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政策
1、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
2、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凡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承擔相應義務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1)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規定標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2)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佔用的;
(3)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以及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遷建的;
(4)原房屋屬舊房、危房或被災毀需申請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的;
(6)經批准,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3、嚴格宅基地面積標准。每戶的總用地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佔用其他土地的,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4、嚴格耕地保護。宅基地選址應優先選擇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閑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村內有空閑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佔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用地布局
1、強化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各鄉鎮要劃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區域,積極引導村民在符合規劃的區域內選擇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範地質災害。新選址宅基地,要認真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析,指導村民在無地質災害區選址建房。對處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動員其遷離易發區域,另行選址建房。
3、倡導彰顯特色建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點和村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組織設計單位設計出村民樂於接受且展現當地人文特色的建築樣式供村民選擇,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有序開展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實行計劃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年只能申報1-2個集中成片建房點,每個建房點面積控制在5-10畝內,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單獨佔用耕地建房審批。
2、科學合理選址。成片建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建設規劃,不佔或盡量少佔耕地,原則上不得佔用水田、選址於公路沿線。城區規劃范圍內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共同選址,實行聯合會審確定,可以採取多層「6+1」模式組織實施。規劃區范圍外按照統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組織實施。
3、嚴格入戶條件。農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請對象必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入戶名單由村委會審查申報、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嚴禁私自買賣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和房屋。
4、公開辦事程序。農村集中成片建房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將擬成片建房點位置、入戶條件、建(購)房戶名單、土地調配價格、供地(房)價格、工程招標、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明晰部門職責。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集中成片建房的組織實施、監管和資金管理;村委會負責集中成片建房點申報、入戶名單初審、工程實施和供地(房)的認購等具體工作;規劃部門對規劃審批手續和違反規劃情況進行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用地預審、報批、土地調配和違法佔地情況進行管理;發改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立項和工程招投標進行管理;物價部門根據建房實際造價確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預算的評審;住建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審批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進行基建審計。
四、優化服務,提高審批效能
1、明確審批許可權。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佔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承辦,直接發放用地批准文書,按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和資料歸檔,市國土資源局對各鄉鎮的用地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按季抽查;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佔用農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縣道以上公路沿線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均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優化審批服務。國土資源、住建、規劃、交通、林業、公路等部門要切實簡化審批資料和程序,整合審批環節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推進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各鄉鎮要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按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組織各村進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出的指標在本村范圍內統籌用於村民單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廢棄建設用地落實復墾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房。以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審批的宅基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鄉鎮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鄉鎮為單位設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後,由各鄉鎮組織各村按農村土地整治要求實施。拆舊區項目竣工後,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增減掛鉤項目所需工作經費從耕地開墾費中列支。
4、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農民建房需佔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先補後占,占補平衡。各鄉鎮可以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耕地,也可農民自行復墾或開發零星分散耕地。補充的耕地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
5、嚴格規范收費行為。農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條件的,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對佔用耕地建房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補充耕地並驗收確認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價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成本確定,由村委會籌集,村帳鄉代理辦開具《湖南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
五、落實責任,嚴格監管執法
1、落實執法監察責任。農村宅基地查違、控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級負責對本村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2日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動態巡查,及時發現,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組織國土資源所等有關部門進行有效制止,防止違法用地行為事態發展。
2、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對非法佔用耕地建房和影響較大的非法建設的行為,組織本級國土資源、公安、住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進行制止,要求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對案情重大、執法難度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會商後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3、嚴格實施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切實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過錯責任追究。在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開發、利用及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義變相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買賣行為,依法沒收其非法購買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調配集中成片建房點土地動工建設、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按違法佔地予以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縱容、指使非法佔地、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和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房屋的,嚴格追究責任並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宅基地將怎樣進行改革
「關於農村宅基地改革的問題,目前確實有一個試點方案,已經編制完成了,但還沒有最後批准。」23日上午,一位不願具名的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向記者證實,國土資源部已經初步編制完成了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據悉,按照目前已經基本成型的「試點方案」,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將按照「分類處理」原則的進行。所謂分類,即「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兩類,對於這兩類不同情況,將以不同方式貫徹「一戶一宅」的原則。
試點方案規定,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宅基地分配製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相對集中建房落實「一戶一宅」,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政府或集體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將法定面積宅基地等值轉換為住宅,落實「一戶一宅」。已沒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農民集體可利用村莊存量建設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權益。
記者了解到,試點方案還規定,農戶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繼續實行規定面積內無償取得,有條件地區試行有償選位;超標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有償流轉或退還宅基地後再次申請的,可有償取得;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農戶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❸ 新土地法關於宅基地具體有哪些政策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並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准、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裡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相關拓展: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❹ 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1、 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原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這種土地流轉方式目前較為普遍。採取這種方式流轉的,大多數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而又不願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2、 轉讓
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3、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通過自願平等協商,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由原承包者承擔,也可隨互換而轉移,但如果轉移了則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4、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按股分紅。
5、 出租(租賃)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人(承包方)負責。
6、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轉移農村土地之佔有,將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依照擔保法規定拍賣、變賣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或以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受償。
❺ 農村中 閑置的宅基地要怎麼變現
最近幾年,隨著城鄉一體化建設發展的進程不斷加快,農村進城買房安家的人越來越多,閑置的房屋也開始增加了,空心村和空心房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從而也導致大量的土地資源閑置著,資源浪費極其嚴重。針對這一個問題,我國也採取了針對性措施,鼓勵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有償退出宅基地和土地,與此同時,還鼓勵外出務工的村民採取自主經營或流轉經營的方式盤活農村的資源。針對農村中閑置的宅基地,有三種變現方式,具體怎麼選擇還是得看各人。
3、自主或流轉經營,實現增收
在農村,農民外出務工後,家裡的房屋也閑置下來,還有的村民繼承老一輩人的房子之後,老房子也處於閑置的情況,如果你有閑置的房屋,我國是支持大家通過自主經營或流轉經營的方式來盤活這些閑置資產的,比如說;農民想自己經營一些項目,那麼可以把閑置的房屋改造成小作坊或小工廠,這樣不僅不會造成土地資源浪費,還能給自己額外帶來收入,另外,如果農民不想自己經營,可以選擇流轉、入股的方式出租給其他人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遊項目等新興產業,這樣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❻ 農村宅基地置換辦法
1.土地置換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尚無公認的定義,而是作為土地流轉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資料可參考(聚土觀察)。
2.在土地置換法律的規定中,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設區市范圍內。其中下列土地可用於置換:
(一)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為建設用地且實際勘查結果為廢棄磚瓦窯用地或者村莊廢棄建設用地的土地。
3.而下列土地卻不能用於置換:
(一)農村打穀場等農用地;
(二)1997年後因違法佔地形成的建設用地;
(三)村邊坑塘等未利用地。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6)宅基地的營銷方案擴展閱讀
置換對策:
一是正確界定用於置換的建設用地。用於復墾的地塊現狀必須是建設用地,規劃用途是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的地塊規劃用途必須是建設用地。
二是堅持先補後占的原則。置換中的土地復墾驗收權應上收一級,由省或受省委託的市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在異地佔用同等面積的農用地。
三是明確簡便易行的操作辦法。土地置換審批可執行現行的建設用地審批模式,由地方政府按批次報省審批,納入存量建設用地使用的總盤子,由省級政府扎口管理,由此避免過去基層政府直接通過土地置換來規避調控、多頭供地或以登記代替用地審批的違規現象。
四是合理分配相關土地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土地置換涉及的相關土地權益人主要有:用於復墾地塊的使用者、用於建設佔用地塊的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對於復墾地塊,由於土地使用者在用地之初辦理了相關手續,要對其復墾進行置換,應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❼ 農村宅基地將探索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或出方案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這是當前我國農村改革的頂層設計,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關鍵時期的關鍵部署。
按照方案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化農村改革要聚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農業經營制度、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和農村社會治理制度等5大領域。對這5大領域改革的核心問題,要明確大的方向、主要內容和重大方針對策,進一步理清改革思路。
產權制度改革 耕地延包辦法將出具體方案
開展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基本思路詳見制圖)
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抓緊修改有關法律,落實中央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的重大決策,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後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
解讀
明晰的產權是市場經濟的核心。當前,我國市場化改革向縱深推進,農村集體資產歸屬不清、權責不明、保護不嚴、流轉不暢等問題凸顯。如何讓農村「沉睡的資產」活起來,讓農民享有更多財產權利?成為下一步農村改革繞不開的問題。
「走市場經濟道路,明晰產權是個不可迴避的話題。農村集體產權越清晰,農村的市場活力就越強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對滯後,導致一方面農村各類要素潛能無法被激活,另一方面也不利於農民合法權利的保護。
這份方案對這一問題著重提及。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際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必須以保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為核心,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重點……確保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惠及本集體所有成員。
「大力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於拓展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有利於建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葉興慶認為,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推進集體資產確權到戶等都會成為今後改革的看點。
農業經營體系 扶持農民工返鄉辦家庭農場
培養職業農民隊伍。制定專門規劃和切實可行的政策,吸引年輕人務農,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造就高素質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扶持有技能和經營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辦家庭農場、領辦農民合作社,創立農產品加工、營銷企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解讀
糧食生產依賴「386199」部隊、務農老齡化、農業後繼乏人、生產效率低下……「誰來種地」「怎麼種地」制約我國農業做大做強。
對此方案提出,吸引年輕人務農,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造就高素質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提出加快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相比於小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一定的生產資金和規模,可以進行規模化經營,收益相對可觀,能解決『誰來種地』問題;而職業農民懂技術、善管理,還能解決『怎麼種地』問題,有利於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中國社科院農村所研究員黨國英說。
專家指出,方案傳遞出國家將大力扶持新型職業農民、新型經營主體的強烈信號,預計下一步財稅、金融等相關政策均會向這方面明顯傾斜。
支持保護制度 現行「三項農業補貼」將合並
建立農業農村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把農業農村作為財政支出的優先保障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繼續向農業農村傾斜,確保農業農村投入只增不減。
開展農業補貼改革試點,將現行的「三項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合並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優化補貼支持方向,突出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
解讀
一方面國家財政收入增速明顯放緩,一方面國際糧價保持低位,還要不要加大對三農投入?如何改革農業支持保護制度?這成為近期從學界到市場熱議的一大焦點話題。
「近年來,在國家糧食連年豐收、國際糧價持續走低的情況下,有人認為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可以減弱。而文件提出農業投入只增不減,農業支持保護力度繼續加大,體現出中央對三農工作不放鬆、確保農業重中之重地位的政策意圖。」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鳳田說。
方案明確提出,建立農業農村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把農業農村作為財政支出的優先保障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繼續向農業農村傾斜,確保農業農村投入只增不減。
「文件體現出工業反哺農業、城鄉協同發展的共享發展新理念。」黨國英說。
方案還強調對財政支農支出結構加以優化,對此鄭鳳田認為,財政支農確實存在著效率不高、精準度不夠等問題,一些涉農專項資金呈現「小、散、亂」特徵。今後財政支農首先會向種糧大戶、主產區等傾斜,這也有利於農業轉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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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淺析如何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政策
1、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
2、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凡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承擔相應義務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1)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規定標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2)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徵收或被佔用的;
(3)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以及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遷建的;
(4)原房屋屬舊房、危房或被災毀需申請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的;
(6)經批准,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3、嚴格宅基地面積標准。每戶的總用地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佔用其他土地的,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4、嚴格耕地保護。宅基地選址應優先選擇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閑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村內有空閑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佔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用地布局
1、強化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各鄉鎮要劃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區域,積極引導村民在符合規劃的區域內選擇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範地質災害。新選址宅基地,要認真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析,指導村民在無地質災害區選址建房。對處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動員其遷離易發區域,另行選址建房。
3、倡導彰顯特色建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點和村民生產生活實際需求,組織設計單位設計出村民樂於接受且展現當地人文特色的建築樣式供村民選擇,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有序開展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實行計劃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年只能申報1-2個集中成片建房點,每個建房點面積控制在5-10畝內,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單獨佔用耕地建房審批。
2、科學合理選址。成片建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建設規劃,不佔或盡量少佔耕地,原則上不得佔用水田、選址於公路沿線。城區規劃范圍內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共同選址,實行聯合會審確定,可以採取多層「6+1」模式組織實施。規劃區范圍外按照統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組織實施。
3、嚴格入戶條件。農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請對象必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入戶名單由村委會審查申報、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嚴禁私自買賣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和房屋。
4、公開辦事程序。農村集中成片建房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實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將擬成片建房點位置、入戶條件、建(購)房戶名單、土地調配價格、供地(房)價格、工程招標、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明晰部門職責。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集中成片建房的組織實施、監管和資金管理;村委會負責集中成片建房點申報、入戶名單初審、工程實施和供地(房)的認購等具體工作;規劃部門對規劃審批手續和違反規劃情況進行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用地預審、報批、土地調配和違法佔地情況進行管理;發改部門對成片建房點的立項和工程招投標進行管理;物價部門根據建房實際造價確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預算的評審;住建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審批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進行基建審計。
四、優化服務,提高審批效能
1、明確審批許可權。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佔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承辦,直接發放用地批准文書,按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和資料歸檔,市國土資源局對各鄉鎮的用地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按季抽查;對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佔用農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縣道以上公路沿線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均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優化審批服務。國土資源、住建、規劃、交通、林業、公路等部門要切實簡化審批資料和程序,整合審批環節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推進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各鄉鎮要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按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組織各村進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出的指標在本村范圍內統籌用於村民單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廢棄建設用地落實復墾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房。以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審批的宅基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鄉鎮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鄉鎮為單位設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後,由各鄉鎮組織各村按農村土地整治要求實施。拆舊區項目竣工後,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增減掛鉤項目所需工作經費從耕地開墾費中列支。
4、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農民建房需佔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先補後占,占補平衡。各鄉鎮可以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耕地,也可農民自行復墾或開發零星分散耕地。補充的耕地由鄉鎮組織國土資源所、農業站進行驗收,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確認。
5、嚴格規范收費行為。農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條件的,佔用原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坡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對佔用耕地建房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補充耕地並驗收確認的,免費辦理用地手續。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價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成本確定,由村委會籌集,村帳鄉代理辦開具《湖南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
五、落實責任,嚴格監管執法
1、落實執法監察責任。農村宅基地查違、控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級負責對本村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2日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動態巡查,及時發現,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應自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之日起5日內組織國土資源所等有關部門進行有效制止,防止違法用地行為事態發展。
2、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對非法佔用耕地建房和影響較大的非法建設的行為,組織本級國土資源、公安、住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進行制止,要求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對案情重大、執法難度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資源局會商後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3、嚴格實施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切實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過錯責任追究。在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開發、利用及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義變相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買賣行為,依法沒收其非法購買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調配集中成片建房點土地動工建設、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按違法佔地予以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縱容、指使非法佔地、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和購買集中成片建房點房屋的,嚴格追究責任並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❾ 宅基地改革的改革方案
「關於農村宅基地改革的問題,目前確實有一個試點方案,已經編制完成了,但還沒有最後批准。」23日上午,一位不願具名的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向記者證實,國土資源部已經初步編制完成了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據悉,按照目前已經基本成型的「試點方案」,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將按照「分類處理」原則的進行。所謂分類,即「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兩類,對於這兩類不同情況,將以不同方式貫徹「一戶一宅」的原則。
試點方案規定,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宅基地分配製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相對集中建房落實「一戶一宅」,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政府或集體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將法定面積宅基地等值轉換為住宅,落實「一戶一宅」。已沒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農民集體可利用村莊存量建設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權益。
記者了解到,試點方案還規定,農戶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繼續實行規定面積內無償取得,有條件地區試行有償選位;超標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有償流轉或退還宅基地後再次申請的,可有償取得;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農戶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