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居民代表怎麼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規定: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1)換屆居民代表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社區居委會成員候選人從登記的選民中產生,實行按職務提名。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候選人職務的,本人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確定為其中一項職務候選人。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二項以上職務,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候選人的,提名無效。
一般應在本人報名自薦的基礎上,由社區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名、各居民小組提名、各社區民間組織民主提名、駐社區單位提名的方式,並經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後,成為初步候選人。
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公布後,為介紹正式候選人階段。宣傳介紹的目的在於比較全面、客觀地向居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各方面情況、工作能力以及當選後的工作打算,以便居民代表能在投票時准確地挑選自己滿意的人選。
介紹正式候選人和候選人發表競職演說,必須在居民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其他組織或個人無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