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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務員任職前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23 03:03:16

Ⅰ 簡述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原則

關於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2]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領導成員、後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培訓方式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十九條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培訓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託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一規范、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培訓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監督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人發〔1996〕52號)同時廢止。

Ⅱ 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是什麼

公務員任免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機關中的國家公務員,除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的政府組成人員之外,應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

(2)行政單位公務員任職前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職務任免作為一種人事管理行為,任免機關是行為主體。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門以及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均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部分非領導職務,其他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由任免機關授權各工作部門、任免機關的人事部門任命。

Ⅲ 如何加強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
一、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1、加強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學法工作,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在學法工作中的示範帶頭作用 ;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
3、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 ;
4、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列入各級政府社會經濟發展的考核內容。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主要措施是:
1、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 ;
2、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要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對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的考核工作,並完善考核制度。
四、積極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但營造全社會良好的環境,有利於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在更加廣泛深厚的群眾基礎上。《實施綱要》明確要求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實施綱要》對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建設的發展
具體表現在:
1、《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將「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單列一節,體現了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在公務員通用能力框架中的地位和對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建設的重視。
2、《實施綱要》總結了《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見》實施以來的經驗,對擔任領導幹部的公務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實施綱要》在1999年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中提出「要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基礎上,進一步突出了教育和培訓在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的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實行領導幹部的學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要求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4、《實施綱要》強調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列入各級政府社會經濟發展的考核內容。
5、《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應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並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並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

Ⅳ 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務員培訓的類型
我國公務員培訓主要有以下幾類型:

(一)新錄用人員的培訓

這種培訓對象主要是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考核合格已被錄用的人員,它的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它的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使這些新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了解自己即將從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作準備。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它的培訓對象是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在職公務員,它的培訓內容應圍公務員擬晉升新的領導職務所須具備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來確定。其培訓目的就是通過培訓為公務員晉升的一定領導職務作好准備。

(三)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

該項培訓的主要特點:培訓對象是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內容偏重於專門領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專項工作的需要,培訓方式多屬脫產培訓性質,集中性、臨時性較強。

(四)在職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培訓對象包括全體在職公務員。從培訓步驟看,它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有計劃有領導地分期分批進行的。培訓方式一般採取離職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要根據公務員的崗位職責來確定,強調培訓與使用相結合,以期收到預期效果。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更新公務員的知識結構,使其掌握新的知識和技能,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提高現有行政管理的水平。

二、公務員培訓的方式

(一)部內培訓

即由各行政部門內部設立機構組織培訓,其培訓的時間、課程設置和培訓要求均要各部門自己確定。如我國政府各部所屬的管理學院培訓基地的培訓畢屬此列。這種培訓按職務或專業進行,專業對口,有較強的針對性,時間和人員都便於靈活安排。

(二)部際培訓

指由政府若幹部門橫向聯合舉辦的培訓。這種跨部門舉行的培訓班,或由政府幾個部門共同組織,或由學會或學校幫助組織,培訓費用則由政府各部門共同承擔,為同一專業或同一層級的公務員開設某些共同的課程。

(三)交流培訓

即通過人員的交流或學術的交流對公務員實施培訓。人員的交流培訓是指通過人員在政府部門之間、各地區之間、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調任或借調,使公務員擴大知識面,增長才幹,掌握在各種環境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協調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訓

即在實際工作中對公務員壓擔子,使其實際工作能力有所提高。通過行政首長或經驗豐富的公務員在工作中言傳身教,也能使公務員在行政實踐中積累知識,獲得經驗,增長才幹。如在我國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門讓某些有培養前途的年輕公務員到某些部門或地方,通過實際工作進行鍛煉,增長他們的才幹。

(五)學校培訓

即同公務員管理機構或各行政部門選送部分有培養前途的公務員,或者由公務員本人依據有關規定,到政府的高中級行政學院或國內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訓或進修。

(六)選擇培訓

即允許公務員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和個人興趣,制定培訓計劃,自由選擇培訓專業和課程。選擇培訓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鼓勵公務員利用閑暇時間到附近學校或夜校去補習、進修,其學費由政府負擔。如有些地方或部門的行政官員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參加有關院校的函授、夜大學習而費用由工作單位承擔。另一種是公務員向政府申請培訓假期,脫產學習。

我國公務員培訓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政治理論的學習

這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公務員制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之上的,有著鮮明的政治性和階級性,不實行也不可能實行西方所謂的"文官中立"原則。我國公務員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因此我國的公務員必須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他們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使他們能樹立起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專業知識的培訓

即與公務員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理論,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操作知識的訓練,其目的在於提高公務員的知識素養,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手段不斷發展的現代,尤其是這樣。一般說來,任何公務員都應全面掌握與自己專業相關的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操作知識,但是不同職位、級別的公務員,對專業知識的需要和培訓也有自己的側重點。因此,專業知識的培訓必須有的放矢地進行。

(三)管理才能的培訓

即通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管理活動的實踐開拓公務員的視野,在理論和實踐上培養他們領導下屬、運籌決策、協調沖突、融洽關系的能力。

(四)職業道德的培訓

即培養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主要包括忠於國家、忠於政府、忠於職守、嚴守國家機密,不得從事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營利活動等。

Ⅳ 公務員培訓的種類及其具體內容有哪些

1、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2、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5)行政單位公務員任職前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方式:

1、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2、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3、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4、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5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Ⅵ 公務員培訓規定的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Ⅶ 公務員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訓嗎

需要培訓,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即初任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版論、依法行政、公務權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培訓方式主要有工作實習和專門培訓,前者指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實際工作,後者指機關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集中培訓。

(7)行政單位公務員任職前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Ⅷ 我國公務員任職培訓的對象是A. 新錄用的人員 B. 晉升職務的人員 C. 轉任的人員 D. 降低職務的人員

我國公務員任職培訓的對象是:晉升職務的人員。
任職培訓,是指機關對准備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內務員,按照晉容升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相應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擬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的培訓,為公務員履行擬晉升的職務打好基礎。

Ⅸ 公務員培訓包括的四種類型是什麼

公務員培訓的四種類型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9)行政單位公務員任職前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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