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培訓由誰進行
現實困惑
金立勞務派遣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勞務派遣企業法人,設立不久,該公司便與一家紡織廠簽訂了派遣協議,派遣期限為三個月。紡織廠在將人員安排就緒後便組織生產,產品檢測部發現產品存在普遍瑕疵,研究得知系入料工人入料不均導致的,而入料工作是由勞務派遣員工負責的,紡織廠遂要求勞務公司更換有培訓經歷的勞務人員繼續從事本廠工作,但金立勞務公司認為培訓應由實際用工單位負責,不予更換勞務人員。兩家企業針對培訓主體問題爭執不下,那麼,到底該由哪一主體承擔培訓的任務呢?
律師答疑
勞務派遣人員的培訓應由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展開。培訓對於公司來講是一筆不小的投入,其為企業增加的隱性收益往往得不到企業的重視,因此,培訓經常成為空白環節。在勞務派遣活動中,由於存在派遣單位和接受派遣的單位兩方主體,培訓這一環節就在兩方主體之間出現「踢皮球」的現狀。對於該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有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結合本案,勞務人員的培訓應由用工單位紡織廠負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法理薈萃
提供培訓不僅利於提升派遣員工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也是實現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雙贏的必須模式,三方利益的平衡才會推動勞務派遣業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