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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政策法規解讀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29 13:32:51

❶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股的功能

我局承擔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我區實際,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按照規定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監督下屬社保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區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區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規范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四)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和轄區內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管理規則。
(五)建立勞動關系調整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勞動合同鑒證,集體合同審核;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實施。
(六)綜合管理全區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規范管理,承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建立並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機制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機制。
(八)管理全區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受市局委託,綜合管理全區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和全區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一)辦理答復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二)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單位的業務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幹部培訓,加強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隊伍建設,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管理本局所屬事業單位。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秘書事務、信息及接待聯絡;負責局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匯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財務、保衛和本局的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以及直屬單位職稱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協助局領導抓好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生工作。
(二)勞動監察和工資股
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和推行全區勞動關系調整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負責行政區劃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監督檢查、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受理和查處企業、職工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申訴、舉報件,負責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等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110」社會聯動。
指導行業、企業貫徹國家發布的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規范和組織實施用人單位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建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督促落實企業貫徹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分配的政策和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和措施;調節行業工資收入和審批區直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核准區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負責全區勞動統計匯總上報。
參與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文件的起草、修訂和清理;負責承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咨詢工作。
(三)培訓和就業股
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擬定全區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與管理規劃;指導技術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擬定企業在職職工的技能培訓、考核鑒定的規范並監督實施。
實施全區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和法規;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擬定全區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區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的措施;組織實施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到我區就業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區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培訓業務的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就業准入制度。
(四)社會保險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和職工退休政策;負責參保人員正常退休、特殊工種人員提前退休和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的審核、上報;審核社會保險取經辦機構擬給付的各項保險待遇項目及給付標准;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以及服務網路的建立。
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給付標准和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實施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實施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殘疾的有關待遇政策;制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規劃、制度、措施。
擬定全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葯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全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認定;承辦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審核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給付項目和給付標准。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規則;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掛靠單位

❷ 社會保障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政策法規庫有:
勞動保障法
勞動力市場與就業
勞動報酬與福利
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標准
職業培訓與職業資格
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
農村社會保險
社會保障其他文件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勞動安全

❸ 概要國家有關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現在通常講的社會保險,對職工而言就是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回保險,醫療答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1.對職工而言公積金就是「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所以說交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很劃算啊!
2."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收入,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3.至於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很多,想了解哪方面的可以分類查詢啊!!

❹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策法規處譚全武什麼職位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安全保密、目標管理、財務和後勤保障等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政策草案,參
與立法論證等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編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
力資源需求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預測分析,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承擔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
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三)錄用調配科


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和會同有關部門
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人員調配事宜。

(四)考核任免獎懲科


責組織全市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指導協調全市非領導職數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市直行政機關非領
導職數相關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考核、獎勵、表彰事宜;承辦市人民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項;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
管理政策。

(五)職稱科

承擔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強化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外來專家和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擬定全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就業促進科


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並督促檢查;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
(不含專家)來安就業管理政策;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人力資源服務中介機構的審批,並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七)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科(安順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劃;承辦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隨軍調(遷)家屬的安置工作;實施省內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規劃和調控管理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辦市直機
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統發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
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手續辦理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政策;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實施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十)勞動關系科(農民工工作科)


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的政策法規;實施指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訂立、集體合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的審批;監督實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
勞動保護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執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辦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制的
審批和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力工資指導價
位;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參與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
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監察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勞動監察機構檢查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雙方執行、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查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承擔其他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高級專家延聘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公開招聘、聘用及崗位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機關工勤人員聘用工作。

(十三)養老失業保險科


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相關工作制度;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
測預警制度;完善市內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辦理市本級統籌管理單位職工退休和市內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批手續。貫徹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
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

(十四)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科


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
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完善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組織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
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基金監督科

負責
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
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市內相關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規、規
章、政策;擬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爭議、人
事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工資福利變動相關工作,承擔幹部職工考察、任免、調配、離退休人員工作;擬定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❺ 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

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比如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專展「十一五」規劃綱屬要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最低工資規定 第21號 、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35號) 等等,具體你可以到政策網路中進行查詢。集合了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

❻ 社會保險政策宣傳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醫療保險權益,努力實現市委十次全會提出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健全的發展目標,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優先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便於做好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我們編寫了本宣傳提綱。
一、建立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義
農民工大多從事臟苦險累工作,疾病是他們的最大威脅之一。農民工一旦患大病,不僅其生命健康受到傷害,也會給農民工及其家庭成員帶來經濟負擔,由於無法承受大額醫療費用支出,用辛苦的汗水換來的收入可能因為一次疾病就消耗殆盡,甚至還欠下一筆債務,因病返貧的現象時有發生。制定《暫行辦法》,是我市貫徹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實施惠民富市戰略的重要舉措,是實實在在地為農民工辦的一件好事。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減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負擔,確保農民工患病時得到及時救治,有利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其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對於統籌城鄉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大連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哪些用人單位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其他區市縣和大連開發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統籌地區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僱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為便於加強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社會保險已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會保險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按照本辦法參加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
三、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的比例按季度(建築施工企業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四、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何時能享受待遇?
由於農民工大多數是在城鄉之間往返就業和居住,具有亦工亦農、亦城亦鄉的特點,這次出台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政策的特點是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參保滿3個月,即可享受大病醫療。停止繳費或欠繳費用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五、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包括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3日內的醫療費用;
3、惡性腫瘤放療、腎透析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農民工醫療費支付標准,按照連續參保繳費時間來確定累計支付限額,具體支付比例如下:
1、起付標准按照三級醫療機構為5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300元,一級醫療機構為2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2、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3、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含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含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含6萬元)。
(三)農民工因特殊情況在異地治療的,需在三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之內,通知經辦機構進行備案登記。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1、異地治療起付標准為800元,起付標准以上醫療費個人負擔30%;
2、重症尿毒症患者門診透析治療,個人負擔20%;
3、探親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按轉診異地治療標准支付,憑有關診療憑證報銷;
4、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個人負擔比例20%。
(四)農民工按《暫行辦法》辦理參保,不建立個人賬戶,不報銷門診醫療費用。
六、哪些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除急診、急救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出規定的診療項目范圍以外的診療項目;
(二)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傷害責任事故、故意自傷自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三)未列入我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中的診療項目;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七、農民工如何就醫?
農民工參保繳費滿3個月後,可以持卡到我市具有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就醫,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農民工本人身份證、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並將其存放在醫療機構住院處。
八、農民工住院費用如何結算?
農民工出院結算時,患者本人或家屬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結算清單》予以簽字確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自付和自費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九、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丟失怎麼辦?
如果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在使用中不慎丟失,農民工可撥打96500自助語音電話掛失,掛失後,持丟卡人身份證及代辦人身份證到大連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或其業務網點補辦。
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或不按時足額繳費,農民工應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爭議影響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在《暫行辦法》出台前,農民工已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辦理參保手續的今後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繼續按《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參保繳費。在《暫行辦法》實施後,用人單位經與農民工協商,也可按照《暫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十二、用人單位何時、到哪裡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季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也可到轄區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網點辦理參保手續,分別為:高新園區3號樓,電話:84820900;軟體園企業服務大廳(大連數碼廣場1號),電話:84756457;甘井子行政大廳(甘井子區勞動保障局二樓),電話:86586693。

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匯編的介紹

內容簡介為了准確地向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廣大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屬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切實維護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編輯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匯編(2010)》一書。本書收集了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及相關法規195件,分為綜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軍官轉業安置、職業能力建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事業單位冬事管理、農民工.工作、勞動關系、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調解仲裁、勞動監察、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公務員和其他,共十九部分。每部分按其法律效力和發文時間編排,以便廣大讀者查閱。此外,本書還配有一張光碟,隨書贈送給讀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匯編》是工具書,每年出版一冊,政策連續性強.特別適合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部門長期保存,以備工作查閱。

❽ 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具體說明下

國辦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 (2014-04-17)
·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2013-11-15)
·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2013-10-08)
·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2013-02-25)
· 關於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2013-01-15)
·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2013-01-04)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2-10-08)
· 國務院關於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2012-06-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05-10)
· 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01-19)
·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11-09-13)
·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011-07-01)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07-01)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07-01)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06-13)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2011-05-13)
·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1-01-1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2011-01-0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12-08)
· 關於開展社會保險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0-05-27)
· 關於印發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強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和網路建設指 (2010-04-12)
· 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0-03-15)
· 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 (2010-01-07)
·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11-26)
· 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9-10-27)
·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2009-07-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2008-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宣傳提綱 (2008-10-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2008-04-25)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2008-04-24)
· 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2-28)
·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2007-11-29)
· 勞動保障部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2007-11-14)
· 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10-08)
·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8-14)
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08-08)·
《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7-07-09)·
國務院關於城鎮勞動者合作經營的若干規定 (2007-07-09)·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2007-05-18)·
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意見 (2007-05-18)·
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有關工作 (2007-05-18)·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2007-05-18)·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 (2007-05-18)·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2007-05-18)·
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 (2007-05-18)·
關於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促進紡織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分流企業富餘人員的通知 (2007-05-18)·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7-05-18)·
關於妥善解決插隊知青遺留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能否受理原公務員身份職工訴機關補交社會保險金的復函 (2007-05-18)·
關於貫徹《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 (2007-05-18)·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007-05-18)·
勞動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勞動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 (2007-04-2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系統幹部隊伍作風建設的意見 (2007-04-11)·
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工作方案 (2007-04-10)·
關於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 (2006-10-17)·
關於執行勞社部發〔2000〕13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復函 (2006-10-17)·
關於如何執行和解釋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的復函 (2006-10-17)·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6-10-1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06-10-17)·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2006-10-17)·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2006-10-17)

❾ 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問答有哪些

涉及方方面面,一句話,或能簡單的回答你嗎?你這不是出了個大題,讓他人做文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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