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下哪些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问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同时,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②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③ 什么样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什么样的又不是,举例,谢谢。
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的,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④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
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⑤ 营销活动一般有哪几种分类
观念营销。观念营销是把新的消费理念、消费情趣等消费思想灌输给消费者,使其接受新的消费理念,改变传统的消费思维,消费习俗,消费方式,使消费更上一个新的层次的营销行为。一些知名企业在品牌运营中通过观念营销来倡导科学的营销方式,向客户介绍最新的产品,创造和引导需求,进而达到了让客户自觉消费自己的产品的目的。
竞合营销。对于传统的营销思维来说,营销就是竞争,就是要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和手段击败竞争对手。在全球化经营中,由于国内企业之间(特别是同行业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和竞争,精明的企业经营者更乐于接受“营销竞合”、“营销共享”的新理念,采取合作的态度改善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与同行业加强团结协作,与自己有共同目标客户群的企业进行战略结盟,发挥优势互补作用,共同开展营销活动,推介同一价值链上的不同产品,共享人才和资源,共同提供服务等,并充分发挥销售商、供应商等协作者们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出蕴藏在各企业之间的巨大生产力,寻求营销业绩和效益的不断扩大,共同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降低竞争风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进而实现“共赢”。
一对一营销。大众营销是开发出一种产品后努力去为之寻觅顾客,而一对一营销则是培育出一位顾客后努力为其量体裁衣,搜寻产品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它是满足以顾客个性化需求为目的的活动,要求一切从顾客需要出发,通过设立“顾客库”服务于顾客,与库中每一位顾客建立良好关系,根据客户的特性和需求开展差异性服务,开发个性化的产品。因此也可以叫个性化营销。由于它避开了中间环节、注重产品设计创新,服务管理和企业资源的整合经营效率,实现了市场的快速形成和裂变发展,是企业制胜的有力武器。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一营销方式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饱和营销。饱和营销是公司为发挥明显形象效应来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一种独特的市场定位策略。该策略的指导思想是在城市和其他交通流动大的地区集中定位许多相同的公司或商店,使消费者在这些地段能多次接触到企业的标志,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使消费者一旦产生消费的需求,首先想到的就是该企业。
体育营销。体育营销是指企业通过世人关注的体育活动赞助体育赛事方面的广告、营销和推广项目来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提高顾客认知度的一种营销方式。许多企业的成功,除了他们一如既往地专注于研发之外,广告、营销推广的创造性为品牌提升起了相当重要角色,这当中体育营销为其业务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可不提。它是当前众多企业看好的营销门道之一,但是如何运用好体育营销则需要适当的策略和良好的品牌作为基础。
虚拟营销。虚拟营销是一种克服资源缺乏的劣势的现代营销模式,其精髓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附加值高的功能上,而将附加值低的功能虚拟化。比如:高档球鞋行业的战略环节是真正创造大量价值的产品开发设计和营销组织管理,而不是相对简单的制造环节。美国耐克鞋业公司针对这一状况,集中主要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到创造和积蓄完成核心业务所必须的产品设计和营销管理方面,而将加工制造环节的这一非核心业务虚拟化,以合同承包加工返销的方式转向一些低工资国家。
展示营销。展示营销也可叫示范营销。它是以示范效应引导消费,有组织性、针对性地将企业的产品形象、理念通过实实在在的展示来表现,以展示场所做为厂家与消费者或目标顾客进行沟通的一个平台,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和购买欲望,最终促成产品的销售的一种营销模式。这种展示营销不仅能让消费者实实在在感觉到产品的用途、功效以及花色款式等表现出来不同的效果。还能让厂家(或商家)通过一个相对优化的购买环境,吸引更多的目标顾客,易使顾客道出内心真实的感受及真实的需求,增加了与顾客交流的机会和时间,提升自身产品形象及品牌形象,更重要的是通过展示营销,可以改变顾客的生活观念,引导顾客适应新的装饰潮流。
买断式营销。买断式营销是指一家或多家经销商买断企业销售权的一种营销方式。由于这种营销方式使商业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商家开始销售企业只为自己生产的具有独特个性的产品,这种订货和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能更好地监控产品的质量,从而增加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同时也给厂家降低营销成本带来了莫大的好处,由于商业资本的介入,促使商家和厂家获得双赢。
体验式营销。体验是营销模式发展中继生产、销售、服务之后的第四个阶段,体验式消费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近看来 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商家也纷纷提出了“体验式消费”的经营理念。体验式营销也叫感性营销,它是站在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思考、行动、联想五个角度重新定义设计的一种营销模式,主要是研究如何根据消费者的状况,利用各民族传统文化、现代科技、艺术和大自然等手段来增大产品体验内涵,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情感体验,审美体验,教育体验等多种体验需求,以服务产品为舞台,以有形产品为载体,生产经营高质量的产品,在给人们心灵带来强烈的震撼时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这种营销模式突破了传统理性消费者的假设,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是理性与感性兼备的,消费者的体验才是购买行为和品牌经营的关键。有了“体验式消费”,顾客来到后不再象以往那样转一转就走,而是坐下来看别人怎么设计,或者自己也参与其中,感受一下设计带来的快乐,同时也增强了对产品应用效果的信心,不知不觉间往往就产生了配套购买的冲动。
品牌忠诚营销。品牌忠诚营销是指创立和巩固品牌地位,培养目标顾客对品牌的认同和品牌的忠诚的一种营销方式。开展品牌忠诚营销是提高品牌资产价值的唯一途径。品牌忠诚营销的目标是通过掌握赢得顾客忠诚使之长久保持购买欲望的技术与艺术,并通过一切可能的办法来识别、吸引、维护和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培育最有价值的目标顾客。争取并且维护品牌忠诚顾客,把品牌购买者转化为企业品牌忠诚者。
关系营销。关系营销是指企业与消费者、分销商、零售商和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信任、互惠的关系。从关系营销的角度看,销售并不是营销的最终目标,而是与目标顾客进行交易的观念转化为与目标顾客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的意识,而为了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必须向这些个人和组织承诺和提供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以及适当的价格,从而与这些个人和组织建立和保持一种长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关系纽带。营销关系的建立就使得企业建立起了一个营销网络;企业供应商、分销商和顾客共同构成了网络成员,各网络成员彼此建立了牢固和互相依赖的商业关系。此时,市场营销的功能也就发生了变化,市场营销就从过去使每次交易的利润最大化转变为使网络成员利益关系最大化。在此基础上使消费者的需要得到满足,使企业与供应商,分销商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关系营销的目的就在于减少每次交易的成本和时间,把顾客的购买行为转变为惯例性行为,从而取得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差异化营销。差异化营销是指无论是品牌的文化品位,还是产品的包装形式、销售渠道抑或是品牌的传播方式等,是要让品牌在成长的过程中以其独特的个性魅力取得市场的认同的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与传统的营销观念相比,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网络营销。网络营销也叫电子营销。是指借助国际互联网络,实施企业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以求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网络营销着眼于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结合与统一,进而达到让顾客满意和使企业获利的活动目的,网络营销具有方便、低成本进入全球市场的特性,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效率。是当前网络时代促进企业市场全球化的一种有效方式。
绿色营销。绿色营销作为一种适应全球对环境恶化日益关切而发展出来的新型营销技术,它充分估计到了环保问题,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求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到销售、使用的整个过程都要充分维护环保利益,做到安全、卫生无公害,因而可以很好地满足“绿色消费”的需求。同时,开展“绿色营销”的过程也就是开发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市场,即“绿色市场”的过程。由于“绿色营销”的利益基点在于实现贸易利益与环境利益的最大统一,且具有开发环保产品,环保服务和环保技术的优势,因此,将会是本世纪营销的主流。
⑥ 市场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何规避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高度市场化与商品化的发达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活动,充满着激烈的竞争。作为依附于商品实体之上的商品包装(商品的外衣),由于存在着表与里、形式与内容既可以相一致,又可以相互对立的二重性关系,所以,当商品包装与内在的被包装实体达到真实性的和谐统一时,可以在正当的市场竞争中发挥出其促进商品销售的积极作用;反之,当商品包装与内在的被包装实体是一种“金鲸其外,败絮其中”的虚假性统一时,则又可以在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中发挥出其“欺骗消费者”的消极作用。
商品包装是与待售的商品本体一起作为用于市场交换的客体而存在的。利用包装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根据1993年9月2日我国第八届全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以为,利用商品包装作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类别16种子形式。
第一,假冒行为。指采取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或商品名称,借以损害竞争对手。属于这一类的子形式有:①利用包装作为外在形式,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②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利用包装使用易与他人注册商标、装潢相混淆的商标与装潢;③生产经销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④生产经销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商品;⑤生产经销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条码的商品;⑥伪造或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⑦将他人产品直接或经包装改换冒充自己的产品销售;⑧将旧商品改换包装直接或经改造冒充新商品销售;⑨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生产的次产品经重新包装卓越充合格产品销售;⑩将过期失效或腐败变质的商品经重新包装冒充合格商品销售;使用虚假文字说明,将指标不符的商品卓越充符合指标的商品;加大包装内部的空闲容积,填充纸板及其他材料,微不足道少商品数量、欺骗消费者等。
第二,虚假广告。违反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利用包装装潢作用虚假性宣传。属于这一类的子形式有:①利用包装的文字说明夸大对商品的盗用、性质及质量的宣传,谎编企业情况或夸大对企业情况的宣传;②广告内容不清晰、不明白,或故意含糊其辞,使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生产企业的规模、信誉产生误解,受骗上当等。
第三,诋毁行为。诋毁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商品包装的诋毁行为有两种子形式。①用包装广告及其他形式贬低同类商品;②用包装或其他广告形式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等。 总之,商品包装可以被利用来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我们反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就要采取法律措施,严格规范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经济主体的商品包装行为。我国应尽快出台《商品包装法》,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以维护市场上的商品包装秩序,促进市场竞争的正当开展。
⑦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各自的表现形式如何
你好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⑧ 为什么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
有奖销售本身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有关法律法规只是限制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方说抽奖类别的,最高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从2018年开始实施这个金额)等等。
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⑨ 企业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除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9)营销活动中哪些方式属于不当竞争扩展阅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要求规定:
1、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