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营销有哪些成功案例
现在产品都是靠营销才卖的出去,案例很多。不如你使用保保网的微信通,可以将行业信息一网打尽/
2. 保险案例分析
应该是可以得到的。
另外你上面写的有问题:既然是以乔眉为被保险人,那么乔眉就不可能为受益人。
3. 保险业三渠道让大数据红利变现
保险业三渠道让大数据红利变现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保险公司正在用自己的探索给出答案。
据了解,泰康人寿、新华电商等,已率先开启与以BAT(网络、阿里、腾讯)为首的互联网巨头公司的数据合作,最普遍的就是将已有的保险客户数据与互联网公司的大数据进行匹配,完善保险客户的画像。同时,来自阿里金融保险事业部负责人的信息是,多家保险公司对其掌握的客户大数据表现出兴趣。
经过这些尝试,保险电商公司进行了更为有的放矢的后续操作,并初步尝到了“甜头”,不仅在营销环节,也在风控环节上。这些成果已包括,精准营销让广告投放的点击率提高360%以上,发现客户的赔付率与其芝麻信用呈现负相关关系,甚至建立骗保风险预估模型。
这仅是开始,新华电商副总裁杨亿认为,大数据将再造保险业价值链,涵盖从产品研发到营销、到理赔管理、再到资产管理的几乎全部环节。
数据与数据融合
互联网创新业务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泰康人寿,对数据有明确定位,其董事长陈东升在2011年就提出“让数据产生红利”的方向。对于大数据,泰康总裁刘经纶认为主要有四大特征:首先是数据体量巨大,第二是数据类型繁多,第三是价值密度偏低,第四是处理的速度更快。
传统保险模式运作下,保险公司评估消费者的风险因素只有性别、年龄等简单维度,这也导致部分保险产品定价保守,且产品同质化。而在大数据时代,风险特征的描述数据极大丰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数据摸索更全面的风险特征,产品细分和个性化设计成为可能,并精细化风险管理和成本管控。
保险公司对于数据有本能的诉求,但简单获取数据违背商业原则,因此对数据的利用一般并不来自直接共享,而是与拥有用户大数据的互联网巨头公司之间进行数据合作,这在业内已经有了典型。
泰康人寿创新事业部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毕海在今年6月份举行的第二届互联网大数据与精算创新论坛上表示,正在加深与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巨头进行数据方面的合作。
近日也从新华保险的全资电商子公司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华电商”)了解到,其正在与网络大数据合作;“大数据工场”是新华电商的三大定位之一。
同时,来自阿里金融保险事业部负责人的信息是,多家保险公司对其掌握的客户大数据表现出兴趣。
就数据合作而言,保险业与互联网公司,前者以客户获取、客户维护、客户风险评估为核心诉求,而后者的大数据在用户理解和用户洞察方面有核心优势,双方的业务结合点贯穿从营销到产品研发、再到理赔管理的全流程。
“引流”效果明显
在营销阶段,通过大数据方案,保险电商的交叉销售准确率得到提升。
通过与拥有海量客户社交数据及交易数据的互联网巨头进行大数据合作,泰康人寿的互联网创新产品正在朝精准定价的方向迈进,其从多维的甚至相对混乱的数据中进行筛查,决定保险产品是不是展现在用户面前,也就是实现精准营销。
做到这步很初级,互联网用户可能多少也都已有体会,经常在浏览网页时被推动自己关心或感兴趣的产品,但这点已很重要。
大数据+精准营销,已经被新华电商的一个案例证明,非常有效;至少在“引流”的作用上,精准营销有明显作用。毕竟,互联网业务关注的“流量”、“频率”、“价值的转换”三大要素中,“流量”为首。
已与网络大数据进行合作的新华电商,通过这种合作将保险客户的数据维度进一步丰富,让客户更立体,进一步确定出是谁在买保险,在买哪类保险,他们有什么特征。而事实也证明,这样的尝试已经初步体现出积极效益。
新华电商副总裁杨亿在日前召开的网络世界2015大会上介绍,其在和某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运用相关模型挖掘成功购买保险产品的高价值客户,分析高价值客户的客群特征,包括基本用户画像和上网行为等,并依此在全网扩充目标客群,最后做在线精准营销的广告投放。上线后的真实效果是,实验组广告点击率比对照组提升了361%。
杨亿称,这说明向同样规模的人群展示广告,经过大数据+精准营销,可以找到更多真正对保险感兴趣的目标客户,促成更多点击与转化。
发挥征信作用
大数据给保险电商的“甜头”没有止步于营销环节。对于以风控为核心竞争力的保险业来说,在理赔管理环节中,如何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价值也是重要课题。目前的尝试结果表明,在理赔管理中,大数据可以发挥保险征信的作用。
新华电商将网络对用户的大数据画像和新华保险的真实拒保数据进行融合,通过进行黑名单过滤、重大风险识别以及虚假信息挖掘,建立骗保风险预估模型,提升公司整体业务风险管理能力。
再比如,泰康既有的与阿里数据合作的一个结果表明,对客户的赔付率与其芝麻信用负相关。因此,具有明确数值的芝麻信用可以为其定义客户风险特征提供重要参考。
不仅如此,展望未来,杨亿称,大数据将再造保险价值链。
除了将对除了前述的营销阶段、理赔管理环节产生影响之外,其还将影响到产品研发和资产管理等重要环节。比如,在产品开发阶段,大数据助于预测出险概率、优化定价体系、并采集健康数据用于寿险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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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精准营销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非常的多,像很多巧克力棒,零食的营销案例,电视上的广告都一大堆,不过据我所知,现今的精准营销都离不开里德助手来去进行相关的辅助,那些还是较为实在
5. 保险业的著名案例
国内首例102万大型跨国理赔现身新华保险
2008年12月10日,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率团紧急奔赴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将102万元理赔金亲自送到这位出险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国内寿险行业首例大额跨国理赔服务在新华保险诞生。
经了解,此位王先生于2006年11月在新华保险投保了100万保额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前不久在日本当地的常规身体检查中被医院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在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接受治疗。当新华保险接到这位客户的跨国理赔申请后,充分考虑保障客户利益,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立即向公司报案;尤其在首次进行大型跨国理赔且尚无先例经验的情况下,新华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批以“理赔绿色通道”推进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跨国理赔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牵扯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间上往往会拖延很长。由于此次跨国理赔保险理赔额度较大达到102万元,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国际SOS组织的协作,且在日本医院不针对保险公司以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新华保险遇到了跨国理赔手续复杂、信息联络不畅等困难,金爱丽总监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安抚客户和业务员,一方面积极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终于在12月10日不顾旅途劳累于当晚赶往日本“癌研有明医院”,见到客户核实身份后迅速办理了全部理赔单证的签字手续,十分钟后理赔金即到帐。客户满怀感激,“新华保险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
从赔案发生到理赔结束,理赔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决定了客户对保险企业及产品的忠诚度,这更是验证保险企业业务品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从充分保障客户利益出发的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坚守“客户满意度提升”的唯一评价标准、“客户价值增长”的唯一服务目标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唯一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诚实守信、尽心尽责、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坚持搭建优质的客户服务平台,特别是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平台。
对于新华保险此次诚信、高效的大型跨国理赔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新华保险对待所有的客户,无论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赔的地方,不管客户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新华保险都会把理赔金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新华保险用行动维护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同时,郝演苏教授也提示民众,“保险是经济危机环境下最安全的保护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则表示:“老百姓对保险行业最大的意见就是理赔难,而新华保险一贯重视理赔工作,在新华保险理赔就是不难。希望不久的将来百姓对保险行业有类似的误解。”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连续三届全国十大保险明星、北京市保险行业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赔工作视为寿险事业最重要环节的金爱丽则建议,“对于这种大型跨国理赔服务,国际理赔手续应尽量简单化,同时保险行业应建立大额跨国理赔专项工作机制”。
6.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7. 保险的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对张华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其拒赔无依据,理由如下:
1、张华转让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已经系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愿意承保变更后的保险标的。因此,房屋失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房屋转让、使用性质的变化固然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但张华已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变更的事实并同意继续对保险标的承保。因此,其拒赔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8. 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9. 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