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進出口貨物適用的具體貨物有哪些
①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
②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
③承包工程項目實際進出口貨物。
④外國駐華商業機構進出口陳列用的樣品。
⑤外國旅遊者小批量訂貨出口的商品。
⑥隨展覽品進境的小賣品。
⑦轉為實際進口的保稅貨物。
⑧轉為實際進口或出口的暫准進出境貨物。
⑨不批準保稅的寄售代銷貿易貨物。
⑩免費提供的進口貨物:外商在經貿活動中贈送的進口貨物;外商在經貿活動中免費提供的試車材料;我國在境外的企業、機構向國內單位贈送的進口貨物。
㈡ 如何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出口退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執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以下簡稱退免稅)。從某種意義上講,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私人訂制」的出口貨物,真正讓賣主實現了退免稅。
何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規定,享受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如果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規定的退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什麼條件下電子商務出口享受退免稅
(一)享受退稅的四種條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種條件,才能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四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即外貿企業應當取得上述合法憑證,並且與報關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計量單位、出口企業名稱等內容相一致。
注意,對上述規定可歸納為: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出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出口企業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享受免稅的三種條件
如果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稅條件的,但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條件,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如出口企業只有稅務登記證,但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或未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非出口退稅專用聯次,購進貨物出口時未取得合法憑證等,應當享受免稅政策。
注意,在上述規定中,如果出口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均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如何操作電子商務出口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一)退(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作銷售的貨物,須在作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單證(憑證)與信息齊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免)稅。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在當月出口並作銷售收入後,將收齊單證(憑證)及收匯的貨物於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如果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中發現申報退(免)稅的單證(憑證)沒有對應電子信息或不符的,應當進行調整後再次進行預申報。
第二步,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單證(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應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例如,某A外貿企業(符合退稅條件)2月為境外客戶購進一批服裝,以電子商務方式進行交易。當月取得購進服裝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稅價格為15000元,進項稅額為2550元,並在當月全部報關出口已收匯,其離岸價摺合人民幣為18000元。3月初,A企業將上月作賬的18000元外銷收入,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進行納稅申報。同時,憑收齊的單證(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退稅預申報,但卻發現沒有相關的電子信息無法實現退稅。4月,A企業收到電子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免退稅正式申報。已知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征稅率為17%,其應退稅額為:
服裝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15000×16%=2400(元);結轉成本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稅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時,採用備案制不再實行申報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㈢ 跨境電商是否適合所有類型的貨物出口
並不是所有的。現在大部分的跨境電商都聚集在中國中上游強力的供應鏈基礎上做對外貿易。而如今大部分打著跨境電商的稱號的電商平台無外乎是延續著國內內需電商平台,而利用免稅倉帶來的價格優勢吸引用戶,實際上來說,整個跨境電商市場真實是大部分國內品牌打著洋稱號去做著國民的生意。
同時,關於貨物出口問題,跨境電商現在主要熱點還是引入,不是輸出。
㈣ 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㈤ 外貿企業出口收購貨物還是適用先徵收退辦法還是免退辦法
答案是ABC,外貿貿易型企業,收購用於出口的貨物,雖然在所支付的收購成本中,已經包含了稅款,但是相關稅費卻是由供應商向國家繳納的(供應商開出的增票中包含了稅款的部分)。供應商提供給外貿貿易型企業的增票,是可以在貨物實現出口後,用於退稅作為抵扣憑證的。所以,外貿貿易型企業本身因出口貿易項下的經營活動,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且能夠享受國家給予的退稅待遇。
㈥ 當代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出口企業帶來了怎樣的影響
首先毋庸置疑肯定是更加利於出口企業出口產品,不僅出口的方式變多,平台變多,而且出口的程序也越來越簡化,效率也越來越高。但是同時競爭壓力也越來越大。
㈦ 請問電商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向境外銷售貨物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可抄以。
《財政部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第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①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②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③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④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同時文件第二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①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②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③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㈧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哪些條件,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也能和普通外貿企業一樣,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內容。
該項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困擾我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久的出口退稅制度「瓶頸」已被突破,此項政策將大大降低相關企業的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對於促進外貿企業轉型升級也將帶來利好效應。
據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通知中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即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貨物在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第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相匹配。
通知還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另外三項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第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通知對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其中,適用退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通知規定的退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俗稱「手機游戲」的中國移動游戲市場在2013年實現了井噴式的增長,記者8日從2013中國·杭州移動游戲產業年度高峰會上獲悉,2013年中國移動游戲的市場規模達到了112.4億元,同比增長246.9%,這一規模也佔到了2013年全國游戲出版市場總規模的近八分之一。
這一數據來自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游戲工委和中國互聯網數據中心(IDC)發布的《2013年中國游戲產業調查報告》。國家新聞廣電出版總局數字出版司副司長宋建新援引這一數字稱,移動游戲已經不再是業界談論的趨勢性話題,而已經成為中國游戲市場的新亮點,且面臨著大好的發展空間。
針對移動游戲的新特點,國家新聞廣電總局數字出版司正出台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降低准入門檻,將更多有研發原創能力、社會影響力好、信譽度高的民營游戲研發原創企業,納入移動游戲出版主陣地建設;研究出台移動游戲管理辦法,鼓勵更多更好的精品游戲,遏制侵權盜版和內容庸俗媚俗低俗的垃圾游戲等。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下發通知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政策,需要符合四個條件,包括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該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另外,通知表示,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該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
㈨ 非出口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為什麼適用於免稅政策
個人理解:非出口企業一般情況是指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商貿企業或個人,這種企業如果享受退稅,騙稅的風險很大,如果征稅又會增加企業出口成本,所以適用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