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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培訓專項整治方案

發布時間:2023-06-12 11:15:35

❶ 沈陽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管理,提高培訓質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計劃應當結合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實際情況,並根據市場需求適時調整年度計劃和其發展規劃。第五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價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或者設立其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規定的場地、車輛、人員等條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經營,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培訓機構變更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所屬教練員、教練車輛、教練場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培訓機構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30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培訓機構設置招生站(點),應當向其設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生站(點)不得開展實際駕駛培訓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訓業務。第十一條培訓機構對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准、培訓場地和教練員、安全管理措施、投訴電話等應當進行公示。

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進行收費,並將收費標准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教練場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培訓。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資格的教練員進行培訓,並與其受聘用的教練員簽訂勞動合同。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制的合同文本與學員簽訂駕駛員培訓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學時進行培訓,即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如實填寫培訓記錄,並按規定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學員培訓結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學員憑培訓記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考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六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輛和教練場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條件,並按規定設置專用標識。用於培訓的教練車輛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輛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要求;用於培訓的教練場地應當同時符合安全標准,非教學車輛不得進入教練場地進行訓練;非經營性教練場地不得對外開展培訓業務。第十七條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教學活動隨身攜帶教練員證,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二)按照核定的准教類別、准教車型和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

(三)進行實際操作培訓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教練,不得委託非教練人員代行教練員職責;

(四)不得在未經核定注冊的場地從事教練活動;

(五)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❷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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