保護實際上是夫妻之實的婦女的權益的,而家暴法是專門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對於處罰法來說更能保護弱勢婦女群體的利益,而國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護家庭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我們是有這個必要認為夫妻名義的同居是事實婚姻的,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婦女的利益。
二,如果雙方當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麼我們可以或者說應當認為女方當事人並沒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會家庭中是弱勢的群體,國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為了保護他們的,但是當事人就是不愛惜自身的權利的話,那麼國家還對他進行保護的話,那就是對於一部分人的偏見,對一部分人的溺愛,這是極不公平的,雙方當事人戀愛同居只是出於他們之間對愛的一種追求,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就達到了家庭成員的程度,如果他們結婚登記了,那他們就完成了質變,不然的話他們現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種量變,他們之間的還是沒有能夠達到那層關系,不該歸家暴法管。
2.網路熱議條款:網路冷暴力該入法條嗎?
這是在微博上熱議的一條關於家暴的法條,如今在現代科技日益發達,像騰訊qq這種網路社交工具也漸漸地和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密不
可分的關系,這時有網友提出問題:當雙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進行聊天時,對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詞進行回復時,我們可不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冷家暴,畢竟現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們的手機等信息交換工具,而兩個人在進行網路聊天時一方當事人沒有足夠的關注對方當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對方當事人確實有時時會感受到對方對自己的不重視,從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現,以上
就是網友對於網路冷暴力的解釋,接下來我將陳述自己的觀點。 首先我認為網路冷暴力的提出確實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產物,但是我對於他是不贊成的理由有兩個: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傷害的一般是弱勢的女性,而女性對於冷落是非常敏感的,這是相對於男性而言轉載自百分網http://www.oh100.com,請保留此標記的,在進行網路交談的時候由於不是進行面對面的交談,所以雙方是很難知道對方的真實情況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現男性的當事人不方便或者說不能與女方當事人交談的情況出現,而女方當事人由於不是親臨現場不知道情況而產生不必要的誤解,畢竟網路交談比起面對面的交流還是有著很多的差距的,他的優點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二,這想法條的制定會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護家庭成員,在本來就已經存在矛盾的家庭的當中,夫妻雙方本來就對彼此抱有意見,或者已經到了要離婚的地步,結果就因為對自己不理睬,原本還有可能的調節的家庭矛盾因為這個法條的出現而變得遙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會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準許你冷落我的,於是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結果還沒離婚,就被對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調解希望也被這個法條終結了。因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員只是想用法條來解決問題而不再是交談與溝通了!
3.家暴法的保護對象是該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條的討論顯示了網友與時俱進的想法,這也說明現在的社會與以前相比已經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也該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慮的,新中國成立以後女性的地位相比較解放以前已經有了大幅度的增長,雖然還沒有到與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確實是已經大幅度上漲了,女強人就是對社會上的一些比較強勢的女性的稱呼,而這些年來有著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無路的情況,有的男性甚至到婦聯求救,請婦聯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婦,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男人一直是強勢這個詞的代名詞,但是現在人們該改改老觀念了,在現代家庭組成中也是存在著性格軟弱,或者說過於溫順的男性,他們的性格使得當他們遇到的妻子比較強勢的時候他們的地位反而會是家庭中較低的,這時需要我們反思與關注的!
反家暴,擁安寧。
Ⅳ 現在有反家暴法家庭也有打架的,反家暴法怎麼組織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Ⅵ 民政局反家庭暴力法工作匯報
婦聯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情況匯報 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為推動《反家庭暴力法》貫徹實施,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海門市多措並舉,扎實推進《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生根。 一、深入學習,夯實基礎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婦聯利用辦公會議的機會,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了系統學習,對《反家庭暴力法》六大章、51條逐章逐條進行了精讀細學,全面闡釋和解讀了反家暴法中公安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諸多亮點,重點學習了家暴的取證、認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處理等內容。在鄉鎮婦聯qq工作群中開設反家暴知識專題學習活動,召集全體婦聯幹部進行新法的學習、討論、解疑,確保對新法全面掌握、准確運用。5月底,又安排全市基層婦聯主席參加了南通市婦聯系統維權幹部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培訓班,系統學習《反家 庭暴力法》
Ⅶ 結合《反家庭暴力法》談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進一步彰顯了黨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反對家庭暴力的堅定立場和一貫主張。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對家庭成員權益的保護,反對家庭暴力。早在1934年中央蘇區就制定了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等基本原則。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此後制定的刑法、民法通則等重要法律,都有反對暴力、保障家庭成員權益的相關內容。2001年婚姻法修改,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此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針對家庭暴力做出了相關規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等,也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為重要目標,規定了相應的策略措施。同時,我國還加入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系列國際人權條約。歷史一步步走到今天,國家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反家暴立法進程的一個歷史性跨越。
Ⅷ 《反家暴法》制止家暴有什麼有力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專門為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該法規定,制止家暴主要有以下有力措施:1、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2、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