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营销与直销的区别在那里
营销是制定方案的阶段,就像打仗先制定作战计划似的。
直销是自己卖自己的东西,自己直接和买家接触!
典型的就是戴尔电脑的直销模式!
㈡ 房产直销计划怎么写
一般来说,市场营销计划包括计划概要:
1.对拟议的计划给予扼要的综述,以便管理部分快速浏览。
2.市场营销现状:提供有关市场,产品、竞争、配销渠道和宏观环境等方面的背景资料。
3.机会与问题分析:综合主要的机会与挑战、优劣势、以及计划必须涉及的产品所面临的问题。
4.目标:确定计划在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盈利等领域所完成的目标。
5.市场营销策略:提供用于完成计划目标的主要市场营销方法。
6.行动方案:本方案回答将要做什么?谁去做?什么时候做?费用多少?
7.预计盈亏报表:综述计划预计的开支。
8.控制:讲述计划将如何监控。
一、计划概要
计划书一开头便应对本计划的主要目标和建议作一扼要的概述,计划概要可让高级主管很快掌握计划的核心内容,内容目录应附在计划概
要之后。
二、市场营销现状
计划的这个部分负责提供与市场、产品、竞争、配销和宏观环境有关的背景资料。
市场情势
应提供关于所服务的市场的资料,市场的规模与增长取决于过去几年的总额,并按市场细分与地区细分来分别列出,而且还应列出有关顾客需求、观念和购买行为的趋势。
2.产品情势
应列出过去几年来产品线中各主要产品的销售量、价格、差益额和纯利润等的资料。
3.竞争情势
主要应辨明主要的竞争者并就他们的规模、目标、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市场营销策略以及任何有助于了解其意图和行为的其他特征等方面加以阐述。
4.宏观环境情势
应阐明影响房地产未来的重要的宏观环境趋势,即人口的、经济的、技术的、政治法律的、社会文化的趋向。
三、机会与问题分析
应以描述市场营销现状资料为基础,找出主要的机会与挑战、优势与劣势和整个营销期间内公司在此方案中面临的问题等。
机会与挑战分析
经理应找出公司所面临的主要机会与挑战指的是外部可能左右企业未来的因素。写出这些因素是为了要建议一些可采取的行动,应把机会和挑战分出轻重急缓,以便使其中之重要者能受到特别的关注。
2.优势与劣势分析
应找出公司的优劣势,与机会和挑战相反,优势和劣势是内在因素,前者为外在因素,公司的优势是指公司可以成功利用的某些策略,公司的劣势则是公司要改正的东西。
3.问题分析
在这里,公司用机会与挑战和优势与劣势分析的研究结果来确定在计划中必须强调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决策将会导致随后的目标,策略与战术的确立。
四、目标
此时,公司已知道了问题所在,并要作为与目标有关的基本决策,这些目标将指导随后的策略与行动方案的拟定。
有两类目标-----财务目标和市场营销目标需要确立。
财务目标
每个公司都会追求一定的财务目标,企业所有者将寻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的盖率,并想知道当年可取得的利润。
2.市场营销目标
财务目标必须要转化为市场营销目标。例如,如果公司想得180万元利润,且其目标利润率为销售额的10%,那么,必须确定一个销售收益为1800万元的目标,如果公司确定每单元售价20万元,则其必须售出90套房屋。
目标的确立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各个目标应以明确且可测度的形式来陈述,并有一定的完成期限。
·各个目标应保持内在的一致性。
·如果可能的话,目标应分层次地加以说明,应说明较低的目标是如何从较高的目标中引申出来。
五、市场营销策略
应在此列出主要的市场营销策略纲要,或者称之为”精心策划的行动”。在制定营销策略时往往会面对多种可能的选择,每一目标可用若干种方法来实现。例如,
增加10%的销售收益的目标可以通过提高全部的房屋平均售价来取得,也可以通过增大房屋销售量来实现。同样,这些目标的每一目标同样也可用多种方法取得。
如促进房屋销售可通过扩大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来获得。对这些目标进行深入探讨后,便可找出房屋营销的主要策略。
策略陈述书可以如下所示
目标市场:高收入家庭,特别注重于男性消费者及各公司,注重于外企。
产品定位:质量高档的外销房。有商用、住家两种。
价格:价格稍高于竞争厂家。
配销渠道:主要通过各大著名房地产代理公司代理销售。
服务: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
广告:针对市场定位策略的定位的目标市场,开展一个新的广告活动,着重宣传高价位、高舒适的特点,广告预算增加30%。
研究与开发:增加25%的费用以根据顾客预购情况作及时的调整。使顾客能够得到最大的满足。
市场营销研究:增加10%的费用来提高对消费者选择过程的了解,并监视竞争者的举动。
六、行动方案
策略陈述书阐述的是用以达到企业目标的主要市场营销推动力。而现在市场营销策略的每一要素都应经过深思熟虑来作回答:将做什么?什么时候去做?谁去做?将花费多少?等等具体行动。
㈢ 营销、分销、直销、传销、金字塔计划的区别
直销是合法的每年向国家缴税 产品有售后 可以退 可以换 没有门槛费
传销就回不是这样了答
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㈣ 营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啊
营销是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科学行为。
营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营销的手段一、群发推广群发推广分为两种:一种是争取运营商群发,一种是私自群发。运营商的群发是初期重点争取的,因运营商的政策现则是想方设法私自群发。私自群发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使用自己的服务号码,向自己的用户发产品推荐。另一种是用群发卡向用户发产品推荐。私自群发准备:1、群发交换机2、群发软件3、群发卡(外省高折扣)4、号码(新号码或活跃用户号码)5、群发语(经测试回复率高的)6、群发时间选定(竟测试回复率高的)7、群发频率控制(根据运营商监控)群发推广业务:sms、mms、wap(push)、ivr、crbt、java,其中以sms、ivr效果佳其他群发推广:目前群发推广除了用于sp产品的推广,还用于企业广告的推广。其中用于企业广告的推广是目前无线广告的最常用的一种推广方式,在无线广告界又被称之为“直告”和“准告”。电信增值业务的市场推广是需要群发推广这一重要方式的,关键是怎么合理的去运用,使用户获得真正需要的;才能使整个产业链健康循环的发展下去,达到多方的共赢。二、捆绑和强包捆绑和强包是通过渠道获取活跃用户的号码和定制业务的相关信息,然后为用户多定制其他的业务(主要是包月产品)。自从运营商上了业务管理平台和对相关接口人员进行了处理后,此方式已很少运用。三、模拟操作模拟操作是去发现运营商业务平台的漏洞,并且伪装成用户亲自订制。一切就像黑客一样,术语叫做模拟上行。模拟上行分为两种:一种是卡模拟上行,一种是网关 模拟上行。模拟的用户有曾经订购业务的,也有一些随意的号码。模拟操作要注数量和时间的控制,以及运营商清理完善后台的规律,还有用户投诉及时处理和统计 分析。这种方式,一般的sp的技术做不到,得技术非常强才行。四、内容诱导内容诱导是通过改善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来获取更多的客户。或者说通过内容的边缘化乃至色情化欺骗,诱使用户订制业务包月服务。其实内容诱导不外乎是业务介 绍有出入、群发语与实际内容有出入,资费有出入,订购业务有陷阱,退订难等。其中群发语是关键:有的是冒充朋友的名义给用户发出的,有的是采用小mm的娇 嘀嘀口气,有的是通知事宜的言辞,有的是责怪或谩骂的语句等。总而言之,只要用户回复,就会被定制业务。五、广告、电话营销、交叉营销广告营销是通过平面、户外、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的覆盖面、广告内容(包括宣传设计、宣传语等)、投入产出比率是控制的关键因素。其 中网络媒体的营销除了广告宣传外,就是和网站合作进行代收费,用户申请享受网站的收费服务需要过网站进行手机注册,相比较网站代收费的收益较明显。电话营销是通过电话营销去发展用户(一般是小采用mm以运营商的名义去推或直接和运营商客服合作)。交叉营销是几项业务相互进行宣传推广。这是自营销的一种有效办法。假设可以在不同sp之间进行交叉营销,效果会更加显著的。六、呼叫转移呼叫转移是先短信诱惑一下,回复的号码是看起来好象不是在哄骗,但用户回复时却被转移到了真正的业务号码。七、奖励营销奖励营销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推广手段,但可惜的是许多操作却是挂羊头卖狗肉,所发出的奖品没几样能真正到达用户手中的。还有这种方式在和运营商搞地面活动时经常使用,通过此举可以获取运营商更多的营销支持。八、变换指令变换指令是让用户免费试用一段时间,即将到期时给用户发一则短信,通知免费期将到,同意正式使用发“y”,不同意发“n”——非常规范非常有良心。但实质上呢,发“n”的却是同意正式使用。九、自消费自消费是通过自行消费的方式获取流量和收入。自消费关键是获取大量的折扣卡和运营商内部的sim卡,借助支付与结算的差额,那么sp就可以收入大增了,而 且会计帐上还可以非常抢眼。所以,要想尽快提高业务收入,自消费不失为一种相当巧妙的办法。但这种方式无疑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赚的是运营商的利润。十、搜索引擎营销搜索引擎整合营销SEM[1]中的PPC竞价广告和搜索引擎优化,现阶段在中国PPC推广主要是网络和google的竞价排名推广,是一种按照点击付费的推广方式,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进行符合搜索引擎标准的方法进行优化,从而提高在网络、google等搜索引擎上的自然排名,并获得流量,已达到推广的目的的一种推广方式,搜索引擎作为网民上网比用的功能,在未来的网络营销中将占据主流。十一、其他其他还有有比如调帐、变换库指令、默卡利用......等等。
什么是直销?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什么是直销企业?直销企业,是指依照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什么是直销员?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的起源直销起源于中国的清末民初!有史料记载,早在1929年中国内地的王星记扇庄的第二代当家王子清就曾用一种类似直销的方式招揽生意:无论什么人只要给王星记介绍业务,均可得到成交额中的5%~10%的佣金。这是世界上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直销,也是直销的起源!现代直销起源于美国,直销最早的萌芽始于20世纪40年代,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虽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图方便快捷购物心理而兴起。现在直销几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国家。虽然直销可说是人类最早的商业配销方式,但是直销并没有被人好好的了解,至今对直销的定义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是直销这种模式被分为了两大类:第一类:(Direct Selling)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单层直销有 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在使用。(Uni-Level Marketing)是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销售模式;(Muti-Level Marketing)又称“传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第二类:(Direct Marketing)这种模式也叫直效营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咨询传递给消费者。直复营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复”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第一类直销被称作狭义的直销,第一类和第二类加起来被称作广义的直销。2005年12月1日,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此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条例指的直销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定义。而第一类直销模式中最主要的一种营销模式多层次行销即我们平时所称的传销已经被我国禁止。所以上述的两类行销模式的共同点大大增加,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无店铺销售,产品或服务不经过分销商,直接到用户手中。在这里给广义的直销一个确定概念:(Direct sales)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或者进口商直接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直销,顾名思义是直接销售的意思,把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才是真正意义的直销。我们常见的真正具有直销意义的销售方式有如下一些:1、门店服务,例如理发店,理发师直接为顾客服务。2、前厅后厨,例如饭店,从厨房到餐厅饭店把饭菜及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3、前店后厂,例如裁缝店,从缝纫间到柜台裁缝师傅直接把服装提供给消费者。4、委托加工,例如发电机组,工厂按要求生产并直接提供给电站。5、特种工业,例如军工厂直接把产品销售给军队等等。从我国禁止非法传销后,逐渐有人开始使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销一词。“直销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简化、消灭中间商,来降低产品的流通成本并满足顾客利益最大化需求。在非直销模式中,有两支销售队伍,即制造商到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到顾客。在国内,直销是这样定义的:制造商在向公众进行一定诉求的基础上,直接与目标客户沟通,以达到实践消费的营销活动。直销有3方面的要素:一是公众消费意识的支持;二是一对一关系的建立与形成;三是现场展示与焦点促销。由于直销直接面对客户,减少了仓储面积并杜绝了呆账,没有经销商和相应的库存带来的额外成本,因而可以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加快成长步伐。公司要进行直销,首先必须透彻研究顾客需求,而不是竞争对手,通过细分市场和提供异质化产品来切入市场。其次要增加直销的触角,与顾客保持互动,如网上直销,电子商务,DIY定单接纳,电话直销等。再次要有科学管理直销团队的方法,确保销售团队高效运转
㈤ 直销和营销有什么区别
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 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 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 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 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除传销经营方式外,还 包括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 售等。 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 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 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 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 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 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你还可以通过四点可以区别非法的传销和合法的直销:第一必须在中国投资建厂;第二是不 是入会的时候要收取高额的会费;第三公司是靠拉人头赚钱还是以销售产品为主;第四产品 有没有退贷保障。 〖ML〗〖BT1〗营销与推销的区别是什么 市场营销不同于推销或销售。推销或促销只是一种手段,而营销是一种真正的战略。 营销员可以做推销工作,而推销员绝对承担不了营销员的业务工作。营销员的职业特点与推 销员有本质的区别。严格意义上的"营销员"指的是: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活动中从事市场调查 、市场预测、市场研究、市场营销战略分析、营销计划制定和策划、商品(产品)市场开发 、商品市场投放策划、市场信息管理、价格管理销售促进、商品推销、公共关系等业务活动 中的各层管理与业务人员。显然,真正的营销员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推销员或业务员了。 营销有以下业务技能要求:1.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知识和产品销售经验;2.具有识别商业机 会和捕捉商业机会的概念技能;3.熟悉现代沟通与激励模式,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配合销 售经理带领所属团队出色完成所属的销售任务;4.良好的表达与沟通能力
㈥ 销售计划书饮料方面的
一, 新产品分析:产品特性,质量,价格与同类产品比较孰优孰劣。 二回, 市场分析:答1, 销售对象分析::是对个人还是下游企业,购买力如何,从而推测市场需求量。2, 同行业分析:同行业产品产量,销售地域,市场份额,估算自己的产品能占市场份额%。三,销售计划。1, 年销售量——月销售量。(地域销售量等)2, 销售地域,网点。(时寻找代理商还是本公司直销)。四,措施。1, 销售人员数量,人员培训。2, 地域分工,任务分配。(销售数量,金额,售后服务。)3, 奖惩。以上是本人的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㈦ 直销,和营销 ,和传销的区别
本文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两条例的关键词滞销、传销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汉语中,直销和传销两个词的意思区分不明显;在英文中“non-store retailing”翻译为无固定地点销售,也被称为广义的直销,“Direct selling ”翻译为狭义的直销。Direct selling 中又包括Multilevel marketing ,翻译为“多层次直销”,后者在台湾叫做“传销”。直销刚进入内地时,传销和直销两个词没有分别,只是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出台后,传销成为非法,相关企业开始称呼为“直销”。事实上在学界,一致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所谓传销就是“多层次直销”。
一、传销的定义和评析
这次两《条例》的出台,定义传销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答问》对传销的解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也就是学界所认为的“多层次直销”,当然也包括“金字塔欺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具体列举了传销的三种形态,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此项规定就是我们俗称的“拉人头”,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
2、 为牟取非法利益
3、 发展人员(下线)
4、 要求下线再发展下线
5、 以下线发展的人数(直接或间接)计酬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即骗取入门费,入门费或存货负担换取入门资格或发展他人资格)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
2、 为牟取非法利益
3、 发展人员(下线)
4、 交纳费用(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存货负担,无退货限制要求)等变相交纳费用
5、 作为交换,被发展人员获取加入资格或者发展人员(下线)资格
6、 不要求下线再发展下线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团队计酬,发展下线以下线业绩计酬,属于多层次直销)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
2、 为牟取非法利益
3、 发展人员(下线)
4、 要求下线再发展下线
5、 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禁止传销条例》是以第二条和第七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对传销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而言,此两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地区别传销和其他正常经营活动的界限,容易造成误解,纯属立法的不严谨。
首先,从上面对三种传销行为的具体分析,此三种行为就是第二条规定的具体化,其实也说不上具体化,实际上就是对第二条的分解,第二条就是第七条三句话的在语文上的合成而已。第七条并没有在第二条基础上传达更多的信息。而第二条的“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表述则表明了传销这种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对“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都有规定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笔者对“非法利益”不甚理解,本来,上述两条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手段和方式是被该条例确定为非法,而组织者和经营者因此所牟取的利益当然就是“非法”利益,不会存在利用上述的手段和方式还可以牟取合法利益。因此大可不必在“利益”前加上非法作为限定。这种法律语句在我国的其他法律上也有出现,如《刑法》第165条。
再次,笔者认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有些歧义,此项规定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该项规定,笔者可以得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是传销行为。换言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收取被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授予其加入“组织或计划”的资格,以此获取利益的行为就是传销行为,同时,该项对“组织或计划”(虽然该项没有具体提出“组织或者计划”的概念,笔者理解为“加入”的对象应该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组织或者计划”)的性质没有限定。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就是传销了,也就是“非法”了。因此,该项规定是明显的不严谨。
另外,通过对第二条和第七条的分析,我们知道传销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组织者和经营者,虽然传销行为的构成还存在着其他人员的参与,即被发展人员。当然,组织者和经营者的传销行为被条例认定是违法行为,然而被发展人员参与传销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呢?
笔者认为,这需要看被发展人员是否有转变为组织者或经营者,如果转变成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从事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即为传销行为;如果没有转变为组织者或经营者,只是应组织者或经营者(或上线)的要求发展其他参与人员从事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行为,或者应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上线的发展,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后继续发展其他参与人员,此类行为是发展行为(无论此发展行为系介绍还是诱骗、胁迫),应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是,如果被发展人员只是应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上线的发展,参加“组织或计划”并没有其他发展行为,或者只是应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上线的发展,从事销售行为,而没有其他发展行为,或者只是应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上线的发展,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而并没有发展其他人的行为,此种情况的北发展人员处于传销组织或计划的最低端或最终端,他们的参与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否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他们的行为不能应当认定为违法,因为他们没有传销行为(作为组织者或经营者),也没有发展行为,此类被发展人员还有可能是受害者,由于他们的认识能力,和信息的获取不足,被欺骗或者被胁迫加入、参与传销。对于此类人员的参与行为当然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规定为“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此规定明显与该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也不符合基本法理。第一条规定为“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可见,本条例的首要任务是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却认定所有参加传销行为系违法,并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笔者认为对不加区分的参与行为均认定为违法并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妥,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保护一般参加人员的利益。
虽然,有关人士在《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中解答传销活动中不同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区分了三种情况:一是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三是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与解答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规定。比如,解答认为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处理的办法是予以“告诫”,可以理解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告诫”是条例当中所没有规定的一种处理方式,也不属于法定的处罚方式,可以明确的是,对于此种情况是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可以处以2000以下罚款。另外对于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条例对于传销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即便如此,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于受欺骗和胁迫的一般参加者而言,他们损失的利益是应当得到返还的。至于其他被发展人员介绍而自愿参加传销的一般参加人员,笔者认为,虽然其参加行为属于违法,但在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承担外,一般参加人员的损失可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获取赔偿。
二、直销的定义和评析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我们可以分解为:
1、 直销是一种经销方式
2、 企业招募的直销员不是本企业正式员工,不属于劳动关系。
3、 人员推销,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区别于电视直销、广告媒体、等向消费者推销的方式(如戴尔)。
4、 推销行为在固定场所之外,此处的固定场所系直销公司的场所。交易的发生无固定地点。
5、 推销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一般理解为人员,当然严格的讲也不限于人员。(理由)
6、 直销活动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即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直销的主体。
7、 直销的产品范围只能是授权部门公布为准,不能超出范围。
但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方式而言,此种方式除开传统在我国从事直销的企业外,其他非直销企业也有用过此种销售方式,比如某门窗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招募人员,与被招募人员签订销售合同(非劳动合同),由被招募人员以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义直接向小区居民进行推销,以推销产品数量获取报酬,没有售出产品则没有报酬(即没有底薪)。此种方式可谓普遍,比如推销车辆设备,软件等。
如果法律对此种交易方式加以干预,以高额注册资金等方式对拟采用或已采用此种销售方式的企业施加限制,实在是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粗暴干预。如果此条例是基于此目的而出台,那么此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与现代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交易自由的潮流背道而驰的。并且纵观世界其他国家,恕笔者孤陋寡闻,也没有看到由国家立法对这种交易方式进行干预的先例。
如果此条例是如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所言,此条例的出台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笔者认为直销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人员分散的特点在直销理论中,主要是存在于多层次直销中,按目前条例的规定,多层次直销已经被列为传销,属于禁止之列,而直销条例中的直销属于单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也许也存在有关人士所言的信息不对称,人员分散的特点,但对社会危害的可能性要比多层次直销要小得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直销立法就是规范多层次直销,没有规范单层次直销的立法,其原因是一方面允许多层次直销的法律中当然包括对单层次直销的规范,由于就在多层次直销的内容之中包括单层次直销,对多层次直销的规范就当然规范了单层次直销。但是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对于不被包含在多层次直销之中的单层次直销,即只是采用单层次直销方式的模式是没有用特殊的法律来规范的。另一方面,就算在禁止多层次直销的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单层次直销。新加坡在允许多层次直销之前,在《禁止多层次传销和金字塔销售法》之外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单层次直销的。比照我国,就相当于只需要有《禁止传销条例》就足以,禁止以外的都是允许的。
三、结论
最后,笔者认为两条例对直销和传销的定义不清晰,界限模糊。也反映立法部门对直销的研究认识不足,以至于产生对多层次直销是完全禁止,还是适当发展并加以监管;是顺应各国潮流,还是先顾国情的矛盾心态。我们也只有期待着今后的《直销法》吧,我深信直销立法会到法律这个层次的。另外笔者注意到有意思的现象,在业界和政府主管部门对直销立法热切关注之下,学界对此却关注甚少,特别是法学界,也许这就是研究不足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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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营销与直销有什么不同
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营销和直销的区别:
1. 销售对象:直销的销售对象大部分是圈内人;营销的销售对象大部分是圈外人。
2. 销售模式:直销是一对一,营销是一对多。
3. 销售员目标:直销员的目的是找下线,营销的目的是卖出更多的产品。
4. 覆盖范围:直销员总是想找下线,希望自己下面的直销员越多越好,不考虑市场是够饱和,不考虑自己是否会压太多货。营销会考虑本地区的消费人数和消费能力。
5. 顾客选择自由度:直销员通常会给顾客强加一种观念,我的产品是最好的,我的产品适合所有人群,不管潜在顾客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和品味,不给潜在顾客选择的余地,这会让潜在顾客很反感。这一点又加强了第一点,直销员更加容易失去潜在客户。
营销会分析顾客群,对不通的潜在客户找销售不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区域按照不同的顾客的消费能力来销售。顾客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买卖过程对顾客没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