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有的汽车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不足之处
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营销队伍是贯彻营销理念、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是联结消费者与销售企业的桥梁,是汽车销售企业的招牌。在国外,对汽车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的要求,销售企业对营销人员的培训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缺乏系统培训(如顾客满意度培训、参与决策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等),国内营销队伍在获取客户信任感、说话得体、判断客户需求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2)汽车4S店太盲进。集整车、零部件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四位一体的4S专卖店运营成本高,专卖店为客户提供维修和其他服务的费用也很高。迅速扩张起来的专卖店潜在的危险是一旦市场放开,高额的成本将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早在2002年,欧盟决定开始强力推行汽车销售改革,彻底打破长期以来汽车市场的行业垄断,在汽车销售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改变目前指定汽车代理商的销售方式,即把汽车视为一般消费品,不再允许特许经营,以压缩流通领域的费用,振兴汽车销售。对于热衷构建4S店的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来说,应将眼下的利益和长远的打算结合起来。由于中国的汽车市场发展迅猛,销售体系也会不断变迁,盲目跟进的汽车4S店的生存将面临严峻挑战。
(3)汽车交易市场的跟风建设屡见不鲜。汽车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已经存在数年的汽车销售模式,因其营业面积较大、销售晶牌齐全、市场内部竞争激烈,消费者可以在汽车交易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价格实惠。同时汽车交易市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办理各种手续较为简便,装饰配件等可以一次购置齐全。但跟风建设也接踵而来,目前全国正在兴建或者计划兴建的汽车交易市场有上百个,而且动辄就是几千亩地、上亿元的投入。相对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汽车销售方式,不断寻找降低中间环节成本的办法,我们却在不断增加中间环节的成本,这样一来,势必影响我国汽车产业的竞争力和汽车企业的生存空间。
Ⅱ 谁知道现在汽车行业的销售模式的优缺点
这个没办法,只能找一个现成的,你自己提炼一下:
1 汽车营销模式的内涵
汽车营销模式由营销组织、营销技术和营销理念组成,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营销模式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以简单的市场组织形式的更新或销售方式的改变代替营销模式的全部。对于某一种营销模式而言,营销组织和营销技术往往取决于营销理念,因此判定营销模式孰优孰劣,关键在于为用户提供什么样的营销服务理念,而不是简单地销售汽车产品。品牌专卖、汽车交易市场、连锁经营都只是某一种营销模式中“营销组织”这一要素的表现形式,如果单从这一要素确定某种营销模式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很难得出全面和正确的结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为什么有的品牌专卖、汽车交易市场、连锁经营很成功,而有的不成功。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汽车营销模式时,既要学习别人的“形”,也要将其“营销理念”的内涵与中国汽车市场进行实际结合。
2 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的现状
2.1 成功经验
(1)汽车营销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年来我国汽车营销组织模式得到长足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营销模式多样化,符合当前汽车市场发展阶段的特点和汽车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适应不同区域市场差异的要求。特许经营的专卖店,是目前汽车厂家积极推行的主要营销模式,经营、销售和服务都比较规范,已建成相当数量规模合理、服务齐全的3S或4S店。这类3S或4S店,营销服务项目不断扩展,标识都十分醒目,并讲究外在形象的塑造。同时,我国汽车交易市场发展神速,不少厂家也改变了原先态度,同意特许专卖店进场,专卖店的进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市场的认识。另外,外国汽车公司越来越关注我国汽车市场,不少汽车公司的上层亲自进行市场考察,我国汽车市场的管理人员也出访欧美日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上海国际汽车城,是一个融汽车交易、零配件经营、汽车生产、科研、检测、教育、赛车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汽车营销组织机构。
(2)汽车营销理念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汽车营销理念,结合中国消费者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几代汽车营销人多年的营销实践,形成了诸多各具特色的汽车营销理念。如一汽轿车的“管家式服务”,认为汽车用户是“主人”,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是“管家”,“主人”想不到的,“管家”要替“主人”想到,“主人”想到做不到的,“管家”要替“主人”做到。在企业的营销过程中,一汽大众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领先的技术、国际水平的质量、有竞争力的成本、最佳的营销服务网络、具吸引力的人才环境和最佳的合作与交流力等6个支撑点,简称“一个中心、六个支撑”营销理念。上汽大众在深化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中,提出“卖产品更卖服务”的理念,并且对营销服务的外延和内涵都有越来越深入的规定,不断向经销商灌输“第一辆车是销售出去的,第二、第三辆车是通过良好的服务实现销售”的营销理念。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些营销理念都强调了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中心,注重了社会、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的有机结合,既有个性,又具时代特征。
(3)汽车营销技术和手段进一步丰富且合理。从品牌培育到业务分析、从员工培训到汽车知识普及、从文化渗透到汽车俱乐部经营、从售后关怀服务到终极跟踪服务、从电子购车到全球零配件供应网络建设、从组织各种文娱活动到举办汽车设计大赛等等,都体现了汽车营销技术和手段的丰富性。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汽车营销模式更加注重吸收和推广应用国内外成功的汽车营销经验和技术,如汽车信贷、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新旧车置换、汽车租购等。真正从消费者的需求和本行业的特点人手,注重满足消费者在获得汽车产品及其使用功能这一过程中产品以外的需求,如融资、租赁、以旧换新等。为一批掌握有现代汽车营销技术和手段的企业提供了发展舞台。
2.2 不足之处
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营销队伍是贯彻营销理念、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是联结消费者与销售企业的桥梁,是汽车销售企业的招牌。在国外,对汽车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的要求,销售企业对营销人员的培训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缺乏系统培训(如顾客满意度培训、参与决策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等),国内营销队伍在获取客户信任感、说话得体、判断客户需求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2)汽车4S店太盲进。集整车、零部件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四位一体的4S专卖店运营成本高,专卖店为客户提供维修和其他服务的费用也很高。迅速扩张起来的专卖店潜在的危险是一旦市场放开,高额的成本将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早在2002年,欧盟决定开始强力推行汽车销售改革,彻底打破长期以来汽车市场的行业垄断,在汽车销售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改变目前指定汽车代理商的销售方式,即把汽车视为一般消费品,不再允许特许经营,以压缩流通领域的费用,振兴汽车销售。对于热衷构建4S店的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来说,应将眼下的利益和长远的打算结合起来。由于中国的汽车市场发展迅猛,销售体系也会不断变迁,盲目跟进的汽车4S店的生存将面临严峻挑战。
(3)汽车交易市场的跟风建设屡见不鲜。汽车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已经存在数年的汽车销售模式,因其营业面积较大、销售晶牌齐全、市场内部竞争激烈,消费者可以在汽车交易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价格实惠。同时汽车交易市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办理各种手续较为简便,装饰配件等可以一次购置齐全。但跟风建设也接踵而来,目前全国正在兴建或者计划兴建的汽车交易市场有上百个,而且动辄就是几千亩地、上亿元的投入。相对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汽车销售方式,不断寻找降低中间环节成本的办法,我们却在不断增加中间环节的成本,这样一来,势必影响我国汽车产业的竞争力和汽车企业的生存空间。
3 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的创新方向
3.1 探寻中国特色的营销模式
近几年,中国汽车业虽得以迅猛发展,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依然处于汽车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是整个中国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因此在发展我国汽车营销模式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发展。首先,中国虽然人多地广,但城乡差别大,中部、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人均资源相对贫乏,人均消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次,虽然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和交通道路状况的改善显然难尽如人意。其三,由于国家汽车政策的原因,汽车市场取得了很快的发展,显示了巨大的增长潜力,但轿车市场在短期内依然很难向上攀升。其四,虽然目前200家左右的汽车产能达到800万辆,但位居前10位的汽车厂家占了产销量的近80%,剩下的190多家汽车企业仅有20%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再加上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自主品牌缺失等原因,相对于我国汽车生产企业的投人和产出比来说,企业目前很难支付大额的营销费用。因此,中国汽车营销模式的建立必须符合国情,适应市场需求,体现中国特色。
3.2 倡导多元化的营销模式
在营销技术方面,我国的汽车营销模式要注重吸收和推广国内外成功的汽车营销经验和技术,如汽车信贷、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新旧车置换、汽车租购方面等;在经营理念方面,我国的汽车营销模式除要考虑如何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使用功能方面的需求外,还要注重社会、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的有机结合,注重满足消费者在获得汽车产品及其使用功能这一过程中,对于产品以外的需求,如融资、租赁、以旧换新等需求的满足。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各营销模式的优缺点、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庞大的消费群体,决定了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的多元化方向。要依据市场规律和市场变化,结合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特征和特定的消费群体,建立各具特色、多种形式的汽车营销模式,如将传统的营销模式(代理制、专卖店营销、特许连锁经营、汽车超市、4S专卖店等)与新型的营销模式(网上购车、汽车电子商务、买断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对现有的汽车营销模式进行创新,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汽车消费者的需求。
3.3 建立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模式
营销模式只有做到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才能体现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国也必须建立以符合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汽车营销模式。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已开始觉醒,超前消费的倡导和分期付款的实施,使购车也成为广大消费者一个可以实现的梦想。随着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消费水准的提高,在购买汽车时,除考虑价格要求外,售后服务上也要向欧日美等汽车强国看齐。国内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要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中心,赢得消费者、市场及自己的发展。此外,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的建立还需从全局出发,构建一个合理均衡的集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为一体的三角平台,只有这三方的利益均衡发展,才能维系我国汽车营销模式的良性运作,并不断向前发展,为我国早日进入汽车强国打下良好的基础。
Ⅲ 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经协商,约定价格为X元,车辆交付。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离合器故障、发动机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随车不带千斤顶、电子扇不能运转等故障。经检验,该车发动机不是日本原装三菱机,而是东风二汽发动机。因退货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A以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A提供如下三份证据:第一,B公司宣传单,上面印有“会员卡系列8.98万元起,11.38万轻松拥有三菱动力”,“主要配备三菱高效能2.4L电喷发动机”字样,B公司予以承认。第二,车的方向盘及四轮轴外侧均有三菱标志的照片。第三,销售人员C的谈话录音及该录音书面材料。该“谈话录音”中明确说明:“是日本原装机器”,“绝对是三菱机器”,而且告诉A,方向盘上打的标志是合资标志,但主要是代表发动机的标志。C对此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向A销售汽车时,隐瞒发动机生产厂家的真实情况,使A在购买车辆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车,故应认定B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A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心理考虑,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大额的消费,其从选看车型直至交付车辆期间,应该查验发动机,特别是对发动机上显著位置标明的东风标志也应予注意,因此,对A主张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 说法 争议焦点: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决定这一判断的因素除对证据的认识之外,其实还有判断者的价值倾向。 关键是对现有证据的认识。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三份证据逐一分析后认定,三份证据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证明B公司在销售中具有欺诈行为,甚至以证据三(C的谈话录音)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为由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证据评价: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法院的证据评价过程存有不当之处。证据三要证明的并不是A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事实,而是B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欺诈性陈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明显不是在对症下药。此其一。 其二,将上述三份有机联系的证据割裂开来逐一单独评价,不符合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证据,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都会在一定的方面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印证。单独的其中一份证据,可能只能证明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所以单看这份证据,可能并不会确信要证事实一定为真。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如果这份证据证明到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证明到要证事实的其他侧面或其他部分,或者这份证据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证达到所要求的证明度,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提升法官对要证事实的确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综合全部的证据认定事实。 其三,关于所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让法院确信要证事实为真的问题,当事人常常觉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能服判。 经验法则:法官对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能否证明B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具有欺诈行为。这个问题虽然是属于法官心证的范畴,但并非不能检验、不能监督,因为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这一内在的客观性制约即为经验法则。 首先,经验法则作为人们一般经验的归纳或抽象,由具体证据显示出来的已知事实不过是同种经验的又一例而已。法官从证据或已知事实出发选择经验法则必须受两者之间这种内在联系的制约。同时,运用特定的经验法则在评价具体的证据并就要证事实作出判断时,也必须受人们关于该经验法则内容及盖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约。 其次是左右事实认定的价值立场。二审法院认为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额的消费中,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从而否认B公司的欺诈行为。法院的立场很像庞德为我们描述的严格法阶段的立场:凡成年人均须照顾好自己,他不应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给予保护。如果他做了一笔愚蠢的交易,他必须像个男人一样去履行义务,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为,那他就要睁开双眼,面对风险而为之。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观念不能再被坚持已毋庸赘言。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首先从欺诈主体的行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诈人的抗欺诈能力来考验整个社会对欺诈的承受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汽车的资讯比较复杂,汽车销售公司一般都会聘用有专门知识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而大多数人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只能依靠销售商的宣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汽车的显著标志来进行选择,在此情形下,顾客的购买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销售公司以及其销售人员的依赖。本案中B公司的宣传单和其销售人员C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欺骗性的宣传和讲解,导致A作出了错误的认识,如果因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而判决B公司不成立欺诈,无疑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肯定,对顾客来说也是一种苛求。本案也让我们联想到常被曝光的房产销售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从理论上说此种宣传单系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司法应勇于发现受骗者的救济途径,借此杜绝该不诚信的行为。卢埃林说过,只有技术而没有价值是罪恶。 (作者分别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Ⅳ 为什么汽车采用新模式营销我来告诉你!
眼下,很多人在期待疫情结束后会出现通货膨胀现象,但汽车作为大众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会非常的认真,很难出现这样的现象,疫情结束之后,汽车市场会赢来怎样的机会?经销商该如何备战?
汽车市场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小编整理了郑州和宁波两地经销商代表的观点,一方面,他们被普遍不认为有直播营销都能像罗永浩一般拉动上亿经济;另一方面,大家也在激烈讨论一个话题:线上营销究竟会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还是小型企业的翻盘良机?疫情遏制了大部分消费的需求吗?相关数据显示,相比去年2月,用户线索总量同比下滑仅3成,这就意味着,消费者买车的需求并没有大幅衰减,只是疫情暂时抑制了购车行为,跟着新车上市、厂家助推以及局部人群消费需求的释放,预计车市4月会有小幅回暖,5月将迎来短期的大幅反弹,分地区来看,一线城市线索份额小幅增长,2月比1月增加14%;二三四线城市线索量降幅略高,商品进出口方面,7月主要商品的进口量较上月都有所下滑,可以见得,汽车消费升级的趋势并没有因为疫情的影响而改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丰富了消费者商品选择的范围,创新金融产品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消费者的选择,出现了大量闲置物品,与此同时,做好自身体系内客户的置换升级更是品牌销量的重要来源。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Ⅳ 拒绝被套路,这些汽车零售新模式或成日后主流
一直有关注汽车行业信息的朋友应该知道,有关汽车销售的投诉可谓是多不胜数。很多消费者都反映在购车的过程中,遇到各式各样的套路,有的是虚假宣传,有的是加价提车,套路太多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但随着新势力造车的到来,它们在没有传统汽车负担的情况下,已经推出了他们自己的新零售模式。当然,除了这些新兴的新能源品牌以外,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不少传统车企业采用了新的销售模式。但新零售最终能否成功,还要看能否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服务体验是否真正超越传统营销模式。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几个极具代表性的新型汽车零售模式。
---直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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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疫情之下,那些创新汽车营销模式,真的有效果吗
2020年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仅打乱了我们正常的生活节奏,也打乱了汽车行业的节奏,让本就深处“寒冬”中的汽车行业愈发艰难,中国汽车行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爱驰汽车联合创始人兼总裁付强表示,线上直播市场环境改变后的一次重要尝试,虽然采取了线上形式,但是并不会摒弃线下模式,只是会做出一些调整,更多的向线上转移。当然,除了直播,未来爱驰汽车还会推出其他形式的线上活动,付强认为逐步转向线上是趋势。
写在最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汽车行业停工停产,整个汽车产业链无法正常运转,产业链的各环节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也是因为如此,各车企推出了各种营销手段,比如线上卖车、无接触服务等。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模式依然无法改善终端销量大幅度下滑的现状。希望疫情早日结束,让一切被打乱的节奏都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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