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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業務培訓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03 07:40:20

Ⅰ 什麼是人防教育

人民防空教育
人民防空教育
體制機構:人防的體制機構是開展人防工作的組織保障。
人防指揮:指戰時上級指揮員及指揮機關在防空襲過程中,對下級指揮員和指揮機關、人防專業隊伍和居民群眾實施組織領導,按計劃統一行動,運用人防整體力量組織實施臨戰轉換,防空警報的發放、疏散掩蔽、交通管制、燈火控制、治安管理,以及完成消除空襲後果等任務。平時擬定防空襲預案並按預案進行各項准備。
通信警報:是戰時保障防空襲斗爭組織指揮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指揮通信和警報通信。指揮通信任務實傳達空情信息、指令、實施防空指揮;警報通信任務是及時、准確地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人防通信警報不僅戰時是必不可少的,平時發生地震災害、防汛抗洪和突發事件,也可用於發放預報災害信號和搶險救災指揮通信。
防護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和物資,以減少傷亡和損失的重要設施。人防工程平時利用指人防工程除保持戰備功能外,平時還可作為生產、生活設施,彌補地上空間不足,為城市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包括普及宣傳與專業教育兩方面內容,是國防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普及宣傳主要指戰備思想宣傳、政策法規宣傳、人防建設成果宣傳;專業教育有居民防空知識教育、中學生防空知識教育、人防專業隊伍訓練和人防幹部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的目的是增強公民防空意識和培養人防專業人才。
通過人民防空的普及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把個人安危與國家、民族利益聯系在一起,平時支持人防建設,在受到空襲時有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人防專業職工、幹部熟練掌握專業技術,平時居安思危,結合本職,積極准備,熟練掌握;戰時處變不驚,快速反應,能較好的完成搶險搶修、防化救護、交通運輸及組織指揮、通信警報等保障任務。
人防法制:是通過擬定人防法規、規章、規定、規范性文件,保障依法管理與監督人防建設。其內容包括依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
經費物資:人防經費物資的籌措、使用與管理是人防建設的物資保障。人防經費是開展人防業務建設的專項費用,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地方財政和自籌資金。自籌資金指工程維護委託僱工費和工程使用費及設備、機具出租費收入。人防物資指工程建設所需材料、設備、工具,主要來源於計劃安排和市場采購。

Ⅱ 什麼是人防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有關人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省、市、自治區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擬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組織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訂防護、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城市建設部門組織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四)承擔組織管理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職責,制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程序對人民防空工程項目進行審批和備案管理,對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監督和指導在城市建設、基本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工作中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規;
(五)承擔組織指導城市群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管理職責。協調有關部門組建城市群眾防空組織,並將群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政府防災救災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教育,開展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宣傳及培訓;組織人民防空和防災演練演習。
(六)承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職責,負責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規劃,構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信息網路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七)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和管理,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八)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綜合協調。
(九)負責人民政府、軍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人防部門具體是做什麼的

(一)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研究制定或草擬相應政策、地方性法規,制定落實措施。
(二)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准和城市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城市防護類別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有關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完善省級人民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計劃;指導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定人民防空演習計劃、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國家頒布的訓練大綱,制定群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計劃,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制定戰時城市人口疏散計劃,搞好疏散地域建設;協助軍事部門指導城市防衛建設;完成省政府賦予的有關搶險救災任務。
(五)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規劃和建設計劃,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實施計劃、技術和質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六)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劃、技術、質量管理。貫徹落實「平戰結合」方針,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根據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內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八)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搞好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理、產權登記和管理工作。
(九)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技術標准,指導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和引進。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設計工作。
(十)組織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重點做好人民防空幹部作戰指揮、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培訓。
(十一)戰時組織指揮城市人民開展防空襲斗爭。組織指揮群眾進行疏散隱蔽,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城市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這種單位屬於邊緣部門,就是很舒服,但不能有政治前途的地方.看個人性格,如果你很想創事業,那麼就不好.如果很想混工資,那麼是不錯的選擇,工作輕松啊。

Ⅳ 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務

1、對人民群眾進行戰備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識教育,修建各種類型的防護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資得到可靠的防護;

2、建立通信警報系統,准確快速傳遞、發放防空警報和保證指揮暢通;

3、組織和訓練防空專業隊伍,戰時消除空襲後果;

4、制定人員、物資的疏散計劃和有組織有秩序的疏散、轉移;

5、協助有關部門控制城市規模和調整工業布局以及對國民經濟的重要目標進行防護。人民防空的任務涉及范圍比較廣泛,組織實施極為復雜,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完成所規定的任務。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義務。

一切組織和個人應得到的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是:防空襲疏散、掩蔽、醫療救護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給,接受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和技能訓練等。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義務是:參加人民防空建設,負擔人民防空費用,執行人民防空勤務,保護人民防空設施,參加群眾防空組織,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訓練,開展相互救助等。

Ⅳ 人防疏散方案該怎麼寫社區的...

·人防知識·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疏散、隱蔽、偽裝、消除空襲後果和群眾自防自救等方式,達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國民經濟損失和保存戰爭潛力的防護目的。
公民享有防空保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如有權獲得防空警報和各種傷害因素警示等防空信息,獲得一定的安全隱蔽防護空間和緊急救助等。公民應當履行防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一切組織和公民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人民防空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執行人民防空勤務。
二是愛護人防設施。
三是參加群眾性防空組織。
四是接受人防知識教育和防空技能訓練。
五是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納易地建設費。人防警報信號規定
識別防空警報信號
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復三遍為一個周期,時間3分鍾
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復15遍為一個周期,時間3分鍾
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鍾
·聽從指揮,服從安排
根據統一部署,進行疏散防護
·就近疏散及時隱蔽
要及時進入人防工事,無法進入人防工事的應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隱蔽
預先警報:是民現敵空襲跡象時發出的警報。
空襲警報:是民現空襲的明顯徵候時發出的警報。
解除警報:是報知空襲危險已經消除的警報。1、滅火應急十招
·發現著火要大聲呼喊並迅速打火警電話119,講清路名、居民村名、門牌號,然後派人去路口迎候消防車;
·撲滅火苗要就地取材,如用乾粉、黃砂、毛毯、棉被覆蓋住火焰然後澆水撲打;
·也可及時用面盆、水桶等傳水滅火,或利用樓層內的滅火器材及時撲滅火頭;
·個別物品著火,要趕快把著火物搬到室外滅火;
·油鍋起火,直接蓋上鍋蓋滅火;
·家用電器著火,要先切斷電源然後用毛毯、棉被覆蓋窒息滅火,如仍未熄滅,再用水澆;
·電視機著火用毛毯、棉被滅火時,人要站在側面,防止顯象管爆裂傷人;
·煤氣、液化氣灶著火,要先關閉閥門,用圍裙、衣物、棉被等浸水後捂蓋,往上澆水撲滅;
·救火時門窗要慢開、以免空氣對流加速火焰蔓延和火焰突然竄出傷人;
·要將著火處附近的可燃物及液化氣罐及時疏散到安全地方。
2、安全用電常識
·用電負荷超過規定容量,應向供電部空調等大容量設備應專用線路。
·搬動或停用家用電器要切斷電源。
·使用電熨斗、電炊具等,家用電器時
·盡量不要在同一時間使用家用電器。申請增容。人不要離開。
·電視機室外天線要遠離電力線,不要高出避雷針。
·洗衣機等家用電器的金屬外殼要可靠接地。
3、安全使用煤氣九要點:
·選用合格的煤氣用具
·使用煤氣,必須有人照看
·使用後、臨睡前或外出時
·裝有煤氣的場所不能當卧要關閉所有開關
·不準私自接裝、改裝煤氣設備
·定期檢查煤氣軟管、接頭,防止老化
·煤氣管道不要掛重物,不準當接地線
·不要在煤氣設備周圍堆放易燃物品
·保持使用場所良好通風
4、化學災害防護常識
5、嚴防發生化學事故
·了解你所使用的化學危險物品的特性,不盲目操作,不違章使用
·妥善保管你身邊的化學危險物品,做到:標簽完整,密封保存;避熱、避光、遠離火種;居室內不要存放;乘船、乘車不準攜帶;居室內特別不要存放塑料桶裝汽油、農葯:
·滅鼠葯品要標明,謹防誤食。
·嚴防室內積聚高濃度易燃易爆氣體。
6、在化學事故現場你該怎麼辦?
(1)用常備或就便的防護器材保護自己;
(2)向側風或側上風方向迅速撤離化學事故現場;
(3)離開染毒區後,脫去污染衣物,及時進行洗消
(4)必要時到醫療部門檢查或診治;
(5)污染區的水源和食品經檢測無害後方可食用。
7、交通安全常識
·行人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過馬路要看清來往車輛,從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內通
·在通過行人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做到紅燈停,綠燈走:·不要圖方便,走「捷徑」,亂穿馬路;
·不要在馬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不要在車前、車後急穿馬路;
·要教育兒童不在馬路上玩耍、嬉鬧;
·不要鑽越、跨越人行護欄或道路隔離墩;
·不要讓幼兒單獨在道路上行走;
·高齡老人上街最好有人攙扶陪同。
8、天氣災害的防護常識
怎樣預防雷擊?
·雷雨來臨時,盡量在室內躲避。
·不要在孤立大樹下、高樓煙囪下、地勢高的山丘處停留。
·不要在水面停留,游泳、劃船應盡快上岸。
9、地震時的求生方法
地震發生時,應及時採取正確措施,緊急避險。
·不要盲目避震;
·不要擁擠在樓梯、過道上;
·不要盲目破窗跳樓;
·來不及撤離,應就近避震在家裡,應躲在堅固傢具或床下;
·在工廠,應躲在機器下或小房間內;
·在學校,應躲在書桌下或牆腳:
·在室外,應在空曠地或路中間;
·不要在高樓、煙囪下避震。
·如被埋在建築物下時要不斷發出求救信號擴大和加固生存空間
·離開高大易倒的物體
·不要輕易回屋取東西
10、溺水的急救措施
·重點:
從溺水事故中挽救生命,重點在盡快做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術。
把溺水的人救上來,馬上做以下三項檢查:
1、有無知覺
在耳邊大聲呼叫,這時千萬不要搖晃身體。有知覺→用毛毯等保暖→送醫院。
2、有無呼吸
確保呼吸道暢通,檢查有無呼吸。
沒有知覺,但有呼吸和脈搏時,盡量使之保持昏睡體位,蓋上毛毯等物保暖,同時叫救護車。呼吸停止了,馬上開始人工呼吸。
3、有無脈搏
將食指和中指放在手腕上,檢查脈搏。
呼吸、脈搏都沒有時,進行人工呼吸和以及按摩,同時向周圍求援,趕快叫救護車送往醫院。
反恐常識
1、收到陌生的郵包不要輕易打開;
2、在公共場所勤觀察,人多混亂之時,不湊熱鬧;
3、在公共場所發現無主包裹,千萬別貪小;
4、外出時,不輕易接受陌生人的禮物;
5、發現恐怖分子在搞活動,應堅決予以制止,並迅速向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將其扭送公安部門。
6、遭遇恐怖襲擊時,要鎮定自若,服從現場救援人員的指揮,實行緊急避險。

Ⅵ 人防教育是什麼

人防教育和人民防空教育是同義詞

人民防空教育具體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體制機構:人防的體制機構是開展人防工作的組織保障。

人防指揮:指戰時上級指揮員及指揮機關在防空襲過程中,對下級指揮員和指揮機關、人防專業隊伍和居民群眾實施組織領導,按計劃統一行動,運用人防整體力量組織實施臨戰轉換,防空警報的發放、疏散掩蔽、交通管制、燈火控制、治安管理,以及完成消除空襲後果等任務。平時擬定防空襲預案並按預案進行各項准備。

通信警報:是戰時保障防空襲斗爭組織指揮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指揮通信和警報通信。指揮通信任務實傳達空情信息、指令、實施防空指揮;警報通信任務是及時、准確地發放防空警報信號。人防通信警報不僅戰時是必不可少的,平時發生地震災害、防汛抗洪和突發事件,也可用於發放預報災害信號和搶險救災指揮通信。

防護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和物資,以減少傷亡和損失的重要設施。人防工程平時利用指人防工程除保持戰備功能外,平時還可作為生產、生活設施,彌補地上空間不足,為城市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包括普及宣傳與專業教育兩方面內容,是國防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普及宣傳主要指戰備思想宣傳、政策法規宣傳、人防建設成果宣傳;專業教育有居民防空知識教育、中學生防空知識教育、人防專業隊伍訓練和人防幹部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的目的是增強公民防空意識和培養人防專業人才。通過人民防空的普及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把個人安危與國家、民族利益聯系在一起,平時支持人防建設,在受到空襲時有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人防專業職工、幹部熟練掌握專業技術,平時居安思危,結合本職,積極准備,熟練掌握;戰時處變不驚,快速反應,能較好的完成搶險搶修、防化救護、交通運輸及組織指揮、通信警報等保障任務。

人防法制:是通過擬定人防法規、規章、規定、規范性文件,保障依法管理與監督人防建設,其內容包括依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

經費物資:人防經費物資的籌措、使用與管理是人防建設的物資保障。人防經費是開展人防業務建設的專項費用,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地方財政和自籌資金。自籌資金指工程維護委託僱工費和工程使用費及設備、機具出租費收入。人防物資指工程建設所需材料、設備、工具,主要來源於計劃安排和市場采購。

Ⅶ 人防培訓的重要性

人防宣傳教育是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人民防空建設的重專要組成部分。開屬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是國家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動員和組織群眾的措施之一,是國家對公民施加影響,使其增強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各種活動。目前,經過人防宣傳工作者長期不懈的努力,這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隨著當前國內國際形勢的發展和人防改革的不斷深入,現在的人防宣傳教育工作從力度、廣度和深度上還不能與之相適應,這些都給人方宣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以深化,才能推動和保障人防建設的健康深入發展。

Ⅷ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人民防空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防災、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相兼容的原則,堅持防空防災一體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護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設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領導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其職責和任務,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共同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各司其職,做好相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以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領導為主。
市區街道、鎮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人民防空分類防護確定的城市,是省組織人民防空的重點。
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省人民防空重點市、鎮。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要求,分類規定本級重點防護目標,並將防護措施列入規劃。
前款所稱重點防護目標,是指城市黨政機關,廣播電視系統,交通、通信樞紐,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梁、江河湖泊堤壩、水庫、倉庫、電站和供水、供電、供氣工程,以及其他空襲次生災害源等目標。
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組織,制定防護方案,建設防護設施,落實防護措施,組織防護演練。企業所需防護經費列入企業成本。電台、電視台等公益性組織的防護經費由政府承擔。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防護目標單位的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重要經濟目標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前,應當徵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批准,並組織演練。
編制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所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指定專人完成有關編制任務。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鄉總體規劃。開發區(高新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高教園區等應當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徵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
第十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與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城市的地鐵等地下交通干線、交通綜合樞紐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准,其防護設計的審查應當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人民防空疏散幹道和連接通道,應當盡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等設施相連通。
第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和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
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由人防專業隊組建單位負責建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在新建醫用建設工程時,結合修建醫療救護工程。鼓勵其他組織建設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和醫療救護工程。
重要通信企業應當加強地下通信設施建設,增強抗毀和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並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戰時功能、防護級別、建設規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結合地面建築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優惠措施。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承擔人民防空工程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准、質量標准、技術規范等。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設計文件應當報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詢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項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建設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製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條件下,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均可以開發利用。
對於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保障用水用電,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規費減免。
人民防空工程因租賃等情形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應當與其設計用途相適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指揮、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人民防空資源,發揮人民防空資源在平時防災、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作用。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現有人民防空資源可以滿足防災救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投資新建功能相同、相近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實行分類負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負責;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負責。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維護管理資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報廢、改造,應當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經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拆除、封填的建築面積、防護等級就近補建;就近補建確有困難的,必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進行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開溝、植樁等;
(二)在影響人民防空工程進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圍內設置障礙、堆放物品、新建建築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內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圍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五)擅自將管網、線纜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毀損人民防空工程孔口偽裝、地面附屬設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設施,堵塞或者截斷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豎井、進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穿牆打孔等影響防護效能的改造和裝修;
(八)佔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風、配電等設備用房作其他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戰術技術要求劃定,並設置標志。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組織建設和管理。
通信、廣播電視、無線電等管理部門和電力、通信企業應當在網路、頻率、供電等方面提供優先保障,確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信號傳遞發放順暢穩定。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混同。
禁止擅自搬遷或者拆除、毀壞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必須按照城市通信警報規劃和戰備要求進行易地重建,拆遷和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防空警報試鳴,試鳴的五日前必須發布公告。
鳴放防空警報信號時,通信、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傳播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預定方案迅速准確地接收、傳遞和發放,並協助完成有關通信保障任務。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等設施,平時應當為搶險救災及應對突發事件服務。
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防空襲方案,組織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計劃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明示有關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但國家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時應當組織預定疏散對口地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預定的疏散地區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居民疏散掩蔽方案,明確疏散掩蔽的人員、集結地點、行動路線、場所,適時組織疏散掩蔽演練。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組織實施後,交通、通信、治安、生活物資、醫療衛生、教育等有關保障,由城市人民政府會同預定的疏散地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防、綠化、建設(規劃)、林業、園林、交通、水利等部門開展用於防空防災的林地(林帶)建設。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專業對口組建人民防空專業隊伍,並根據需要組建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建相應的人民防空專業隊,各專業隊戰時承擔相應的任務:
(一)建設、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搶險搶修隊承擔公共設施的搶險搶修,以及搶救人員、物資等任務。
(二)衛生部門組建衛生應急專業隊。衛生應急專業隊承擔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等任務。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等任務;治安隊承擔治安保衛、交通管理等任務。
(四)衛生、環保、安監、公安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防化防疫隊承擔對核、化學、生物武器襲擊的監測、偵察、化驗、消毒、洗消等任務。
(五)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組建通信隊。通信隊承擔通信保障等任務。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運輸隊承擔運輸人員、物資等任務。
(七)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任務需要組建平戰轉換、引偏誘爆、偽裝設障、信息與網路防護等新型專業隊伍。各新型專業隊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功能轉換、信息防護等任務。
除前款規定之外的燈火管制等戰時其他任務,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民防空專業隊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提供,特殊專用裝備、器材,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應當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協助政府完成搶險救災任務。
平時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者戰時執行人民防空勤務的人民防空專業隊及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置和撫恤。
第二十七條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由負責組建的部門訓練、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業務指導,定期組織整組,確保組織、訓練的落實;戰時接受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指揮。組建各人民防空專業隊的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責任人,具體負責人民防空專業隊的訓練和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專業隊的訓練內容按照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的要求安排,訓練計劃由人防主管部門制定下達,組建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和生產組織實施。人防主管部門和組建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短期脫產訓練或者演練,組建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為訓練和演練以及執行任務提供相應條件,並保證參加人員在脫產訓練、演練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和其他待遇與其在崗時等同。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防空專業隊的整組、訓練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國防教育計劃和普法教育規劃。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教育,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教育納入教育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教學活動。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培訓教員,並提供專用器材和教材。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教育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經費是進行人民防空戰備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人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接受上級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建設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指揮工程、通信設施建設與管理和重大演習保障等。
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包括:
(一)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費或者易地建設費;
(二)維護本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經費;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社會負擔的其他人民防空經費。
第三十條依法籌集的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必須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予以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確需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同意。
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的稅收優惠和規費減免以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專業管理,接受上級人防部門的監督。其中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用於經營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還應當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作納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延誤傳遞防空警報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五)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人防主管部門在對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應當責令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限期修復,可以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
(五)隱瞞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的;
(六)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七)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單位不制定防護方案,不落實防護力量和防護經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人防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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