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的第六章支付機構管理
支付機構應要求機構客戶登記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按規定無須取得稅務登記證或無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除,外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經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支付機構應核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留存相關信息。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的管理,還應符合國家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辦理業務時必須掌握真實交易信息,採集逐筆交易的明細數據,包括標的物名稱、數量、金額、交易雙方和交易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按現行跨境收支申報的規定,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集中涉外收付款項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同時應提供逐筆跨境收支信息,通過銀行對實際用匯客戶的跨境收支進行還原申報。上述申報要求同時適用跨境人民幣交易。
第二十五 條按現行結售匯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在現行間提供通過銀行辦理的逐筆購匯或結匯信息照規,銀行應按現行定報送結售匯統計報表。個人項下結售匯業務,銀行還須按現行個人法規規定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依法開展跨境互聯網交易的個人客戶結售匯不受年度總額限制。
②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的第四章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現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在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賬戶名稱結尾標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並通過外匯備付金賬戶辦理跨境代收、代付業務。
第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備付金,是指交易產生後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外匯資金,不得在無交易情況下預收、預存。
外匯備付金賬戶的收入范圍為接受境內付款方外匯劃轉或購匯轉入,境外付款方匯入,以及因交易失敗由原路、原幣種退回的外匯資金;支出范圍為外匯劃轉,結匯轉入人民幣備付金賬戶或境內收款方人民幣賬戶。匯出至境外收款方,以及因客戶錯匯、多匯或交易失敗產生的原路、原幣種退出的外匯資金。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選擇其境內人民幣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1個存管銀行外匯備付金賬戶.同時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超過3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合作銀行,每家合作銀行可開立1個外匯備付金賬戶.以上兩賬戶均可辦理集中外匯收付。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銀行應將數據填報在「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項下。
③ 商務部「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的工作任務
(一)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1.完善電子商務政策支撐體系。支持各地結合本地區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制訂財政、稅收政策,吸引電子商務企業聚集發展。
2.建立電子商務法規標准體系。針對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物流、供應鏈協同、融資服務等環節,制訂一批具有前瞻性、可行性、開放性、兼容性的法規、規范、標准,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防範交易風險。
3.建立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和統計監測網路。定期開展電子商務統計,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准確反映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總體規模、結構變化、發展水平、發展趨勢和存在問題,為政策制訂提供可靠依據。
4.建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制訂電子商務信用規范,指導建立電子商務糾紛投訴與調解機構,加強消費監督;支持建立覆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全國信用信息資料庫,鼓勵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其他領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按照獨立、公正、客觀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經營主體開展信用評價與認證服務;支持開展行業自律。鼓勵電子簽名、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5.完善電子商務物流體系。結合城市商貿流通體系建設、「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配送體系建設、鄉鎮綜合商貿服務中心建設,鼓勵整合利用現有物流配送資源,建設物流信息協同服務平台和共同配送中心,完善電子商務物流服務體系。
6.推動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解決報關、結匯、退稅等瓶頸問題,支持電子商務運營企業與國際接軌。
7.加強電子商務國際交流合作。擴大電子商務對外交流合作渠道,參與亞太經合組織、上海合作組織、東盟等國際與區域組織中的電子商務工作,參與國際電子商務規則標準的研究制訂,支持跨境合作區的電子商務應用。
(二)重點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
鼓勵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台、技術服務平台、中介服務平台的發展,培育一批具有行業影響力,提供電子商務咨詢、資訊、法律、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支持已初具規模的、具有影響力並符合國內外市場需求導向的電子商務服務網站發展,積極推動高附加值的電子商務衍生品的開發與應用。鼓勵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快與國際電子商務市場接軌。
鼓勵電子商務服務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推動商業模式、商業業態創新。加強產學研合作,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國家級科研和產業基地等資源,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探索電子支付、物流、信用服務、安全認證等支撐體系建設與電子交易的集成創新,促進技術應用與商業模式創新的有機結合。 引導鼓勵中小企業應用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開拓國內外市場。鼓勵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與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區域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鼓勵各地結合產業發展特色,建設行業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帶動產業集群發展。鼓勵第三方移動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設。
(三)深化普及電子商務應用。
1.應用電子商務促進商品流通和擴大消費。
應用電子商務促進傳統流通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國內商貿集聚區、大型商場、批發市場、連鎖超市和專業市場建立電子商務平台,開展網上交易;引導支持網路零售平台向中小流通企業開放;鼓勵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城市舊貨交易,向城市社區提供家政與日用消費品服務,促進社區便利消費與循環經濟發展。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到中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建立采購與物流基地,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鼓勵肉類蔬菜、酒類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城市和企業應用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創新追溯模式和流程,提高追溯精度,增強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穩定推動酒類、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應用電子商務,保障消費安全。
2.發揮電子商務優勢,推動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的穩步發展。
應用電子商務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動主要貿易單證的標准化和電子化進程,支持地方建設「單一電子窗口」平台,促進海關、檢驗檢疫、港口、銀行、保險、物流服務的電子單證協同,提高對外貿易監管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鼓勵中小企業應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拓展海外市場,減少渠道環節,樹立中國品牌形象,開展國際合作,解決跨境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問題。
積極發展網上展會。鼓勵會展企業依託實體展會,積極應用信息技術與互聯網舉辦網上展會,創新服務形式和內容,走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發展道路。實現網上招商招展,服務貿易洽談與合作的一站式電子商務功能。大力發展貿易撮合、認證徵信、網商供需見面會等電子商務增值服務,建立展會型電子商務平台。通過政策扶持,引導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大型展會的網上展會。
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擴大進口中的作用。支持建立服務進口企業的聯合採購平台和進口產品分銷與直銷電子商務平台,進一步增強進口貿易企業的采購和銷售能力。
3.利用電子商務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
繼續在全國推廣農村商務信息服務試點,拓展農村商務信息服務平台功能,實現信息服務、交易撮合、在線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務;豐富充實新農村商網服務內容,拓展服務渠道,加強網上購銷對接,提高信息服務成效;支持涉農電子商務平台與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合作,建設雙向互動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推動涉農電子商務平台與農業產業化基地、農產品營銷大戶、大型超市、農產品批發市場、加工企業、大型餐飲連鎖企業及中高檔酒店對接,促進大宗農產品網上交易;探索農村商務信息服務的新途徑、新模式,加大對農村電子商務應用的支持力度。
加強「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農超對接」信息化建設,拓展商業服務、金融服務、通信服務。推動涉農流通龍頭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配送中心和農資流通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提高協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涉農流通企業和批發交易市場的電子商務應用,提升農村商貿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實現工業品下鄉和農產品進城的雙向暢通。探索農村商務信息服務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實現可持續發展。
4.支持鼓勵企業運用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電子商務應用。
積極推進新技術、新成果、新模式的應用轉化,推動建立電子商務雲計算公共服務平台,解決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企業的計算能力、存儲空間和帶寬資源等瓶頸問題。建設電子商務與物聯網商務整合應用示範平台,推進物聯網技術與電子商務模式的融合創新。加快吸收和集成應用新興移動通信技術、遠程式控制制、無線網路等新型數字技術,發展各類「數字商業」。支持商業企業信息化改造,推廣應用企業資源計劃、供應鏈管理、客戶關系管理、無線射頻識別技術、自動化采購、自動化倉庫等先進的信息管理技術。加快支持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發展數據產業、導航定位系統和商品服務追溯系統等電子商務創新應用。
④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電子商務來法,是調自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⑤ 商務部「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的介紹
商務部10月18日晚間發布新聞稿稱,其在2011中國(北京)電子商務大會暨電子商務博覽會上正式發布了《商務部「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
⑥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機構、個人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規范支付機構跨境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範互聯網渠道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小額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交易雙方提供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不包括支付機構提供的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支付機構參加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應首先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許可業務范圍須包括互聯網支付支付機構應制定相關試點申請方案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初審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點支付機構應按收付和結售匯管。試照跨境理有關規定及經核準的試點申請方案開展業務接受跨境外支,匯付業務監督和管理。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主體准入管理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⑦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的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支付機構違反本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可內要求其整改、停止試點容等。
支付機構如出現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其分支機構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⑧ 互聯網+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2015年7月4日印發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積極發揮我國互聯網已經形成的比較優勢,把握機遇,增強信心,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有利於重塑創新體系、激發創新活力、培育新興業態和創新公共服務模式,對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形成經濟發展新動能,實現中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認為,「互聯網+」是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在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互聯網與各領域的融合發展具有廣闊前景和無限潛力,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正對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著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影響。
為此,意見提出我國「互聯網+」行動總體目標是,到2018年,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融合發展進一步深化,基於互聯網的新業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動力,互聯網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作用進一步增強,互聯網成為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手段,網路經濟與實體經濟協同互動的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意見指出,推進我國「互聯網+」行動的總體思路是,順應世界「互聯網+」發展趨勢,充分發揮我國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加速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增強各行業創新能力,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堅持改革創新和市場需求導向,突出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力拓展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的廣度和深度。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發展潛力和活力;著力做優存量,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著力做大增量,培育新興業態,打造新的增長點;著力創新政府服務模式,夯實網路發展基礎,營造安全網路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意見還指出,近年來,我國在互聯網技術、產業、應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已具備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的堅實基礎,但也存在傳統企業運用互聯網的意識和能力不足、互聯網企業對傳統產業理解不夠深入、新業態發展面臨體制機制障礙、跨界融合型人才嚴重匱乏等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意見明確了11項重點行動。分別是「互聯網+」創業創新;「互聯網+」協同製造;「互聯網+」現代農業;「互聯網+」智慧能源;「互聯網+」普惠金融;「互聯網+」益民服務;「互聯網+」高效物流;「互聯網+」電子商務;「互聯網+」便捷交通;「互聯網+」綠色生態;「互聯網+」人工智慧。
意見提出了推進「互聯網+」的七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夯實發展基礎,二是強化創新驅動,三是營造寬松環境,四是拓展海外合作,五是加強智力建設,六是加強引導支持,七是做好組織實施。
⑨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如下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專發屬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⑩ 商務部「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的提出目的
商電發[2011]第375號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已經成為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與現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更好發揮電子商務的推動與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快商務領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構建搞活流通擴大消費長效機制,培育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成果,維護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平穩較快發展,提升對外開放水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