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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徵收專題培訓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24-04-30 02:13:04

『壹』 有關湘潭市房屋拆遷的各種法律法規、尤其是具體的拆遷徵收方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批准〈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潭政[201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遷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拆遷秩序,切實保護被拆遷單位和個人(下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因徵收集體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徵收其原有剩餘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下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事務所(下稱征拆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
市城區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縣(市)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應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房產、城管執法、物價、財政、公安、監察、建設、民政、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准、統一拆遷、合理安置。
城市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和安置房建設詳細規劃報批工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實施拆遷前,應按規定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未完成安置用地選址或安置房建設詳細規劃報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按規定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七條 對在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擬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擬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其征拆機構須同時將擬征地公告送達相關職能部門。發布擬征地公告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地土地的權屬、地點、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的建設,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除外。相關職能部門因前述除外情形依法辦理的手續,應當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四)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或土地用途等;
(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內,相關職能部門違反前款規定辦理的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造成他人損失的,由違規辦理手續的單位負責。
第九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其集體土地使用證、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證明的原件,到指定的地點如實申報,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登記手續。
被拆遷人既不申報又不配合丈量登記的,征拆機構可根據其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檔案和被拆遷建(構)築物的勘查記錄、照相、攝像等資料,經公證機關公證後,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征地拆遷補償標准、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和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征拆機構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後,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遷補償後,被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不辦理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
第十三條 征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並送達被拆遷人,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地項目名稱、批准文件、《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
(二)被拆遷人的房屋結構、面積及各項補償、補助費金額和安置方式等,並附計價補償清冊;
(三)領取補償費的時間和地點;
(四)被拆遷人對房屋結構、面積、用途、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拆機構申請復核;
(五)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接受合法補償的法律後果。
第十四條 對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引起的爭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其住房安置採取公寓樓安置和住房補助兩種形式。
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應當做到「三公開」,即公開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積和實際丈量的房屋面積,被拆遷戶家庭人口等情況;公開拆遷補償金額等情況;公開住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時間,安置選房等情況。
第十六條 征地單位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劃統一建設公寓樓安置房,符合條件的被拆遷戶可以按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35平方米的標准(獨生子女可增加1人住房指標),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
公寓樓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房、先安置。
公寓樓安置房的價格按實際建設成本由建設、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布。
城市規劃區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城市規劃區外的被拆遷戶在小城鎮和中心村購買或按規劃建設住宅。有集中安置條件的鼓勵集中安置,不具備集中安置條件的可以實行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並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實行住房補助的,不再安排公寓樓安置房。住房補助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准佔地面積計算,補助標准為1000元/平方米,但被拆遷人住房補助最大佔地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的為准,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書載明的用途為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築物、擬征地公告發布後的突擊裝修(飾);
(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雖經有權機關批准,但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四)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五)建房批准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等。
第二十條 房屋及裝修(飾)補償,根據結構類別結合其合法有效的建築面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見附表1)計算補償。
房屋架空層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應按合法面積計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後,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
房屋內外所有的附屬設施,按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26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最高不超過5.5萬元,但補償費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持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房用地批准文書等合法證明,僅有1處住房,且獲得的補償總額低於最小戶型公寓樓安置房(70平方米)購房總價款的,實行差額補助。
第二十二條 實行自拆自建的,宅基地補助按原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佔地面積計算,標准為40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費用)。
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遷人以外的單位(個人)實施「三通一平」配套的,本條所列的宅基地補助費支付給實施單位(個人)。
第二十三條 拆遷被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房用地批准文書的住房兼營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其營業用房按所屬房屋主體類別的補償標准(見附表1),增加30%的補償,增加補償後不再歸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1/3的補償。商品和營業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被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房用地批准文書的住房兼生產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其生產用房按所屬房屋主體類別的補償標准(見附表1),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拆遷補償的全部費用),增加補償後不再歸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1/3的補償。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經合法批准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按所屬房屋結構類別的補償標准(見附表1)進行徵收,並按企業生產用房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的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不再歸還生產經營場地和作其他安置。
拆遷經合法批准土地用途為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搬家費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計算。採取貨幣補償方式但不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1次搬家費。採取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或採取貨幣補償方式並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兩次搬家費(見附表2)。
住房安置過渡費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計算(見附表2)。住房安置過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確定。公寓樓安置的住房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12個月,自拆自建的住房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6個月(由於被拆遷人的原因除外)。超過過渡期限仍未安置的,超過上述規定時間部分按雙倍標准支付過渡費用。
貨幣補償不申購公寓樓安置房並享受住房補助的,不支付住房安置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補償並騰出土地的,按被拆遷人的合法批准建房建築面積給予按期拆遷騰地獎(見附表2)。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則不享有按期拆遷騰地獎。
第二十八條 架設管網、高壓電桿佔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拆遷國家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征拆機構應與業主單位聯系,按實際工程量進行補償。徵收土地前已廢棄未用的不予補償。
被征地范圍內如遇測量標志、文物古跡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征拆機構應與其主管部門聯系,按規定處理。
拆遷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續的預制場,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進行包干補償(見附表3)。
村集體(企業)公共設施按本辦法規定補償(見附表4)。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並接受公眾查詢。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征地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
第三十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監察部門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的,其證明文件無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採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追回違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准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未按照原標准補償到位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同時廢止。

『貳』 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方案

【2017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方案1】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辦公室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陽市2017年重點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衡辦〔2017〕16號)精神,我區將事關民生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2017年重點民生實事項目考核范圍。為確保任務全面完成,特作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落實責任體系

區、街道責任單位及工作責任

1.區直責任單位:區住建局,

2.街道辦事處責任單位:青山街道辦事處、瀟湘街道辦事處、合江街道辦事處。

3.工作責任:建立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並組建工作班子,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報告工作情況。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建立督查責任制,定期調度工作情況,督促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建立健全棚戶區改造項目後續管理長效機制,做到建管並重。及時分解指標任務,明確責任。

二、健全落實指標體系

對街道辦事處的考核指標:將區下達的重點民生實事項目指標納入2017年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分值另設。

三、完善考核體系

1.考核機構:由區考核辦統一組織考核。

2.考核對象:涉及2017年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在的坐落街道辦事處。

3.考核方法:由區考核辦組織區住建局對棚戶區改造項目考核對象採取日常督查、現場察看、數據報送等方法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區住建局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由區統計局評估認定,各街道辦事處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由區住建局初核後報區統計局評估認定。

五、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街道責任單位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標考核得分直接納入其年度績效評估得分。棚戶區改造項目任務未完成的,該單位年度績效評估不得評為先進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各責任單位要按照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把棚戶區改造項目作為密切聯系群眾、構建和諧社會、加快實現全面小康的根本要求,作為改善民生、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實際行動,列入工作重點,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把實事辦好、好事辦實。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級各責任單位要通力合作,加強協調,真抓實干,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確保工作質量和全年目標任務完成。區住建局要制定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切實加強對街道工作的指導。各街道要科學制定工作措施,明確工作責任,狠抓落實。

(三)加強督查,嚴格考核。各街道要加強督查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區住建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督查督辦,對進度不快,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單位督促整改。

(四)強化後續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各級各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棚戶區項目的後續管理,制定後續管理辦法,出台推進項目後續管理的政策,對項目後續管理在人員力量、經費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提供優質服務,真正把棚戶區改造項目辦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2017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方案2】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南寧市2017年棚戶區改造工作方案》的精神,落實把棚戶區改造作為擴大有效投資、推進新型城鎮化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加快我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切實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功能及品質,做好我城區2017年棚戶區改造工作,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全國和全區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市委十一屆十四次全會會議精神,結合自治區黨委、政府對南寧市提出的自治區成立60周年大慶南寧市舊城改造換新顏的工作要求、提升居住質量的工作思路,統籌推進我城區的棚戶區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標

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與我城區簽訂的《南寧市2017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目標責任書》,我城區2017年責任目標任務為2600戶,力爭在2017年底實現項目全面開工建設的要求。

三、組織機構

成立興寧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興寧區轄區范圍內的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推進工作。

四、職責分工

(一)各鎮(街道辦事處):為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責任主體單位,負責對所屬轄區內的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項目工作組織開展全程跟蹤、協調、群眾思想動員和做好服務工作;做好調處、信訪、維穩和遺留問題處理等相關工作;做好各自作為徵收主體單位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相關工作。

(二)城區住建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配合和督促各棚戶區改造項目責任主體單位及綜合整治責任主體單位依法開展工作。

(三)城區征地拆遷辦:協調綜合整治項目及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拆補償費用及時撥付;指導各征拆責任主體單位做好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徵收工作;做好本部門作為征拆責任主體單位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相關工作。

(四)城區財政局:負責落實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資金、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國開行貸款資金,並做好資金的統籌安排工作。

(五)城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和檢查各鎮(街道)、社區依法開展整治工作,以及各項資金費用的合法使用;依法依紀查處工作中的違紀行為。

(六)城區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依法配合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及綜合整治項目相關工作。

五、主要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按時間節點,分時段完成棚戶區改造任務

2017年棚戶區改造項目開工時間節點要求為:8月底實現50%開工;10月底前實現90%開工;11月底前實現100%開工。

(二)加快征拆工作進程,推進貨幣化安置工作

加快推進項目徵收工作進度,確保項目盡快落地並實現開工;根據市政府的相關政策,積極推進組織團購、集中采購、自助選購等安置方式,引導被改造戶選擇貨幣化安置。

(三)大力開展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工作

根據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及自治區住建廳工作部署,組織人員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對一些住宅成片、配套不齊備、居住環境較差、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而又難以拆除重建的老舊小區,採取城區統籌實施、社會力量包建共建、居民參與的方式進行綜合整治改造。

(四)做好月報表和信息數據填報

每月25日前,按時向市城鄉建委上報2017年棚戶區改造項目當月工作進展,並填報自治區住建廳信息系統相關數據。

(五)積極申請和落實補助資金

認真學習相關文件,解讀政策,與自治區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市財政局密切聯系,積極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國家及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用好用活,拓寬資金渠道。

(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做好項目熟化人徵集

根據南寧市《公開徵集土地熟化人籌集社會資金試點推進舊城改造的實施方案》中相關規定,組織做好棚改項目熟化人徵集工作,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改造工作,解決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拆所需資金。

(七)加快國開行棚改項目貸款的使用

加強與國開行廣西分行的協調溝通工作,爭取國開行廣西分行的'支持,通過項目和貸款品種調整等方式,加快對項目已落實貸款資金的使用。

(八)抓好工程質量與安全,促進項目竣工建成

認真抓好新開工項目的工程質量與安全,將2014年、2015年新開工項目的竣工建成納入月報表進行統計和跟蹤。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

高度重視棚戶區改造工作,進一步完善棚戶區改造組織機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將棚改任務向鄉鎮、街道、社區進行分解和包干,使每個棚改項目的協調指導,以及與其相關的房屋徵收、征地拆遷、建設進度、質量安全、信訪維穩等各環節都有明確的責任領導和人員負責。

(二)加快辦理開工前期手續,實現開工目標

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按急事急辦的方式進行處理,加快項目開工前期手續的辦理,確保按照時間節點的要求實現開工目標,並為項目的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三)建立工作制度,加快工作推進

建立棚戶區改造工作會議、信息報送及進度通報等項制度。制定棚改倒排工作計劃,按月報送工作進展和問題等情況。

(四)強化督查和考核,確保工作落實

一是領導小組定期組織棚戶區項目推進工作情況的督查,核實各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工作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鄉鎮、街道及社區通過督辦的方式,提高其開展工作的責任感。

二是由領導小組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對工作完成出色的給予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除了要按照績效考核指標扣分外,將由領導小組成員進行約談,對在棚改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問責。

(五)強力推進征拆工作,以征拆促棚改

一是要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大力推進拆遷工作,使棚改項目能落地、投資能落實;二是要加大征拆補償安置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使相關政策深入民心、為民所接受、對群眾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收集、解答和處理,爭取群眾對棚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做好審計配合工作

配合審計部門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加強與審計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反饋,並要總結經驗、舉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監管,防範問題重復發生。

『叄』 如何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法律分析:第一,加強對拆遷工作的正面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引導。一是加強政策法規宣傳。針對征地區域內的群眾要加大宣傳力度,使拆遷區域內的群眾能及時了解最新的拆遷政策,特別是哪些拆遷行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而積極主動配合拆遷工作。二是加強媒體宣傳。要在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上開辟專欄,不僅要宣傳拆遷工作的政策,還要對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要大張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揚;三是加強規劃宣傳。要將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遠景規劃通過舉辦活動的方式向外宣傳出去,向群眾展示城市建設的美好前景,提高群眾對於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參與度與支持度;四是加強公告宣傳。拆遷公告發布要及時,相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專人入戶走訪,力爭以最快速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二,依法拆遷,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財產權。將城市公共建設與商業開發嚴格分開,杜絕開發商以任何借口,將個人的意願轉變為城市發展與建設的需要,從而打著為了公共利益的旗號而為個人謀利。二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征地拆遷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規范,確保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強拆遷隊伍的行業管理,採取以會代訓、專題講座、實例模擬演練等形式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四要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野蠻拆遷。

第三,兼顧各方利益,科學合理解決「釘子戶」問題。第一階段,要繼續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與其他人的補償標准一樣,不能隨意放寬補償政策,態度要明朗,語氣要堅決,絕不退讓。第二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引導他們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讓權威機構和專家來評估房屋價值、補償數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決。第三階段,如果法院判決後,動遷戶仍拒絕配合,就要按照新拆遷法的要求,將相關材料收集齊全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要帶著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務和諧拆遷。一是號召拆遷工作人員換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風細雨,從而做到親情拆遷、和諧拆遷,確保每戶群眾自願拆遷。二是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員要到拆遷戶家裡促膝談心,幫助計算補償賬目,計劃遷後的生活等,有效消除與動遷群眾之間的隔閡。三是對弱勢群體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針對孤老、殘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難群體的實際情況,工作人員應實行上門服務,幫助聯系周轉房、組織義務搬家、代辦拆遷安置手續等。

第五,採取有力措施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態勢擴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訪信息溝通與排查調處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及時解決在初始階段。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控制局面,同時報告上級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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