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實行迴避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勞動場所的日常巡視檢查,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確定重點檢查范圍,並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有關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的書面材料應進行審查,並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集中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組織共同進行。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第三章受理與立案第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二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第十六條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按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Ⅱ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Ⅲ 如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法水平
哇,這個問題問的既專業,難度又大
近幾年,由於安全監察責任追究力度的加大,特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普遍不高,甚至有個別人通過調崗等方式離開監察崗位,個人認為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權責的嚴重不對等
說到提高執法水平,本人有如下建議:
1、適當增加監察人員的補貼,這個是財政部的要求奧,有文件的,每月220,錢不多,但是能暖暖基層監察人員的心。
2、加大培訓力度,說句實話,有的培訓,監察員也去了,但是效果不好,因為授課的老師水平也不咋地,也講不出什麼花來,建議就是請法規的編寫起草人來講,這個更正確,水平更高。
3、案件審理委員會真正的行使起職責來---案審委其實非常非常的重要,但是在某些單位,就是個擺設,案審委真正的行使職責,最起碼監察員能學到很多的東西。
4、由於責任追究的巨大壓力,建議領導層面上,經常給從事監察工作的同事適當的檢檢壓。比如經常談談心啊等等的
5、增強自學的積極主動性。可以採取考核的方式啊,業務科出點題,三天兩頭考一下,不過關的即使不做懲罰,恐怕他自己回回倒著數,自己也不得勁
Ⅳ 伊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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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檢查教育培訓部門的哪些內容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檢查培訓部門內容是員工上崗前應知應會,安全生產教育,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各種規章制度,以及員工的基本教育。
Ⅵ 勞動保障監察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
頒布日期:20041101 實施日期:200412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Ⅶ 對勞動保障監察協會組織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培訓有何意見和建議
《勞動法》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作了下列規定: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Ⅷ 周口社保管理中心網
周口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各科室地址與聯系方式:
編號:ZKG0002
局辦公室
局辦公室職能: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機要、檔案、會務、信息、宣傳、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接待和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
局辦公室負責人:孔飈
局辦公室電話:8223695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03
人事教育(老幹部)科
人事教育科職能: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老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負責人:程新傑
辦公電話:0394—8288987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04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職能: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違紀案件;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及局屬各單位的財務統管工作。
負責人:李傳成
辦公電話:0394—8281958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05
勞動保障監察與法制科
勞動保障監察與法制科職能:擬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對縣(市、區)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中央直屬、省直屬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參與全市勞動保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跨縣(市、區)違法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培訓和監督;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指導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工作;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行政規則並實施執法監督;承辦局機關行政法律事務,組織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宣傳工作;負責勞動保障職責范圍內的維護穩定工作及全市企業軍轉幹部維穩工作。
負責人:劉波
辦公電話:0394—8221520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06
勞動就業科
勞動就業科職能:擬定全市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擬定全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查備案;擬定企業招用人員政策,指導全市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職業介紹機構審批;參與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對企業招工簡章進行審查,負責企業招用工備案;負責全市就業准入制度的實施工作。
負責人:李艷琴
辦公電話:0394—8280986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07
職業技能開發科
職業技能開發科職能:擬定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擬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全市職業技能考核和發證工作;核發全市職業資格證書;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負責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市級技術能手的評選、表彰;負責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對職業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
負責人:馬強
辦公電話:0394--8281238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08
社會保險科
社會保險科職能: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縣(市、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養老金調劑辦法;審核縣(市、區)行業基本養老費率;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及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及死亡職工遺屬待遇、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負責市直企業、國家、省駐周企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及縣(市、區)企業職工政策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因病退休(退職)審批工作;參與企業破產預案、改制方案審核和具體實施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轉制和企業破產、改制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
負責人:李旭
辦公電話:0394—8224841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09
醫療保險科
醫療保險科職能:負責貫徹落實有關醫療保險和女工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女工生育保險具體規定、制度和發展規劃;對基本醫療保險和女工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進行資格審定,實施監督、檢查和年度資格審查;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女工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和政策指導。
負責人:朱宏
辦公電話:0394—8237138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10
計劃工資科
計劃工資科職能: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依照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在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職工福利政策及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政策;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提出調整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意見;貫徹落實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准;負責全市范圍內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和統計工作,草擬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公報及發展預測報告。
負責人:楊婭莉
辦公電話:0394—8277577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11
勞動爭議仲裁科
勞動爭議仲裁科職能:負責管理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擬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企業調解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負責全市勞動仲裁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認定;負責市直勞動合同鑒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市直及中央、省駐市級機構、跨市區的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和全市重大、疑難勞動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保障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負責人:張冬雲
辦公電話:0394—8261891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12
勞務輸出服務科工作
勞務輸出服務科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政府有關勞務輸出方面的方針政策,擬定我市促進勞務輸出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農民工的轉移輸出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前培訓的任務下達、補貼政策落實等各項工作,指導全市定點培訓機構農民工的培訓、輸出、維權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勞務輸出工作和職業介紹補貼政策的實施;負責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有關工作;綜合協調我市駐外勞務管理服務機構工作;負責組織農民工有序流動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對疆專項勞務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國際勞務工作;做好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各項工作;負責全市勞務輸出、農民工工作的信息統計、發布工作。
負責人:許明華
辦公電話:0394—8234915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13
工傷保險科(周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工傷保險科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工傷保險和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行業差別費率;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定點康復機構和定點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統籌規劃和選擇全市工傷保險醫療轉診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統籌合作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和年審工作;指導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單位工傷職工職業康復工作;擬定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方法,並監督經辦機構使用情況;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和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工作檢查和政策指導。
負責人:李月梅
辦公電話:0394—8230136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14
紀檢監察室
紀檢監察室職能: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紀檢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決定,監督檢查全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對局屬人員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的監督;指導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全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督促、協調局屬各單位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其申訴;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局黨組、局紀檢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人:張明慧
辦公電話:0394—8237076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15
周口市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周口市企業養老保險中心職能:負責本轄區內企業養老保險申報登記,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基金管理,待遇審核,編制基金預、決算;承擔統計、信息管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對所屬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負責人:田維志
辦公電話:0394—8232684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16
周口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
周口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職能: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失業人員就業措施;負責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登記和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負責統籌地區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就業服務;負責市本級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按照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金,落實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負責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對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督導;履行上級規定的其他職責。
負責人:鄭旭平
辦公電話:0394—8225543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17
周口市勞動監察支隊
周口市勞動監察支隊職能: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
負責人:劉富強
辦公電話:0394—8289393
辦公地址:周口市大閘路與七一路交叉路口
編號:ZKG0018
周口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
周口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職能: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負責編制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按時收集、上報各類財務、統計報表;負責在獲取資格的單位中,擇優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與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負責提出改進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提供相關的服務和指導。負責對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配套工作。
負責人:梁曉莉
辦公電話:0394—8200326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19
周口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周口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職能:承辦全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負責小額貸款的發放,依託街道、社區建立貸款追償機制;指導下崗失業人員選擇適宜的創業項目,提高創業成功率。
負責人:孫強
辦公電話:0394—8220338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20
周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周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職能: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各類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負責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網路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和維護;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和勞動就業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的建立及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保障信息發布及信息咨詢工作;負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人:楊帥軍
辦公電話:0394--8200579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21
周口市勞動就業訓練中心
周口市勞動就業訓練中心職能: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勞動就業培訓方針和政策,提供政策咨詢服務;統籌規劃全市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前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創業培訓計劃及創業培訓的監督、協調與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部門就業訓練機構評估、指導與監督工作;制定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培訓機構工作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市勞動訓練機構農民工培訓工作,做好全市勞動保障就業訓練機構數據統計及上報工作。
負責人:張鐵柱
辦公電話:0394—8382589
辦公地址:周口市幫傑大道南段
編號:ZKG0022
周口市就業服務中心
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勞動就業方針政策,提供政策咨詢服務;統籌規劃城鄉勞動就業及下崗再就業計劃;負責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和管理;負責提出再就業資金的預算意見,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勞動保障服務信息系統網路建設;負責指導縣(市、區)就業服務及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再就業培訓;負責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審批及關系接續;負責小額貸款等優惠政策落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負責指導組織就業崗位調查及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4050」人員等困難群體再就業及開展再就業援助;負責全市就業組織的認定管理工作;負責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社區就業實體及各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認證與管理;制定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再就業工作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做好就業再就業各類統計及上報工作。
負責人:張紹山
辦公電話:0394—8281860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23
周口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周口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能:負責組織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工人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及發證工作;負責對縣(市、區)職業技能鑒定站的指導和管理工作,開展工人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咨詢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負責人:徐森
辦公電話:0394--8221202
辦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編號:ZKG0024
周口市市直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辦公室
協調市直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療統籌和服務工作;擬定市直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辦法和規章制度;承擔市直企事業單位和部分未參加醫療統籌的行政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經辦工作。
負責人:張之獻
辦公電話:0394--8262399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25
周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
編制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訂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審計和統計等規章制度;實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基金管理、退休人員的退休資格審查、待遇審核、養老金發放及社會化管理等;指導監督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基金管理、養老金發放等工作運營情況。
負責人:施中嶺
辦公電話:0394—8200105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26
周口市工傷保險中心
周口市工傷保險中心職能:負責全市《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核查參保單位工資基數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承擔工傷保險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傷職工的工傷治療及職業康復醫療費用的支付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適時按照規定調整單位繳費費率;負責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的籌集與使用;指導、監督和檢查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負責人:李紅冠
辦公電話:0394—8238386
辦公地址:周口市工農路北段
編號:ZKG0027
周口市技工學校
周口市技工學校職能:負責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和工作能力,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根據我市勞動力市場需求,培訓中、高級技能型人才;開展轉崗培訓、在崗培訓、轉業培訓、失業人員培訓以及為再就業工程、鄉鎮企業、農村富裕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在內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
負責人:李克彬
辦公電話:0394—8912616
辦公地址:周口市周項路北200米
編號:ZKG0028
周口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周口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職能: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市場,制訂勞動力市場運作規范;負責協調辦理市際、省際、國際勞動力輸出、輸入;建立勞務信息網路,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為企業和勞動者雙向選擇提供場所,具體承辦政策咨詢、信息服務、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業務;管理和指導市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工作;在全省、全國大中城市開設勞務管理服務站並參加勞務協作網活動;負責管理協調各縣(市、區)駐外勞務管理服務站的工作;統籌管理農村勞動力進城經商和民工的有序流動,指導縣(市、區)勞務輸出、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工作。負責為下崗失業人員、城鄉勞動力等靈活就業人員提供人事代理、勞務派遣等服務。
負責人:王建均
辦公電話:0394—8289110
辦公地址:周口市大閘路與七一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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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依法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2人,並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執法證件。第六條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規定。第七條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作出准予其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行政許可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第八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可以提請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將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記入守法誠信檔案,分類監管。用人單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應急機制。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十一條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應當遞交投訴書。對投訴書未載明規定內容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投訴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並給予指導幫助。書寫投訴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在筆錄上簽字。第十二條投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請求事項;
(三)投訴請求事項是否已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第十三條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在接到投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一)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
(二)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三)經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處理的,但仲裁或者訴訟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四)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時,用人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
(二)如實回答勞動保障監察員提出的與勞動保障監察有關的問題;
(三)妥善保存有關資料。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調查:
(一)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調查取證的;
(三)案情需要進行鑒定的;
(四)認定主要事實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結果的;
(五)因被調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關證據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調查。自恢復調查之日起,調查期限繼續計算。
中止調查、恢復調查案件,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