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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活動策劃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19 03:01:10

Ⅰ ppp項目監管方式

履約管理(合同有法律效應)行政監管(政府部門)和公眾監督等。

1、政府方對項目建設的監督和介入
為了能夠及時了解項目建設情況,確保項目能夠按時開始運營並滿足合同約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對項目建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介入,但是政府方的參與必須有一定的限度,過度的干預不僅會影響項目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以及項目的建設和投運,而且還可能將本已交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和管理角色又攬回政府身上,從而違背PPP項目的初衷。
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和介入權利主要包括:
1、定期獲取有關項目計劃和進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2、在不影響項目正常施工的前提條件下進場檢查和測試; 3、對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進行有限的監控; 4、在特定的情形下,介入項目的建設工作。
2、政府方對項目運營的監督和介入
政府方對項目運營同樣享有一定的監督和介入權,通常包括: 1、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入場檢查;
2、定期獲得有關項目運營情況的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3、審閱項目公司擬定的運營方案並提出意見; 4、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中期評估和後評價;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項目的運營工作。 9.3政府方對項目維護的監督和介入
政府方對項目維護享有一定的監督和介入權,通常包括: 1、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運營和維護的情況下入場檢查; 2、定期獲得有關項目維護情況的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3、審閱項目公司擬定的維護方案並提出意見;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項目的維護工作。
4、公眾監督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明確約定項目公司依法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 關於信息披露和公開的范圍,一般的原則是,除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據項目公司和政府方的合同約定予以公開披露。實踐中,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需要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項目產出標准、收費價格、運營績效等。

Ⅱ PPP項目完整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PPP模式運作的基本流程

(一)項目前期准備階段

在PPP模式中,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包括項目發起和項目准備兩個部分。

1、項目發起。

項目發起階段的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啟

動准備和前期調研:組建項目實施班子、制定整體工作計劃、開展項目調查等。

實施PPP模式是一個系統工程,其復雜、專業程度極高。一要組建一個PPP項目實施團隊,由市政府牽頭,規劃、建設、土地、發改、財政、審計、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二是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目標任務和實施工作計劃安排等;三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梳理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擬新建項目和存量項目,決定可以通過PPP模式運作的具體項目清單,構建PPP項目庫。

2、項目准備。

項目准備階段工作主要是項目策劃實施方案研究和編制:一是聘請顧問團隊;二是項目協議;三是開展項目的前期論證,確定項目范圍和實施內容(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四是前期溝通,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五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六是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七是確定投資人比選方式和原則(確定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及招標方式;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八是組織相關單位討論方案;九是實施方案公示和報批。

在項目實施的最初階段,需要考慮項目的可融資方式和財政是否負擔得起,並要評估傳統方式與PPP方式之間的效率比較,分析該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方式,擬定項目協議。

聘請專業咨詢機構,負責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關鍵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進行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並報市政府批准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項目招投標實施階段。

項目招投標實施階段包括協議編制、競爭性程序、簽署協議三個部分。

1、協議編制。細化研究協議文件編制:研究和分析項目的技術、商務邊界條件(如:投資、運營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落實建設內容分工、投資范圍(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研究和編制項目協議等法律文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項目履約保障措施、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等);落實招標條件。

2、競爭性程序。主要包括:發布項目信息;投標人 准備投標文件;制定評標標准、評標細則和評標程序;成立評標工作組,開標、組織評標;編寫評標報告,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澄清談判。

3、簽署協議。先草簽項目協議,中標人在約定時間 內辦理好項目公司成立的有關事宜,資金到位,政府配合完成資產交割及項目審批有關事宜,正式與項目公司簽約。

(三)項目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包括項目建設和項目運營兩個部分。

1、項目建設。首先,項目公司與各聯合單位簽訂正式

合同,包括貸款合同、設計合同、建設合同、保險合同以及其他咨詢、管理合同等;其次,項目公司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項目開發。在開發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項目開發的過程進行監督,出現不符合合同的情況及時與項目公司溝通,並確定責任主體。工程驗收試運營合格以後,開發階段結束,項目進入運營階段。

2、項目運營。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

約定特許經營期限。在整個項目運營期間,項目公司應按照協議要求對項目設施進行運營、維護。為了確保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按協定進行,政府、貸款人、投資者和社會居民都擁有對項目進行監督的權利。

(四)合同終結階段。

轉移中止是項目運作的最後一個階段,包括項目移交和項目公司解散等內容。

1、項目移交。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公司要將項目的

經營權(或所有權與經營權同時)向政府移交。在移交時,政府應注意項目是否處於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以便保證項目的繼續運營和服務提供的質量。

2、項目公司清算。項目移交以後,項目公司的業務隨之中止。因此,項目公司應按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清算、注銷等相關手續。

Ⅲ ppp管理模式與融資模式有哪些區別

PPP模式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是融資模式的一種,其具有以下優點:

  1. 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

  2. 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 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 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 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 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

  7. 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Ⅳ 急求一篇市政道路工程PPP項目的移交方案!急!急!急!多謝各位!

PPP項目驗收及移交管理方案
1. 竣工驗收的計劃、措施及承諾
1.1.1 相關人員的培訓
在工程竣工後投入使用前,組織專業人員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廠家技術人員對發包人的物業管理人員進行操作和維護的培訓,以確保物業管理人員在工程投入使用後能立即獨立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故障排除。
1.1.2 工程使用說明書的准備
准備好相應的《工程使用說明書》,包括維修手冊和操作說明等;維修手冊和操作說明作為竣工培訓的主要參考文件。按照本招標文件要求編寫《工程使用說明書》,編寫的《工程使用說明書》真實、完整、詳盡地反映本工程實際情況。在竣工驗收前將編寫的《工程使用說明書》初稿報給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後,認真修改、整理《工程使用說明書》,並將修改後的《工程使用說明書》報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工程使用說明書》的最終稿經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簽字確認,承包人必須在三方簽字確認後一周內將正式的《工程使用說明書》(包括電子版)移交給發包人。
1.1.3 竣工圖的編制
竣工圖基於合同圖紙、變更指令、經審批的施工作業圖、大樣圖和配合圖以及過程質量記錄等進行准備和製作;此類圖紙以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格式及重慶市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准備和遞交。提供竣工圖電子文檔、曬印藍圖,所提供竣工圖圖紙的數量和格式、裝訂方式等滿足業主的要求,並且負責本工程竣工圖向重慶市城建檔案館歸檔責任。
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製作自己的竣工圖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資料;發包人將要求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竣工資料隨工程進度逐步提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統一分類整理。
在工程實際竣工前,發包人承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後,根據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意見進行修改並提供完整的竣工圖給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竣工圖在竣工移交證書頒發前提供。
1.1.4 竣工驗收的規章承諾
應在整個過程中嚴格依照政府相關法規、規章和合同文件要求,認真做好質量保證、材料的進貨檢驗、分部分項工程的隱預檢等與質量記錄和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相關的工作。
1.2 竣工驗收綜合調試的組織
機電工程在竣工前對所有各系統進行整體調試(包括由專業分包人完成的部分),並在發現問題後進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為止。綜合調試工作是機電安裝施工的重點工作,也是檢驗前期各系統施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及使用功能要求的重要階段,而且機電安裝系統調試是包含多系統、多專業的綜合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各專業在開始系統調試前分別作出專項調試方案。並報甲方及監理審批。
1.2.1 檢驗工作流程

1.2.2 綜合調試的組織
(1)人員組織
項目成立聯合調試小組,由項目總工程師擔任本工程綜合調試組長,負責協調各單位及對專業分包的監督和管理,項目機電專業人員作為小組骨幹,專業分包均要求派4~5名專業人員作為小組成員,確保綜合調試按時、保質完成。
(2)綜合調試

1.3 竣工交驗和移交移交計劃表格

序號

竣工驗收和移交計劃

內容

1

驗收條件

1)本工程按合同約定實施完畢;

2)完成相關主管部門或機構要求的所有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的報裝、開通、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3)完成全部系統開通調試和工程樓宇保潔,具備投入使用的條件和狀態;

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簽署了工程保修書;

4)符合政府或有關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任何工程完工條件。

2

驗收計劃

1)編制工程竣工驗收計劃,重點控制消防、電梯安檢驗收、室內環境驗收。2)在驗收完成的基礎上,配合業主進行單位工程驗收並協助業主備案。

3

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由業主或監理單位牽頭,本企業的相關部門和現場項目經理部積極配合進行。

4

驗收前准備工作

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本公司將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和業主要求,積極配合監理單位做好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5

完成收尾工程,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1)項目經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分包方的人員逐層、逐段、逐房間地進行查項、查質量,檢查施工中的丟項、漏項和質量缺陷等需修補的問題,安排作業計劃,採取「三定」(定人、定量、定時間)措施,並按計劃實時完成逐一銷項。

2)保護成品和進行封閉

3)及時組織管線系統負荷試驗,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4)有生產工藝設備的工程項目,在竣工准備階段要組織進行設備安裝完成後的單體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和有負荷聯動試車並驗收。

5)要及時、有計劃地拆除施工現場的各種臨時設施和暫設工程,有步驟地組織材料、工具及各種物資的回收、退庫。

6)在竣工驗收前准備階段要組織工程全面的竣工前清理。

7)准備好竣工驗收資料。

8)通過自檢的方式,依據正式驗收的標准,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分層分段、分房間地逐一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和部位定期修整完善,報請上級復檢,為正式驗收做好充分准備。

9)竣工驗收的實施: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本公司應就此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各方應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完工驗收。

10)檢查監督,按計劃完成收尾

6

竣工圖和竣工資料

本公司按合同的約定提交符合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要求的竣工資料。

工程竣工移交

當工程獲頒了竣工驗收證書,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工程具備移交條件後,總承包方應向業主移交工程,業主應當接受移交,業主向總承包方頒發工程竣工移交證書。

驗收承諾

在按照設計圖紙及相關驗收規范的規定,保質保量完成整個工程施工,各專業、各部位均在計劃時間內進行報驗與驗收,且一次驗收合格,按合同要求完成竣工備案,向業主移交工程。

2. 工程竣工保修
2.1 階段性的竣工保修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工程竣工後,工程現場仍然保留原班人員配置和專業檢修隊,保證能及時發現問題和及時檢修,確保該工程的質量保障。此階段從竣工到之後的三個月。

第一階段之後,項目人員撤離工程現場,但仍然依照相關規定和義務負有該工程的質量保障責任,做到及時檢修,確保該工程的質量保障。此階段從第一階段直到工程的保修年限。

2.2 竣工質量保障體系

序號

形式

服務措施

1

目標

至誠至信的完美服務、百分之百的用戶滿意

2

原則

站在客戶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把客戶的需求和滿意放到一切考慮因素之首,同時兼顧企業的利益,使客戶利益與企業利益相得益彰,雙贏才能永不敗。

3

標准

對業主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4

原則

信息交流暢通;反應快速准確;質量保證完善。

2.3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2.3.1 組織機構
工程竣工後,由公司項目部負責對工程竣工後保修期內售後服務的組織工作和保修期結束後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的維修計劃。

2.3.2 用戶服務的管理運行程序
(1)過程精品服務
在施工過程中,要考慮業主的需要和利益,盡可能滿足業主潛在的要求,以「精品工程」回報業主。同時,我司可利用技術優勢,為工程提供細部節點的深化設計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供業主和設計單位參考。
為了更全面的為業主戶服務,滿足業主的使用功能和舒適性,確保業主在保修期內享受到良好的服務,工程交工前,項目經理部要編制《用戶手冊》和機電設備《操作與維護手冊》,同時向業主提供保修卡和使用說明書,為業主的物業管理人員提供技術和操作維護培訓。
(2)售後滿意服務
保修階段根據工程情況制訂保修計劃,並報業主的物業管理部門備案,以保證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根據業主的要求及工程特點制訂季節性回訪計劃,及時了解、處理物業管理部門發現的問題,以便更好為業主服務。該階段的服務模式為:「一、二、三、四」模式:

(3)後期延伸服務
保修期過後,根據業主的要求,我司可為業主提供其它特殊的服務。
2.3.3 保修方案的主要內容
(1)我單位用戶服務部針對本工程建立專項保修服務檔案。
(2)指定專人負責本工程的保修工作。
(3)制訂保修計劃,季節性回訪計劃。
(4)對於保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用戶服務部將組織原項目工程技術人員制訂切實可行的有針對性的方案,及時、保質的解決問題,盡最大的可能滿足用戶的要求。
2.4 簽署保修書
工程交付完工驗收前,我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的有關規定向業主提交經簽署的保修書。保修書中應當約定保修期、保修范圍、保修費用、總承包方未履行保修義務的後果與責任、缺陷原因調查、保修責任終止等內容。
2.5 保修服務措施
我司十分重視工程交工後的保修服務工作,按照ISO9000質量體系文件的規定,我司承諾以下服務措施:

序號

服務措施

1

對於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我方將一律主動地先維修,後分析原因

2

分專業向業主提供保修卡

3

對業主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4

建立由專人負責的保修隊,並與業主建立穩定的工程維修聯系制度

5

如業主有更進一步對工程保修或售後服務方面的要求,我司將積極配合

2.6 工程保修管理
2.6.1 保修范圍
在保修期間,凡總包施工范圍內的所有工程項目,因總包責任造成其使用功能不能正常發揮或者產生質量問題,均應該進行保修,及時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組建維修小組,安排專人負責,盡快予以解決。
對於由於業主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建築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非我司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於保修范圍,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維修,若維修不便或維修較為困難時,我司亦會積極協助建設單位將問題維修處理完善,幫助業主出謀劃策,排憂解難,在技術上、物質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2.6.2 保修時間
自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保修期限根據2000年1月30日發布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第90條規定和重慶凱德古渝雄關置業有限公司標書的要求制定。

序號

保修部位

保修時間

1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衛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

5年

3

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採暖期、供冷期

2個採暖期、供冷期

4

電氣管線、給水管道、設備安裝

2年

5

裝飾工程

2年

6

其他工程

2年

2.6.3 保修做法

序號

保修做法

1

發放保修證書

2

保修證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簡況、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圍和內容、保修時間、保修說明、保修情況記錄。此外,保修證書還附有保修單位的名稱、詳細地址、電話、聯系接待部門和聯系人,以便於工作聯系

3

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對保修人員起到嚴格的約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開展

4

指定熟悉本工程的技術、施工管理人員作為保修負責人,專門負責本工程的保修工作,並與建設單位建立可靠聯系,隨叫隨到

5

在接到維修通知後,保修負責人立即前往現場檢查,並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做出鑒定,提出修理方案,並盡快地組織人力物力進行修理

6

驗收

7

在發生問題的部位或項目修理完畢以後,要在保修證書的「保修記錄」欄內做好記錄,並經建設單位驗收簽認,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結

2.7 工程回訪制度
在施工進行過程中及整個工程的保修期間,我們將跟蹤服務,進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質量回訪活動,執行《服務程序》,廣泛收集信息,促進質量改進和強化質量保證,以提供更高質量和更富情感的建築精品。
2.7.1 回訪方式

序號

回訪方式

回訪做法

1

季節性回訪

在雨季、台風季節回訪屋面、牆面的防水情況,發現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觖決

2

技術性回訪

了解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的技術性能和使用後的效果,發現問題及時加以補救和解決;同時也便於總結經驗,獲取科學依據,不斷改進與完善,為進一步推廣創造條件

4

節日回訪

制訂節日回訪計劃,保修責任人按照計劃要求對負責的項目進行回訪,向業主進行節日慰問,並進行用戶意見調查

5

特殊回訪

特殊情況的回訪指建設單位的來人、來函和電話反映的急需處理的問題,必須按質量保修書中規定的時間進行回訪,並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成。

6

保修期滿前回訪

在保修即將屆滿之前進行回訪,即可以解決出現的問題,又標志著保修期即將結束,使建設單位注意對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

2.7.2 回訪措施

序號

措施

1

針對工程應用情況和有關的反饋信息,向建設單位、質檢單位、監理單位分別征詢意見,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應用的工期效益、質量效益有哪些影響

2

根據工程的進度情況和氣候特點進行季節性回訪,主要解決以下問題:特殊氣候如風、雨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及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針對特殊氣候所制定的施工措施是否有效,需要採取哪些改進措施,業主及其他各單位的其他要求

3

對本工程中確定的特殊過程和關鍵過程的施工情況,我們將進行專門的質量回訪,分析特殊過程的控制效果,總結經驗,汲取教訓,促進質量改進

4

在工程的保修期間,我們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回訪,在工程保修期結束後,我們仍將適時跟進回訪,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並提供幫助

5

針對建築工程的特點,對於易發難治的質量通病,我們將事先編制專門的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在施工過程中跟進回訪,收集信息,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應用於過程實踐中

6

組織生產、技術、質量、水電等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回訪,回訪時由建設單位組織座談或意見聽取會,並察看建築物和設備運轉情況等,回訪必須認真,必須解決問題,並做出回訪記錄,必要時應寫出回訪記要

7

組織生產、技術、質量、水電等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回訪,回訪時由建設單位組織座談或意見聽取會,並察看建築物和設備運轉情況等,回訪必須認真,必須解決問題。

3. 用戶服務方案
3.1 為業主服務
3.1.1 工程前期階段的服務
項目經理部進場後迅速組織、安排工程前期的施工准備和工程交接工作。並向業主客觀介紹總承包商基本情況,使其對總承包商的資源、能力、特點、優勢有更全面的了解。協助業主進行工程前期相關工作的組織、運作。幫助業主協調周邊及地方關系。為業主工程設計、深化設計、材料設備選型提供技術咨詢。
3.1.2 工程實施階段的服務管理
(1)工程實施階段服務內容
1) 加強與業主和工程管理各方的溝通,充分了解業主意圖,徵求業主對項目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對業主提出的問題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不斷改進工作質量。
2) 當好業主的助手和參謀,根據業主建設意圖,發揮企業技術優勢,站在業主的高度從工程的使用功能、設計的合理性等方面考慮問題,多提合理化建議。
3) 協調業主完成專業工程的招標工作,按合同要求對專業分包商進行科學、合理的組織,統一協調、管理好各專業分承包商,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讓業主放心。
4) 建立與業主、監理、設計參加的工程例會制度,加強溝通,及時解決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等問題。
5) 進場後向業主遞交一份總承包商根據進度要求編制的圖紙需求計劃,此計劃明確總承包商對各區段最新版本圖紙的最遲需求時間。便於業主和設計控制出圖時間。
6) 項目經理部將站在工程全局的高度,負責對專業分承包商進行全面管理,承擔分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安全及環保等方面的相關責任。
7) 充分考慮並准備足夠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因資金影響工程正常施工。
8) 項目經理部加強與當地街道、環衛環保、派出所、市政城管等部門的聯系,融洽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及周邊居民的關系,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擾民、民擾問題,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不因工程管理不到位給業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9) 施工准備和各項方案的制定充分考慮業主和最終使用用戶的需要和利益,滿足業主和最終使用用戶的需求。
10) 施工中對業主提出的各項合理要求,項目經理部做出承諾後一定按時執行。業主和最終使用用戶對施工管理過程中提出的意見,由項目經理部定期匯總分析、傳遞給相關部門和人員,作為工作質量改進和管理工作改善的重點。
(2)專業承包商管理
總包項目經理部將全力配合業主對專業分包項目、獨立承包工程的招標采購工作。在制定總承包合約管理方面,明確業主指定分包、業主、總包相關各方的職責、權利,協助業主選擇質量優良、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設備、材料供應商及專業工程分承包商。
(3)項目公共關系服務管理
工程施工全過程,總承包商充分發揮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已經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關系,項目經理部融洽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邀請政府職能單位到現場指導、檢查等,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全力解決好擾民及民擾問題,不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其他原因給工程形象帶來不利影響。
3.2 為最終使用用戶服務
3.2.1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書》

序號

內 容

1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時,總承包商同時向業主遞交《建築工程質量保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保證書》基本內容和格式如下

2

本著對用戶負責,對社會負責的原則,本公司在其結構、部件、設施、配套、維修等方面作出如下質量保證和承諾

3

符合國家、重慶市現行建築設計標准

4

已在市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有書面的驗收證明文件

5

所屬的單元具有《建築工程交付使用許可證》

6

1)自簽約後交付之日起,凡兩年內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有如下工程質量問題的,均由本公司(單位)免費承擔維修責任:

2)牆面、樓面、管道發生滲漏;

3)雨水管、污水管發生堵塞、冒溢;

4)門、窗安裝不密閉,出現翹裂;

5)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

6)照明線路發生故障;屋面防水保修5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Ⅳ 政府PPP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集中八個方面,這八方面任務分別為:
開發項目儲備池,保障項目可行性,使項目獲得市場認可,保障項目落地實施,管理項目合同,管控項目風險,解決項目過程中的爭議或糾紛,實施合理有效的監管與考核。
1.開發項目儲備池
政府PPP項目管理機構的任務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發展需求、自然資源稟賦等開發出一系列項目,形成PPP項目池供進一步論證和選擇。開發項目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地將PPP項目開發與政府頂層設計緊密地聯系起來,並能夠解決或滿足地方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公共服務等需求。換句話說,PPP項目最好能夠符合地方戰略發展意圖或滿足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
2.保障項目可行性
在PPP項目管理中,第二項重要任務是進行全面充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PPP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將決定著項目能否成功實施。可行性論證應該包括的關鍵內容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可行性、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技術可行性、商業和財務可行性等方面。因為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長和復雜度高等特點,沒有進行充分論證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著諸多或重大隱患。
3.使項目獲得市場認可
PPP項目通常資金需求量大,復雜程度高,所以項目管理機構不僅要保證項目的可行性,而且還要與市場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良性的溝通和交流是PPP項目執行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但通常被忽視。PPP項目的落地實施需要社會資本和技術的支持。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焦點要將前期項目論證結果通過合適的方法和渠道,向市場公開發布,與市場進行良性互動。這樣既保證了項目的公開與透明,同時也可以提升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從項目的識別與開發到正式招標,項目管理機構要邀請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和支持,不斷地獲得市場反饋,進而修改和完善項目商業計劃。一方面,項目管理機構通過與市場的不斷溝通,可以保證項目的可行性和實用性;一方面,項目管理機構通過溝通激發廣泛的投資興趣和熱情,為項目的招標奠定堅實基礎。
4.保障項目落地實施
在完成上述基礎工作後,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要轉移到項目招標、
合同談判和最終協議的簽署上來。為了保障項目落地實施,項目管理機構既要對整個招投標流程進行合理設計和優化,又要與潛在的意向投資者進行充分信息溝通和交流,確保其理解項目招標說明書和項目合同的具體要求,以保障有效投標比率。保障一定的投標比率即可以為項目融資營造有利的競爭氛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項目承包方加快項目融資和資金到位速度,或獲得其他有利的條件。
5.管理項目合同
在項目進入實施階段後,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任務轉向對項目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以保障項目最終輸出滿足公共服務需求,滿足政府頂層設計意圖,達成戰略發展目標。項目的合同管理分為兩個部分,即項目的施工建設階段和項目服務遞交階段。在這兩個階段的合同管理過程中,PPP項目工作中心需要確保合同執行過程與協議本身不出現巨大的偏差;在必要的情況下,果斷採取適宜的措施予以糾正。
6.管控項目風險
項目風險的管控是政府PPP項目監管機構重中之重的任務。在項目開發和論證階段,項目監管機構就要將項目實施和後期運營過程中潛在風險予以識別,並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或設計風險管理體系,以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和運營。除此之外,能否制定出合理的風險分配機制是項目對社會資本是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或能否獲得較多社會資本青睞的先決條件。風險在政府公共部門和社會資本之間的合理分配將影響市場對風險的評估定價,直接影響著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和融資成本,即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7.解決項目過程中的爭議與糾紛
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與分歧在所難免。項目監管機構要將這種爭議或分歧所帶來的危害程度盡可能地降到可容忍和接受的范圍內,以保障項目整體規劃、實施的質量、進度和績效。在項目尚未正式開工前,爭議的解決主要通過與利益相關方多頻次、高質量的溝通來保障,使項目各方對項目的理解達成一致,減少項目後期分歧發生的概率;在項目執行後期,主要通過合同事先約定的條件和程序來疏導和管理項目的分歧,以保障項目執行的穩定和持續性。
8.實施合理有效的監管考核
PPP項目采購的是公共服務,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基礎設施資產。項目最終所移交的資產質量和狀態有效地保證了公共服務質量和水準才是PPP項目的目標所在。為了保障項目最終服務采購的質量、水準和運營效果,項目管理機構必須在項目整個周期中實施有效的監管與考核。在項目開發前期,項目管理機構必須對最終輸出的服務質量和水準做出詳盡的表述和清晰的定義,以保障監管和考核有據可依;在建設施工期間,監管重點要放在對項目進度和質量的監督與認證上;在項目服務正式遞交階段,項目管理機構要對項目服務方所提供服務的質量、水準和價格變化等進行持續監督和考核。對於項目服務方所提供服務質量、水準和價格變化等考核,項目管理機構可通過設置有效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KPI)來保障和制約項目輸入和輸出環節。這個環節的工作才是PPP項目的意義所在,其直接關繫到PPP項目的成敗。監管不到位可能給政府和地區帶來重大社會和經濟影響。

Ⅵ 什麼叫PPP項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的模式特點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Ⅶ 如何有效管控PPP項目

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抓好PPP項目管理:
一、加強協議簽訂管理。一是整合各單位部門專業人才及政府購買服務的專業團隊,組成PPP項目論證小組,對項目協議條款進行逐條論證,對項目成本(包括建設成本、資金成本、直接業務成本)、投資回收期等確定要精心測算,合理控制合作方年化利潤不超過8%。二是項目實施應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相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建設單位管理費,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規定列支:工程總額概算1000萬元及以下管理費控制在1.5%,1001-5000萬元及以下管理費控制在1.2%。三是協議明確工程項目最終由財政或審計部門竣工財務決算審定為准,除此之外單方面或共同委託第三方審定應視為無效。
二、實施全過程監管和跟蹤審計。一是建立生命周期管理機制,PPP項目大多時間跨度長,應在項目的全過程實施必要的監管和審計,建立覆蓋可行性研究、合同簽訂、采購過程、基礎設施建設和項目運營等方面的管理機制,避免利益輸送和腐敗行為。二是建立特殊環節的跟蹤審計,例如涉及拆遷的重要環節,可以依託中介機構進行拆遷跟蹤審計。據寧波大市拆遷跟蹤審計項目情況,最大作用是規范並提高效率,不僅對拆遷實施單位有監督作用;而且積累拆遷經驗,已跟蹤了其他項目,精通拆遷有關政策,能熟練向拆遷戶解讀拆遷有關政策,有力推進工作進展;並且事中可規范拆遷有關資料,加快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三、建立風險分擔和定價調價機制。一是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在PPP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座談討論時,政府部門應分析項目潛在的風險,根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合理將風險分擔方式,如社會資本方承擔基礎設施建造、特許經營、核心技術等,政府承擔政策、資源、協調等。二是建立定價調價機制,政府部門既要保障社會資本的基本收益,又要保證政府資金的績效較高,其核心便是調價機制,既要通過下調定價防止暴利,又要通過上調、補貼的方式確保項目運轉。

Ⅷ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理論依據

今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相繼下發了《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下稱「76號文」)、《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下稱「112號文」)、《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下稱「113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下稱「2724號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稱「《合同指南》」),社會各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高度關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蘇、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繼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規定,但這些規定中對PPP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並沒有解決,因此,本文就PPP實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性質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是公用性基礎設施建設)而通過正式的協議建立起來的一種長期合作夥伴關系,其中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互相取長補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在PPP項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作為國家機關的政府由民眾選出,然後代表社會民眾對社會實施管理職能,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時,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有權給予制裁或強制執行。作為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而簽訂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享有優益、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解除權。總之行政合同簽約的主體之間是不平等的,這與民事合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有本質的區別。

PPP模式有多種,在不同的國家模式也有差別,首先PPP合同,無論是BOT、BOOT,還是其他類型,都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當然,投資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這些公共服務原來由政府提供,當政府把這些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提供時,所簽訂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權力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而不僅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關系,具有行政性質。

而另一方面,在PPP合同的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中,非政府一方的社會資本或者說私營機構,也可以在利益、風險分配,違約責任、補償等問題上與政府進行協商,討價還價,這與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又有不同,體現出民事合同的特點。所以PPP合同即反映了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又有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行政關系,屬於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混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則約束。

當然也確實有人認為,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的合同,並不屬於政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我認為,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具有雙重的角色,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時,屬於社會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為為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當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就不以社會管理的角色出現,如政府采購辦公用品,雖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運行,但並直接涉及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其所簽訂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在這種的合同中政府沒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在政府與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簽訂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合同時,這些服務本身不屬於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政府負責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服務時,其角色並不是社會管理者,政府把有關的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所簽訂的此類合同也應該不屬於行政合同。但由於市政建設等公共服務涉及社會公眾利益,而政府也是民眾選舉出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所以政府應該對市政基礎設施的服務承擔責任,代表公眾履行管理義務,介入到市政基礎設施服務中去,這樣,以市政基礎設施服務為基本內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雙重特徵。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

「76號文」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財金「113號文」第11條在采購方式選擇中明確規定「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發改委的2724號文也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合作夥伴。

但有人提出,PPP項目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理由是PPP項目投資來源於社會資本沒有使用政府資金,不屬政府投資項目,有些PPP項目是用戶付費或用戶付費加政府補貼,無法判斷是否屬采購范圍,不應屬於政府采購法所稱的工程或服務;PPP項目雖然有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財稅體制的目的,但吸收社會資本的目的可能更直接,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購買工程與服務,並不是為了融資,所以PPP項目的性質與政府采購並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的過程過於嚴格,不適合於長期而復雜的PPP項目。

但我認為,以上理由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的情況,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是更好的選擇。首先,《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購應該適用該法,《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哪些招標投標必須依據招投標法進行,但並沒有排除其他的項目不得適用;作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項目,即使不屬於該法調整范圍、沒有使用政府資金,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准據法;其次,採用公開的、競爭性的招投標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購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敗的基本手段,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確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強,對社會資本也是一種保護;第三,從技術上看,PPP合同周期長、內容復雜,如果簡單的進行招投標,無法解決合同中的很多問題,不利於達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購法》中也明確規定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程序,從而彌補合同談判不充公的缺陷;第四,相關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和地方性規定均規定採用招投標制度,不採取招投標制度怎麼在合理的程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而且由於目前的各法律對於招投標的規定比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詳細的操作性細則,這樣即不違反宏觀的法律規定,又使PPP的招投標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政府采購法》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這兩個法律之間並不存在沖突,首先,在進行PPP項目談判的時候,可以將有關項目的關鍵點列為談判要點,只要對所有的參與者公平,並按《政府采購法》不透露其他供應商的信息,招投標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項目在談判過程中因某家供應商的建議和意見,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只有公平的告知其他供應商,這個過程也是公平的,不影響談判的結果;其次,由於是競爭性談判,談判肯定涉及實質性的合同條件,按招投標法,在中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實質談判,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只要程度公平,機會均等,不影響中標結果就可以,因談判導致合同條件變化的,只要按《政府采購法》通知其他供應商,程序就是合法公正的,由於合同條件的變化,等於是啟動了新一輪的談判;在113號文也規定,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第三,在通過談判,將合同條件大部分確定後,再制定招標的最終文件,制定招標的條件或條件的組合,在確定大部分合同條件的基礎上,由投標者就不確定的價格等條件,或條件的組合進行正式投標,由招標人在最終的投標條件中進行選擇,這樣即遵守了法律的規定,也不至於因遵守法律規定影響項目談判、招投標的質量。

在PPP項目中,如果通過招投標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了PPP的項目主體,但PPP項目還要設立項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談判參與方並不是PPP項目的實施公司,這樣投標主體與簽約主體就不一致,為此113號文規定,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但同時也應該限制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允許項目公司的投資方進行實質性的變更。另外,在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確定PPP實施方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時候是否還應該進行招投標,這個問題也應該明確。

三、政府合作的主體

由於「76號文」和「2724號文」都是政府部門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導意見、指南等,在效力層級上還達不到部門規章,在規范性和嚴謹性、統一協調方面都有不足,比較明顯的是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時,政府方的實施機構不一致。

「76號文」由於是財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評估、選擇合作夥伴、簽訂合同,在「113號文」中建議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在具體運作中又提出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篩選和評價,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實際上沒有明確具體的負責部門,作為財政部也無權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發改委2724號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即把實施機構的確定交給了地方政府。

在特許經營領域2004年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即,具體實施機構是各地的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重要制度、重大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這個規定,落實下來,還是各公用事業的主管部門。

《江蘇省關於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金〔2014〕85號)提出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積極推動建立政府牽頭,財政、發改、規劃、住建、交通、環保、衛生、民政等職能部門參與的PPP協調領導小組,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研究成立由金融、預算、經建、采購、績效等業務口組成的PPP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PPP中心,作為負責PPP日常管理的機構。各市、縣財政PPP中心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遵照有關規定選擇合作夥伴,但哪個部門是項目實施機構並沒有說明,該規定中同時列出了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說明實施機構還不是行業主管部門。按上述講的行政合同的理論,行政合同的一方應該是行政主體,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其實簽約主體還是政府,主管部門只是依據授權簽約),未明確的實施機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而政府機構的設立是各地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所謂的PPP中心,即使有編制,也只能是臨時機構,不具備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簽約主體資格,其所對外實施的行為必須經相應的政府確認後才有效。

而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規定,明確PPP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和授權單位,省政府成立推廣運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部署全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運用工作。這是比較明確的,之所以出現這樣的不同,是因為江蘇省的規定是該省財政廳制定的,作為財政部門無權對實施主體作出決定。

而河北省的地方規定則更加明確,該省規定由各市縣政府建立項目庫,政府或授權組織實施單位進行評估,授權組織實施單位制定PPP實施方案,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選擇合作夥伴,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方簽訂合作協議,政府或有權授予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與PPP項目公司在項目合作協議框架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的補貼,各市縣政府要對PPP項目進行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政府、服務使用都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相比而言,河北省對PPP運作中的政府參與主體規定的更明確,操作性更強,在法律上也具有相應的效力。

在社會資本的參與主體方面,在國家發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會資本主體為「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而在財政部的「113號文」中,社會資本則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財政部主要是考慮是否會增加政府的債務,所以明確排除了政府融資平台和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四、關於財政補貼

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各個文件均規定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並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但對如何補貼、決定補貼的主體和程序確定的並不明確。

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1]。財政補貼在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制度性規定,財政部和各地方政府關於財政補貼的規定十分繁雜,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有權對特定的行業、企業和人群進行補貼。以河北省的地方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補貼的程序是,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業務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給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撥付專項資金。當然不同的補貼項目和不同政府和政府部門規定的補貼的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進行研究。

財政補貼也是政府的一項支出,按規定應該納入預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預演算法等規定進行預算審批,並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履行了相應資金的審批程序,財政補貼是有法律依據的。反之,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度,僅政府承諾給予補貼,則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終的兌現上也存在風險。所以投資PPP項目的企業一定要研究地方財政補貼的規定,並要求政府依據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而不能僅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條款就認為萬事大吉。

在財政補貼的問題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首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沒有列入預算,財政補貼是不能實現的。其次,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進行預算,但PPP項目持續的時間長,往往二三十年,財政補貼的預算需要年年審批,並不能一勞永逸的一次性審批,這對於PPP項目來說也是個問題。財政部76號文提出,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但畢竟還沒有從法規上落實。

五、關於PPP項目的土地問題

按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是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據此可以理解PPP項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採取劃撥地;關於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PPP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污水、垃圾焚燒發電、供氣等),項目法人關於土地使用的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項目法人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租賃方式享有對土地使用的權利。

在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融資的時候,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但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很多金融機構出於風險和處置方便考慮,不願意接受劃撥土地抵押融資。

依據《擔保法》第37條及《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即使該等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獲得,且公益設施為私立性質,也不得抵押。《關於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能否抵押的請示的意見》(法工辦發[2009]231號)規定,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和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只是投資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屬性是一樣的。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也屬於社會公益設施,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慮PPP項目融資結構的時候要注意這些問題。

在很多項目中,投資方也會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方常常會要求與政府簽訂協議,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讓金後以補貼、返還的形式返還給投資方。首先,政府的補貼和法定的要求和程序,並不一政府加蓋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為禁止,沒有依據法定程序的決定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即2006年68號文和100號文關於土地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地方政府無權直接支配土地出讓收入並再返還給投資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政府收到出讓金後要返還給投資方,會不會構成在土地招拍掛前確定中標人,因招拍掛制度而導致土地中標無效。

對於鐵路、軌道交通等項目,由於投資巨大、回收期限較長,投資方往往要求捆綁地上物業開發(即地鐵上蓋物業),但按《物權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商業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地鐵上蓋物業,其用地性質應為經營性用地,也應該按招拍掛程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樣就無法保證軌道交通公司獲得相應的土地,能否綜合一體化開發成各地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

六、PPP項目的公司股權分配與治理結構

PPP的原義即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意味省並不是由社會資本單獨出資,否則就是純粹的BOT模式了,財政部76號文規定,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即政府是要投入資金的。發改委2724號文指出PPP的意義是有利於推動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優勢互補,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說明政府也是可能投資的。總之,政府在PPP項目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和監管方,還是投資方。

76號文提出,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但以什麼樣的方式提供支持並沒有明確。在北京地鐵四號線中,全部建設內容劃分為A、B兩部分: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部分,投資額約為107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70%,由已成立的4號線公司負責投資建設;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投資額約為46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30%,由社會投資者組建的北京地鐵4號線特許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特許公司」)負責投資建設。4號線項目竣工驗收後,特許公司根據與4號線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取得A部分資產的使用權。特許公司負責地鐵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2]。這其實是租賃關系,雙方為合同、即契約式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河北省規定,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各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成立PPP項目公司事項」,而河南省規定「對不同合作方式所對應的資本結構」進行評估,江蘇省也要求對資產權屬、股權結構進行評估。即地方政府也考慮到政府投資的問題。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即由國資委代表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參與企業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定,並進行監督。如果政府在項目公司中持股,投資方要注意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保證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運作。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可以不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處理,而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鑒於PPP項目不僅是為了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也為了發揮社會資本在管理、技術方面的長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司的管理由社會資本主導比較適宜,約定由社會資產進行PPP項目公司管理、而國有資本享有優先權比較適宜,但這樣的約定與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約束如何協調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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