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殖知識在哪學 有沒有什麼網站可以學習農業種植養殖技術
學習農業種植養殖技術的途徑及推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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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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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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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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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以下簡稱《農技推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裁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第三條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五)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國家在省、市、縣、鄉為推廣農業、林業、畜牧、漁業、農機、水利和經營管理等技術而設立的全民事業單位。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是指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社會團體、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的專業協會、研究會等服務組織。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六條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七條省、市、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及其他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個人構成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農業技術推廣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組織實施。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應當積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農用工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有關學會等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協會、研究會、科技示範戶與農民群眾積極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第八條省、市、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村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在農業技術推廣方面接受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照事業編制審批後配備。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照事業編制審批後配備。
村應當逐步建立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在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過程中做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尚未建立農業綜合服務組織的村,應當選配一名農民技術員。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具備試驗示範基地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服務設施和培訓場所等。第十一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構成,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其比例應當不少於80%。第十二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科技人員,應當具有中等以上有關專業學歷,或者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持的專業考核培訓,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村農民技術員必須獲得農業技術資格證書。其他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人員,未取得技術職稱的,其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資格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發給資格證書。第十三條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發表技術見解,參加學術討論;
(二)取得的技術成果不受侵佔;
(三)參加業務培訓、進修,提高業務水平;
(四)檢舉和制止違法推廣行為,抵制違背技術規程的干預;
(五)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償服務和技術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相應待遇。
Ⅲ 合肥市農業技術推廣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進本市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儲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的一切活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加強農科教結合和科教興農工作,制定並落實具體政策措施,保證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林、畜牧水產、農機、水利等行政部門和農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技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業技術推廣的具體工作。第六條縣(區)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應當在鄉鎮設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或配備農民技術員,形成農業技術推廣網路。
縣(區)可因地制宜,根據區域經濟或規模經營的需要,設立農技推廣中心站,統籌協調所屬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的工作。第七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的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條塊結合、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其工作計劃、在編人員、經費由縣(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現已下放鄉鎮管理的,應在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收回。第八條縣(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保障農技推廣機構必要的試驗示範基地和生產資料,保障辦公,培訓用房和必要的儀器設備。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被平調或挪用的房地產、車輛、設備、資金等,有關責任單位必須限期歸還。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和各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應做好農技推廣機構的定編、定員、定崗工作,有計劃地吸收錄用大中專畢業生,充實農技推廣隊伍。
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編制內人員不足時,可以從農民技術員中招聘,但須經縣級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統一組織考核,擇優聘用。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農技推廣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農技推廣措施,層層分解,任務到人,並將農技推廣成效列入幹部崗位責任制考核內容。
市、縣(區)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應積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農技推廣計劃,實行目標管理,並按照自身職能,指導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示範戶的農技推廣工
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要積極向廣大農業勞動者傳播農業技術,同時管理指導村農技推廣服務組織、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的農技推廣工作,並具體承擔農技推廣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農、林、牧、漁場除做好本場的農技推廣工作外,還應利用技術優勢,面向社會開展農技推廣活動。第十一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提供技術信息,開展技術指導、進行試驗、示範、實行無償服務。以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實行有償服務,但當事人各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收入和權益受法律保第十二條各級農技推廣機構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興辦技術指導和物資供應相結合等多種形式的經營企業,開展有償服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稅收和信貸方面享受優惠待遇。國家規定並撥款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不得變相轉為有償服
農技推廣經營企業所取得的利潤,主要用於農技推廣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不得因此減少農業技術推廣事業費。第十三條各級農技推廣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技推廣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責、權、利、嚴格兌現獎懲,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農技推廣人員進行政治和業務培訓,提高農技推廣人員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