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路,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並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並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製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2. 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行動方案
文件名稱:國務院公廳關於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文件編號:國發〔2016〕19號發布時間:實施時間:國務院公廳關於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廳2016年4月2日(此件公開發布)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今年政務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公眾關切,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公廳、國務院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認真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有關要求,細化政務公開工作任務,加大公開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回應,不斷增強公開實效,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助力深化改革、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設。一、圍繞深化改革推進公開(一)進一步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公開。要在全面公開省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基礎上,大力推動市縣兩級政府工作部門全面公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集中展示,及時動態更新,方便公眾獲取和監督。做好國務院部門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審批、職業資格等事項的公開工作,重點公開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及清理規范後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國務院審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二)推進市場監管公開透明。圍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及時公布抽查結果和查處情況,實行「陽光執法」。重點推進保障性住房、產品質量、旅遊市場、知識產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公開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加快推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對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撤銷,以及行政處罰、抽查檢查和企業嚴重違法失信等信息通過該系統進行歸集並公示。(工商總局牽頭落實)積極做好各級政府網站與「信用中國」網站的連接工作,推動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三)推進政務服務公開。制定出台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由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事大廳延伸,逐步實現服務事項在線咨詢、網上、電子監察。(國務院公廳牽頭落實)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事公開,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年內要制定完善具體法,組織編制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公開服務指南,方便企業和群眾事。(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推進面向轉移落戶人員的服務公開,及時公開戶口遷移政策,明確戶口遷移程序和具體要求;公開居住證申領條件及程序、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等信息。(公安部會同相關部門落實)二、圍繞促進經濟發展推進公開(一)進一步推進經濟社會政策公開透明。以穩定市場預期為目標,加大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方面的政策公開力度,及時公布支持「雙創」、培育發展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深挖內需潛力、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擴大傳播范圍,提高知曉度。對公開的重大政策,要分專題進行梳理、匯總,通過在政府網站開設專欄、設立微博 專題、出版政策及解讀匯編等方式集中發布,增強政策公開的系統性、針對性、可讀性。(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落實)(二)推進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公開。做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試點情況的公開工作,公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試點內容,明確政府發揮作用的職責邊界,落實市場主體自主權。試點過程中,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調整事項、依據和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負面清單調整時,要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落實)(三)推進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圍繞鐵路、國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文化事業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工程,做好審批、核准、備案、實施等信息的公開,加大在線監測、項目稽察、執法檢查等執法信息的公開力度,以公開促進公共產品供給質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信息公開的試點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關指導意見,明確公開的范圍、程序、標准等。(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落實)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信息公開,公開政府和社會資本參與方式、項目合同和回報機制、項目實施情況等內容,激發社會資本的參與熱情。(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四)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開。研究起草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開的意見。推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透明運行,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建設國家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推動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在全國范圍內互聯互通。(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五)推進減稅降費信息公開。加大對支持小微企業、促進就業創業、兼並重組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和減免政策公開力度,充分發揮新媒體的主動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曉度和傳播率。(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落實)實行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標准等,公開對清單之外亂收費、亂攤派等行為的查處結果。具體執收單位要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文件依據、主體、項目、范圍、標准、對象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六)推進國有企業運營監管信息公開。依法依規公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有關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推動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增資擴股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和結果公示。及時公開中央企業改革重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重要人事變動、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有關制度,啟動公開試點工作。(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三、圍繞民生改善推進公開(一)推進扶貧工作信息公開。圍繞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加大扶貧政策、扶貧成效、貧困退出、扶貧資金、項目安排等信息公開力度。各地區要公開年度減貧責任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計劃、精準扶貧專項行動和專項工程信息及落實情況。貧困地區要建立扶貧公告公示制度,確保扶貧對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監督。指導督促相關社會組織全面及時公開扶貧捐贈信息,提高社會扶貧公信力和美譽度。(國務院扶貧牽頭落實)(二)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公開。細化公開內容,進一步增強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信息公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公開信息的到達率。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方面,重點公開城鄉低保對象人數、特困人員人數、低保標准、補助水平、資金支出等情況;醫療救助方面,重點公開救助對象的人次數、資金支出等情況;臨時救助方面,重點公開救助對象的戶次數、救助水平、資金支出等情況。做好減災救災信息公開,定期發布全國核定災情、救災工作進展、救災資金物資調撥使用等情況。(民政部牽頭落實)(三)推進就業創業信息公開。加大促進就業創業政策、措施的公開力度,推動公開相關補貼申領條件、申領程序等信息,並做好集中展示。加強面向農村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專項活動的公開工作。及時公開就業供求信息,進一步做好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招錄信息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的發布工作,擴大就業信息服務的受眾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落實)(四)推進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做好棚戶區改造政策及相關任務完成情況信息公開工作,主動發布和准確解讀政策措施,積極引導棚戶區居民參與改造,為棚改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強化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公開,提高工作的精準化水平。深入推進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開,定期公開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落實)(五)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加大全國重點區域及主要城市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信息公開力度,細化公開空氣質量預報、城市空氣質量指數范圍、空氣質量級別及首要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建議措施等內容。推動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公開,自2016年起地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應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推進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督導檢查建設單位公開環評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落實)(六)推進教育、衛生和食品葯品安全信息公開。做好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反饋意見、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學條件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等公開工作。推進義務教育劃片工作程序、內容、結果,隨遷子女入學法、入學流程、證件要求和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推動地方高校財務信息公開。(教育部牽頭落實)推動醫療機構院務公開,健全公開目錄。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標准以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公開工作,繼續加強對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讀。加強法定傳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開。(國家衛生計生委牽頭落實)做好食品葯品監管信息、抽檢抽驗信息的公開工作,及時發布處罰信息、消費警示信息和產生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件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牽頭落實)四、圍繞助力政府建設推進公開(一)積極推進決策公開。探索建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市縣兩級政府要積極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及時反饋意見採納情況。推行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落實)(二)推進政策執行和落實情況公開。圍繞政府工作報告、發展規劃提出的重要事項,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細化公開執行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等,實事求是公布進展和完成情況。進一步加大對督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獎懲情況的公開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落實)深化審計結果公告及整改情況的公開,以公開推動審計查處問題的整改,促進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實。(審計署牽頭落實)(三)深入推進預決算公開。在做好各級政府預決算公開工作的同時,重點推進省、市、縣三級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預決算公開,公開內容應包括本單位職責、機構設置、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機關運行經費等情況。除涉密信息外,部門預決算支出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細化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縣、鄉級部門和單位要重點公開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住房保障、涉農補貼等民生支出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預算規模、補助標准、發放程序、資金分配結果等。(財政部牽頭落實)五、圍繞擴大政務參與加強解讀回應(一)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台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並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於文件公開後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法規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通過參加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帶頭宣講政策,解疑釋惑,傳遞權威信息。省級政府、與宏觀經濟和民生關系密切的國務院部門主要負責人,年內解讀重要政策措施不少於1次。加強專家庫建設,為專家學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發揮專家解讀政策的作用。要針對不同社會群體,採取不同傳播策略,注重運用各級各類新聞媒體,特別要重視發揮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定向定調」作用,及時全面准確解讀政策,增進社會認同。(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務輿情監測工作,擴大輿情收集范圍,及時了解各方關切,有針對性地做好回應工作。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等熱點問題,要認真研判處置,及時藉助媒體、網站等渠道發布准確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有關政策措施、處置結果等。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時,負責處置的地方和部門是信息發布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要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快速反應、及時發聲。針對涉及突發事件的各種虛假不實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三)更好發揮媒體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善於運用媒體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引領輿論、推動工作。對重要會議活動、重大決策部署、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重要動態等方面信息,要統籌運用媒體做好發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發布後,要注重運用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時段及時報道解讀。出台重大決策部署,要通過主動向媒體提供素材,召開媒體通氣會,推薦掌握相關政策、熟悉相關領域業務的專家學者接受訪談等方式,做好發布解讀工作。暢通媒體采訪渠道,創造條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負責人列席有關重要決策會議。注重加強政策解讀的國際傳播,擴大政策信息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六、圍繞增強公開實效加強能力建設(一)提高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化標准化水平。選擇部分地方、部門開展政務公開負面清單試點工作。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工作。推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建設,進一步明確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公開的主體、內容、時限、方式等,提升主動公開的規范化水平。積極做好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結果公開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公開的審查,定期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審,確保應公開盡公開。嚴格執行保密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審查。(二)提高政務公開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制定出台全國政府網站發展指引,充分發揮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台作用,增強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回應關切、引導輿論的功能。加強政府網站資料庫建設,著力完善搜索查詢功能,提升公開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眾獲取。強化與新聞網站、商業網站的聯動,增強信息傳播效果。好政府公報,著力提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質量和時效,並做好網上發布工作,發揮好標准文本的指導和服務作用。加強政府熱線電話管理,鼓勵開展政府開放日、網路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三)提高政務公開隊伍專業化理論化水平。各地區各部門要圍繞3年內對全國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輪訓一遍的要求,制定業務培訓計劃,精心安排培訓科目和內容,分級分層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要加強政策理論學習和業務研究,准確把握政策精神,增強專業素養,強化公開理念,提高指導、推動政務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同志年內至少聽取一次政務公開工作匯報,研究部署推進工作;要確定一位負責同志分管政務公開工作,列入工作分工,並對外公布。政務公開工作尚未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的,年內應予納入,所佔分值權重不應低於4%。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措施,並在本要點公布後30個工作日內在本地區本部門政府網站公開。有牽頭任務的部門還要加強對本系統的工作指導。國務院公廳將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3. 要去學習別的單位學習糾紛調解工作開展情況的學習 需要寫個學習提綱怎麼寫呢
1、為什麼要去學習
2、自己的學習態度
3、表示對對方的感謝
4.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5. 調解師需要學習那些內容考些什麼
凶不凶
6.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