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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费用分配比例

发布时间:2021-04-30 21:56:33

A. 请问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怎么确定,例如占销售收入几%的比例

财务中提到的占比一般情况是指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较少会用到营业成本,在你这里的公司费用开支占比,就是用你们公司当期的费用支出总额除以你们当期的营业收入总额得出来的。

收入费用比率

每月“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公式是:期间费用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这个比率叫费用率,财务指标体系中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针对计算考核,费用率是考核费用水平、加强管理的一个指标,环比、同比可说明一些问题,一般是内部管理指标,和《企业财务通则》中为企业规定的三种财务指标相互应用非常好。

(1)营销活动费用分配比例扩展阅读:

销售收入的确认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收付实现制,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销售的确认是以货款收到与否为标志,收到货款,则确认为销售成立。

另一种是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销售的确认不是以货款收到与否为标志,而是以销售实现为依据。

所谓销售实现(或销售成立),一般有两个标志:一是物权的转移;二是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确认为销售实现。新的财务制度则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B. 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费用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下有明确规定,以下为关于税前扣除的章节。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28.16,0.02,0.07%,股票吧)、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C. 房地产营销推广费用包含哪些内容占销售额的比例是多少

营销推广费用一般包括前期推广资料、物料的制作,如单张折页,媒介广告,如报纸广告、电视及其它媒介的费用,包括项目各节点的活动筹备及举办等。一般该费用持续到开盘或开业后。
一般占3%左右,当然,有多有少,也看项目情况,视开发商投入而定。

D. 销售费用比例

其实销售费用比例就是用费用除以总销售额,即93225.7/308044=30.26%

E. 求问营销成本占销售收入多少比例比较合适

依目前的人寿保险,利润是相当高的,营销成本达到40-50%也是比较正常的,包括营销人回员的佣金,公司的管理费用、答广告策划费用等。所以目前从事人寿保险营销的人员收入特别高,佣金比例很高,也是因为这方面的因素。
主要是目前人寿保险是长险,不像财产险属短险,保险期限长,面我国商业保险真正繁荣的时间并不长,赔付相对少,但随着时间推移,赔付加大,保险成本会增加。

F. 银行财务营销费用分配方案

(九)、上缴的管理费

纳税人上缴的管理费,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不准税前扣除。

(十)差旅费

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凭合法凭证扣除。

(十一)、工商联的会费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二)、行业会费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办公通讯费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经济补偿金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数额较大,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在3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

(十五)、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十六)、企业集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十七)、其他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十八)、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十九)、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0、对于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G. 商场营销活动预算如何分配

汇客云基于汇纳独家客流数据样本池,并结合商业活动、商业周边POI、外部天气、节假日等信息,对商场过去活动进行ROI建模,可以分析出每档活动客流提升情况,辅导未来活动预算如何分配费。

H. 销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销售费用比例就是用费用除以总销售额再乘以百分之百。
销售费用(营内业费用)明细容科目说明

销售费用(selling expenses)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销售费用是企业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销售费用”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I. 各种费用明细占总费用的比例怎么计算

所占百分比=各种费用明细/总费用*100%

比例,表示两个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组成比例的四个数,叫做比例的项,两端的两项叫做比例的外项,中间的两项叫做比例的内项。

比例还是技术制图中的一般规定术语,是指图中图形与其实物相应要素的线性尺寸之比。在数学中,比例是一个总体中各个部分的数量占总体数量的比重,用于反映总体的构成或者结构。

根据对基金类型,经营费用差别很大。其中经营费用的最大组成部分,是支付给基金的投资经理/顾问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记录保存,保管服务,税收,法律费用,会计和审计费用。

一些基金有一个营销成本称为12b - 1费用,这也将在经营费用中。一个基金的交易活动,购买和出售证券的投资组合,不包含在费用比率计算。

(9)营销活动费用分配比例扩展阅读

例如:

各个行业不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也不相同,据实发生的就是合理的。假设毛利率30%,净利率6%,则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比例合计应不超过24%。一般销售费用占比5%-15%之间,管理费用占比10%-15%之间。

此外,还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上面可以显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J. 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为多少合理

通常这个比率只是企业内部使用

数据只能和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比较。

公式为:
产品销售费用专(营属业费用)/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可以体现企业为取得单位收入所花费的单位成本。

行业不同,销售费用比率标准不一,总之不能高于销售利润率,否则就是赔本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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