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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案件監管推廣方案

發布時間:2023-01-14 03:55:34

⑴ 法院四類案件監督管理辦法

落實「四類案件」的識別責任,明確監督管理主體,《暫行規定》明確,立案庭要把好入門關,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要把好審查關,信訪督查部門要把好監督關,院庭長發現屬於「四類案件」的要主動履職。「入門關」、「審查關」、「監督關」環環相扣,確保「四類案件」全程監督,一件不漏,一件不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⑵ 新類型、爭議性案件的范圍如何界定

看案件大小與嚴重來鑒定,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細化完善「四類案件」認定標准,健全對「四類案件」的全過程識別標注、全流程監督管理、全平台技術保障機制。《指導意見》對於加快推進司法責任體系改革和建設,完善審判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便於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適用,現就《指導意見》的起草背景、總體思路和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總體思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堅持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督相統一,不斷健全完善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制約監督體系,取得一系列制度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印發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責任制意見》),建立了對「四類案件」的個案監督管理模式。即對於「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四類案件,院庭長有權要求承辦審判組織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視情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且必須全程留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2020年印發的《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均就完善「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機製作出要求。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不斷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明顯提升,但是,隨著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有的法院怠於或放鬆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重點不聚焦,履職不到位,責任不落實;二是有的法院僅把「四類案件」監督管理視為院庭長職責,全過程覆蓋、多主體參與力度不夠;三是有的法院不當擴大「四類案件」范圍,變相恢復案件審批制;四是有的法院未有效區分依法監督管理與違規過問干預的界限,院庭長對依法履責顧慮多、動力少,方法不足;五是配套機制不健全,平台建設、分案機制、考核機制與「四類案件」監督管理需要不匹配,沒有形成合力。

⑶ 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發現存在「四類案件「法院怎麼處理

移送相關庭室或者相關部門處理

⑷ 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責任體系建設,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力、制約有效、運轉有序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2、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二、針對「四類案件」審理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按照職務許可權採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1、按許可權調整分案;
2、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評議結果;
3、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製作類案檢索報告;
4、審閱案件庭審提綱、審理報告;
5、調閱卷宗、旁聽庭審;
6、要求合議庭復議並報告復議結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7、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8、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9、決定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10、其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必要監督管理措施。
院庭長在分管領域、職務許可權范圍內,按工作程序採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不屬於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
三、關於「四類案件」的范圍界定:
1、根據實踐應用情況和監督管理需要,《指導意見》第二條適當優化調整了2015年《責任制意見》第24條規定的「四類案件」范圍:將「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調整為「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將「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調整為「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將「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調整為「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
2、上述調整的主要考慮在於:
(1)一是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並不必然與其社會影響成正比,重大、敏感案件也有必要加強監督管理。
(2)二是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並不局限於群體性糾紛,有的社會關注度較高,如處理不當,也可能激化社會矛盾,波及社會穩定,必須預先做好防控。
(3)三是部分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也涉及法律統一適用,不宜將「類案」局限於「判決」。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一、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四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遵循司法規律,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組織化行權,有效防控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十、院庭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的規定,針對「四類案件」審理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按照職務許可權採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按許可權調整分案;
(二)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評議結果;
(三)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製作類案檢索報告;
(四)審閱案件庭審提綱、審理報告;
(五)調閱卷宗、旁聽庭審;
(六)要求合議庭復議並報告復議結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七)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八)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九)決定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十)其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必要監督管理措施。
院庭長在分管領域、職務許可權范圍內,按工作程序採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不屬於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

⑸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法[2021]289號
為進一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發布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推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案例等統一法律適用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負責統一法律適用的統籌規劃、統一推進、協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和不統一等情形,應當及時總結經驗,通過答復、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
第五條 研究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徵集、審查、發布、編纂和評估等工作。其他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等不得與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觀點、裁判標准相沖突,不得冠以指導性案例或指導案例等類似名稱。
第六條 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法官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審委會、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四)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
(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八)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
(九)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類案檢索可以只檢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製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
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反映類案檢索結果,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時一並提交。類案檢索報告應當隨案歸入副卷。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情況納入評議內容。
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與待決案件是否屬於類案納入評議內容。
第九條 待決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檢索到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合議庭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應當註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第十條 待決案件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准不一致,或者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合議庭應當建議提交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院庭長發現待決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依照程序召集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前款規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適宜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層報分管院領導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審委會討論。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二條 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和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應當形成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隨案歸入副卷。
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分送審委會委員和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管辦負責整理存檔。
第十三條 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許可權,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准統一。
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對合議庭與專業法官會議意見、審委會決定不一致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認真梳理總結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應當通過案件質量評查、群眾來信等途徑及時發現、收集、整理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
第十四條 對於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審管辦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審委會討論,以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等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審管辦、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復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後,審管辦應當及時組織編纂並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
死刑復核案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標准和數量,由各刑事審判庭根據保密要求自行確定。
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由各審判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報送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隨案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
第十七條 對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案例,應當及時進行檢查清理。
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納入統一法律適用平台資料庫的案例巳經不具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或者相關裁判巳經被改判、撤銷的,應當及時通知審管辦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審判人員在法律解釋、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應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全面提升審判人員統一法律適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審判人員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梳理案件裁判規則等情況應當計入工作量。各部門和審判人員推薦或編纂案例被審委會確定為指導性案例,或者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意見被審委會採納形成審委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可以作為績效考核時的加分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5次會議討論通過,於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現對《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作出簡要介紹和說明。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從總體上對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的內容作了規定,從統一法律適用角度重申了案件辦理、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案例的基本要求,確保司法解釋和案例的規范指引作用充分發揮。二是進一步明確了類案檢索的情形和范圍,明確了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的製作規范,強化類案檢索制度要求,促進「類案同判」。三是進一步補充明確了各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范圍,同時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為法官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提供業務咨詢。四是創新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通過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等形式,提高裁判規則指引的及時性、便捷性。五是明確建設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案例資料庫的要求,提升統一法律適用、規范裁量權行使的科技應用水平,解決實踐中法官檢索到無效類案信息過多、難以總結歸納參考等問題。
1.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需要強制類案檢索的情形和范圍。《實施辦法》第六條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類案檢索指導意見》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外,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也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以強化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回應當事人期待,確保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之間不出現法律適用分歧。
在起草過程中,關於是否需要拓寬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情形,有意見認為,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情形已經有了制度規定,不必拓寬,防止加大法官工作量。制定過程中考慮到:(1)「四類案件」是人民法院需要實施監督管理的重點案件;(2)《類案檢索指導意見》對「四類案件」是否需要進行類案檢索規定的不夠明確,需要通過《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等關聯制度進行推導才能得出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結論,需要加以明確;(3)實踐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法官未採納當事人、代理人提交的類案觀點亦未進行釋明的情況廣受詬病,需要予以規范。最終《實施辦法》在全面歸納已有制度的基礎上確定了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類型。
《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類案檢索說明、類案檢索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反映類案檢索結果。同時還統一規范了類案檢索報告樣式,確保全面反映承辦法官就爭議焦點進行類案檢索的過程、檢索到的不同裁判觀點、擬採納的觀點和理由。
2.明確了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情況納入評議內容。《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照規定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情況納入評議內容;同時規定,對於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與待決案件是否屬於類案納入評議內容。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出現案件承辦法官將當事人、代理人提交的案例、生效裁判束之高閣、不加理會的情形,有效銜接《類案檢索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其他類案予以回應的要求,最終形成參考類案、統一法律適用情況由合議庭共同研究把關的審判機制。
3.補充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情形。《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規定了應當建議院庭長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情形,包括獨任庭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合議庭內部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或持少數意見的法官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等五種。《實施辦法》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補充明確,對於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准不一致的待決案件,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待決案件,都應當由合議庭建議院庭長召集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以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在輔助辦案決策、統一法律適用、強化制約監督方面的作用。
4.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2021年1月印發的《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必要時可以跨審判專業領域、審判庭、審判團隊召開(專業法官會議)」,此後不少高中級法院建立了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普遍反映效果較好。今年6月,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審判實踐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審判業務部門、各巡迴法庭之間對一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准還不一致,各審判領域對於部分刑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還存在分歧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部署、妥善解決好上述法律適用分歧,此次制定《實施辦法》吸收借鑒了部分高中級法院的優秀經驗,在第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與各巡迴法庭行政法官共同研究部分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已經形成了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的雛形,此次以制度條文進一步予以明確。至於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的組成、召開、主持以及與審判委員會的銜接等程序內容,根據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在實踐中進行磨合後再行細化明確。
5.創新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除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外,現有制度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解決法律適用分歧需要依託具體案件,解決方式和途徑過於單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通過具體案件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的積極性並不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施行兩年來,依據該機制收到的分歧解決申請較少。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探索建立了新的具體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針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制定司法解釋或審判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實施辦法》規定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研究,提出解決後方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印發各審判業務部門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已從各審判業務部門徵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標准不統一、類案裁判分歧等問題線索70餘個,較為全面地掌握了各審判領域存在的裁判規則不一致情形。審判管理辦公室已經從中優先選擇了反映集中、具有典型性的線索組織研究,並視情組織召開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徵求相關部門或者專家學者意見,最終形成具體研究意見、解決方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區別於較為系統、完整的司法解釋和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該機制更易切中分歧點的要害,研究成熟一項,即可提交討論一項;議決一項,即可將確定的裁判規則印發適用一項,具有程序簡易、靈活快捷、針對性強的特點,有利於及時統一內部裁判思路。
6.明確了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為落實《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點》,為法官辦案提供規則指引和參考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的需求,《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資料庫,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平台及資料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資源為數據依託,打造集法律、司法解釋和案例檢索、應用、研究於一體的平台,與現有的辦案平台實現深度整合,確保安全可靠。平台上線後,可以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國法院法官辦理案件提供精準、權威的類案檢索系統,充分挖掘案例價值,通過智能分析和人工篩查相結合,快速出具類案檢索報告,提高統一法律適用的信息化水平。
為解決現有類案檢索平台提供的檢索結果缺少直觀的裁判規則、結果龐雜、匹配不精確,檢索效率和效果均不理想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適時組織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對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進行系統梳理,提煉編纂裁判規則,將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復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等均納入資料庫,以方便法官全面掌握和運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
《實施辦法》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審判工作中全面落實,以進一步推動統一法律適用,規范裁量權正確行使,保證依法公正高效審判,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⑹ 四類案件監督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細化「四類案件」的監管范圍。根據《實施意見》對「四類案件」進行具體細化,提高識別操作規范化水平。首先,明確群體性糾紛范圍,綜合考慮涉案群體、人數、區域等因素,將涉眾型犯罪案件、涉及重大項目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歸入此類。其次,明確疑難復雜案件標准,根據法律關系復雜程度、涉案標的額、法律適用難度等進行細化。再次,明確類案沖突類型,針對可能與本院或上級法院生效判決發生沖突的案件,通過類案統一裁判標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後,結合實際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加強監管,確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⑺ 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是: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庭長有權要求承辦審判組織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視情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且必須全程留痕。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四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遵循司法規律,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組織化行權,有效防控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其中,「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主要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或者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需要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⑻ 四類侵財案件指哪四類

(一)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法律依據:
《雙樺人民法院關於規范「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一條_本規定所稱的「四類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⑼ 哪些情形的案件屬於四類案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包括以下四類:

1、擾亂公共秩序類。

2、妨害公共安全類。

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類。

4、妨害社會管理類。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9)四類案件監管推廣方案擴展閱讀:

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案應遵循「以事實為基礎」、「懲錯罰平等」、「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應當公布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和處罰依據,應當公布。

(二)公開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和結果:

1、人員的身份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該公開,即人民警察處理公安案件應出示證書對應的調查和實施懲罰,為了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

2、在公共安全管理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基於公共安全管理處罰,並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當事人應當被給予機會狀態和保護自己;

3、如果處罰決定是公開的,也就是說,如果決定實施治安管理的處罰,應當書面處罰決定並宣布去事奉的人受到懲罰,和一份應當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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