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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品種改良及推廣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3-04-07 22:39:36

A. 畜牧業基本建設項目哪些需要調整優化,如何進一步做大做強

二、從宏觀上分析我縣畜牧業發展中的優勢、潛力、問題和今後的發展方向
(一)我縣畜牧業發展的優勢和潛力
1、優越的地理環境。我縣位於宜、瀘、自貢三市交界地,畜產品消費市場大,交通通訊便利。北鄉地勢淺平,南鄉山高多丘,除高原、高寒畜禽不適宜飼養外,其餘畜禽皆可。我縣天然草場(草坪)多分布於南鄉,適宜規模放養草食家畜。在動物疫病防治上可憑借長江天險,最大程度屏蔽疫病傳播。是一個發展畜牧業的好地方。
2、豐富的畜種資源。畜種資源是畜牧業發展的首要條件。我縣畜禽品種資源豐富,各種畜禽養殖專業戶比比皆是,有XX黑山羊、XX麻鴨、花邊鴨、長白、約克等二雜母豬等名優品牌;此外,通過近幾年的大力宣傳、推廣,目前我縣小家禽、肉兔養殖業也取得長足發展;奶牛及肉牛產業已處於起步階段。
3、充足的飼草資源。目前,全縣天然牧草及人工牧草共計36萬畝,可載畜量為8.61萬牛單位。就目前畜禽養殖量來說,還遠未達到飽和狀態。除現飼養的牛羊兔3.18萬頭單位外,尚可增養山羊36.2萬只。加之開發冬水田、果樹下、冬閑地的荒坡種植高產、優質牧草,推廣飼料青貯、微貯、秸桿氨化利用,增強飼料來源,大有潛力。
4、良好的品牌資源。我縣經多方努力,在發展畜牧業方面具有以下一些品牌資源:一是我縣是全省20個優質生豬出口基地縣之一;二是我縣是國家農業部確定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緩沖區建設縣;三是XX縣是全省無公害生豬、肉羊生產基地,全國無公害豬肉產品認證;四是我縣是省畜牧食品局確定的全省10個畜牧獸醫信息聯系點。這些品牌資源是XX畜牧業發展的優勢所在。
5、龍頭企業產銷兩旺。一是XX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日屠宰生豬1000頭,其產品主要銷往沿海地區,年產值1.53億元。二是四面山「斌艷食品有限公司」,建成了總容量500噸的凍庫,年屠宰生豬3萬頭。三是四面山「三江獺兔養殖場」年出欄成兔2.5萬多隻,產值達250餘萬元,其兔皮主要銷往上海、廣州等地,兔肉也由宜賓匯寶凍兔廠定單收購。
(二)畜牧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基礎不硬主要體現為:
一是標准化生產及規模化養殖程度低。對照國家已經制定的各種畜禽標准化生產技術規程標准,我縣畜牧生產的「標准化」養殖場幾乎沒有,規模場出欄數量占不到我縣出欄總量的10%。縣、鄉兩級財政對畜牧業幾乎沒有投入,養殖戶對標准化、規模化養殖缺乏認識,畜牧養殖還停留在以前「搞副業」的思想上。二是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作用還不顯著。三是畜牧專業協會組織程度低,投入協會經費不足,新技術的推廣難以落實。
2、軟體不優主要體現為:
(1)動物衛生防疫檢疫體系不健全,為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能力差。一是防疫不到位,主要原因是防疫打針難,工作推進阻力大。絕大部分農民不願給牲畜注射預防針,財政對動物防疫又沒有經費投入,影響了動物防疫所需疫苗葯品物資設備的供應,使我縣的動物防疫工作無法正常有序的開展,動物防疫密度在60%左右。二是檢疫不全面,主要原因是檢疫用設備配備不全、短缺,檢疫手段滯後,導致「放心肉」工程無堅實的技術後盾。我縣以生豬為主的畜禽定點屠宰至今仍未完善,市場補檢仍為主要檢疫形式。三是基層兩站都屬於自收自支單位,防疫檢疫隊伍不穩定,人員素質低,鄉鎮獸醫站職工青黃不接,面臨站跨人散。畜牧獸醫站年輕職工群眾基礎差,工作經驗不足,經濟收入少,不願在獸醫站工作;中老年工作經驗豐富,但職工體弱多病,加之編外獸醫多,收費標准亂,經濟收入少,因單位經濟困難,無資金投入社保,職工後半生的生活沒有保障。對單位失去信心,獸醫技術人員資源缺乏,已面臨站跨人散狀況。片區動物防疫檢疫站屬於自收自支單位,資金來源不穩定,檢疫人員報酬無法保障,檢疫違法違規違紀現象嚴重,使發生在基層的一些老毛病長期得不到遏制,具體表現為:檢疫人員私自轉讓、買賣檢疫票證現象時有發生;只收費不檢疫或只收費不出證現象長期難以杜絕。
(2)畜牧科技推廣示範體系不健全,科技對畜牧業發展貢獻率不高,良種推廣困難,養殖戶比較效益低。縣本級畜牧科技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縣畜牧食品局全局23名職工當中,專業技術人員只有12人,從事畜牧科技推廣工作的只有3人,其中1名將於2006年退休,1名常年生病。如此人員結構很難滿足工作需要。
(3)企業投資軟環境還不夠優。主要體現在養殖場用地上。雖然江委發〔2003〕30號文件明確規定興辦養殖場搞農業開發的用地,應視為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用地,但真正落實文件精神,還有很大差距,在申請用地上,政策極不寬松。
(三)發揮優勢,搶抓機遇,進一步發展壯大畜牧產業
第一,定好一個方向,選好一條路子。
1、抓好品種良種,提高生豬品質。要採用良種良法配套,大力推廣畜禽優良品種,加快品種改良步伐,積極開展優質二雜母豬的選留,淘汰一般母豬和劣種母豬,加大優質瘦肉型豬推廣力度,擴大外種豬三元雜交面;進一步規范種豬市場,依法加強對引種的管理;加大新技術推廣力度,增加畜牧業的科技含量,做大無公害優質生豬生產。
2、抓好龍頭企業,推進產業化經營。要精心培植和引導XX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等畜禽產品加工企業與養殖大戶建立起穩定合理的利益連接機制,走「公司+基地+農戶」的產業化經營路子,促進龍頭加工企業和養殖戶共同發展。
3、抓好科技推廣,促進科技興畜。要採取典型引路、重點扶持等措施,以科技為依託,採取項目拉動的辦法,按照標准化生產「統一圈舍建設、統一引種、統一飼養規程、統一疫病防治、統一投入品控制、統一合同銷售」的「六統一」要求,建成一批以現代化規模養殖場為核心、養殖大戶為主體、適度規模養殖戶為基礎的標准化養殖示範基地,形成若干支撐產業發展的畜禽養殖專業村、專業鄉,為產業開發經營品牌畜牧業創造條件。
4、抓好特色養殖,打造地方品牌。一個是獺兔,養殖獺兔市場行情好,獺兔皮價格高,見效快。以三江獺兔養殖場為龍頭,積極推廣「大戶帶小戶,技術作幫扶,公司+基地+農戶」的發展模式,帶動農民增收致富。另一個是XX黑山羊,XX黑山羊是在XX獨特的自然條件下,經過多年選育優化形成的一個優良地方山羊品種。2003年,XX黑山羊被省畜禽品種改良總站、四川大學和西南民族大學列入四川各地黑山羊生長性能及遺傳特徵研究項目,正在爭取地方山羊品種命名。
5、抓好專合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要發揮好專合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協會要切實提高農民群眾的組織化程度,在農民與產品市場、農民與龍頭企業、農民與營銷大戶以及農民與政府之間建立起信息流通的橋梁。要發揮好專合組織對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帶動作用,做好畜牧產業的社會化服務,並以協會為載體,通過協會自身壯大的形式積極推進集約化、專業化、規模化、標准化生產,促進畜牧產業做大做強。
第二,建好一個班子,帶好一支隊伍。
1、加強縣鄉兩級畜牧食品領導班子建設。作為專業技術性比較強的部門,在畜牧食品系統領導班子中要包含有一定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內,要從專業知識結構、性格特點、年齡結構等方面組建一支有戰鬥力、凝聚力、創造力和知識型領導班子。
2、徹底改變基層站自收自支狀況,確保隊伍穩定。可由人事、財政、畜牧主管部門聯合定編定人,檢疫收費上交財政,防檢獸醫人員工資納入縣級財政預算,解決動物防疫檢疫人員工資及養老、醫療保險,調動防檢人員工作積極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同時,提高動物防疫檢疫人員服務水平;提高職業道德水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基層畜牧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搭好一個檯子,唱響一個調子。
1、全面落實動物防疫責任制。按照《動物防疫法》政府主要領導是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要求,認真落實責任和責任追究制,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嚴格獎懲,做到條條有人抓,塊塊有人管。真正建立起「政府負總責、政府保經費、政府保隊伍、政府保免疫密度,畜牧部門保隊伍素質提高、免疫注射質量」的責任體系。將動物防疫所需的各種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保證生物葯品、物資、設備及時到位。
2、進一步優化投資軟環境。認真執行中央有關稅費政策,對興建養殖場搞農業開發的用地,應視為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用地,如地面需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應按土地法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免收一切費用。各級各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配合切實幫助養殖專業戶解決通水、通電、通路等實際問題,要政令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統一,步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B. 各位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鎖定
《畜牧法》的公布實施,是我國農業農村方面立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進一步加快推進現代畜牧業的發展,有利於實現畜牧業發展由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共同管理轉變的客觀要求;有利於樹立科學發展觀,切實解決畜牧業發展中面臨的新問題,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也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強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並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環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九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十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准。經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條
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九條
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定或者鑒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種畜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准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范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布種畜禽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註明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或者鑒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配套系的標准。
第二十九條
銷售的種畜禽和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種用標准。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採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第三十條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
(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四)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
(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
(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三十一條
申請進口種畜禽的,應當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口種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六個月。
進口的種畜禽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首次進口的種畜禽還應當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種用性能的評估。
種畜禽的進出口管理除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外,還適用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對進口的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系的選育;選育的新品種、配套系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種畜禽場和孵化場(廠)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咨詢服務,並附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第三十四條
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畜禽養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優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並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准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農民提供畜禽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和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四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為其飼養的畜禽提供適當的繁殖條件和生存、生長環境。
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於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標識不得收費,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葯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條
養蜂生產者在轉地放蜂時,當地公安、交通運輸、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養蜂生產者在國內轉地放蜂,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印製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蜂群,在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內不得重復檢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與運輸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場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搜集、整理、發布畜禽產銷信息,為生產者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發市場給予扶持。
畜禽批發市場選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距離種畜禽場和大型畜禽養殖場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條
進行交易的畜禽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不得銷售和收購。
第五十三條
運輸畜禽,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採取措施保護畜禽安全,並為運輸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間和飼喂飲水條件。
有關部門對運輸中的畜禽進行檢查,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第六章質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採取措施落實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畜禽生產規范,指導畜禽的安全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核批准,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
(二)未經審核批准,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三)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第六十條
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海關應當將扣留的畜禽遺傳資源移送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和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核發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文件,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者被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C. 農業部畜禽良種標准化建設方案是什麼

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畜禽標准化規模養殖的意見》(農牧發[2010]6號)要求,為做好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創建工作,加強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以下簡稱示範場)管理,提升畜牧業標准化規模生產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場指以規模養殖為基礎,以標准化生產為核心,在場址布局、畜禽舍建設、生產設施配備、良種選擇、投入品使用、衛生防疫、糞污處理等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並由農業部正式公布的養殖場。
第三條 示範場創建以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畜牧業為核心,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發展要求,通過政策扶持、宣傳培訓、技術引導、示範帶動,實現畜禽標准化規模生產和產業化經營,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產業競爭力,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促進畜牧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爭取發改、財政、環保、工商和質檢等部門的支持,切實抓好示範場建設工作。
第五條 中央與地方的相關扶持政策向示範場傾斜。鼓勵畜牧業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積極參與示範場創建,帶動廣大養殖場戶發展標准化生產。
第二章 示範場條件及建設要求
第六條 示範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不得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令禁止區域,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區域內土地使用規劃;
(二)達到農業部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場驗收評分標准所規定的飼養規模;
(三)按照畜牧法規定進行備案;養殖檔案符合《農業部關於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農牧發[2007]1號)要求;
(四)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和獸葯;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違禁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具備縣級以上`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兩年內無重大疫病和質量安全事件發生;
(六)從事奶牛養殖的,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和銷售符合《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奶牛場衛生規范》(GB16568-2006)。設有生鮮乳收購站的,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生鮮乳運輸車有《生鮮乳准運證明》;
(七)飼養的商品代畜禽來源於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企業,飼養、銷售種畜禽符合種畜禽場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示範場建設其他條件按照農業部和各省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場驗收評分標准執行。
第八條 示範場建設內容:
(一)畜禽良種化。因地制宜選用畜禽良種,品種來源清楚、檢疫合格。
(二)養殖設施化。養殖場選址布局科學合理,畜禽圈舍、飼養和環境控制等生產設施設備滿足標准化生產需要和動物防疫要求。
(三)生產規范化。建立規范完整的養殖檔案,制定並實施科學規范的畜禽飼養管理規程,配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嚴格遵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葯使用規定,生產過程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設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免疫監測等防疫工作,科學實施畜禽疫病綜合防控措施,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
(五)糞污無害化。畜禽糞污處理方法得當,設施齊全且運轉正常,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或達到相關排放標准。
第三章 示範場確立
第九條 示範場標准
農業部制定示範創建驗收評分標准,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區情況對評分標准進行細化,制定不低於農業部發布標準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創建方案制定與下達
農業部根據各地畜牧業發展現狀,下達當年示範場創建方案,明確各省區標准化示範場的創建數量,並向社會公布。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細化本區域內的示範場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範創建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符合示範場創建驗收標準的養殖場戶根據自願原則向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評審驗收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三人以上的專家組,對申請參與示範創建的養殖場進行現場評審驗收,確定每個養殖場在示範期限內的具體示範任務和目標,並將驗收合格的養殖場名單在省級媒體公示,無異議後報農業部畜牧業司。
第十三條 批復確認
農業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實地抽查復核,審核通過後正式發布,並授予"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稱號,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部和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分別成立技術專家組。
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對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技術專家組成員進行培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區參與示範創建的養殖場進行集中培訓與技術指導,養殖場根據相關指導意見開展示範創建活動。
第十五條 示範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以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多種方式帶動周邊養殖場戶開展標准化生產。
示範場應當按照農業部及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示範場有關基礎數據信息,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生產經營、具體示範任務和目標完成等情況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示範場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示範場獎懲考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並建立示範場監督檢查檔案記錄,每年抽查覆蓋率不少於30%。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掌握示範場建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農業部不定期開展對示範場的監督抽查,並將示範場作為農業部飼料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重點。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範場資格:
(一)弄虛作假取得示範場資格的;
(二)發生重大動物疫病的;
(三)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違禁葯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的;
(五)其他必備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標准要求的;
(六)因糞污處理與利用不當而造成嚴重污染的;
(七)停止生產經營1年以上的;
(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規定完成示範任務和目標的。
第十八條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示範場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農業部予以通報批評。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場創建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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