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场营销国家宏观形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分析
搞基啊,大家都要写这玩意
Ⅱ 整合营销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符合品牌的核心价值
所有公共关系活动的进行,绝不是以便为主题的活动本身的宣传策划实际效果,压根就是要对品牌的整体目标进行宣传策划,对品牌的核心价值进行加减,否则公关活动越大,对品牌形象的损害就越大,因此,公共关系活动必须与品牌的核心价值保持一致。
2、与社会主题一致
公共关系主题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当今社会倡导的主旋律,这样的公共关系活动才能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创造出社会的共鸣点,才能具有活力。
3、关注媒体的参与
如果没有大众传媒的参与,广大群众无法了解,所以公关活动一定要借势媒体,才能拓展户外活动危害的深度和广度。
4、坚持累积效应
公共关系活动必须持续进行,长期坚持,这样才能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合理的品牌累积。
5、削弱公司和产品宣传
公共关系虽然并非广告媒介,但它毕竟是一种营销推广的传播活动。面对当今严峻的烟草广告环境和控烟舆论环境,香烟品牌的公关活动一定要留心不利影响,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只注重策划商品公关活动,要留心弱化企业和产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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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理解市场营销宏观环境中的政治法律环境
不论处于何种社会制度,企业的营销活动必定要受到政治与法律环境的规范,企业总是在一定的政治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环境下运行。所谓政治法律环境是指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外部政治形势和状况、法规、条例给市场营销活动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影响。企业的一切市场营销活动都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不允许有丝毫的违背。 (1)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是指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外部政治形势和状况以及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企业对政治环境的分析,就要分析政治环境的变化给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影响。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都会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影响。所以,企业应密切注意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新政策,相应地调整其市场营销组合策略和生产经营方向,使企业更好地占领、转移和开拓新的市场,在竞争中占据主动。 (2)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法规、法令和条例对i企业的营销活动的影响。法律环境对市场消费需求的形成和实现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法律是体现统治者的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世界各国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制约企业的活动。企业一方面可以凭借这些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为了取得营销的成功,必须重视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的约束和影响,据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市场营销组合和策略。 营销中国:市场营销学习与交流的平台!本文营销中国版权所有,未经批准转载必究。对此文章有什么疑问,请提交在营销中国的市场营销论坛。
Ⅳ 竞争情报活动要遵守哪些法律和道德规范
现代商战与企业竞争情报活动 现代商战与企业竞争情报活动
一、
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简称CI)一般是指竞争主体为保持竞争优势所需要的一切有关竞争对手和竞争环境的情报,诸如原料的产地和价格、技术设备和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范围、营销方法等。此外,还包括环境要素,诸如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广义上讲也包括相关的情报活动。
在现代国际经济环境下,竞争情报活动是特定的经济组织乃至政府机构目标明确的情报活动。其内涵至少包括了四个要素:它是反映参与市场竞争的同类经济组织产品、技术和商务活动的准确信息;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是对初始信息进行类比、评估、分析和内容重组的结果; 权力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全部或部分地保护已有的情报,不为他人所用。
因此,竞争情报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这就给部分情报工作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不管人们从道义上如何看待这种工作,但是在日趋激烈的争夺用户、争夺市场份额、争夺资源的市场竞争中,人们终于接受了这种无形的、威力强大的商战武器。
二、竞争情报产生的背景
竞争情报这一术语出现于80年代初。虽然在人类社会的广泛领域中,与竞争活动相伴随的情报活动普遍存在,但作为有理论、有实践、有组织并且有职业化特征的竞争情报概念的出现,只有十几年的历史。
竞争情报产生的背景是全球商战的加剧。1990年"柏林墙"被推倒,标志着东西方"冷战"的结束,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的环境,各国竞相发展经济。国际情报领域转向了激烈的商业情报战。例如,1993年,有人把法国针对美国高技术和大公司收集的一份文件扔进美国驻法使馆院内,引起轩然大波;1991 年至1992年,美国控告日本三家公司专利侵权案索回近4.3亿美元的赔偿费。
专家们认为,在全球商业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传统的情报活动和市场研究已很难满足这种需求,以"竞争情报"为主题的情报活动,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
三、国际竞争情报的发展现状
1. 国际竞争情报服务已经发展为一种产业
80年代以来,企业竞争活动愈演愈烈。据1993年SIS国际公司进行的一次全球性企业竞争情报活动调查表明,有74%的企业正式建立了竞争情报部门,50%的竞争情报部门预算在10万美元以上。
竞争情报活动范围愈来愈广,参与者愈来愈多,除公司内部的竞争情报部门外,还有情报交易商、信息技术经营者、特殊技能情报专家,甚至学术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政府与国际组织。竞争情报活动的合作增多,竞争情报市场形成,这就使竞争情报活动从市场情报服务开始发展为一种产业。
2.国际竞争情报教育受到普遍重视
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逐步扩大,对理论和方法指导的需求愈来愈迫切。而且,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深入,原有的经济学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已无法满足需要。因此,开展竞争情报教育,提供专门的理论和方法指导,成为社会竞争情报实践的迫切要求。例如,瑞典军事研究机构将军事上的C
指挥、控制、通讯和情报)的原理和方法运用于企业竞争情报。美国波士顿大学,在MBA计划中讲授《竞争者分析》。悉尼技术大学,还开设了一些涉及传统企业情报活动内容的竞争情报课程和案例研究讲座。欧洲,由SCIP组织的研讨会不少内容都涉及到竞争情报服务于企业经营决策的特点。
3.竞争情报活动已向组织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美国于1986年首先成立"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已拥有2500多个会员,出版《竞争情报评论》和《SCIP新闻》,成为全球SCIP推进小组,向全世界发展。1990年欧洲SCIP成立,之后,法国、英国、荷兰、日本、澳大利亚都相继成立了SCIP组织。中国于1994年1 月成立了中国科技情报学会情报研究暨竞争情报专业委员会,开始对竞争情报进行有组织和相对正规化的研究和应用。可见,竞争情报业正在成为全球性职业。
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的设立,大大加强了企业的情报工作。
首先是在公司(企业)中成立"成本中心",帮助企业审时度势,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确定当前的长远的经营目标。其次是设置首席信息经理职位(相当于副总经理),负责沟通企业最高决策层与信息管理层之间的联系,参与企业长远规划和总目标的决策。据80年代末对美国500家大型企业的抽样调查,已有 40%的公司设立这个职位。
一个国家的经济腾飞固然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只有科学技术先进,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有竞争力。然而,这种产品以什么价格、在什么时候、投放到哪个地方才能获得更大利润,却不是科学技术情报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各个国家为了加强自己的竞争能力,都在强化获取和分析经济信息、市场信息、商贸信息的手段和能力。
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对于美国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成长以及参与国际大竞争,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提高竞争情报分析员职业道德与素质的方法
3.1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等对我国竞争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仍然不够健全,许多有损公平竞争的行为还无法可依,不能依法加以禁止;另外,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不力,这就为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非法活动提供了机会。因此,必须加快竞争情报的立法工作,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3.2制定职业道德准则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不是很完善,仅仅通过法律方式来对竞争情报分析员进行规范还不太现实,因此,各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制定适合本组织情报活动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实现对本组织内部人员的规范。例如,中国竞争情报研究会(scic)作为我国唯一全国性竞争情报专业组织,已经于2006年年初通过了该协会所制定的《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
3.3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造就具有综合素质的专业情报人才
一方面,对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进行伦理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方面的教育,增强其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意识。另一方面,要重视对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的素质教育或培训。主要包括:(1)知识素质。情报分析人员除了掌握基础的文献信息学知识、专业及专业相关知识、外语知识、计算机、网络通讯及多媒体知识,另外还应了解一些如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公共关系学等学科知识,以完成多层次、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2)能力素质。首先要有较强的信息吸收能力,增强信息意识,保持对新事物、新知识、新理论的敏锐感悟力,能依据一定的科学原则,进行创造性的信息重组、加工。其次,要有综合分析能力,包括对行业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政策、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后,还应具有一定的经营和公关能力,现代企业所引进的IRM(信息资源管理)、CIS(企业识别系统)等现代管理模式,使情报分析人员在竞争中练就经营管理能力,并借助各种公关活动,建立人际情报网络,扩大情报竞争情报活动的社会影响,使用户信任、依赖情报分析,从而将有效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4制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竞争情报分析员从业资格证书应该成为该行业对从业者的准入控制,成为从业者从事竞争情报分析工作的标准、依据和凭证,也将成为相关竞争情报分析职业招聘、录用竞争情报分析员的依据。在国外,竞争情报分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要获得竞争情报分析员的资格认证,即必须通过考试或水平认证。在制定我国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切忌将其当成单纯的考试制度,应注重培训考试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Ⅳ 企业为什么要遵守营销道德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营销道德是调整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客观经济规律及法制以外制约企业行为的另一要素。
遵循营销道德的营销行为,使营销人员个人、企业和顾客利益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违背营销道德的营销行为,使企业的利益与顾客的利益相悖,虽使企业一时受益,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使营销行为沿着营销道德的轨道进行,对企业和社会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
现代营销必须讲求道德
(一)现代营销中不道德行为带来的问题
市场营销活动存在的不道德问题,给社会、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1.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一是对环境的污染。如产品本身及产品包装物的污染和制造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二是对社会文化价值的误导。如不健康的厂名、店名、品牌名称造成文字污染;不少广告强力灌输的“物质主义至上”、“性”、“地位”、“高消费”等观念造成对人们价值观的误导,使人们相互攀比,超前消费。有的营销活动还造成恶劣的社会及政治影响。三是增大社会成本。如香烟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也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并侵犯了不吸烟人的权利,致使因吸烟导致的疾病及死亡率增加,进而增加社会医疗费用支出。再如汽车的增加不仅使各种基础设施如公路、停车场、交通管理、警察等更加紧张,而且还造成交通堵塞、空气污染、车祸伤亡等社会成本大大增加。
2.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尽管消费者被营销者称为“上帝”,然而,消费者在许多方面并没有品尝到做“上帝”的滋味,反而成为营销系统的牺牲品。一是产品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有的产品本身是有害的,如烟、酒等;有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家电漏电、啤酒瓶爆炸等;还有的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不仅经济上、心理上、人身财产上受损,而且对同行、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如假名牌商品。二是欺诈性的营销损害消费者利益。漫天要价、欺诈性包装、促销过度等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另外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详所造成的消费者误用、误服事件也时有发生。
3.对企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变得越来越成熟,老百姓上了一回当,怎么可能二次受骗?同类产品,老百姓连续上了几回当,对整个行为肯定也会嗤之以鼻。如冠生园月饼事件不仅使该厂的月饼无法销售,而且使国内整个月饼市场陷入危机,结果害人又害己,最终以破产而告终。因此,营销道德的终结之日,将是市场的终结之日。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采取不道德的营销手段欺骗了顾客一时,却欺骗不了顾客一世。这种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给企业带来不正当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必定有损企业形象。在现代企业营销活动中必须讲求营销道德。决定竞争成败的不仅是企业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信誉度、美誉度。声誉是企业的生命,一旦声誉受损,企业将很难翻身,最终会走向死亡。因此,有远见的企业和营销人员都能够诚恳地对待顾客,获得顾客的信息,并重视与顾客之间建立长期的关系往来,增加顾客的重复购买率,这样才能在顾客心目中树立起良好并长久的企业形象,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不遵循道德准则,可能得逞于一时,却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公众形象。因此,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讲求营销道德,以提高企业的美誉度。
(二)现代营销中企业必须讲求基本营销道德
现代企业应该遵循的基本营销道德是:守信、负责、公平。
1.守信
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在现代营销中,守信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守信就是要求营销人员在市场营销活动中要讲究信用。在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条件下,信誉已成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守信,才能为企业和营销人员带来良好的信誉。谁赢得信誉,谁就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谁损害了自己的信誉,谁就将被市场所淘汰。守信就必须要信守承诺,不仅要信守书面承诺,还要信守口头承诺。口头承诺虽然无法律的约束力,但却是营销人员帮助顾客建立购买信心的重要工具。聪明的营销人员都不会冒着丧失信誉的风险违反向顾客许下的口头承诺。此外,承诺还有明确的承诺和隐含的承诺之分。明确的承诺是合同、协议等明确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隐含的承诺则没有明确规定,它是隐含着的承诺,如“合格产品”本身就隐含了承诺对该商品所应具有的质量负责的含义。一旦营销人员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履行承诺,则有义务做出解释,请求顾客的谅解,必要时应主动赔偿损失,接受惩罚。
2.负责
负责即要求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对自己的一切经济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责任。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并且是非常愚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销人员一般独立地做出营销的决策,因此他要对自己独立自主的营销活动及其可能带来的一切短期和长期的后果承担责任。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企业,不仅要对企业和社会负责,而且要对顾客负责。因此,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应向顾客讲实话,如实地为顾客介绍营销产品的优点和不足,向顾客提供能真实有效地满足其需要的商品,千方百计地为顾客排忧解难,赢得顾客的信赖,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社会效益。坚持负责原则,要求营销人员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承担责任的勇气,必要时甚至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3.公平
公平是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它是以每个社会成员在法律上和人格上人人平等为依据的。在市场经济中,这一道德原则也同样适用。在营销过程中,坚持公平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营销人员对待营销对象,即顾客必须公平。营销对象不论男女老幼、贫富尊卑,都有充分的权利享有他们应得到的服务。各种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二是在与对手的竞争中应坚持公平的原则。营销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竞争是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的动力,因而市场经济是鼓励营销人员之间展开大胆竞争的,但竞争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效应。许多营销人员为了在竞争中战胜对手,不择手段,诋毁甚至无中生有地诽谤竞争对手的产品甚至人格,千方百计地欲置对方于死地,这种营销行为是十分不道德的。营销人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开展公平合理、光明正大的竞争,这才符合市场经济鼓励竞争的初衷。
守信、负责、公平是现代营销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应随时考虑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从长远来看,遵守营销道德,坚持守信、负责和公平的道德原则,对营销人员个人、企业、顾客乃至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讲求营销道德,实施诚信营销
诚信,是做人之本,也是企业经营之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二字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人无信不立”、“千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都反映了人们对诚信的推崇。现代成功的企业都把自己的成功归功于诚实,如世界著名船王包玉刚成功的要诀就是“与信誉成交,借信誉发展”。诚信营销就是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诚实经营,保证营销活动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以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以求得企业的长期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的规范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都迫切要求企业实施诚信营销。
(一)树立诚信理念
实施诚信营销,首先要求企业树立诚信理念。有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其实,“诚信”很简单,关键在于一个企业的良知、精神和认真的态度。这种诚信的态度,使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决不搞以次充优;不搞价格欺诈;不盲目跟风炒作;不搞广告狂轰滥炸;不将风险转移给经销商;不盲目承诺,一旦承诺,就百分之百兑现;不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不做任何有损商誉和商德的事。诚信不仅是企业生存之本,更是企业营销之道。再好的营销策略失去了诚信,就不是成功的营销策略。诚信本身就是最好的营销策略。
(二)创新营销方式
企业要立足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创新营销方式。如某制衣厂的“透明营销”,自制的产品标签上公开标明面料及辅料的成本、用量、单位以及成衣的加工费、制造成本、工厂利税和零售价等,使消费者买得明白、买得放心。再比如某些企业的“揭短营销”,把产品的不足坦然地告诉顾客,显示出企业和商家一心为顾客着想的诚信精神和商业道德,以此来赢得顾客的信任。在国际上最典型的露短营销就是产品召回(各国汽车行业都实行产品召回,可口可乐公司也曾经实行过产品召回)。以诚从商、以诚待客,历来为市场竞争之本。因为产品的不足总有一天会暴露的,再大的优点也弥补不了不足,再大的诺言也包不住不足,如果不能以好的态度认识和承认不足,甚至想方设法掩饰不足,到头来失去的是顾客的信任,得到的却是市场的惩罚和淘汰。“责任感营销”也属于一种诚信营销,它严格遵循生态准则,坚持适度营销原则,缩减在促销、广告上的费用,降低产品消费的社会总成本,实现企业、社会、消费者的共赢。
Ⅵ 在开展国际营销活动中,政治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有那些
国际营销抄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决策必须对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否则会造成经济不稳定,由于政治和文化上的差异,暴露的结果。这里主要谈谈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作为东道国政府的政治或政策的不稳定和经济的干预行为,导致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该国的价值损失。主要经营限制,如外汇管制,市场管制,价格管制,就业保护政策,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比例,税收歧视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限制的形式表现在政治风险,税收政策的歧视对外国公司,也包括一些被剥夺的措施,如强制收购外国资产及其他征用行为。
Ⅶ 论述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如何开展相关的国际市场营销活动
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开展相关的?国际市场要用移质量,以诚信为突破口。打开国际市场。
Ⅷ 企业活动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案例
一、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的内容 市场营销总体环境(宏观环境)的研究,包括政治、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与法律等六个方面。
(一)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指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外部政治形势和状况给市场营销活动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影响。它一般分为国内政治环境与国际政治环境分析两部分。 1、国内政治环境 一般包括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企业市场营销的影响。 2、国际政治环境 国际政治环境的研究,一般分为“政治权力”和“政治冲突”两部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企业对国际政治环境的研究将愈来愈重要。
(二)人口环境(可参见教材P83—85) 人是市场的主体,分析人口环境可以从人口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动趋势着手.
(三)经济环境 市场营销的经济环境主要是指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所面临的外部社会经济条件(具体来说,主要是指社会购买力)。影响购买力水平的因素主要是消费者收入、消费者支出、消费信贷及居民储蓄、币值等因素,而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是影响企业市场营销的最重要的因素。
1、消费者收入。主要是指消费者的实际收入。营销人员应注意实际收入的变动趋势,同时还应注意人均收入和收入的分配。
2、消费者支出。主要是指支出结构或需求结构的变化对市场营销的影响。消费者支出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扣除各种税金后,即构成“可支配的个人收入”,若再扣除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开支,即构成“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恩格尔定律指出:当家庭收入增加时,多种消费的比例会相应增加,但用于购买食物支出的比例将会下降,而用于服装、交通、保健、文娱、教育的开支及储蓄的比例将上升。恩格尔系数就是食品支出在总收入中的百分比。它反映人们收入增加时支出变化的一般趋势,已成为衡量家庭、地区以及国家富裕程度的重要参数。 对消费者支出的分析,有助于企业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特点,把握市场机会,确定市场营销策略。 3、居民储蓄及消费信贷。当消费者的收入一定时,储蓄数量越大,现实支出数量就越小,从而影响企业的销售量。同时,居民储蓄越多,潜在购买力越强。因此,市场营销人员必须了解影响居民储蓄的诸因素,还应了解消费者储蓄目的的差异。以便准确地预测消费需求发展趋势和发展水平,寻求新的市场机会。 (四)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等。传统文化是经过千百年逐渐形成的,它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包括消费行为。市场营销者在产品和商标的设计、广告和服务的形式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当地的传统文化,要研究不同社会阶层和相关群体的需求特点和购买者行为。由于不同社会阶层需求不同,各种档次、各种类型的产品都有一定的市场。 营销人员对文化环境的研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教育状况、宗教信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审美观念、亚文化群等。
(五)科技环境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影响人类前途和命运的伟大力量。科学技术一旦与生产密切结合起来,就会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产生重大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新兴产业的出现、传统产业的被改造和落后产业的被淘汰,从而使企业的市场营销面临新的机会和威胁。因此,企业在进行科技环境分析时应注意:
1、新技术出现的影响力及对本企业的营销活动中能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冲击;
2、了解和学习新技术,掌握新的发展动向,以便采用新技术开发或转入新行业,以求生存和发展;
3、利用新技术改善服务,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利用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企业营销活动效率;
5、新技术的出现对人民生活方式带来的变化及其由此对企业营销活动可能造成 影响;
6、新技术的出现引起商品实体流动的变化;
7、国际营销活动 要对目标市场的技术环境进行考察,以明确其技术上的可接受性。
(六)法律环境 法律因素是指对市场营销有关的法规、条例、标准、惯例和法令。法律因素对企业市场营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制约。
2、有关法律、法规也给不少企业带来市场营销机会。
3、有关政策对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这些政策包括:人口政策、就业政策、能源政策、物价政策、财政金融与货币政策等。
Ⅸ 营销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