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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的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1-11-21 08:59:11

1.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電子商務支付體系存在的問題

1、缺少一個統一、權威的認證中心,容易造成交叉認證和混亂。

2、電子商務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網上支付的風險較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沒有解決。

3、目前的結算制度難以保證資金流動的實時性。

4、信用卡處理的統一問題。

5、網路支付安全問題。

6、企業在錢銷售軟體系統極為缺乏。

2.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研究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通過對電子商務現有國內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學習,積極探討和研究電子商務立法問題,加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對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尋求法規的保障。

3. 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的問題分析

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很不健全

在宏光角度上、政府政策法規不健全、標准不統一以及商務實踐的盲目性等顯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發展規劃和實施戰略。

二、商業模式缺乏創新

跨境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對比,電子商務具有很多優越性。我國電子商務處於對傳統商業模式和國外經營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沒怎麼有結合我國國情的創新模式來發展出來,所以我們得努力創新

三、安全問題的欠缺

因為比較電子商務是一個虛擬的平台,支付金額什麼的有一定的風險呢,所以在安全問題上要加強出來,完善平台的體系。
目前電子商務研究方法存在很多錯誤,沒能准確抓住電商主要問題及其表現和原因,所以我們應該對這些方面提出更多的正確解決方法和研究辦法。這要求我們要詳細的了解電子商務的一些研究方法,比如常見的經濟學的方法中的一般經濟學方法和政治經濟學方法。一般經濟學方法:主要是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和規范分析法等。①比較分析法是通過收集經濟活動中相關現象的數據,根據一定的標准把彼此有某種聯系的事物加以對照,從而確定異同的研究方法。②實證分析法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通過對體驗事實的觀察、分 析並以此為依據建立檢驗各種理論;二是在事實領域之外,運用邏輯和數學知識構建模型用於實驗。實證分析的具體方法有社會調查的方法、歷史分析的方法、邏輯分析的方法。

4. 電子商務法有哪些特殊問題

1.電子商務運作平台建設及其法律地位問題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產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內容)、資金信息等均通過交易當事人自己設立的或其他人設立的網站上傳遞和儲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藉助電腦發出和接受網路上的信息,並通過一定程序與其他人達成交易。

2.在線交易主體及市場准入問題

在法律世界裡,不存在虛擬主體,而電子商務恰恰偏離了法律的要求,出現虛擬主體。電子商務法要解決的問題是在確保網上交易的主體是真實存在的,且能夠使當事人確認它的真實身份。這要依賴必要工商管理和網上商事主體公示制度加以解決。而主體的管制實質上也是一個市場准入和網上商業的政府管制問題。

3.電子合同問題

在傳統商業模式下,除即時清結的或數額小的交易是勿需記錄外,一般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以免在對方失信不履約時作為證據,追究對方的責任。

4.電子商務中產品交付的特殊問題

在線交易的標的物分兩種,一種是有形貨物,另一種是信息產品。

5.特殊形態的電子商務規范問題

在電子商務領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務形式,如網路廣告、網上拍賣、網上證券交易等,這些在傳統法律領域受特殊規范的商業形式,轉移至網上進行後,如何規范和管制,便是電子商務法必須探討的問題。

5. 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的研究目的

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由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包含四百二十八條的合同法,涉及各個領域和方方面面,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合同法的制定,是我國法制建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作為規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合同法是市場各交易主體進行經濟往來所遵循的基本規則;是百姓作為普通消費者在衣、食 、住、行等方面各項權益得以保護的護身符;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向健康,成熟方向發展的重要推進器。
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在漢語中,合同和契約一詞是有分別的。在近代中國,一些法學家認為合同和契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特別在1892年德國法學家康采發表《協同行為論》後,許多法學家將合同與契約區別開,認為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共同去做某事,而不是相互之間去做某事,各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相同的;契約是當事人約定的相互之間做某事。現在我們稱的合同,在本意上講是和契約同義的。我國以前對合同和契約概念的使用沒有嚴格區別,官方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是合同。
合同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合同既可以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也可以是勞動合同。狹義的合同,指的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即民法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產生、變更或終止的行為。這種行為更具有合法性,合同之所以發生法律效力,就是由於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如果當事人作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協議,也不能 產生合同的約束的效力,達不到當事人所期望的目的,而且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即合同是合意的結果,雖然各方當事人進行意思表示的意向不一定完全一致,但各方想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如貨物買賣合同,一方要賣,另一方要買,意向對應,但想達成雙方間買賣協議,取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則是共同的。合同的這一特點使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等區別開來。
第三,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通過或設定或變更或終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
第四,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平等協商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作違法干預。這是合同各方當事人自由表示其意志的前提,也是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地位基礎上實現權利,履行義務,達到各自經濟目的的保障。
廣義的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即規定合同的訂立、履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的行為規范。狹義的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書所稱合同法即狹義上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在《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基礎上,實行的「三法合一」,《合同法》既減少了三部法律規定內容的某些相互重復,又添補了許多法律空白,使合同法成為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准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1981年制定了《經濟合同法》(並於1993年進行了修改);1995年制定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技術合同法》。與此相適應,國務院制訂了十三個配套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國務院各部、委、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制訂了一百多個地方部門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這些法律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經濟合同法》不但被廣泛運用於商品經濟流轉的各個領域,而且《經濟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制度還被運用到其他法律關系中;經濟合同制的適用領域不斷擴大,經濟合同履約率有所提高,交易主體法律意識也有所加強。這三部法律制定到現在,已經十多年了,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這三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我國在合同法律制度上存在著一些主要問題,表現為:三部合同法調整不同的合同行為,在一些共性問題上不統一,對於一些重要法律問題的有些規定過於原則,合同法之間的規定也不盡一致,給社會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帶來很多不便。另一方面,近年來,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詐騙的案件增多,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極大的危害,合同使用度低,違約現象十分普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資租賃、委託、行紀等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亟需制定相應的法律加以調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市場交易基本規范,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合同法》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這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6. 電子商務法草案面臨的問題有哪些應該如何解決

電子商務法草案面臨的問題如下:

  1. 電子商務法規范對象如何界定;

  2.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否應該考慮將物流企業納入;

  3. 關於電商第三平台「先行賠付」問題等。

7. 關於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研究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中的作用

政府的宏觀規劃和指導
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宏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電子商務的規則和法律包括諸如貿易慣例和指導原則等自發形成的行業規則和政府確立的法律體系。政府應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以創建一個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環境。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應在政府的指導下,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在促進和應用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重點領域包括:選擇和實施值得信賴的技術和政策;制定網上交易恰當的支撐法規;制定行為規范、標准以及各產業和機構方面的規定;確定"行業自律"所必須的技術工具;在不同的環境下有效地保護用戶和向消費者授權。
在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時,政府應與所有參與者,包括消費者、工商界和公眾團體進行合作,廣泛開展社會對話,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促進建立有利於競爭的環境。政府應當承認工商界在制定標准、加強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工商界也應當繼續在開發和實施對電子商務發展至關重要的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方案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同時,應當承認並考慮基本的公眾利益、經濟和社會目標,在必要時,確保對關鍵的公眾利益目標給予恰當的保護,如同物理世界中的情況一樣。
政府對於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在技術上應當是中性的,而且是有節制的、透明的、前後一致的和可預測的。在可能的條件下,所頒布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應當與國際上有關法律法規相吻合,爭取得到國際上的公認,以便推動所有國家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和國際舞台上的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國際上電子商務的立法活動進展很快,政府有必要跟蹤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情況,進一步研究國外利用法律調整電子商務交易的經驗,對照我國電子商務的應用狀況,提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基調吻合的法律法規。
現有的民商法對於商業交易當事方之間(商家與商家、商家與消費者、商家與政府)進行交易的法律和商業框架是在非數字化時代設計的。當消費者和商家試圖啟用新的平台(數字化平台)時,他們希望政府能保證其"游戲規則"與物理世界的游戲規則是盡可能對等的;在絕對必要時才引進新的規則和法規,或修改現有的規則,並能保證這些規則是透明的、可預測的。
由於管理體制的問題,我國的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還沒有明確主管單位,各部委的有關立法條例也沒有系統的安排。從全局考慮,這種狀況亟待改變。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立法工作,盡快與國際接軌,建議對這項工作進行統籌策劃,從系統科學的角度,參考國際立法框架,形成我國自己的立法思路。

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
用戶必須對數字化市場具有信心,才能積極地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隨著電子環境下的商業活動的日益發展,消費者和商家期望他們使用的網路服務是安全可靠的;他們進行的交易是沒有風險的;他們能夠驗證有關交易和交易對方的重要信息。消費者要求能控制對他們個人數據的收集和使用;確認並能夠使用糾正錯誤的機制。如果可信的技術和政策法規能夠到位,能夠解決可能出現的失誤、公眾教育、糾錯和防範濫用等問題,那麼電子商務的發展就可能要順利的多。從目前國際上的情況看,要做到這一點,在物理市場上提供這種信心的國家法規體系和保證措施必須加以修改,以確保人們對數字化市場抱有信心。在這方面,政府負有根本的責任,同時,也需要企業和消費者的主動性。
目前,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有關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對涉及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分析,特別對於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問題,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廣告業務、投訴處理、糾紛解決、賠償以及其它與保護消費者有關的問題進行介紹,將有助於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

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
電子商務的成長有賴於對信息基礎結構普遍的和價格合理的使用。電信市場的公平、有效競爭可以確保一個長期的、可持續的、低成本高質量服務的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從而不僅促進了貿易的發展,也擴展了對信息基礎結構及其服務的使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決定了市場對電信資源的配置起支配作用,並以其內在規律約束和激勵企業;同時,也決定了電信企業只有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才能真正加速創新、提高效率、降低價格、改善服務,才能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增強競爭能力,在激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市場競爭應當是在國家宏觀調控與管理下的有序競爭。這就需要法律先行。政府部門必須通過有力、完善的政策、法規來調控市場,進一步破除壟斷,促進競爭,建立公平有效的競爭格局,引導企業發展,最終實現國家的戰略規劃。要完善市場准入制度,對不同的業務領域採取不同的管制手段,限制不止當競爭行為;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互聯互通規則,制定統一的技術標准,保證平等接入,保證信息流動的暢通和安全;要加強國家通信資源管理,實行資源的集中統一配置和監督使用;建立科學合理的資費調整機制,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減少重復建設;還要建立用戶權益保障制度,監督管理企業及用戶的市場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利用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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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尚未形成完善的抄法律體系.由於在立法實踐中,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致使出台的法規和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難以形成體系性的法律法規。
(2)不具開放性和兼容性。我國的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電子商務問題。
(3)難以操作。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中就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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