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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葯酒推廣方案

發布時間:2022-09-25 05:27:11

⑴ 內蒙古鴻茅葯酒是如何通過審批的

因發文指鴻茅葯酒為毒葯,廣東醫生譚秦東被跨省抓捕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

而此次引起公眾質疑的並不是一款普通的保健品,而是享有國葯批准文號的非處方葯。

針對鴻茅葯酒葯品成分、臨床數據、產品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違規宣傳的報道與評論鋪天蓋地。

根據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茅葯酒」)官方介紹,其產品「葯借酒力,酒助葯勢」,主治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及婦女氣虛血虧。

不過,其不僅「不良反應尚不明確」。在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官方網站上「臨床實驗數據核查」欄目查詢「鴻茅葯酒」,查詢結果也是0條。

雖然多次受到媒體質疑,但鴻茅葯酒的業績一路飆升。其2015年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2016年鴻茅葯酒零售葯店終端(包括實體葯店與網上葯店)銷售額16.3億元,同期增長39%,在中成葯市場僅次於東阿阿膠。

方舟子也指出,對中葯的毒性目前缺乏系統、透徹的研究,絕大部分是不清楚的。

十年廣告違規:違法成本不高

與保健酒不允許宣傳治病功效,鴻茅葯酒作為葯品是允許介紹,但鴻茅葯酒在廣告中屢屢違規。

食葯監總局數據顯示,關鍵字為鴻茅葯酒的廣告內容竟高達1192條。

尼爾森網聯AIS全媒體廣告監測顯示,去年1月至11月,鴻茅葯酒取代寶潔,位列投放廣告企業第一,投放總額同比增長55.9%。而根據央視市場研究媒介智訊(CTR MI)的數據,2016年,鴻茅品牌(包括酒精飲品、活動、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等)在電視廣告中的投放額為150億元。

鴻茅葯酒雖然獲得了合法的批文,但卻屢屢沖破規定,發布違規廣告。

據此前媒體報道顯示,2007年,鴻茅葯酒就因違法廣告被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勒令暫停在山東省的銷售。

正是2007年,修訂後的《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在正式實施。其中就已明確規定,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忠告語等信息,而非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葯品說明書或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於辨認。上述內容在電視、電影、互聯網、顯示屏等媒體發布時,出現時間不得少於5秒。

隨後的十年間,鴻茅葯酒開始出現在監管部門公告的違規宣傳企業名單之上。除了違規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誇大葯品適應症之外,缺少「忠告語」也是鴻茅葯酒廣告的問題之一。

2008年,鴻茅葯酒一方面被江蘇、寧夏等地的葯監局責令「暫停銷售」,一方面在強大廣告的帶動下實現銷售額突破億元。據統計,2009年以來,鴻茅葯酒先後被吉林、遼寧、江西等十餘省曝光或查處,多次收到暫停銷售等行政處罰。

2013年,鴻茅葯業曾被浙江省食葯監局列入黑名單,認定其為廣告發布企業信用嚴重失信等級。

另一方面,對於葯品廣告「忠告語」的要求升級為法律條款,2015年實施的新廣告法規定,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不僅缺乏忠告語,廣告審批樣式中有服用禁忌和注意事項,在電視劇中卻不出現,消費者無法知曉。

此外,2015年新廣告法實施,首次明確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鴻茅葯酒因在店堂使用明星代言廣告,被上海工商立案查處,成為新法實施後「廣告違規第一案」。隨即湖北等7省區對鴻茅葯酒作出「暫停銷售」的決定。

「與早期宣傳的誇張程度相比,新廣告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已經有所收斂,但是行業中的違規宣傳仍屢見不鮮,尤其是在小地方的宣傳平台較為明顯。而隨著對葯品廣告的要求越來越嚴苛,仍然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的影視劇植入廣告越來越受到葯品企業的青睞,同樣,也凸顯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史立臣在接受采訪時說道。「連審查制度相對完善的傳統葯品廣告領域都仍有如此之多的違規現象,更何況是監管尚未明晰的葯品植入廣告。」

這與鴻茅葯酒的中葯配方特點不無關系。」北京中醫葯大學法律系教師鄧勇向記者描述了葯企在此種情況下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形成威懾效果。

由於其是中葯配方,療效、使用者體質等一系列的無標准就被廠家所利用,當消費者發現吃了不管用,廠家會說每個人的體質、所處的環境等有差異,建議再服用一個療程,直至消費者發現確實不管用,或者吃不起為止。

等消費者向企業投訴時,企業要麼拖延時間,要麼乾脆置之不理。如果到有關部門去投訴,至少要兩個月的時間才能有處理結果,況且即便受到處罰,與其所產生的利潤相比是九牛一毛。

這是一個體系性的問題:「監管體系執行失靈是違法葯品廣告盛行的現實困境,葯品廣告管理法律體系有待完善、修訂,此外執法者的素質和落後手段是制約因素,加上地方保護主義推波助瀾,廣告平台媒體自我監管功能先天不足,廣告行業自律缺失,才會使得問題屢禁不止。」

⑵ 祛風除濕的中成葯有哪些 (原創)

。鴻茅葯酒始創於清乾隆四年(1739年),歷代傳承至今已有270年歷史,是一個在全國擁有廣泛市場基礎和消費者影響力的馳名葯酒品牌。鴻茅葯酒根據祖傳秘方炮製,內含67味龐大中葯組方,葯用價值極高,對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有明顯功效。自道光皇帝開始,鴻茅葯酒成為被指定的御用葯酒,歷代進貢。 若病人肌肉筋骨關節腫痛,而無局部冷熱與皮色異常,亦無喜暖或怕冷等全身症狀,則多屬感受風濕之邪。則可選擇以下中成葯:散風活絡丸、舒筋活血片、活絡丹、天麻丸、風濕關節炎片、昆明山海棠片、雷公藤片、正清風痛寧等,並可外用追風膏、傷濕止痛膏。 對於患者難以治癒的腳痛,最好給以中西醫結合的治療方案,這是解除病痛的有效渠道。最好的治療原則是通過「通、排、調、補、修、活」,促進關節功能修復。[已過濾文章中的超鏈接]

⑶ 鴻茅葯酒

這東西是吹牛的
你認真想想
如果這卵東西管用的話,需要做什麼垃圾廣告,需要這么多不要臉的人幫它宣傳嗎?
如果一種葯能治百病,那還要醫生做什麼?如果真有那麼好的話,國家能不向人民推廣?還需要搞什麼疾病預防嗎?

⑷ 沒有大量資金該如何推廣產品

產品在進行推廣時,有大量的資金必然是個絕對優勢。

山東曾經有個白酒品牌,就是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在央視的黃金廣告位上,因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力,各路訂單紛紛砸來,結果因為來不及釀造,兌水造假失了信譽退出了市場;鴻茅葯酒也是憑借著鋪天蓋地的廣告、高昂的代言費用贏得了知名度,銷量穩居不下,結果被爆出虛假宣傳;抖音第一網紅溫婉,背後的運營團隊投入了巨大的資本,買粉買贊刷流量,成為了第一贊,然後被平台查封……

這些自帶打卡屬性的產品,大大節省了營銷費用,還能取得不錯的效果。

⑸ 鴻茅葯酒到底是騙局還是什麼

對鴻茅葯酒來說,說它是騙局,有點不符合事實。因為,它既不是通過葯酒來詐騙,也不是通過葯酒來傳銷,而是拿出了的產品,且這些產品都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商標注冊等也符合法定要求。所以,無法與騙局聯系在一起。

但是,不是騙局,不代表鴻茅葯酒的一切行為都是對的,是完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因為,在過去的10年時間里,按照《 健康 時報》報道的情況,鴻茅葯酒共在全國20多個省市被處罰2600多次。所以,它又是一個違法問題很多,且屢教不改的企業。所以,又絕對難以稱得上是一家合法企業。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鴻茅葯酒取名葯酒,一個最核心的問題是,它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酒,而是葯。說它是葯,是因為它擁有國家葯監局下發的「國葯准字Z15020795」批准文號。也就是說,它是真正意義上的葯。既然是葯,就不能以酒或保健品的方式銷售,就必須由醫院以處方的方式處理。將一種葯象保健品、普通商品一樣去宣傳和銷售,顯然是違法的。那麼,違法了2600多次,為什麼還能繼續違法,甚至干出請求警方將質疑人抓捕的現象呢?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鴻茅葯酒帶給 社會 的危害,就不是一般危害,而是比較大的危害。因為,將葯當酒、當保健品賣,這樣的行為,就不是一般違法。很難讓人理解,為什麼到現在還有人,特別是所謂的專家、學者、名人為其站台呢?可見,鴻茅葯酒出現今天這樣的問題,已不是一家企業的問題,而是一個帶有 社會 性質的問題。那些為其站台的專家、學者、名人們,此刻應當發聲,為什麼鴻茅葯酒這個「葯」可以當酒、當保健品賣。個中又有多少的利益關聯和交易,如果因為有利益關聯和交易,就睜著眼睛說瞎話,是否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其實這種酒就是一種騙局,坑害無知的消費者,一點葯用價值沒有,靠廣告起到的效應,三株口服液我什麼倒閉,那可是當年的神葯啊,家喻戶曉。堪稱奇跡,銷售額30多個億。 鴻茅葯酒有什麼作用,喝多了醉,至於葯用價值都是騙人的,為什麼我們得病都去找醫生,都是廣告惹的禍,我們都是看廣告才知道的鴻茅葯酒。 檢察院我什麼發回重審,為什麼補充偵查,因為單靠單方面的證據不能證明他有罪,他說有毒,廠家提供不了葯用價值,廠家的說法不能證明鴻茅葯酒的實用價值,譚秦東本身是醫生,醫學知識豐富,他對鴻茅葯酒說的很有道理,通過他的分析確實是符合邏輯的,所以鴻茅葯酒不會勝訴。 之所以拘留譚秦東主要是地方保護注意,鴻茅葯酒已經成為當地一個支柱產業,利稅大戶,如果不是全國網友極力支持譚秦東很麻煩,估計出不來,最後定罪。現在看來譚秦東肯定會勝訴,再說官方迫於大家的輿論壓力不敢亂來。譚秦東不會判罪,最後國家適當給的補償就結束啦

「風濕骨病,選鴻茅葯酒」,電視廣告、影視植入還歷歷在目,你以為的「十全大補」保健食品,實際上,自2003年起便是甲類非處方葯

近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文,表示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葯酒由非處方葯轉化為處方葯進行論證。這樣的身份轉變,其間有怎樣的故事呢?葯說君和你一起來看~


鴻茅葯酒

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及婦女氣虛血虧。

故事梗概



鴻茅葯酒事件

2017年12月19日

廣州醫生譚秦東撰寫了《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一文。

2018年1月10日

鴻茅葯酒聲稱因文章造成利潤損失約142萬元,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辦案人員來到廣州,因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對譚秦東實施抓捕。

2018年4月15日

鴻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損害案移送審查起訴。

2018年4月16日

2018年4月16日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消息稱,已組織專家對鴻茅葯酒由非處方葯轉化為處方葯進行論證,並責成內蒙古自治區食葯監局對鴻茅葯酒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2018年4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自始至終,質疑聲絡繹不絕





廣告不實

鴻茅葯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以專家和患者名義為產品做功效宣傳」、「發布未經審批的內容」, 「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鴻茅葯酒被通報、被暫停銷售的理由總是相近,即對產品功效描述不實、不科學。


配方存疑

鴻茅葯酒配方中含有多種有毒有害成分,且配方違背中醫「十八反」(半夏和附子配伍),療效尚不明確,臨床數據極度缺乏。

(來自微博名「燒傷超人阿寶」的北京大學醫學部博士寧方剛)


葯材問題

鴻茅葯酒中使用「人工麝香」卻在宣傳中出現「麝香」、「天然葯材」等字眼;配方中的「豹骨」存在違法使用瀕危動物葯材、缺乏使用專用標識等問題……

(來自春雨醫生微信公眾號)


務必明確,鴻茅葯酒是葯




鴻茅葯酒確實存在誇大廣告宣傳等問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已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 社會 作出解釋,對 社會 關注的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我們需耐心等待。


作為患者,首先明確一點,鴻茅葯酒是葯,是非處方葯,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葯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所以,歸根結底,大家不能把鴻茅葯酒當作保健品飲用,要嚴格按照說明書用葯,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葯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葯療程。如在用葯過程中出現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葯,嚴重者應及時去醫院就診。

"鴻茅"已去,輕於鴻毛。至於是否騙局,雖無定論,但因曾經鴻茅一度時期,幾乎紅遍大江南北,而名聲大噪,卻是不爭的事實。

不過它也是時代的畸型產物,隨著市場的不斷規范,人們法律和 健康 觀念的提升,鴻茅葯酒一些貨不真,價不實問題的被揭穿,隨即失去了往日的光環。

即使他的經營團隊,及其當地政府處於保護經濟增長的考慮,無論怎樣去費盡心思,企圖達到失而復得的目標,都已經成為了散去的泡影,永遠無法留住昔日虛幻的夢境。

鴻茅雖有六七十味中葯,其中彌足珍貴的豹骨,究竟有多少含量,始終沒有定論,即使有,又有多少作用,同樣也無法定論。

當神秘的面紗不復存在的時候,也就完全失去了其價值意義,是否騙局的問題還用糾結和質疑嗎?

(網路圖片)


鴻毛葯酒事件是廣州執業醫師譚秦東於2017年12月在其朋友圈和小范圍內向熟人發布了個人對內蒙產鴻毛葯酒關於能否治病的不同看法和評價後,被內蒙涼城縣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垮界實施抓捕至今。

鴻毛葯酒是否有毒,譚醫生說該酒屬中葯有毒是否違法, 社會 上存在著很大爭議。為彰顯民主監督,現將 社會 上對此事件的不同看法列出,供有關方面參考:


第一 根據刑法所說的損害商品聲譽罪,主要指特定人通過捏造錯誤信息,大量對公眾散布虛假言論後,構成對特定商品損害聲譽,從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罪行。

第二 譚醫生首先沒有捏造虛假信息。因為鴻毛酒被認為有虛假廣告而被二十多個省葯監部門封閉是事實!不存在譚捏造所謂虛假信息。反而大家認為譚是反映了真實情況。

第三 作為中葯酒本身就具有毒性,是葯三分毒。該葯酒確實對一些急性病來說是有毒的,如肝炎,腎炎,尿蛋白患者,肺病,濃腫,躒痢等病,就不宜飲用。飲用後就會有很大付作用。

第四 說譚醫生是大范圍對公眾散布消息也有不妥。譚只對特定的熟人和朋友圈發布了消息。而刑法所說的大范圍則是指不特定的人群,不特定的公眾。

第五 發布信息的目的不同。譚先生發布消息是為了人民身體 健康 ,免得一些老年人和上述病人誤服或錯服葯酒從而引起不良後果。譚沒有詆毀該葯酒後能取得任何利益的動機和目的。而刑法所述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犯罪目的是嫌疑人為獲取商業利益。


第六 調解的法律不同。譚醫生和鴻毛葯酒是屬於雙方對產品的屬性和用途有不同的評價,屬於民法調整范圍。不適用於刑法。

綜上 ,為了能使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覺到公平正義,為了實現黨在19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正確貫徹實施,所辦案件經得住 歷史 檢驗,請有關部門能接受 社會 的監督。

鴻茅,三株,秦池,孔府,沙普愛斯,腦白金。壞就壞在人民的電視台,人民的廣播電台上,只要給錢,,管他真與假,管他坑的是誰。

鴻茅葯酒不是騙局,但鴻茅葯酒的「市場營銷」倒像一個騙局。

鴻茅葯酒是一個國葯准字型大小的非處方中葯,這是有案可查的。葯酒本身不會是騙局。但是,鴻茅葯酒的經營者誇大事實、違法違規的廣告宣傳,有嚴重誤導消費的嫌疑。

作為一劑中葯,鴻茅葯酒肯定有它可以治療或者輔助治療的適應症,也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適應人群,但是鴻茅葯酒的經營者們卻把鴻茅葯酒包裝成「包醫百病」的「神酒」,顯然是違背「誠信經營」的基本原則的。

葯品不是一般消費品,不能按照一般消費品的營銷模式經營銷售,這是常識。把非處方葯包裝成「保健神酒」,按照一般「保健品」進行市場推廣,「每天兩口,把病喝走」這樣的不負責任的市場宣傳,就屬於「欺騙」消費者了。

其實,還有好多這種所謂的「神葯」,「神貼」,「神丹」之類的「神品」,都在進行著「蒙騙消費者」的「無良經營」,鴻茅葯酒只不過是因為自己的「無知者無畏」被曝光,自食其果而已。

怪只怪中國廣大民眾,尤其是中老年人綜合素質偏低,幾句花言巧語的廣告詞就信以為真,雖上當受騙而卻不知,才有沙普愛司丶鴻茅葯酒丶腦白金之類的大行其道啊!稍微有點常識頭腦的人,都不會相信"虛假廣告"之類的鬼話,所謂"明人明星代言"均是屁錢不值!從代言那一時刻起,我就不把這類人當名人名星看了。

顯然是騙局。

首先,你得理解為什麼對葯品和保健品要分開管理。葯品面向的對象是特定疾病特定階段的患者,原則上葯品可以有毒副作用,只要毒副作用是明確的,而且遠遠小於治療收益,就可以上市。保健品也叫保健食品,面向的對象包括 健康 人也包括病人,一般並不強制要求有統計意義的療效,但需要證明沒有任何毒副作用,可長期安全的服用。所以,對保健品的管理和葯品的管理是不同的。

一個顯然存在毒副作用的用於短期對症治療的葯品,隱瞞了其可能存在毒副作用的風險被當做保健品來宣傳,面向包括 健康 人在內的所有消費者,被鼓勵和誘導當做保健食品經常服用。這不是騙局,還有什麼是騙局?如果有人把抗生素當成保健品賣,讓 健康 人沒事亂吃一起,你說它是不是騙子?

管它是不是騙局,就憑跨省抓人這事也不會再買了

⑹ 鴻茅葯酒到底好不好

最多有一點保健作用而已
1)現代醫學中風濕病的概念極為廣泛,《風濕病學》是非常復雜的概念,包含有數十種不同的疾病,病因和發病機理相異,治療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2)所謂能治風濕,指的是所有的風濕還是某一種病。如果連這點都說不清,何來療效。
3)絕對不能相信報紙、電視、電台或者傳單的廣告,上面推廣的東西絕對是騙人的。一個東西是否有效,不在於它存在10年還是20年。中醫中許多葯物用了上千年,最終證明不但無效還會損傷病人的肝和腎。

⑺ 鴻茅葯酒每天兩次,都在什麼時間服用效果好

鴻茅葯酒¥195.00
鴻茅葯酒針對風濕病久病不愈而致肝腎虧損,痰瘀相結出現了關節疼痛、腫大、僵硬、變形、肌肉萎縮、不能行動等癥候。鴻茅葯酒通過方中的淫羊藿、熟地、豹骨、肉蓯蓉、菟絲子、山茱萸等葯物,用溫補肝腎、強筋壯骨、化瘀滌痰、散結止痛,而達扶正治本的治療效果。方中葯物是臨床上常用的中葯,治療效果顯著,且使用方便,有需要的患者可以選用。
那麼,
服用中葯的時間:需要根據病情和葯性而定。一般來說,滋補葯宜在飯前服。驅蟲葯和瀉下葯,大多在空腹時服。健胃葯和對胃腸刺激性較大的葯物,宜在飯後服。治瘧葯宜在發作前1-2小時服。安眠葯物則應在睡前服。其它葯物一般也宜在飯後服,總之無論飯前或飯後服葯,均應略有間隔,如飯前、後1小時左右,以免影響療效。
鴻茅葯酒的服用方法:口服,一次15ml,一日2次。方中葯物溫補的效果較大,建議飯前服用,有助於葯物的吸收。
溫馨提示:在服鴻茅葯酒時,盡量用溫開水送服,這樣有利於葯物的吸收,在服葯期間,最好不要吃油膩、辛辣、生、冷的食物,以免影響胃對葯物的吸收,而降低鴻茅葯酒的功效。

⑻ 鴻茅葯酒到底是真的嗎

毋庸置疑,鴻茅葯酒的倒,不是倒在「假葯」上,而是鴻茅葯酒企業的運作上。
1、鴻茅葯酒的方,確實是被葯典收錄了;
2、鴻茅葯酒的製作工藝確實屬於「非遺」;
3、以葯典裡面的配方製作的鴻茅葯酒,絕對是葯;
4、一天一瓶酒,這全是網路以訛傳訛造出來的,就算按照一口25ml算,每天兩口,一個月也就三瓶;
但是,在運作上,
1、鴻茅葯酒作為一個企業,跨省抓捕一事涉嫌違法;
2、老百姓買到的鴻茅葯酒,絕對不是遵照葯典裡面的方足量制出來的,有媒體披露是添加糖了;
3、官方對於大眾的很多質疑,不能夠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釋,比如豹骨;
4、OTC葯物是可以做廣告的,比如健胃消食片、嗎丁啉等等,但是廣告是不是真的參照事實了,灑家不敢斷言。
總之,群眾裡面有壞人啊…

⑼ 什麼是運營體系

運營體系有技術產品和市場。

技術是產品的基礎支持。沒有技術人員的落實,再好的方案都只能在腦海中,成不了形。

運營和產品是只能共生、不能獨立存在的。要想產品效果好,運營也是要跟全程的。運營人員對於數據的收集、對於用戶需求的反饋, 都可以幫助技術人員進行改進。所以技術和運營是同等重要的。

⑽ 鴻茅葯酒事件中,鄧學平律師向內蒙古食葯監申請公開鴻茅葯酒再注冊等信息。這件事,你怎麼看

核心提示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來重大逆轉。
眾多質疑聲下,4月17日,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律師接過接力棒,通過郵政快遞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鴻茅葯酒注冊為非處方葯的依據和對該產品質量及廣告的監督情況,以消除公眾疑慮。4月18日上午,內蒙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動電話通知鄧學平律師,已經收到相關的申請。
其實,除了鋪天蓋地的廣告以外,消費者對於鴻茅葯酒知之甚少。鄧學平律師此舉能為我們揭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嗎?就此,新法制報、第一財經、財新網、澎湃新聞、南方都市報等媒體記者與他進行了對話。
律師就「鴻茅葯酒」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正面發文質疑鴻茅葯酒後,廣東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抓捕,上海律師程遠被訴。面對這樣的狀況,鄧學平選擇此時強勢介入,究竟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新法制報:什麼原因促使你對內蒙古食葯監局提起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當前,有公眾質疑鴻茅葯酒不符合甲類非處方葯的條件,甚至有人建議取消其處方葯資格。經檢索也發現,鴻茅葯酒因諸多的廣告違法被各地處罰。鴻茅葯酒的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繫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但是目前這些質疑的聲音都不能代替政府的權威認定,鴻茅葯酒的質量和功效說到底需要政府部門權威發聲。為了保障公眾健康權和知情權,消除社會疑慮,故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新法制報:前有醫生吐槽被拘後有律師發文被訴,你此時強勢介入,擔心過個人安全嗎?
鄧學平:談不上強勢介入。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事項於法有據,描述的內容實事求是。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屬於行使正當的法律權利。我對國家的法治環境有信心,不擔心個人安危問題。
新法制報:你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是什麼?在你看來,這些內容有著什麼樣的意義?
鄧學平:內容包括兩部分:1.許可及核准鴻茅葯酒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的依據;2.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這些內容都是目前社會最為關切的,也是亟需政府部門出來澄清的。在政府部門給出權威說法之前,我個人不會輕易預設立場。
新法制報:你申請信息公開的依據是什麼?
鄧學平: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第(十一)項規定,政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以及食品葯品的監督檢查情況等內容。我的申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一財經:為何是向內蒙古食葯監局而非國家食葯監總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鴻茅葯酒是非處方葯,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葯政部門審批,於2002年完成國葯變更,其後每五年需要申請再注冊。根據《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葯品再注冊申請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尤其審查予以再注冊。由此可見,我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一財經: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需要哪些必備的前置條件呢?
鄧學平:根據2007年生效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時,應當自行對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向葯品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葯品主管部門應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確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一財經:為何會要求葯監部門公開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鄧學平:《廣告法》、《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都規定,葯監部門應當對經其批准上市的葯品質量和經其批准發布的廣告進行監督檢查。目前,鴻茅葯酒因違法廣告已被多次處罰,至今查不到任何臨床試驗數據,因此公眾對內蒙古葯監部門是否盡到了法定監管責任持有較大疑慮。
財新網:內蒙古食葯監局審批了這些廣告,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鄧學平:這里存在兩種可能。第一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發布的廣告內容得到了內蒙古食葯監局的審批和許可,那麼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違法的葯品廣告,當然屬於行政違法。第二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實際發布的廣告內容與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許可的不一致,內蒙古食葯監局主要應負監管和查處不力的責任。
財新網:省級食葯監局的葯品廣告審查權力該如何約束呢?
鄧學平:我國的《廣告法》和《葯品管理法》對此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此外,葯品廣告審批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還應當受到《行政許可法》的約束。如果省級食葯監部門違法不作為或者濫作為,可由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原)國家食葯監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如果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還可以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並處置。
財新網:你認為內蒙古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
鄧學平:內蒙食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調查,才能做出認定。不過根據現有情況,公眾有理由認為內蒙食葯監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為或濫作為的嫌疑。比如一邊是兩千多次的行政處罰,另一邊是不斷增長的廣告批文。葯品上市二十多年了,至今沒有任何臨床數據和不良反應等,都是不正常的。
鴻茅葯酒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醫生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律師認為「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闖還質疑鴻茅葯酒中豹骨來源合法性,輿論場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被漸漸撕下。
新法制報:醫生被抓律師被訴,企業的理由都是損害商品聲譽,你覺得成立么?
鄧學平: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我認為認定譚醫生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理由不夠充分。公安機關很難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譚醫生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醫生的網帖與鴻茅國葯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而檢察機關的通報也顯示,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責成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且已經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的最新判斷與我一開始對這個案件的判斷是一致的。我相信,這個案件後續會得到妥適處理。至於律師寫文章被起訴案,與譚醫生被抓捕案有較大的區別。譚醫生案是刑事案件,而律師案是民事侵權案件。後者法律制裁的強度較小,對證據和事實的要求較低。如果鴻茅國葯認為自己被侵權,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依法居中裁判。律師被訴案的具體案情,我不太了解,不方便評價。
新法制報:你對鴻茅葯酒有了解么?是否認同被拘醫生的觀點?
鄧學平:我個人在電視上看過鴻茅葯酒的廣告,但現實中沒有接觸過。也是因為這次的事件,使我對鴻茅葯酒有了一些更深的了解。目前能確認的是,鴻茅葯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不過一家葯企每年投入巨資投放廣告,卻吝於做臨床或毒理試驗,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澎湃新聞:目前檢方二次退偵譚醫生案,你預判此案走向如何?
鄧學平: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最多可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了。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後,案件又會重新回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達不到檢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認為證據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麼檢察院將不能再退回,必須做出處理決定。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新法制報:對於被訴律師「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說法,你怎麼看?
鄧學平:目前有證據證明,鴻茅葯酒因為廣告違法被多次行政處罰。我認為被訴律師的這一說法沒有捏造虛偽事實,應當屬於正常的言論范疇。
新法制報:對於企業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鴻茅葯酒」的質疑者,你有什麼看法?
鄧學平:根據目前披露的資料和信息,我個人認為有關部門可能涉嫌違法濫權。鴻茅國葯是當地納稅大戶,但有關單位不應對其給予超出法律規定的保護。因為一篇網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臨刑事追究,有關部門未免太過小題大做了。這樣的做法壓縮了公眾的表達空間,導致公眾缺乏安全感,與中央反復強調的依法治國是不相符合的。
財新網:鴻茅葯酒10年間已知的已經受到2630次行政處罰,主要是工商部門作出的違反廣告法的虛假宣傳,為什麼不能遏制違法行為一再發生?
鄧學平: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對於鴻茅葯酒的巨額收益,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過小,違法成本過低,不能產生有效震懾。第二,普遍執法不到位。同樣的廣告,在A地可能被處罰,但在B地可能安然無恙。由於廣告具有滲透性,可以超越行政管轄區域發揮影響力,很多違法並未及時查處,留下了違法廣告蔓延、生存的空間。第三,目前的處罰多數有工商行政部門做出,食葯監部門處罰較少。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於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省級葯監部門有權撤銷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責令停止該葯品廣告的發布。但是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未被撤銷,廣告資質始終存在。
政府信息公開的作用及效果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持續發酵,不僅輿論質疑紛至沓來,而且鄧學平、雷闖等專業人士也拿出了實際行動,督促鴻茅葯酒公開有關信息,消除公眾疑慮。
新法制報:你怎麼看待輿論都聚焦在鴻茅葯酒上的現象?
鄧學平:鴻茅國葯是這起事件的發動者。現實環境下,輿論聚焦在鴻茅葯酒身上相對比較安全。但千萬不要忘了,輿論聚焦的背後同樣包含了對有關部門執法不當的擔憂和焦慮。後者才是問題的關鍵。
新法制報:信息公開申請的舉動,對於醫生被拘案和社會而言,你認為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鄧學平:法治社會,不但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也要依法維權。我申請信息公開,是因為譚醫生被拘案引起,但與這兩個案件的後續走向應該沒有直接關系。我的信息公開,主要是為了想讓政府以權威的聲音回應社會關切的事項。
新法制報:就你本人而言,你希望信息公開申請最終能達到什麼樣效果?
鄧學平:我希望有關政府部門能夠完整、准確的將我申請的事項告知於我。在這個基礎上,政府和公眾通過良性互動,把我國的葯品監管工作做的更好。
新法制報:若在15個工作日內未得到滿意回復,你下一步怎麼做?
鄧學平:先不做這樣的假設。我說過,我對我國的法治環境充滿信心。另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部門是可以延期的,並非必須要在15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
新法制報:有人認為你這次申請信息公開是種「行為藝術」,是為了炒作自己,你怎麼回應?
鄧學平:現在的社會很開放,思想很多元,各種聲音都會有。但我們要堅持自己的判斷,做自己認為有意義的事。
如何吃得放心?
近年來,伴隨著國人消費維權意識的提升,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都遭受了諸多質疑。如何才能吃得放心,已成為當下不可迴避的問題。
財新網:葯品宣傳應該是一個什麼尺度?
鄧學平:葯品廣告不僅要遵守《廣告法》的一般規定,還要遵守《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特殊規定。比如「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以及葯品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等。根據《葯品管理法》第六十條、《廣告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誇大宣傳。葯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也不得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療...」的表述已經涉嫌違法。
財新網:對於違法的葯品廣告,誰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
鄧學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發布葯品廣告以及廣告的內容都必須預先取得葯監部門許可。葯監部門可以進行葯品廣告檢查,發現問題的,可以移送工商部門進行處罰。根據最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會組建新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將會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也即,今後葯品廣告的管理將由兩家單位變為一家單位。
新法制報:對於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人們總是帶有質疑之聲,你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鄧學平:公眾質疑的背後,是因為這些廣告的監管不到位,產品的質量無法保證。虛假廣告、誇大宣傳等現象非常普遍。其實,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已經很明確,很健全,關鍵是執法層面有時沒能跟上。任由虛假的廣告泛濫,對於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干擾,同時也會損害公眾的健康財產權利,當前需要來一場大規模的集中整治。與此同時,積極探索社會力量有效參與的長效機制。
新法制報:在你看來,吃得安全、喝得安全,解決問題的「牛鼻子」在哪?
鄧學平:防堵結合。防的層面,進一步推進行業發展水平,利用市場的辦法、競爭的辦法去淘汰不合格的商家。堵的方面,進一步加大法律打擊制裁力度。提升違法成本,對於嚴重的違法者實施市場終身禁入。吃得安全,喝的安全,除了政府,應當積極發揮民間力量的監督作用。比如提高舉報獎勵、支持消費維權領域的公益訴訟等等。
新法制報:有一種聲音認為,假葯的猖獗源於當下我國葯品批准許可和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你怎麼看?
鄧學平: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國葯品許可和監管制度相對比較寬松。特別是很多葯品,臨床試驗數據缺乏,不良反應和禁忌不明確,都能公然上市流通,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都可能存有隱患。當然這有歷史的原因,但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確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我個人建議對進口的優質葯品應當一律零關稅,這既能改善國內市場葯品質量,又能促使國內葯企加大研發和試驗力度。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不止是生意或貿易。
新法制報:我們注意到,但凡暢銷的葯、酒和保健品,總是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名人代言,你認為名人對於所代言的產品負有什麼責任?
鄧學平:名人代言有利於吸引眼球,提升廣告的傳播力度。有的名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形象,幫助建立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同。但如果名人完全利益導向,不負責任的為不合格產品代言,對消費者的坑害也會特別大。根據《廣告法》,名人代言的產品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我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訴訟案例,將代言人列為被告,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凈化我們國家的名人代言環境。
新法制報:假使這次申請最後還是被拒絕,你覺得此事的意義、價值彰顯了嗎?
鄧學平:我不做假設性回答。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熱愛這個國家,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這個國家會有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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