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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21 09:12:13

Ⅰ 請問關於戶口管理制度方面知識

戶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國在戶口管理方面的規定。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 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1978 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 年以後,半開放期。
1958 年以前,中國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徙。1958 年 01 月 09 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毛澤東簽署一號主席令,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較完善的戶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七項人口登記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築了一道高牆,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舊的戶籍制所帶來的負效應日益顯現。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大鍋飯」、「鐵飯碗」被打破,大量高學歷或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加入到流動大軍中來……據公安部和有關專家估算,1997 年全國流動人口已達 1.1 億。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動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對 40年不變的戶籍制度形成了沖擊。1998 年 07 月 22 日,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文件對當前戶口管理作出了「四項改革」:
1、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2、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3、男性超過 60 周歲、女性超過 55 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
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事實上,上海、深圳、廣州、廈門、海南等一些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早在這「四項」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實行了「藍印戶口」。上海市 1994 年 02 月施行《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文件規定:在上海投資人民幣 100 萬元(或美元 20 萬元)及以上、或購買一定面積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穩定工作者均可申請上海市藍印戶口,持藍印戶口一定期限後可轉為常住戶口;深圳市 1996 年 01 月 01 日開始實行「藍印戶口」政策,截至 1998 年 03 月底,深圳已辦理藍印戶口 3.7 萬多人,由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 7,000 人;廣州 1998 年 03 月亦推出了「藍印戶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圍內實行特殊的戶口政策,如蘇州市在蘇州工業園區實行四種類別(聘用類、購房類、納稅類、投資類)的「藍印戶口」。北京由於特殊的首都身份,戶籍制度改革相對比較謹慎,但是,北京也於 1999 年 06 月推出「工作寄住證」,凡在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跨國公司總部及研發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企業提出申請,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學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證三年者,經企業申請並報市人事局審批可轉為北京市正式戶口[1]。
人口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快速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大量的人口流動,美國、澳大利亞以及中國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動量大,人員遷徙最頻繁的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經濟高速發展之地。正如人口學專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動能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人才交流和勞動力資源配置。為實現公民的擇業、居住以及遷徙自由,國家正採取多種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動。
國務院發文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全文)
中國政府網23日全文刊登《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提出,要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推進城鎮化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努力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取得明顯成效。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又相繼推出農村人口落戶城鎮的政策措施,積累了一些經驗,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片面追求城鎮規模城鎮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類別不顧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一味放寬落戶城市的條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國家政策,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對這些問題如不高度重視並及時妥善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城鎮化依法健康有序進行,嚴重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也直接影響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為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繼續堅定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同時,遵循城鎮化發展規律,統籌推進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必須立足人口大國的基該國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必須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必須堅持統籌規劃,著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須堅持分類指導,做到積極穩妥、規范有序。
二、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三)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四)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三、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
(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七)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損害農民權益。
(八)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
(九)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十)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
(十一)採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後出台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戶籍管理制度是一項基礎性社會管理制度。有關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肅紀律、落實責任,切實抓好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
(十三)國家基本戶籍管理制度屬於中央事權,地方在國家確定的基本戶籍管理制度的原則和政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進行探索、制定具體措施。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統一部署,統籌規劃、扎實推進,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對已出台的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加以清理,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執行;要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十四)公安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落實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報國務院。

Ⅱ 派出所戶籍警每年組織學習嗎

不一定,這在看當地治安部門是否有法律更新,是否需要舉辦培訓才決定,但一般民警三到四年會有一次警銜晉升培訓需要十五天的時間。

Ⅲ 2020年在職本科培訓不論戶籍和文化程度的通知是真的嗎

2020年在職本科培訓,不論戶籍和文化程度,這個通知不是真的,不要相信小道消息

Ⅳ 今年通過專業技術職稱培訓進入戶籍、戶籍通過培訓系統集成的項目管理工程師培訓如何

昨天莫名其妙被封 火了 一封投訴信 雖然語氣不敬 但是工作人員卻公正處理 我表示深深的敬意······· 話不多說 分享的游戲為「去你的」

Ⅳ 公安部第六次人口普查戶口整頓工作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給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四日

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意見

自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戶籍登記管理工作不斷改進和規范。但是,在戶籍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在一些農村地區,出生人口未登記戶口、死亡人員未注銷戶口以及戶口登記項目不齊全、不準確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城鎮地區,居民居住地與常住戶口登記地址不一致、暫住人口不按規定申報登記的情況比較普遍。為切實解決突出問題,做好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基礎性工作,確保人口普查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國發[2009]23號)精神,現就戶口整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內容和要求

戶口整頓工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著力查清當前戶口登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人口普查提供翔實的戶籍資料。 戶口整頓工作的重點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人戶分離人員、在中國內地居留的境外人員、無戶口人員的情況和數據資料。對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等未及時辦理手續的,要依照規定辦理。對無戶口人員,要經調查甄別後依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或恢復戶口登記;對其中未申報戶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記,不得將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對暫住人口和在中國內地居留的境外人員,要掌握其居住地點和基本情況,配合人口普查辦公室進行普查登記。對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與居民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存在差錯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更正,力爭做到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計算機存儲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實際情況相一致。 各地要盡快落實新開發居民小區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員戶口管理的歸屬。對居民居住地與常住戶口登記地址不一致的,要區別不同情況及時妥善處理;對一時不能解決的,必須掌握情況,採集、錄入有關信息。監獄服刑人員的戶口整頓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協調省級監獄管理機關組織實施。戶口整頓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樓牌、門牌的編制、清理和裝釘工作,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協同配合組織實施。
二、方法和步驟
戶口整頓工作採取依託人口信息系統和現有資料,入戶清理核對的方法進行。對轄區內的各類人員,要按照戶口登記項目,逐戶逐人逐項核對。對核對出的戶口問題和戶口登記項目差錯,要組織人員深入核實、查證;對查實後的一人多戶口、空掛集體戶口、無戶口、應銷未銷戶口以及登記項目差錯、遺漏現象,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補錄;對暫住人口和在中國內地居留的境外人員,要核對本人身份證件(證明)和住宿登記等情況,及時進行變更更正、補錄(注銷)。對轄區的各類房屋,包括違章建築,均應全面登記核對,有條件的地區可繪制居民小區實有房屋示意圖,方便入戶核對和普查登記。
戶口整頓工作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0年5月。動員部署,建立工作機制並制定工作方案,選調和培訓戶口整頓工作人員,印製相關表格,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第二階段,2010年6月至8月中旬。全面開展戶口整頓工作。
第三階段,2010年8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區在全面檢查驗收後,將居(村)民委員會的現有人口資料報送當地人口普查辦公室,完成戶口整頓工作。
三、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將戶口整頓工作納入當地人口普查辦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級人口普查辦公室和公安機關要抽調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按照統一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做好動員工作。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發揮居(村)民委員會、治安保衛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和機構的作用,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級人口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教育、財政、司法、工商等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協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戶口整頓工作所需經費納入人口普查經費預算,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以地方財政為主。中央相關部門經費納入各部門預算。 國務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公安部將加強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戶口整頓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推動工作扎實開展、取得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注意掌握戶口整頓工作進展情況,並及時報告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公安部。

Ⅵ 失業培訓期間可以轉回戶籍所在地培訓嗎

可以的 不礙事

Ⅶ 戶籍在重慶,工作在成都,因為工作時間原因沒辦法參加培訓,請問怎麼考教師資格證

考教師資格證書的流程如下:
①報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考試,60分以上合格;
②報名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乙等以上合格;
③網上報名或現場報名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須持身份證、畢業證、「兩學一話」合格證;
④參加統一組織的「說課+面試」,獲得通過;
⑤體檢,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合格證明;
⑥思想品德鑒定,由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鄉鎮政府)填寫表格並加蓋公章;
⑦攜有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教育部門提交;
⑧等30天左右,獲得最終認定結果。如果符合認定條件,即可領取教師資格證!
注意:咱們國家地大省多,具體流程各不相同,請密切關注當地教育部門的網站及公告!!
百鍍知道一小強,舉手之勞幫你忙!(*`ω`*)

Ⅷ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戶籍(居民身份證)窗口服務工作意見》

沒有這個法規政策!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國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採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八)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十)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准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國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抓緊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億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擔當,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抓緊出台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公安部和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六)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務院
2014年7月24日

Ⅸ 普查戶口你希望培訓中能學到什麼

人口普查培訓中不是你想學到什麼就可以學到什麼的,人口普查培訓是培訓必須掌握的政策和規定,所以無法回答你無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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