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力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不好,找西海法务
㈡ 山东辱母案是怎么一回事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1]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
㈢ 四个人打一个人至轻伤,怎么判和怎么赔偿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那么,一群人打一个人算共同犯罪吗,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我们3个人给打对方一个人,我承认了我给对方打成的轻伤,我们另外那两个人是否构成犯罪?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答:
一群人打一个人满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的犯意联系和客观上行为的共同指向性要件,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性的犯罪行为。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要考究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的犯意联系和客观上行为的共同指向性,而一般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犯罪的全部主客观特征。
王琳律师解析: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另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会出现三种:
一种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第二种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第三种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因此;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由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了共谋,却不亲自出面施行。
第二种,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
第三种,是自动放弃犯罪的实行行为。这三种情况的“共谋”虽未参与实行,也应该成立共犯。
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以扎实的基本功及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尽我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㈣ 山东辱母案是怎么一回事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搜狗网络
4·14辱母杀人案
山东辱母案一般指4·14辱母杀人案
4.14辱母杀人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中文名
4.14辱母杀人案
又名
4·14聊城于欢案
当事人
于欢
致死者
杜志浩
债务方
苏银霞
债权方
吴学占
地 点
山东省聊城冠县
最终裁决
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收起
人物关系
苏银霞:女企业家,债务方(借款人)。
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方(贷款人)。
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刺后自己驾车去医院并在医院门口与人争吵,延误救治时机失血过度死亡。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杀催债人杜志浩。
事件起因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2009年,苏银霞创办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
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事件经过
案发地
案发地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
事件审判
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
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2]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3]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4]
2017年5月27日,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7年6月23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
2017年12月,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召开庭前会议。
事件处理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说,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6日凌晨,法制日报披露“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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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是兼职工作 通过买卖数字货币赚钱
近日,邯郸市的李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一件自己的烦心事,2019年她经熟人介绍,通过名为“MARK交易所”(下称MARK)的手机平台软件,投资了数字货币。在赚取了小部分收入后,如今这个平台突然打不开了,她投资的几万元钱至今未要回。李女士说,她身边还有很多人在“MARK”上投资数字货币,大家总共被“套”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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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女士讲,她平日里主要在家照看孩子,没有时间外出打工,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她偶然从朋友那接触到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MARK,朋友称这个平台操作简单,有专人指导,低价买进数字货币并高价卖出,从中间赚取差价,4天交易一次,投资1万元每月会有数百甚至上千的收益,可以给孩子挣点奶粉钱。看着朋友投资数字货币挣钱了,李女士也心动了,于是从朋友那里要了指导师王某的手机号和微信号。
随后,李女士被王某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群内有很多人,都是全国各地的网友,群内设有常务理事、理事、群主,里面每天有“老师”授课讲述数字货币投资的相关知识,并声称数字货币投资利润高、回报快。群里每天还有很多人晒盈利截图,并称平台非常安全,合理合法,不是传销性质,打消群友质疑的态度。在利润的诱惑下,李女士最终决定尝试投资数字货币。她按照提示下载了MARK软件APP,一步步操作注册信息开了户。随后,她将1万元转给了王某提供的账户,开始了在家玩手机挣钱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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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说,在平台开户后,接下来就按照群内的指导信息,在提示的固定时间段买进ALB币(一种数字货币),并在固定时间段将其卖出。经过四天一系列的操作,她从王某那成功赚到了几十元钱。几次操作下来,李女士更加相信,这个平台真的能赚钱。操作半年后,群内指导“老师”称投入越多挣得越多,于是她陆续向王某转账将近10万元。
李女士表示,王某是保定人,他们有团队,大家除了在群内交流信息做任务外,偶尔还组织线下培训,这个团队在邯郸、石家庄、天津都进行过线下培训活动,每次都有很多人参加。期间,李女士认识了有很多类似她这样的“宝妈”,他们也加入了这个群体,投资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大家都是想通过MARK赚取零花钱。
最终,大家还是没有赚回本钱。李女士告诉记者,在今年10月17日,大家发现MARK打不开了,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她及时与王某通了电话,对方给出的解释是有一个“OK”交易所涉嫌洗黑钱,MARK协调警方调查,等警方确认MARK没有问题后,平台就能恢复正常。但20多天过去了,MARK还是打不开,而且在群内发布消极消息的网友被踢出了群。现在,管理人员改了昵称,还有很多群被解散了。这一些列反常举动让大家对MARK产生怀疑,隐约感到自己被骗了!
李女士说,这一段时间她多次联系王某希望对方将自己的钱退回来,但王某左右推脱,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为了讨回本钱,李女士找到了其他多名受害者,粗略估计大家损失合计高达数十万。
李女士称,目前他们已经向警方报了案。民警让他们回家等待协助调查。李女士无奈地说,现在依然有“管理者”称他们没有被骗,只是暂停交易,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挽回收益,并称报警无益于解决问题。但大家再也不敢相信对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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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小林的了解,截止到10月16日的时候,全国各地疑似参与“头寸管理”的人约10万人,涉及金额约25亿元。厦门吴某下来的团队就有8个亿,然后泉州这边以郑某为首的常务理事下面有9900多万,现在这些钱一分都没有。会来做这个的人,也就是本身没有钱,想多赚一份生活费的人。
针对此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刘建强律师称,李女士等人疑似遇到了网络数字货币交易诈骗,鉴于李女士将钱转给了王某个人,她可以直接向王某讨要,如果王某对这笔钱没有合法收费依据,应当返还给李女士,如果讨要不成,可以向警方报案,告其欺诈;或者去法院起诉王某,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
记者搜索网络发现,全国各地均有人投诉被MARK忽悠的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MARK平台通过线下发展会员拉人头投入资金,实际玩的就是资金盘游戏,在平台的买卖交易实际都是平台操控的虚假交易,只要发展会员受阻,资金链就会断裂,随时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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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农村土地人口二次征收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闫建秋律师
㈨ 什么叫正当防卫
徐昕按:【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血案】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
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情急之下的儿子摸出一把水果刀乱捅,催债人员杜志浩被捅死。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此案引起极大的争议,仅网易跟帖一天就近150万,无辜者计划群也密切关注此案,有律师表示愿意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你怎么看此案?阅读全文后,请假设自己是陪审员,顺手投票:你认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刺死辱母者
记者王瑞锋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还不清的高利贷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看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
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刘晓兰说。
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在山东冠县,不少企业热衷于向吴学占借款。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
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工业园有几家企业还不上钱,被卡车堵门,我也被恐吓过。”园区内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案发后不久,冠县工业园区22家企业联合凑钱,给源大工贸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助苏银霞打官司。“捐钱是因为同情她的遭遇。”上述企业负责人说。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只有死路一条”
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110。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仍继续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在冠县工业园内,与源大工贸邻近的一家企业老板说,事发不久,他曾被警方喊去了解情况,“第二天吴学占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公安局说了啥”。
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贴在源大工贸门口的布告显示,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
聊城警方内部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源大工贸一案是吴学占涉黑案件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三名伤者中,严建军、程学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这两个被害人在于欢一审受审时已被“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死者杜志浩出生于冠县斜店乡南史村,因在家中排行老三,被人称为“杜三”。
南史村一名村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杜三常年不在家,一直住在县城或东古城镇,给村民留下的唯一印象是,因琐事“揍他舅舅”。
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刘晓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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