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大代表的培訓工作應該誰來做
一般是由人大代表的本級人大常委會培訓。市人大代表就由市人大常委會指派專人做出培訓計劃,也可以由人大代表所在駐地的人大常委會做培訓。主要是讓代表依法履職,依法監督。
B.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密切聯系群眾,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和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選舉單位,對省人大代表開展履職活動進行服務、指導、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服務保障代表執行職務
(一)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省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二)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是省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應當有計劃的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開展活動,並為代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和服務保障。
(三)為便於代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省人大常委會
在屆初為省人大代表制發代表證,並協助代表開展個人持證視察活動;組織成立省人大代表(專業)小組,保證代表履職的經常性和深入性。各國家機關和基層組織要對代表履行職責予以支持。
(四)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省人大代表聯系,根據工作和活動內容,逐步擴大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等,使代表更好的了解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了解省「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和呼聲。
(五)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閉會期間以及通過代表網路履職平台和代表「直通車」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六)組織省人大代表召開會議或開展活動前,組織單位應當提前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單位。代表所在單位要為代表履職提供時間保障,並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無固定收入代表參加集中組織的代表活動時,根據財務規定予以補貼。第四條嚴格落實參加會議制度
(一)省人大代表應按要求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即按時參加預備會議、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是中共黨員的,要參加黨內會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請假。
1.公務出國、出境;
2.參加中央、省委召開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需請假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1.不能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經各市州的人大常委會和省軍區政治工作局同意後,按大會規定的時間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案。
2.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需請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應當及時向代表團團長提出,經團長簽署意見後,由代表團工作機構報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匯總後報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審批;分組會議需請假半天及半天以內的,由代表團團長審批,報大會秘書處備案,請假情況由主席團秘書處適時進行通報。
請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未經批准不到會的,一律按缺席對待。第五條積極參加閉會期間活動
(一)應邀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召開的會議;
(二)參加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組織的立法、監督、調研、視察、督辦、培訓等活動;
(三)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代表視察、調研、培訓等活動;
(四)主動參加所在轄區代表工作室、代表聯絡室組織的活動;
(五)應邀參加有關機關和部門組織開展的活動。
省人大代表接到參加活動通知,無特殊情況,應當按時全程參加。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以書面形式請假,並報活動組織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到會的,一律按缺席對待。第六條加強代表學習培訓
(一)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要堅持省人大代表培訓工作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訓計劃,完善培訓機制,組織好培訓工作。
(二)省人大代表應當堅持個人自學與參加集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主動學習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熟悉人大代表履職的方式方法;熟練運用省人大代表網路履職平台和省人大代表手機微信工作平台,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和水平。
(三)省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集中學習培訓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確需請假的,以書面形式提出,報培訓活動組織單位批准。培訓結束後應當認真撰寫學習體會,交活動組織單位歸入代表履職檔案並匯編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間至少應參加一次集中培訓。
C. 如何加強人大代表的履職服務保障工作
(一)進一步提高代表綜合素質。要抓好代表履職,採取有效措施提高代表素質是首要條件。一是要加強引導。既要通過學習,使代表從相關法律規定中增強責任意識,還可以積極開展模範代表宣傳、優秀代表評選等活動,弘揚代表風采,營造履職氛圍。通過優秀代表以報告、宣講或座談會等形式,充分發揮榜樣作用,讓其他代表能夠學習、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增強履職的信心決心。二是加強學習。通過對政治、法律、國情、區情等方面有重點、有計劃的學習培訓,使代表掌握履職必備的基本知識,猶其是增強法律素質,提高依法履職水平。三是加強實踐,不斷提高代表實際工作能力。
(二)進一步完善代表履職機制。一是完善組織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常委會的組織工作,進一步擴大代表參與范圍,增加代表參與人次,形成完善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代表自行組織機制,包括代表小組活動制度,除按地域劃分小組外,還可以考慮以行業劃分,或者增設多個行業小組,使代表小組活動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有專業化水平。二是加強履職平台建設。建立完善人大網路信息平台,暢通代表知情知政和反映問題的渠道,使代表既能及時了解區情政情,又方便反映意見建議,還能加強代表之間的溝通交流。通過代表工作室,組織代表定期接待選民,完善代表聯系選民工作制度。三是加強代表履職保障。逐步完善區、鎮街代表服務網路,增強區人大機關及街道的服務力量,確保人大工作機構對代表有效聯絡和提供優質服務。對代表活動和履職給予足夠的經費保障,支持工作深入開展。
(三)不斷創新代表工作方法。一是圍繞加強代表履職,探索代表工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完善代表與選民的聯系制度,發揮選民對代表的監督作用。加大代表履職考核力度,實行代表履職登記、履職提示和履職情況公示制度。二是圍繞提高履職效果,引導代表增強自行組織能力。可以以設立專題或代表自設專題的形式支持代表組織調研活動,讓履職經驗豐富的代表牽頭,制訂調研方案,經常委會確定後給予調研經費、工作協調等支持,使代表履職更具主動性和靈活性。三是圍繞提高服務代表工作質效,推進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設。通過建立完善人大網站、內部信息渠道、代表交流平台等,使代表的意見建議得到快速反映、有效辦理和及時回復。採取跟蹤檢查、評議、詢問、公開等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代表建議督辦力度,提高辦理質效。
D.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意義
隨著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的增強和人民群眾民主意識的高漲,提高人大代表素質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素質,目前的討論中意見各異。筆者認為,現階段提高人大代表素質應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適當提高人大代表的資格標准
我國的憲法和選舉法對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作資格條件要求的區分,凡有選舉權的公民同時也有被選舉權,並有可能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正式代表。從理論上講,這種制度設計有利於實現公民被選舉權的普遍性。但從選舉實踐來看,選舉的目的在於從公民中挑選出既符合公民的意願,又有能力充當代理人角色的人來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毫無疑問,這些被挑選出的對象理應是公民中的相對優秀者。因此,要求代表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高於一般選民的資格條件是完全必要的。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代表候選人的資格標准應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1.在年齡資格方面,應合理設定代表候選人的年齡的上限與下限。現行憲法和選舉法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設定年齡上限,以致實踐中出現部分人大代表(尤其是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中的代表)年齡老化的問題。有的代表因高齡常年體弱多病,連會議都不能正常參加,即便健康狀況正常,但老年人的體力、精力、活力、思維能力的衰退是自然規律,因此,代表高齡化必然影響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的整體功能和質量。關於代表候選人的年齡下限,現行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意味著公民年滿18周歲就具備當選為代表的年齡資格。但18周歲公民的知識、經驗和能力一般不適應代表角色的資質要求,因而這種低年齡資格不利於保障代表的基本素質,參考世界其他國家的做法,同時考慮到不同層次人大代表的不同來源和不同要求,建議將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年齡資格定為25~60周歲,省級以下人大代表(候選人)定為21~55周歲。
2.在知識和能力資格方面,應適當規定代表候選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社會活動能力要求。民主政治的發展,客觀上需要提高對人大代表的文化素養和政治活動能力的要求。很難設想,一個缺乏基本文化知識和議政能力的代表,能很好地代表人民參與政治決策和行使國家權力。長期以來,人大代表中勞動模範、英雄人物、文藝名流、體育明星等各種「好人」不少,以致在人們心目中(包括在這些「好人」代表心目中)形成一種印象,似乎人大代表就是一種「榮譽」稱號。能當人民的代表當然是一種榮譽,但人大代表的功能不在於體現榮譽,而在於從事政治活動。勞模、英雄等各種對社會有貢獻的人,當然應受到人民的尊重,但尊重他們有許多其他的途徑;他們也有當人大代表的權利,但應具備代表角色應有的知識和能力。為適應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對人大代表職務由「榮譽型」定位轉向「政治功能型」定位,並按照其功能的要求提高人大代表的文化教育和社會活動能力素質標准。
二、建立人大代表選舉的競爭機制
既然選舉是公民選擇、挑選代理人的活動,那就應當有一種有利於選民作出選擇決定的機制,這種機制就是候選人的競爭,即競選。但是,目前人大代表的選舉尚未建立起這種競爭機制,因而選舉活動中,選民往往因不了解、「不認識」候選人而「隨大流」地行使一下形式上的權利。這既影響選舉結果的公正性,挫傷選民的參選熱情,也難以保證當選代表的基本素質。為提高人大代表選舉的民主性,真正選出能勝任人民代表重任的高素質代表,建立代表選舉的競爭機制勢在必行。
首先,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和醞釀、確定環節要建立競爭機制。《選舉法》規定了10人以上選民(代表)的聯名提名與政黨、團體的提名具有同等地位,但實踐中政黨、團體的提名往往為數過多,甚至某些不能勝任代表工作的人也被列入推薦名單,而選民(代表)的提名往往不被重視和同等對待,有的地方領導人甚至根本不尊重選民的意願,事先圈定好候選人的提名方案讓選民「討論」。很顯然,以這種不公正、不民主的提名為基礎進入醞釀確定程序,所謂「討論」、「協商」不過是一種形式、手續,而不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因此,現行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辦法需要改革,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建立競爭機制。建議實行初步代表候選人自願報名登記,正式代表候選人由選民(代表)預選確定的制度。考慮到現行的政治結構,保持政黨、團體從全局出發推薦候選人是必要的,但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而且要同自願報名的初步候選人平等地競爭,由選民投票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和正式當選代表。
其次,代表候選人的宣傳介紹方式也要建立競爭機制。一方面要加強選舉組織機構和代表候選人推薦者對候選人的宣傳介紹的力度和聲勢,並重點介紹候選人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改變目前候選人本人不進行自我介紹的做法,允許候選人(包括初步的和正式的候選人)依照一定的程序作競選演說,並當面回答選民的提問,從而使選民對候選人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以上兩個方面綜合起來,就是建立一種由選舉委員會介紹,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團體和選民介紹,候選人自我介紹「三結合」的宣傳介紹候選人的方式。這樣做,既有利於提高選舉活動的公開性和民主性,也有利於增強當選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從而優化人大代表的整體素質。
當然,引進競爭機制後,有必要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禁止介紹中弄虛作假、造謠誹謗、人身攻擊之類的行為。
三、搞好人大代表的職務培訓
同西方國家的議員專職制不同,我國的人大代表是兼職的,他們在各自的本職工作崗位上可能是行家裡手,但在政治活動領域並非一定如此。即使他們都是專職代表,按照現代繼續教育觀念,也存在一個知識、能力和思想、行為方式不斷更新提高的問題,更何況現實中人大代表整體素質還不高。因此,搞好人大代表的培訓學習是完全必要的。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科目設置都很健全,但沒有一個人大代表的培訓機構。問題當然不在於有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而在於是否認識到人大代表培訓學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不重視人大代表職務培訓的狀況必須改變。
搞好人大代表的職務培訓,首先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崗前」培訓,即新當選的代表正式任職前的培訓。這是當選代表轉換角色位置、增強角色意識的需要,也是他們學習和獲取履行人民代表職責所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重要途徑。其次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崗中」培訓,即代表任職期間的培訓。使代表們能及時了解新形勢、新情況,學習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職務的經驗,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根據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質,人大代表職務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學習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論和知識,樹立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2)了解我國人大制度的基本內容、人大代表的職責以及行使職權、履行職務的方法與途徑,掌握參政議政的知識和技能。(3)學習時事政治,了解國內外形勢,學習基本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提高參政議政水平。(4)交流履行代表職責的經驗,研究工作中的問題,提高工作的質量。上述內容的具體安排應視「崗前」、「崗中」培訓的不同要求而有所側重。
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長遠目標考慮,從現在起,應把人大代表職務培訓作為完善人大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來對待,把它作為一項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就有關的一系列問題作出制度化的安排。例如:培訓工作分級進行;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於2周(可集中或分期安排);培訓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列入人大經費總額中;培訓機構可以委託的形式確定在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或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代表離職培訓期間所在工作單位以公差看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等等。總之,要通過制度化的規定保證人大代表職務培訓的落實。
E. 如何加強人大代表工作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努力提高代表素質,發揮代表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基礎和依託。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發揮好代表作用,提高代表履職水平。我們在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中應做到以下六點: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代表工作的指導。要把人大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程,經常研究工作,幫助解決問題,從政治上、經濟上積極支持人大代表開展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及各鄉鎮人大主席團要充分創造條件,通過精心組織人代會期間和閉會期間的代表視察、執法檢查、評議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充分調動廣大代表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
(二)完善代表結構,保證代表作用的有效發揮。要正確處理代表結構與代表素質間的關系,找准代表構成、代表履職能力和發揮代表作用間的結合點,一方面要考慮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科學界定代表的界別和條件,力求做到職業結構多面化、知識結構合理化、黨派結構多元化、年齡結構階梯化,以保證各階層的利益和訴求通過其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代表反映到決策中來。另一方面,不能降低代表的標准,要考慮代表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能力素質對代表作用發揮產生的影響。一要在今後的人大換屆選舉中,增加一線和非黨代表的比例,避免領導幹部、企業經營者佔用工人、農民代表名額現象的發生。二要適當增加專業代表的比例,使代表在其熟悉的領域更好地參與對政府各項工作的監督。三要進一步完善代表辭職程序,探索建立代表辭職制度,打破代表終屆制,確保代表隊伍具有較高的整體素質。
(三)加強代表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一是提高培訓的針對性。要根據當選代表自身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把憲法以及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等與代表履職密切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論、人大工作的基本程序、提出議案和建議、代表活動等方面的知識作為培訓的重點,增強代表的法律意識,明確其權利和義務,完善其知識結構。二是豐富培訓的形式。要將多媒體、電子網路等現代技術運用到代表培訓中,不斷充實和創新培訓方式,使培訓工作跟上時代發展的需要。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代表就群眾和代表所關注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視察,並將這些工作同人大代表培訓相結合,進一步拓展代表學習、交流的平台和空間,為代表履職創造更好的條件。要結合代表履職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開展個案講解培訓或專題培訓,提高培訓工作的實際效果。三是增強培訓的時效性。要適時組織代表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縣委和人大會議精神的學習,使代表及時將會議精神貫徹到履職當中,提高代表的政治敏銳性。四是保證培訓的經常性。要把代表的培訓貫穿於代表任期的全過程,通過探索建立代表培訓檔案的形式,研究制定有利於提高代表素質,發揮代表作用的長效培訓機制。
(四)落實代表知情知政權,充分發揮代表監督職能。一是實行工作通報制度。「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應盡量擴大政務公開度,通過規范的程序和形式,定期將工作情況寄發給代表,使其充分、及時地了解政情。二是建立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作重大決定,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定前,應通過召開代表聽證會、論證會、議證會、設立代表信箱等形式,聽取代表意見,了解群眾意願。三是建立代表列席政府會議制度。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及有關會議,方便代表了解政情政務,監督政府工作。
(五)抓好閉會期間代表活動,提高活動實效。閉會期間代表活動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代表作用的發揮。開展好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要重點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突出主題。各代表小組在組織代表活動時,必須確定活動議題,圍繞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事、重點工程建設、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開展視察、調研活動,提高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針對性、目的性。二是規范程序。組織代表活動要做到計劃詳實、內容充實、程序規范,每次活動都要有匯報、有座談、有視察、有建議,避免代表活動走形式、走過場的現象。三是鼓勵代表開展個人視察活動,充分利用代表個人持證視察的靈活性,深入基層和群眾,就涉及民生、影響群眾生活的具體問題進行視察調研,為提出代表建議提供可靠資料,提高代表活動的質量。四是建立人大代表約見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制度,加強代表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和溝通,利於形成下情上知、上情下達的工作局面,增強工作的互動性,激發代表履行職務的責任意識。
(六)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職激勵與約束機制,激發代表履職積極性。一是推行代表履職情況通報制度。發揮代表履職檔案的作用,對代表任期內參加活動、專題審議、提出建議、開展視察等情況定期在全體代表或廣大選民中予以通報,同時將代表履職情況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使代表置於社會、選民和原單位的監督之下。二是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職目標管理考核制度,通過定期開展批評、勸誡代表不作為活動的形式,提高代表履職意識,杜絕代表干與不幹一個樣、干好乾壞一個樣的現象。
F. 如何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新形勢下縣,鎮人大工作
人大代表作為地方人大的主體,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職責,如何發揮好代表作用,開展好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關鍵所在,也是新時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下面就如何開展我縣人大代表工作談一些看法。 一是圍繞黨委中心工作開展代表活動是做好代表工作的關鍵。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開展人大工作,是人大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各級人大開展工作、組織代表活動,都要緊緊圍繞當前的中心工作來進行,通過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動,保障和推動縣委、政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人大工作不是孤立的,它與縣委、政府的工作是一致的,如何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是代表工作對政府的監督和支持達到最佳化,是人大工作者長期探索的課題。我們只有在工作中找准代表工作和黨政工作的切入點,形成良性互動,才能使代表工作沿著健康正確的方向發展。 二是重視代表在會議期間作用的發揮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前提。一是要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鼓勵代表關注難點、緊跟熱點,積極提出合理化的建議,要督促政府認真辦理代表所提的各項議案、建議,並且辦出成效,充分調動代表履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縣鎮人大要積極讓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各項活動,使代表盡可能的了解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的情況和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便開展工作;二是縣鎮人大在召開各項會議時,應有計劃地安排代表列席參加,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代表的監督;三是要加強代表小組活動,代表小組活動應形式多樣、豐富多彩,保證定期開展,形成制度,要通過開展學習、交流等活動,拓展代表的視野,增強代表的履職意識。 三是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是做好代表工作的源泉。要堅持和完善工作中的一些好經驗,好做法,善於推陳出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在行使法定職權方面進行實踐創新,在依法行使職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行使法定職權的形式、措施和途徑,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通過積極探索和實踐,促進代表工作跨上新台階,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出應有的貢獻,要不斷學習外地代表工作的先進做法和經驗,進一步提高完善自身工作,開拓創新,開拓我縣代表工作的新局面。 四是提高代表素質、增強代表履職能力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礎。人大代表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人大職能的發揮,而對代表進行經常性的培訓則是增強代表履職能力的有效辦法。縣鎮人大應有組織、有計劃地對代表開展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