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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案例触犯

发布时间:2021-04-30 13:46:14

⑴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相关案例

2008年11月12日晨,清河县周家那村周xx在使用氢气罐充气球时发生氢气罐爆炸当场死亡,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郭留顺律师接受周xx家属的委托,与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了解到,该产品是山东省临清市王xx夫妇销售给周xx的,此前是山东临沂的郭xx批发销售给王xx夫妇的,郭律师一方面提取了山东省临沂市郭xx销货的单据凭证,连夜赶往山东临沂向郭xx核实了解情况。进一步具体了解,该氢气罐为山东临沂王xx私人家庭生产制造,产品根本没有任何标识,没有合格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因压力容器威胁人身安全,属于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的产品,并且已经造成使用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生产者王某及相关销售方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本案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为此,郭律师代理死者家属提出控告,并将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直接证据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在公安机关依法破案的同时,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也得到了协商解决。

⑵ 事件营销要注意什么

要注意对热点事件的把握,对舆论情况及时调查,成功的事件营销能够短时间增加品牌的曝光程度和产品销量,万企星生的事件营销就做的很不错,之前我们的事件营销就是他们做的。

⑶ 2018年如何引爆一场成功的事件营销炒作

所谓事件营销,就是通过一场事件的制造,通过舆论的力量将整个事件引爆,进而达到企业想要达到的效果。但是事件营销虽说有着病毒一样的传播效应,但它确实一把双刃剑,玩得好自然皆大欢喜,玩的不好,企业就只有撞墙的份。那么到底该如何做好一场完美的事件营销策划呢?今天,小壹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个令很多人趋之若鹜却又不敢去触碰的话题。

这五类人是你这场事件营销的导火索:

1、找到一批种子用户,建立情感的联络,让其自然为你发声,这批用户需要活跃在各类社会化媒体、微博、微信、论坛、贴吧里,发言踊跃,能带动一批人。找准这批种子用户,不夸张地说,是产品成功的基础,对于创业企业,更是生死命脉。假如你的第一批种子用户都留不住,维系不了,产品的生命力可想而知。找到这批用户,还需要用心维护,让他们成为铁粉。铁粉,就是即使产品有一定缺陷,他们依然待你如初恋,情感的门槛才是最大的门槛。

2、找到几个明星用户,这里的明星不是单指娱乐明星,还有很多社会公知,或者说意见领袖,让他们喜爱你的产品,没事就在你微博、微信贴一下产品的照片,炫耀一下产品的功能,传播你的理念和价值观。

3、找到一批民间评论家,让他们能够经常在网上为你发声,并有一定的写作和辩论能力。有很多媒体人、行业人士在业余时间经营自媒体,他们的评论也往往能起到较好的传播作用。

4、找到一批忠实的记者用户,及时响应他们的产品需求,让记者成为你的粉丝,记者的背后有媒体平台,传播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的信息通过媒体这个大分子传递出来,辐射面更大,衰减时间长,容易形成较大范围的扩散。

5、找到你的员工热爱你的产品,这点很多企业经常忽略,其实员工是第一线的产品体验员,是最了解企业的人,也是重要的传播小分子。有些企业的员工在外面,碰到生人能夸夸其谈一番,碰见熟人,就说,其实那个谁谁的产品更好一点。如果员工都不热爱公司的产品,这个产品必然走不远。

文章来源:先知品牌(版权归属原作者)图片来源:网络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不对!因为她触犯了恶意竞争了,在打压其他商品!2:这个茶客属于理智型客户

⑸ 围堵售楼部影响他们营销,触犯了哪些法律

简单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可以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在围堵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毁坏财产的,根据情况赔偿

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例

2008年11月12日晨,清河县周家那村周xx在使用氢气罐充气球时发生氢气罐爆炸当场死亡,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郭留顺律师接受周xx家属的委托,与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了解到,该产品是山东省临清市王xx夫妇销售给周xx的,此前是山东临沂的郭xx批发销售给王xx夫妇的,郭律师一方面提取了山东省临沂市郭xx销货的单据凭证,连夜赶往山东临沂向郭xx核实了解情况。进一步具体了解,该氢气罐为山东临沂王xx私人家庭生产制造,产品根本没有任何标识,没有合格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因压力容器威胁人身安全,属于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的产品,并且已经造成使用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生产者王某及相关销售方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本案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为此,郭律师代理死者家属提出控告,并将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直接证据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在公安机关依法破案的同时,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也得到了协商解决。

⑺ 聚众营销违反什么法律

你好,法律从来没有单独规定过聚众这个概念,
建议详细描述案情以便判断。

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例

郭某产生销售伪劣产品被判一年
被告人:郭某,男,28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办工厂,声称要制造生产电池的设备。7月15日,郭某以玉带村开办的江都市光明蓄电池厂的名义,与江苏省句容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20.6万元的R 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并通过玉带村党支部书记兼光明蓄电池厂厂长王本朝,盖了光明蓄电池厂公章。此后,大禾电池有限公司汇入光明蓄电池厂帐面的12.6万元预付货款,被郭某冒充王本朝的签名取走。郭某用其中的5万余元,先后从苏州光明电池配件厂、海安县电池机械厂、江都市第三化工厂等单位购得废旧的R 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自己也生产了部分零配件,经刷新、拼装后,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大禾电池有限公司14套。该设备经江都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是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江都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江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无能力生产成套电池设备的情况下,用5万余元购买废旧产品进行刷新、拼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用户后实际得款1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7年12月22日判决:
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6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以“系单位犯罪”、“应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处罚”等为由,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2.6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郭某提出“系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光明蓄电池厂只是在郭某要求帮忙的情况下,在郭某签订的购销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该厂对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不知情,更未参与郭某的生产、销售活动。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纯属其个人行为,故“系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郭某提出对其处罚“应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决定”的上诉理由,经查:郭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之前。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决定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则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两相比较,主刑看起来并无区别,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和构成要件上,刑法将“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上不满十万”修改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决定中所说的“违法所得”,系指牟利的数额。而刑法所说的“销售数额”,则不管行为人是牟利还是亏本,只要销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标准,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同时,为了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删除了决定中“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决定显然比刑法轻。因此,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郭某的行为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郭某的这一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据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江都市人民法院(1997)江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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