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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的國際立法

發布時間:2021-10-12 16:21:29

1.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有哪些組成部分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

  1. 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數據會出現寬大,不實的數據,來引導消費者;

  2.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它可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人和表明此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

  3.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是保障電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身份認證的保障;

  4.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合同的違約方雖然對於違約行為沒有過錯,但也應向電子合同的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其所受到的損失可依據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確保電子商務商家和買家的權益;

  5. 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根據本條所做的保證僅得以明確的語言,或根據使被許可方有理由知道許可方不保證不存在對抗性請求,或許可方僅授予其可能擁有的權利的具體情況予以否認或修改;

  6.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支付安全涉及到商家和買家共同的利益,所以此法律制度是必須制定的;

  7.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包括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商家和買家的寶貝和財產安全的保證;

  8. 電子商務假冒偽劣的法律制度:假冒偽劣是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電子商務環境的良好發展;

  9. 電子商務虛假宣傳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存在虛假宣傳,為了防止電子商務商家的行為,應該嚴格的處理;

  10. 電子商務信息資料泄露的法律制度:買家的信息資料泄露會給買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了保護買家而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

2. 國際電子商務法對國際商法的影響有哪些

1、調整貿易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國際貿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國際貿易管版理也都是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權利、義務的。這是國際貿易法的最基本作用。

2、調整國家間的貿易關系。

3、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提供准則。在貿易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類型的貿易爭議:一類是商事爭議,交易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權利與義務產生爭議;另一類是國家與國家間的貿易爭議,主要因貿易管理而引起。

3.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採納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

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3)電子商務法的國際立法擴展閱讀:

根據業務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商品的電子訂購和支付,仍然需要通過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車輛等傳統渠道交付),以及直接電子商務(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在線訂購、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計算機軟體和娛樂產品,或全球范圍的信息服務);

根據電子交易的范圍,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區域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和全球電子商務。

根據所使用的網路類型,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特殊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和基於內部網的電子商務。

4. 電子商務法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

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電子商務和國際貿易的關系
電子商務正在掀起國際貿易領域里的一場新的革命,它沖破了國家和地區間設置的各種障礙,使國際貿易走向無國界貿易,引起了世界經濟貿易的巨大變革。
第一,國際貿易市場交易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電子商務通過網上「虛擬」的信息交換,開辟了一個嶄新的開放的市場空間,突破了傳統市場必須以一定的地域存在為前提的條件,全球以信息網路為紐帶連成一個統一的「大市場」,促進了世界經濟全球市場化的形成。
第二,國際貿易經營主體發生了重大變化。現代信息通訊技術通過單個公司在各自的專業領域擁有的核心技術,把眾多公司相互聯接為公司群體網路,完成一個公司不能承擔的市場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這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在資本關繫上不具有強制各個公司發生聯系的權力,而是由於承擔了一定的信息搜集處理和傳遞功能似乎具有某種實體性。
第三,國際貿易經營管理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電子商務提供的互動式網路運行機制,為國際貨易提供了一種信息較為完備的市場環境,通過國際貿易這一世界經濟運行的紐帶達到跨國界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最優配置,使市場機制在全球范圍內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國際貿易中由進出口商作為國家間商品買賣媒介的傳統方式受到挑戰,由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委託——代理關系與方式發生動搖,貿易中間商、代理商和專業進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對減弱,引發了國際貿易中間組織結構的革命。
第四,電子商務大大降低了國際貿易的經營成本。以國際互聯網為核心的電子商務的應用打破了時空界限,電子商務的整合效應也簡化了業務的流程,加上網路第三方服務的日趨完善,企業通過網路最大程度實現了低成本的業務溝通和商業數據交換,而且通過網路服務可以將自己的產品推廣到全世界任何角落。

5.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背景

《電子商務法》起草的背景是,網路欺詐、電商價格戰、虛假促銷、售後服務不當、個人信息被泄露,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問題、知識產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納稅問題,以及圍繞互聯網支付、理財發展越來越熱的互聯網金融問題,伴隨中國網購市場的高速發展,正變得越來越突出。
電商立法主要解決目前出現的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虛擬財產保護、支付等問題。同時對於第三方平台的監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電商行業准入門檻,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但是與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實踐相比,中國至今尚未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實踐中規范、指導電子商務發展主要依靠部門規章。電子商務現有法律法規亟待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立法。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辦發布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工信部發布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商務部先後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等。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6. 電子商務法的國外發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先後通過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電子合同公約,為各國及地區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國際通行規則。 美國先後制定了《統一電子交易法》和《電子簽名法》。

7. 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有什麼好處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這種影響全球的新經濟模式與傳統商務相比有諸多優越性。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發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運營模式。鑒於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正在和已經對各國經濟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為迎頭趕上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前急需解決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除技術范圍和管理體制問題外,電子商務的立法配套則是一個主要問題。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不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第31條規定了電子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規定,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擬訂《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到各國法律對傳統貿易形成的規定,建議採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國擬訂《合同法》有關條款時,把這種"功能等同法"演變為"形式等同法",與《合同示範法》有關條文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之後引起的第一個問題是電子簽名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通過計算機網路,藉助數據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數字或是符號,與手書簽名沒有內在聯系。但我國《合同法》避開了電子簽名問題,提出另一辦法,即"簽訂確認書"。這實際是繞開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電子簽名"的問題,簽訂確認書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字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也根本無法擺脫手書簽名法律的束縛。
3.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後引起的又一問題是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為證據。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按現行法規,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文件(包括合同、單據),而且必須是"原物"。而電子證據使用的是磁性介質,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充其量也僅是復印件而已,當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時,有誰敢用電子手段同我國做生意?
4.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的第三個問題是電子認證及標准。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政策做出法律規定,又由於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一系列問題後發生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准和依據只能是傳統貿易法律的規定,而在傳統貿易法律根本不能運用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貿易方式的情況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權便可能無限制的擴大,電子商務的法治就可能成為空話。
二、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國際性和統一性;三是應具備隨動性。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3.我國可由中國電子商務中心負責成立一個電子認證審查委員會,對電子認證行業的標准進行開發、制定或修改,並且負責對各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確認、頒證,對其採用的密碼、標准進行規范。
4.建議在參考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8.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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