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務員警察上崗培訓都培訓什麼
體能、防衛控制、棍盾組合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
培訓內容:理論課:警察法、公務員回法、公安基礎答知識、相關行政法規、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槍支、警械管理有關規定、警銜管理有關規定等。
㈡ 一警六員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考核是什麼
一警六員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考核是:
考核內容包括滅火器的使用、消防栓的使用、人員配合等。
「一警六員」是對社會單位有一定消防安全法定職責的人員和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人士,便於記憶和傳播而起的概括性名稱。
「一警」:一線社區民警。
「六員」: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隊員、村(居)委會工作人員、綜治網格員、保安員、物業服務企業職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職員。
一警六員考核介紹
一警六員考核要求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人員進行「一警六員」宣導,並要求每一名在職員工都要培訓到位、考核到位,每一位員工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考核。
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快遞外賣企業安全員即將開始投入到「一警六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當中,考核內容包括滅火器的使用、消防栓的使用、人員配合等。
㈢ 一警六員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的預約方式有什麼
一警六員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的預約方式是網上預約。
各部門(中心)根據一警六員培訓計劃表提前一天確定考核人員名單,並在考核前一天下午14∶00-17∶00進行網上預約。
活動內容:
1、參與「一警六員」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
2、參與「一警六員」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考核。
3、維持培訓考核現場秩序。
4、向員工發放消防安全宣傳海報。
一警六員消防實操實訓的具體內容
重點針對培訓目標、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工作規范、考評標准等方面,對基層派出所民警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重點指導了滅火器使用、牆壁消火栓使用等科目,切實提升初期火災撲救能力和消警聯動滅火救援能力,有力的推動了「一警六員」專項工作的落實。
隨後,支隊專門設置「一警六員」統一培訓考核場地,組織基層派出所民警參加考核,重點突出「三真」,即:「滅真火、出真水、真動作」,堅決達到「逐人登記、逐人過關、每人一視頻」的考核要求,確保達到考核訓練效果。
㈣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政治教育與業務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始終貫徹世界觀、人生觀和廉潔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戰鬥力。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學校依照本規定組織和實施培訓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必須依照本規定接受培訓。人民警察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晉升職務必須經過培訓,培訓的成績、鑒定記入本人檔案,作為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不予授銜、晉升。第五條人民警察參加和接受培訓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二章培訓種類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分為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根據人民警察的職務和銜級,實行高級培訓,中級培訓,初級培訓。第七條高級培訓,包括警督選升警監以及晉升廳(局)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廳(局)級和警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第八條中級培訓,包括警司晉升警督以及晉升處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處級和警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第九條初級培訓,包括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晉升科級職務人員的晉升培訓,一級警司警銜以下人員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
人民警察學校畢業生,可以不參加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第十條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根據需要可以合並進行。第三章培訓課程和時間第十一條新錄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基礎理論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公安業務基礎知識、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個半月。第十二條警銜晉升和職務晉升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領導科學、公安工作研究和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第十三條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的課程,根據專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政保、治安、刑偵、預審和科技部門的培訓不少於2個月。第十四條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的課程和時間,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確定。第十五條高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中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中級培訓教材,初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初級培訓教材。第四章培訓管理第十六條人民警察培訓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高級、中級、初級培訓分別由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地(市)公安處(局)組織、管理。第十七條公安部指導、協調、管理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培訓規定,培訓總體規劃、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教學大綱和培訓工作評估方案,編寫培訓教材。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導、協調、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培訓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培訓實施規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第十九條地(市)公安處(局)指導、協調、管理本地區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廳(局)的規劃,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第二十條公安部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按照各級人民警察學校設置標准,審定承擔高級、中級、初級培訓資格的學校,統一頒發培訓資格證書。不具備培訓資格的學校,不能承擔培訓任務。第二十一條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分別組織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獎勵。第五章培訓學校和任務第二十二條公安部部屬高等學校主要承擔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高級培訓,以及公安部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中級培訓和初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人民警察學校,主要承擔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中級培訓,以及公安廳(局)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廳(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初級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