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境監察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第五條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第七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第八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任務量等因素科學確定。第九條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十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辦公用房、執法業務用房及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等執法裝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及驗收要求。
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塗統一的環境監察執法標識。第十一條錄用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環境監察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環境監察培訓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省級以上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其他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環境監察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應當作為環境監察人員考核、任職的主要依據。第十三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⑵ 應如何創新環境監察執法的方式方法
轉變執法監管職能、提高執法監管效能,關鍵在於創新環境執法監管模式,以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為動力,以構建企業環境自覺守法體系為手段,以建設全面綜合型環境執法監管隊伍為保障,全面推進環境執法監管工作再上新台階。
緊跟時代步伐,向全社會共同參與環境執法監管要效能
近年來,社會輿論對環保工作的關注度不斷提升,各類環境事件屢屢成為新聞焦點和熱點,對於環保部門來說,猶如天天在「風口浪尖」沖浪。但從輿論及其引起的反應看,公眾大多還是以感性的圍觀者身份參與環境保護,真正能夠身體力行參與環境保護的並不多。民意是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環保部門只有緊跟時代步伐,利用好民意這股「水」,讓民意沿著正確的渠道流淌,發聲、發力、發威,才能使環境保護這艘「舟」長風破浪,掛帆遠行。
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和環境普法,引導公眾理性看待環境問題。環境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它的解決更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有一個過程。環保部門盡管在工作目標上與公眾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宣傳和溝通工作做得不夠,就容易走到群眾的對立面,引起群眾的怨氣。近幾年來,浙江省環境信訪量持續在高位徘徊,並且出現了大量的重復訪、越級訪、過激訪甚至引發涉穩事件,因素很多,其中也與群眾不了解、不理解環保工作有關。對此,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和普法工作,使社會公眾積極行動起來,自覺地當環境保護的踐行者,大力支持環保部門開展工作。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和方式創新,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監管。當前,雖然環境監察隊伍一直在不斷壯大,但面對量大面廣的排污企業,依然是杯水車薪,尤其是浙江省推行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後,人員不足問題成為最大發展瓶頸。因此,要積極發揮民間力量,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監管。目前,浙江省各地在環境協管員、企業環境監督員、農村環保聯絡員、環保義務巡防隊「四支隊伍」建設上摸索出了一些做法,總結出了一些經驗。下一步,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將繼續努力搭建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監管的平台,豐富參與的渠道和形式,積極推進執法公開,如媒體開放日、執法公開日等活動,邀請新聞媒體和志願者參與現場執法,親身體驗環境執法監管工作的苦與樂。
三是要進一步加強溝通交流,引導媒體客觀報道環境問題。今年以來,浙江省連續發生「環保局長下河游泳」等幾起環境輿情事件,造成的影響很大。如何做好新形勢下輿情應對工作,成為各級環保部門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必修課。面對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格局和社會輿論生態環境的深刻變化,唯有與時俱進地提升理念,提高溝通、應對和甄別能力,才能有效引導媒體客觀公正地報道環境問題。同時,要密切與宣傳部門的溝通合作,避免出現失實報道、虛假報道,切實維護環保部門的公信力。
深化治本之策,向構建企業環境自覺守法體系要效能
近幾年來,盡管浙江省堅持對環境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堅持出重拳、下猛葯,但環境違法行為依然高發。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長期以來在強調剛性執法的同時,沒有將柔性管理的理念引入環境監管,導致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守法意識薄弱、守法能力欠缺、守法動力不足等問題。所謂「柔」,就是理性陽光執法、人性化執法,運用引導、提醒、警示、勸告、教育等行政指導手段,引導行政相對人守法經營、服從管理。如果說「剛」性管理是一種水平,那麼柔性執法就是一種境界。
一是要樹立執法服務意識,轉變重處罰、輕糾正的觀念,激勵企業自覺守法。在執法過程中,要強化寓服務於執法的意識,轉變觀念,改變以往重查處、輕糾正、弱指導的執法模式,多做企業思想工作,加強雙方之間雙向互動溝通,盡最大努力解決企業自身環境管理中遇到的困難,讓企業感受到環保部門執法為民的真誠服務。要大力開展企業環保自律行動,倡導企業簽署和公布環境保護自律承諾書,鼓勵企業參加環保公益活動,對優秀自律企業頒發證書,在項目審批、環保榮譽評選、環保信用評色、上市環保核查、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二是要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強化執法威懾力,切實提升企業環境守法意識。要大力加強宣傳,通過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讓企業深刻體會到環境執法的嚴肅性,看到環境違法的嚴重後果和付出的重大代價。要切實解決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對於環境違法企業不能罰款了之,要綜合運用掛牌督辦、停產治理、刑事拘留、責令公開道歉等措施,強化執法威懾力。要使企業明白環境違法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罰款)、生產上的停滯(停產),還有名譽上的污點和企業長期發展所需融資方面的限制等,要讓企業切實認識到環境守法利己利人利國家,環境違法則禍國殃民害自身。
三是要加強幫扶指導,推進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提高企業守法能力。要站在企業的角度換位思考問題,作為一家企業,面對的不僅有環保部門,還有工商、質監、安監、消防等十幾個甚至更多的政府部門,要讓企業完全精通或者熟知每個部門的法律法規很難,很多企業的違法行為可能是因為無知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對企業環境守法服務的指導力度,積極幫助企業分析存在的問題,查堵違法漏洞,推進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讓企業環境監督員真正成為企業環境管理的中堅力量,提高企業環境守法能力。
四是要借力管理,充分發揮各相關單位和組織在促進企業環境守法方面的作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在社會這個大環境中進行的,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可以成為我們推進企業自覺守法體系建設的資源。如加強與組織部、國資委的合作,充分利用其對國有企業班子業績考核的發言權和決定權,促進國有企業環境守法;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參與環保管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指導協調作用和對業內企業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企業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身份的約束作用,通過人大、政協機關對其成員的教育與約束,積極推進相關企業守法。此外,可以借力於金融部門在綠色融資方面、工商部門在著名商標評比方面、以及工會組織在企業負責人勞模評選方面等的優勢,有效形成環境監管合力。
著力固本強基,向全面綜合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要效能
轉變執法監管職能、提高執法監管效能,關鍵在人,在於有一支什麼樣的環境執法隊伍,在於這支隊伍的理念、意識、機制、能力、水平和裝備等。
一是要狠抓隊伍素質建設和能力提升。環境執法監管工作要增速、提效,人員素質是基礎,能力水平是關鍵。浙江省著重從培訓入手,深入推進環境執法「大培訓、大練兵、大比武」活動,在全省環境監察系統努力營造比、學、趕、幫、超的良好氛圍。當前,尤其要重點補上如何與新聞媒體打交道這一課,在閃光燈前做到不慌不亂、有理有據,做好與媒體的溝通工作。
二是要完善執法機制建設和渠道開拓。對內而言,要著力加強環境監察系統上下級良性互動機制建設,使「下級要對上級負責、上級要為下級減壓」成為全系統的共識,要有「命運共同體」意識,真正做到上下齊心,共同解決各類問題;對外而言,要繼續深化與公檢法等部門的聯動合作,大力推動與公安部門的聯合辦案。目前,浙江省公安廳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問題非常重視,將環境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列入對各市公安局的考核,力爭2013年全省辦理100起環保領域的刑事案件。環保部門將繼續主動有為,會同公安部門將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三是要改進環境執法方式和創新形式。繼續深入推進環境執法網格化精細化管理試點工作,努力做到關口前移、服務前移和重心下移,通過網格化監管、精細化服務,提高環境執法、應急和信訪調處的水平和效率。進一步推進環境監察信息化建設,通過移動執法系統、排污申報收費系統、環境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環境信訪信息預警和處理系統等的建設,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效能。要善於向公安等部門學習,在調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特別是一些隱秘的環境違法行為和來因不明的環境污染問題時,通過錯時檢查、秘密偵查、有獎舉報等多種方式,努力做到有案必破,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
⑶ 如何提高基層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素質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一方面,我國所面臨的環境問題日益復雜,另一方面,公眾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卻越來越高,基層環境監察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呈現出新穎、突發、復雜、隱蔽等特點,基層環境監察工作只有改變固有的思路和方式,不斷創新,才能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對環境保護的新要求。結合基層監察工作體會,筆者認為,基層環境監察隊伍應該做到以下幾方面的創新改變:
一、思路創新。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內容表明,社會對於環境保護的標准和要求越來越嚴格。基層環境監察隊伍要順應社會發展新要求,在現有工作思路上予以創新發展,以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基層環境監察隊伍要做到工作思路創新,應做好以下幾方面:一要了解國家、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和要義,了解上級部門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論述、新舉措,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總體思路和要求進行環境監管,做到有重點、有區分、有層次,避免監管走彎路。二要熟悉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環保方針,對於國家開展節能減排、污染控制的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有所了解,工作思路要做到有的放矢。三要掌握國家關於對重要流域水體保護的各項政策及規定,尤其對於諸如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重大項目,更是要不遺餘力地做好保護工作。要及時做好周邊環境隱患的排查與消除工作,確保重大工程能夠順利實施。四要了解區域生態創建內容,開展生態文明執法,配合做好農村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作。
二、隊伍創新。面對公眾日趨高漲的環保要求,基層環境監察隊伍要進行隊伍創新完善。一是人員結構要創新。要充分吸取知識性、技術性、實干型人才充實監察隊伍。基層環境監察隊伍應包括:熟悉轄區企業基本狀況的人員,了解企業工藝流程及治污工藝的技術人員,應對媒體記者、對外宣傳的外宣人員和敢於沖鋒、整治非法企業的執法人員。二是隊伍管理要創新。隊伍管理要實現科學化、民主化,要形成民主溝通協商解決問題的氛圍,要充分調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讓監察工作在規范化、民主化環境中進行。隊伍管理要體現人文關懷,在思想上、生活上解決工作人員的困難,增強隊伍的凝聚力。隊伍管理要體現領導權威,做到令出政行、令行禁止、執行有效。三是培訓教育要創新。開展培訓教育是提高基層執法人員認知水平、提升其工作能力的有效舉措。基層環境監察人員的培訓要切忌走過場,要貼近實際、與時俱進。要通過培訓讓人員了解環保新政策、新規定,通過培訓傳授其基層環境監察的經驗和技巧。
⑷ 應如何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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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隊伍是環境保護行使現場環境執法監管的唯一一支隊伍,執法隊伍的優劣直接影響環保局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必須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環境監管水平。
一是要繼續按照以往優良的作風工作,嚴格環境監察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及報告制度,督促落實各項環境監察任務。
二是加強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學習,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環境監察人員綜合業務水平和廉潔自律意識,適應經濟發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強環境監察執法隊伍半軍事化管理,規范生活制度,規范環境監察中隊內勤內務,建立良好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培養執法人員嚴明的組織紀律性和吃苦耐勞、不懼困難的工作作風。
四是創新環境監管方式,強化執法服務意識,堅持在服務中執法,在執法中服務,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活動,切實鞏固提高監管型執法向服務型執法轉變成效,解決當前的環境執法難問題。
五是加強環境監察制度建設,規范和細化環境執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強化環境監察行風建設,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和執法用語,著裝整潔、掛牌上崗、執法敬禮,接受被監管對象全過程監督。
六是嚴格執行環境監察人員「六不準」和環境監察「五項承諾」要求,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報」和酒後執法現象發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強化環境監察系統行風建設,樹立環境監察執法的清風正氣,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為民、務實、清廉、文明的環保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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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環境監察方面的畢業論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環境監察執法瓶頸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而「行政拘留」和「雙罰制」作為環境執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適用,則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然而,這些有利於環境監察執法的規定也從隊伍、裝備、執法程序、處罰保障等方面,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和實施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中具有標本價值,不僅折射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發展的方向,也必將從各個方面影響我國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建設,促進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解決制約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各種束縛。
一、建立了許多利於環境執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對水環境負責的力度,規定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也就是說,水污染防治不再僅是環保部門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環境保護對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決權。這也是「十一五」規劃和黨的十七大關於環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體體現。為了完成減排任務,各地出現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的 河長」、「段長」。這些變化對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而言既是機遇,也意味著責任。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應當抓住這一歷史性機遇,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另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也應當認清身上肩負的歷史使命,嚴格執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職權。
規定了全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制度,需要對每一個被許可對象的排污種類和數量進行連續准確的監測,以確定其排污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從必要性和可行性考慮,其適用對象應是排污量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但排污量所佔比例較小,主要應按照污染物排放標准進行監督檢查;將其納入排污許可范圍,由環保部門逐一核定並藍續監測其排污數量,實際中難以做到。此外,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等,禁止向水體排放,不屬於許可的問題。因此新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現場執法的重要依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現場檢查時就應當注意區別哪些企業需要許可,哪些企業不需要許可,並將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
明確了區域限批制度。以前,區域限批只是作為一種行政措施予以運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區域限批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遏制區域性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今後,環境監察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排污的日常監管,督促其落實排污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的各項要求,並對限批地區的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監管,及時發現並移送未批先建的違法案件。
按照「超標即違法」的原則,明確了違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標排污的罰款數額,按照排污者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確定。對限期治理期間,通過限制生產、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對環境的嚴重危害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環境監察執法部門而言,以後排污超標不能再收超標排污費了,而是應當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
嚴格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對暗管偷排嚴厲禁止。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於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對違反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同時法律還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進行處罰。
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可處罰。原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按照這一規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改變了這一做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2008年6月1日後,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為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處罰。
二、擴大了環境監察執法部門的權力
限期治理權。新法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力,將責令限期治理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可以由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同時還可以罰款。
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新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環境應急監管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環境應急監管權,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規定,賦予環保部門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指行政主體自行或者僱人代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確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對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的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但需要說明的是,新法對於環保部門行政強制權的規定還是有限度的,對於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時強制權,並沒有做出規定。
三、創新了環境監察執法手段
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限制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新法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可以作為一種環境執法手段予以適用了,這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也就是說,對於嚴重的水環境違法行為,不僅可以適用財產罰,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適用人身罰,即可以進行行政拘留。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對負責人或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對於某些嚴重違法並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為規定了「雙罰制」。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如果只處罰單位,不處罰責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單位適用「單罰制」難以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應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這就意味著今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可以直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將環境違法行為與其個人經濟利益結合起來。新法確立的「雙罰制」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
四、加大了環境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來計算罰款額度,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某些不宜按排污費來確定罰款數額的行為,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水污染違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礎上普遍提高了罰款的數額。例如,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上不封頂。
規定了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代表人訴訟、環境監測機構義務和環境損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一旦落實將會大大增加環境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罰款數額不會超過一百萬,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還可以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則從污染者處獲得賠償,獲得的賠償數額是根據受害者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的,上不封頂。這就意味著,環境違法者可能不僅要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還會面臨來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額民事賠償。因此,新法對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詳細規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預防環境違法行為的作用。
五、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對各級環保部門將產生重大影響,現行的許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影響尤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戰,體現在:
第一,強化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越來越嚴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才能保證執行。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要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需要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人員和裝備上予以保證。
第二,加強法制學習。執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現行法律,因此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應當加強法律和現場執法等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許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水污染防治法的條文不是很熟悉,對於新法頒布和實施的背景、對於立法者的本意、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法還存在模糊的認識,對與之配套的法規、標准和相關法律解釋還比較陌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及時組織環境監察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領會水污染防治法的實質內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完善執法程序和方式。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許多原先屬於政府的權力,例如限期治理權,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都歸口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那麼這些權力究竟按照何種程序來行使?如何保證權力能夠行使到位,不被濫用呢?這些均是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需要面臨的新課題。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雙罰制」的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要核算「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環保部門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那麼按照何種程序和規程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又如何保證環保部門核實的賬目的真實有效性呢?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國家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積極探索,積累經驗。
第四,加強行政處罰保障能力建設。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許多行政處罰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規定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為基數計算罰款額度,那麼,在應繳納排污費的證據效力問題上,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現行的排污費一般不作為證據來對待,也很少有機會到法庭上質證,而排污費一旦和行政處罰掛鉤,就會影響受處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法》的調整,也就意味著排污費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經得起受處罰人的質證,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暗管排污,那麼如何發現暗管呢?這就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配備專門的暗管探測設備,以保證這條禁止性規定的落實。當然,要保證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還需要國家加強經費保證和人員編制保證。
六、疑點難點:新法仍有待完善之處
立法是各種利益博弈妥協的產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於利益妥協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強環境監察執法方面還有待完善之處:
第一,新法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執法地位定位不明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是委託執法。也就是說,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不能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定位沒有法律依據,就容易使環境監察隊伍的性質、機構設置、發展方向等具有隨意性,以領導人意志和注意力為轉移。從促進環境監察隊伍的長期發展角度而言,我們認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定位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二,新法對於何謂拒絕監督檢查界定不清,拒絕檢查後可以採取的法律措施有限。雖然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新法對何謂拒絕檢查界定不清,沒有回答拖延檢查算不算拒絕檢查、如果拒絕檢查現場有何強制措施等問題。
第三,按日計罰制度還是未能在立法中確認。按日計罰制度能夠有效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環境立法所採納。而在新修改的水}虧染防治法中並沒有規定按日計罰制度,筆者認為,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還是應當有所規定。依據新法的規定,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倍數進行罰款,這就需要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出具相應的數據做支撐。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目前的能力很難隨時掌握違法企業排污的情況,也難以准確界定罰款數額。這些都可能導致新法中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進行罰款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終流於形式。
第四,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所謂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新涪實施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和水污染事故,對這些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開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並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國家應當明確規定,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以及可能導致重要證據滅失或者被轉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對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沒有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方式。污染企業向水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含放射性的廢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亞於投毒,因此我們認為,向水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新法對此未作規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對此做出規定的話,我們建議國家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時,將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明確為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還是未能解決「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問題。按照現行環境法的規定,對一定規模或者具有特定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處罰的許可權在環境保護部或者省級環保局,而對這些企業的日常監管任務又由縣級或者市級環保部門承擔,即使發現違法行為,基層環保部門也難以處理。我們認為,國家可以授予基層環保部門先期採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然後再由基層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有權的環保部門批准進行行政處罰。
■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